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顾问(注: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友先(中国新闻出版署原署长)
王照华(中央组织部原常务副部长、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
王定国 (谢觉哉同志夫人、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总顾问)
刘海荣(全国人大党委会委员,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副会长)
史树青(著名学者、史学家、文物鉴定家、中国收藏家协会会长)
庄炎林(全国侨联原主席)
连行健(台湾中华黄埔协会会长、台胞)
陈昊苏(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会长)
陈福坡(日本)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
陈本昌(美国共和党亚裔党部主席)
李 钊(胡耀邦同志夫人)
李文放(中国秦文研究所所长)
李 铎(全国著名书法家、军事博物馆研究员、中国书法家协会顾问)
李志同(武警森林指挥部原政委,少将)
李嘉诚(长江实业、和记黄埔集团董事长)
单 声(全英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
罗启东(香港两岸三地基金会主席)
张序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研究院原政委、中将)
金凯平(澳大利亚澳中商会会长)
荣智健(中信泰富集团董事局主席)
黄锦西(新加坡星岛集团总经理)
程万琪(世界华人协会创办人兼会长)
荣誉理事长
曾宪梓(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金利来集团董事局主席)
理事长
郝盛琦(原中央顾问委员会副秘书长)
常务副理事长
傅建立(中盛新华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韩丰徽(《市长与经济》杂志总编)
常务理事
王银友(法国) 倪铁平(奥地利)
肖树强(中国香港) 黄荣本(英国)
季志雄(中国香港) 韩丰徽(中国)
郑健文(英国) 周建云(中国)
郝盛琦(中国) 傅建立(中国)
『贰』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DEVELOPMENT (OVERSEAS CHINESE) FU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DFA.
第二条:本会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爱心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公益非营利性、综合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积极参与并推动祖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
(一).中国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39号
(二).香港九龙九龙城沙埔道79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1. 遵照捐赠方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胞所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
2. 资助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等项目;
3. 奖励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国家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对环保、教育、扶贫等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核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九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 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理事会。
4.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
6.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侨界基金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9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
2. 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处理应办事项。
第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6.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7. 处理其它有关本会重大事项。
第四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1. 捐赠;
2. 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交换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金和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本会一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叁』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工作成就
2005年是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开局之年,主要开展了四项工作。
一、与全国妇联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举办实施了“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从当年4月份启动,8月底告一段落,于8月26日在人民大会堂为西藏建区40周年捐赠30辆“母亲健康快车”,顾秀莲副委员长出席了发车仪式。该项目依据“为贫困地区妇女送健康理念、送健康知识、送健康服务”的宗旨,前后募集了290辆“母亲健康快车”,分赴重庆、陕西、贵州、辽宁、甘肃、青海等地的县、乡,为妇女健康服务,目前已有200多万人受益。实践证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对缓解西部贫困地区妇女就医难的现状,提高妇女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活动。基金会每年拿出200万元专项资金对在建国以来为祖国工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现已下岗的产业工人,每年帮扶100名,基金会选项目、送资金帮助他们再就业,这样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了部分优秀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难的问题,同时对缓解社会矛盾,保障下岗职工生活,扩大就业面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三、开展贫困大学生救助。基金会每年拿出200万元专项资金,为有真才实学、家庭确有困难、面临辍学的学生排忧解难。为确保这部分优秀学生能够完成学业,毕业后很好地回报社会,基金会每年帮扶100名贫困大学生入校就读,完成学业。现已有123名大学生得到救助,他们利用节假日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慈善活动,以义工的形式回报社会。基金会虽然不能确保每位受救助的学生都能够成才,但实践证明他们都具有一份爱心去善待社会,对构建和谐社会是一股不可低估的力量。
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扩大专项基金来源。基金会成立后即动员海外有实力的华侨到国内投资,先后为深圳、北京引进4亿多元资金,完成了深圳麒麟公寓、锦洲花园、观澜现代工业城、北京万地名苑四个大型项目建设。2005年基金会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引进资金2.8亿元人民币,取得3000亩土地使用开采权,已探明16个矿现正在勘探中。基金会积极组织华侨到国内部分地市考察调研,各地政府大力协助,深表感谢,各级政府都有招商引资的相关奖励政策,这样在积极支持国内各地大力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也扩大了基金会专项资金的来源。
『肆』 有对,华侨基金进行了解的吗有什么好处
个人对华侨基金多了解了解还是有好处的,如果你达到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或许可以将自己的资金交由这家基金公司进行理财管理,所以对其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伍』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资金管理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经费来源
1. 捐赠;
2. 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4. 其它合法收入。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员中分配。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交换之前必须接受指定的会计事务所组织的财务审计。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陆』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会徽含义
