① 农村合作社怎样管理
一、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务管理机构要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严格财经纪律,抵制侵犯、平调、挪用合作社财产。在财务管理机构内部设立财务主管、会计和出纳,实行岗位分工,严格按照章程和程序办事,并建立责任追究和监督制度,确保各项职能的发挥和执行。
二、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配备有专业知识的财务管理人员,挑选思想素质高、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来担任。财务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法规制度,还要熟悉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模式,掌握专业合作社在财务中的各类业务。提高财务人员素质,除了要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必要的理论学习外,还要提高认识,形成全员搞管理的氛围,抓好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水平,做到持证上岗,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会计核算和管理水平,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货币资金收支、经费开支、固定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加以制约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管理制度;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经费开支审批制度;收益和收益分配制度;成本预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档案交接制度;财务审计等制度。
四、健全会计账簿,搞好会计核算。合作社都要设置相应的账簿。如“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支出明细账”、“成员往来明细账”、“资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明细账”、“所有者权益明细账”等一般账簿,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特点设置的“股金账”、“实物交易量(或工作量)明细账”等专用账簿。在核算交易量时,应注意将合作社成员和社外成员的交易额区别对待,分别核算。该专用账簿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返还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资料。会计账簿设置健全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和核算方法使用统一会计科目,统一凭证、统一账薄,按期把凭证、账薄、报表等会计资料整理造册,归档妥善保管,切实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五、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是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做到每年至少两次向社员公开本社的财务状况,包括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这些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本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按照程序、内容、方式等定期向社员公开,并通过公开会议使社员之间进行全方面的沟通了解,以便接受社员监督,确保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
六、合作社要定期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纠正。合作社应将财务公开作为事后审计内容的一部分,通过社员会议进行财务公开,提高财务透明度。
七、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特别是盈余返还,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是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归宿和目的。搞好了可以取信于民,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发展后劲,反之,会失信于民,造成合作社生存困难,影响合作社的发展和团结。合作社应按章程规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内部利益分配,保证每个社员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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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专业合作社怎么管理和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前提是要有产业基础、能带头致富、有奉献精神的“领头羊”、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条件下,还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注册后,按照国际合作社原则进行运营。
首先,购买农资和销售农产品风险较小,由于投入小,回收周期短,经营起来比较容易上手,特别是对于一些农资厂商和经销商牵头成立的合作社,更是一举两得的事。由于具有规模优势,合作社就更有话语权,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购买农资,更高的价格销售农产品,其中的获利当年就可以返还给社员,这样就使合作社的社员尝到了甜头,又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合作社,使合作社快速发展起来。
农产品的加工、运输、贮藏,对于初创期的合作社不是特别适合,因为农产品加工需要建立加工厂,运输需要建立自己的冷链运输车队,贮藏需要建立冷库,以上三项服务前期都需要大规模投入资金,这样就占用了合作社有限的流动性,关键在于这些项目风险较大,且收益率较低,对刚刚成立的合作社来说,其弊大于利。加工农产品要考虑产品质量控制和销售市场,这对一般没有相关经验的合作社来说,风险极大。运输和贮藏农产品获得的收益与前期投入不成正比,可谓费力不讨好,不做也罢。
另外,农业技术服务和信息服务,对于大部分刚成立的合作社,一般来说不具备相关服务条件,农业技术集中掌握在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信息则处于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信息公司等手上,合作社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当然,如果合作社如果能够得到这些资源的支持,也可以开展相关服务。
除了以上服务,农民合作社还可以开展资金互助业务。资金互助是国家为了增强农民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而提出来的,合作社在社员内部开筹集资金,用于本社成员的生产生活,是一种内部金融制度。合作社开展此项业务,必须要清楚互助资金的性质,把握资金互助的用途和风险,银监会发文《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里对这项业务做了详细的规定,希望合作社能够谨慎经营这项业务,把互助资金用对,用好,用在社员内部,做到合法经营,造福社员。
③ 谈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有哪些
为了明确国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政策,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企业、农业科技服务组织、科研教学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技术、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近年出台的3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了具体部署,要求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对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所办加工、流通实体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建立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立“扶持政策”一章,明确了在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自我服务功能,支持专业合作社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支持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④ 如何指导合作社规范化运作
