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
保险公司最高赔偿10万美元的损失。在有些合同的免除责任里面,战争是免赔的。
...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保险公司会发出拒赔通知书。首先,保险公司理赔时会调查导致死亡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表面看是自杀,实际上是因“抑郁性精神病”导致的。其次,《保险法》也规定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要本着诚信原则,而朱谋投保该保险时是否为健康,这个对是否能够得到给付金也是很重要的。
...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某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一)保险公司依据《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进行索赔
(二)如果我是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保险代理人虽代表保险公司,但这笔保费并未进入公司帐户,等于王某的合同失效。
...(1)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地基下陷应属于意外事故还是自然灾害?
属于自然灾害。
(2)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谁?
可以为某工业局。
(3)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方式有哪些?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直接进行经济赔偿;也可以对其工厂相关设备进行赔偿。
(4)若按专家在查勘后得出的结论,地陷原因为该地区地质构造形成岩溶坍塌所致。若免赔率为2%,则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是多少? 保险人负责损失的比例小于或等于98%。
『贰』 求分析一个保险学案例
关键是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主要的,第二个是次要的:
第一:他是否是自杀
意外保险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任何时间的自杀或自残是不陪的,保险合同的条款里规定的。
你说的案例,法院认为他是自杀,那自然就不陪了,因为“任何时间的自杀或自残是不陪的”
第二个:他在不同公司购买保险的时候有没有做到如实告知。这个告知包括“是否在其他公司购买过意外保险”、所从事的工作、以及收入状况。
这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你没说。如果他在购买时做了如实告之,他只是一个建筑工人,保险公司看已经有其他保险公司卖给他意外保险了,就不会再卖给他了,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会依据收入状况、已有保险状况而判断出他的意外险价值不应该那么高。
我们公司以前也经历过类似案例,一个投保人在10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100万意外保险(合计1000万的保险),没有做如实告之。半年后煤气中毒身故。保险公司经联合调查,最终以不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叁』 保险学案例分析..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起索赔案是应该赔偿的
但怎么赔偿呢?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所以商场的此行为是属于重复投保。
对于重复投保有五种赔偿方法(我国主要是第一种): 1、比例责任制 2、责任限额制 3、顺序责任 4、连带责任制 5、平均分摊制
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我国应该实行比例责任制
即按照某商场在两家公司的投保金额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由两家保险公司协商赔偿
『肆』 保险学案例 求解
如张某再无小孩,张某的母亲获得6万,张某的岳父继承6+4=10万。
这是因为,在事件1里面,张某的妻子继承了张某和张女的理赔。所的理赔归张某的妻子所有。张某妻子的财产归该人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张某的岳父或岳母共同所有。
法定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伍』 保险学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启示】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因此,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以后,标的的残值应属保险公司所有。
『陆』 保险学的案例分析
给王某的妻子和儿子.
因为王某的妹妹先于他病故,所以她已经没有资格领取这笔理赔款,只能按照遗产来继承.按照法律规定,配偶和子女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由他们共同继承这笔理赔金.
寿险和意外险的结果一样,妹妹先去世,已经丧失受益人的资格,怎么可能领取这笔理赔金呢,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儿子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柒』 保险学案例分析!
可以。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 人的生命从宗教的、艺术的、社会关系、经济的角度看是无价的,只要投保人有交费能力,被保险人有需求,保险公司能通过核保即可大部分的人寿保险是给付型保险,即出险就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而不论损失标的的价值是多少(因为人身本来就是无价的,难以衡量的)。你投保多份人寿险,是可以累积赔偿的。人寿保险不像财产保险可以分摊。但必须注意的是在填写投保书时,一般保险公司会问是否还买了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这涉及到保费的增减。但你的这个案例应该不涉及这个问题。
『捌』 保险学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
邓某父母的要求是否合理要看当时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谁,如果是其前夫,邓某父母没有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如果受益人是邓某自己,那么其保险金作为她的遗产处理,邓某有子女的话保险金应该在其父母还有子女之间平均分配。
对于邓某生前的债务,如果实在离婚之前的应该是夫妻共同的债务,一个人还2.5万,如果是在离婚之后欠下的,由其死亡保险金来偿还,偿还之后剩余的金额按上面说的进行分配。
『玖』 保险学案例
被保险人的保单咋2008年5月2日中止,保险进入中止期,2009年3月发生的事故,很明显是在保单的中止期内发生的,保险公司格式条款里规定,中止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事故如果是发生在2008年的4月1日,保单处于宽限期,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公司需要履行保险责任,但是会将当年的保费扣除。
『拾』 保险学案例分析
1、首先得看具体的保险条款,不过,此问题属于案例分析。
2、被保险人不可以索赔修理费的差额900元,因为被保险人在本次事故当中没有责任,应当由全责方全部承担修理费8900元。
3、并且此900元也不符合“代位追偿权”的必要条件要素。此8900元,按照常理来说,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
4、而司乘险各6万,单单从“意外伤害保险”这术语看,按照保险学规定,此司乘险可以得到赔偿。(因为此处是属于人身保险了,人身保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
5、意外伤害保险是属于给付性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是无法估价的,所以,只要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就得给付。
结论:
1、8900元一分不赔。
2、司乘险:可以各赔付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