世界华侨华人都是龙的传人,他们身处异国他乡却心系祖籍国,一条心形的龙代表了广大华侨华人一颗无私奉献的爱心。
会徽的主体部分,是一条呈心形的中国龙图案。“龙”寓意全世界华侨华人皆是龙的传人。虽身处异国他乡但他们的“根”在中华。舞动的龙身首尾相接,构成心状,象征广大华侨华人关注祖籍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甘于无私奉献的真爱而赤诚之心。下半部写有“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中英文字样。以此主体亦可外围有圆圈。
『柒』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和侨务资源,积极筹措善款,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依照《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在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华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四条华侨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捐赠单位或捐赠人,捐赠100万元以上可设立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可根据用途冠名,或用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冠名。
第六条设立专项基金之前,华侨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华侨基金会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
3、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签订《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华侨基金会账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签订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报民政部备案。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华侨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款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3、定期通过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5、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6、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第九条 华侨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华侨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二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华侨基金会的章程和专项基金的宗旨;
2、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活动安排、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聘请人员担任其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管委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确定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华侨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专项基金使用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七条专项基金开展的活动和资助的项目经华侨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华侨基金会,授权专项基金办公室或捐赠单位组织实施的,华侨基金会全程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和行政开支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捐款混淆。每年年底,华侨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二十条华侨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华侨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确认,原则上不高于10%。
第二十二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三条华侨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六条华侨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华侨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捌』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发展历史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其前身为中国华侨文化福利基金会。由中国侨联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起成立的。1985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侨办复文同意成立,1986年经报国家体改委备案认可后开始筹备工作,1988年6月25日经中国人民银行(1988)295号文批复同意成立,1992年8月3日经民政部正式颁发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系全国性基金会,独立基金会法人,主管部门为中国侨联。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李湜。
1996年2月成立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当时中国侨联副主席何添发,副理事长朱添华(当时中国侨联副主席),秘书长张晓光。1997年8月,秘书长变更为原中国侨联经济工作部副部长竺新原,其同时任副理事长。在第二届理事会领导下,基金会开始进行清理整顿,重新清理资产,改正借贷行为。至1997年底,使基金会资产总额达到421万元,达到全国性基金会的有关规定。1998年10月5日,民政部正式批复同意更名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在1999年底至2000年初,按国家对社团、基金会清理整顿复查要求,再次对基金会进行整顿。按民政部范本修改了章程,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进行重新登记,办理法人代表变更等手续,获取新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证字第4145号)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为50001129-1,机构类型为社团法人。业务范围由接受捐赠,专项资助扩展为募集资金,专项资助,国际合作,大大增加了我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1999年12月27日,第三届理事会成立。理事长变更为中国侨联主席林兆枢,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当时中国侨联副主席郭麟恭。何添发,朱添华,竺新原为副理事长,竺新原兼秘书长。2003年9月,本届理事会成员增加至40位。2005年8月3日,基金会完成法人登记换证工作,登记证号为基证字第0060号。
2006年3月13日,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成立,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中国侨联副主席林明江,何添发、郭麟恭、邱维廉、陈守仁、竺新原为副理事长,竺新原兼秘书长。
2007年9月11日,召开基金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陈守仁先生改任名誉理事长,增补陈亨利先生为副理事长。
2008年5月8日,刘奇为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玖』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OVERSEAS CHINESE CHARITY FOUNDATION OF CHINA,OCCFC)成立于1985年12月28日是由中国侨联发起,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独立的基金会法人,是对侨界及国内外企业、个人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
『拾』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是由中国大陆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爱心人士自愿结成,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球性、公益非营利性、综合性社会团体。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热爱中华民族的海内外同胞,积极参与并推动祖国公益事业的发展,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出应有的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服务。中国华侨发展基金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