当前,农业部已将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和质量提升作为指导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从2009年开始,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工作的重点是要着力加强规范化建设,以示范促规范,抓规范促发展。2010年,颁布了《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对合作社示范社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利益分配、产品质量、市场准入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1年,农业部颁布了《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各级辅导员工作规章制度,要求合作社辅导员按照职责和任务,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会计辅导,建立成员账户,实行财务公开,推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推动合作社沿着规范化、上水平的轨道依法加快发展。2012年5月,农业部办公厅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为每个成员分别建立成员账户,及时记录成员的权益变动和交易情况,按照财会制度和章程的规定制定盈余分配方案,规范盈余分配顺序,确保盈余分配合理。实践中,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根据实际制定章程,章程是决定合作社发展方向的基本制度,社怎么办、事怎么干、谁说了算,都应由章程来规定。当前最大的问题是“千社一章”、“千孔一面”,没有充分体现产业领域、合作内容、规模大小等特点。因此,要帮助指导合作社根据成员意愿,量身打造符合实际的章程。根据章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三会”制度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以制度促规范。
(2)充分发挥“三会”职能作用,落实成员大会的决定,监督理事会执行好成员大会决定,做到“三会”各自职能有效发挥,同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一人一票,尊重成员的主体地位。
(3)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帮助合作社聘用专业财会人员,健全各项财务账簿,做实成员账户,将国家财政项目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提取的公积金,按贡献大小份额量化到每个成员,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维护成员合法经济利益。
⑤ 如何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提供几个方向:
管理,加强政府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这将在政策语境上为专业合作社提供红利,也有利于引导该行业走向正规。
市场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如果没有市场化的运作理念而成为带有官僚体系的机构的话,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渠道,产品运营将缺乏竞争力和活力。跟摆设差不多。
商业模式创新
不论是生鲜电商,还是农户+企业的规模化运作模式,经过5年左右的时间,有了市场经验的积淀,但还需要不断的探索和推广。
鼓励引进人才
作为法人管理体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市场不是传统农业的靠天吃饭模式,所以人才的引进考验弄面专业合作社管理者的眼光、魄力和经营能力。
在上述过程中,有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机制和管理机制,加强专业化、市场化引导会对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起重要作用。
⑥ 烤烟专业合作社起动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本社章程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条本社不得将烟草公司移交的可经营性资产(烤房、烟水工程、育苗棚、喷雾器、剪叶机、播种机、起垄机等)进行投资、融资、对外担保和贷款抵押;
第四条 对本社社员提供有偿服务,利用本社拥有掌控的资产提供服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行差别定价,本社社员一个标准,跨区服务或非社员一个标准,服务烟叶生产一个标准,服务其他农业生产一个标准。
第五条 本社要充分盘活资产,烤烟生产使用烟草投入的可经营性资产季节性较强,一年当中绝大多数时间闲置,,闲置期间可经营性资产交由本社专业化服务队开展综合利用,发展种养殖业,也可以出租,收取租金,为合作社创造效益。
第六条 第四条、第五条发生的收益最终归本社全体社员所有,用于扩大再生产或进行分配根据本社实际由社员大会确定。
第七条 本社财务核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会计管理印鉴章,出纳管理支票,并做好支票及印鉴章的使用备查簿登记。
第八条 本社依据社员名册,为每个社员设立个人账户,用于记载应当折股量化为社员名下的个人财产收益份额。
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实名专户记账,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收益分配的依据。
第九条本社年度内发生的开支由理事长(或职业经理)负责审批,超过1000元的大额开支或对外投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监事会审核,监事长签字。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监事长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签批不齐出纳不得付款,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条本社年度内资金开支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的年初,会计根据当年烟叶生产任务,编制出费用和资本性预算,报理事会,监事会审议,或召开全社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预算执行中有调整的报请理事会及监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
第十二条 理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根据社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可以委托县相关部门或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项目
1、社员出资;
2、烟草扶持投入;
3、拥有的资产经营所得;
4、开展多种经营所得;
5、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
6、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7、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
第十五条 本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第十六条 本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的开支范围及顺序:
1、聘用烤烟生产技术人员及专业服务人员的工资考核费用;
2、日常办公费用;
3、科研、咨询、培训、技术推广和服务以及质量认证、生产用地认证、商标注册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理事成员、劳务补助以及职业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和福利费用;村民小组长的劳务补助,监事会成员不在本社领取如何报酬;
本社经营性支出;
6、本社拥有控制资产的维修(养护)支出;
7、社员的福利事业支出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8、社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9、本社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和发展基金;
10、本社积累达到一定程度后,可为全体社员购买 “两险”即: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
11、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十八条 本社到明光信用合作社开具基本账户, 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或者其他合理合法的的办法弥补。
第二十条本社根据腾冲县烟草分公司、明光乡政府等部门要求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其它财务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年××月××日召开的第××次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从二○一○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