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险公司信访投诉报告
看你投诉是不是有效投诉了,如果他们核实过中国人寿没有过失,那么你这个投诉就无效,你这个是便民电话吗?保监会投诉电话:010-66071530
请参考以下保监会文件《中国保监会信访投诉须知》
一、请认真填写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和回复处理意见。
二、您应当客观真实的提出信访事项,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事项应当有被信访人、投诉事实及理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受理漫无目的信访投诉。
四、为使您所提出的信访事项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请您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规定,向该信访事项的主管单位提出。
五、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中国保监会提出:
(一)对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对中国保监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对全国性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处理的。
六、下列信访事项,请您向被信访人所在地的保监局提出:
(一)对保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的;
(二)反映当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反映当地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险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反映当地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
(五)对当地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保监局处理的。
七、下列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请您向被信访人的上一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提出:
(一)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二)保险合同纠纷(包括理赔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以及其他内部管理问题的;
(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的咨询。
八、下列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不予受理:
(一)社会保险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国家机关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
九、反映中国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事项,请点击廉政举报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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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保险公司投诉管控措施
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累积。保险与风险相生相伴,警惕风险、发现风险、管好风险是保险的职责。要履行好职责,保险业应回归保险保障主业,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在行业发展和防范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保监会近日发出警示,当前保险业存在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司管控不到位风险和外部传递风险等四大突出风险,防范形势复杂而严峻。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保险业正处于退保和满期给付高峰期,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出压力,少数经营激进的公司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而个别公司治理失效、管控无力,极易成为风险爆发点。
风险起于乱象。去年以来,个别保险机构片面追求规模和利润,出现非理性举牌、与一致行动人非友好投资、激进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究其原因,是其缺乏对金融规律、保险规律和保险资金运用规律的正确认识。
陈文辉认为,一些机构忘记本源、偏离主业,盲目搞多元化、全牌照,热衷于跑马圈地挣快钱,导致主业不主、副业不副,有的甚至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还有的甚至通过多种方式规避监管,如果把握不好就会出现大的风险。
从行业发展规律来看,致力于发展保障业务,在市场上精耕细作的保险机构,虽然保费增速不快,但“含金量”更高,后劲儿更足;而个别成立不久的保险机构企图通过销售大量高风险高收益理财型产品迅速做大规模,实现“弯道超车”,从风险管理者变成风险制造者,遭到监管重击,“翻车”在所难免。
还有一些保险机构本末倒置,重投资、轻保障,在人才、制度及运作机制上仍处于基础建设阶段,还难以充分应对不同投资领域中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只看重收益率,什么都想投,什么都敢保,成为风险的最后接棒者。
有专家表示,保险业走得太快,已到了谨慎防范风险的时候,忽视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的发展是没有意义的。
对保险业来说,风险保障功能始终是“立业之本”,是其他行业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也是行业价值灵魂所在。保险业的发展不能走捷径,更不能“跑偏”,种好自己的田就是要回归保障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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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险公司投诉工作完成情况
一个阳光明媚的午后,赵红(化名)来到了向阳生涯,在咨询室端着红茶却始终不喝的她,愁眉深锁,语调缓慢地向CCDM职业规划师叙述着她的困惑:“我的职业发展卡壳了!3年来,工作三班倒,薪水原地踏步,每天接触的大都是客户投诉或咨询。心情非常压抑,觉得自己做不下去了!”
赵红大学的专业是市场营销,毕业后进了家保险公司的客服中心,捱过了高强度的培训留了下来。但是,3年来,三班倒不算,每天接触的大都是客户投诉或咨询。而每项指责或斥骂的原因,常常跟客服人员毫不相干。“但这(续致信网上一页内容)时我拿起电话,代表的是公司,所以必须忍受,没有权利辩解,只有义务解释。”春节后,已经对工作感到十分厌倦的赵红打算跳槽,投了很多简历,却都没有回音。
“客户服务的工作,我原本只想当作过渡,但现在似乎已经拔不出那条陷在泥中的腿了!”赵红说,身边很多同事都有跟她相似困惑。真的不想再继续,可又该怎么办呢?
对于赵红这类一线客服工作人员,中国职业规划第一品牌——向阳生涯顶级就业力专家闫岭提出三条职业发展建议:
1)调整好职业心态
长时间处于迷惘、心理压抑的情况下,个人的自我情绪将会形成恶性循环,对工作极为不利。对于客服人员来说,充分的耐心和良好的心态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因此,在工作中,赵红可以换个角度看待问题,把客户的抱怨、投诉、指责看成是工作中常见的事,用积极的心态看待这些负面的信息,尽可能屏蔽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曾经有一位出色的客服主管说,她从事客服工作六年来,其实从很多琐碎的小事中找到了不少乐趣。有一次,一个挺困难的问题经过她一个多小时的沟通后,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用户向她道谢的一瞬间,她觉得很有成就感,所有委屈和怨言也都烟消云散。
不仅如此,还有其他更重要的收获。以前她曾是一个性格急躁的人,往往因为一句话就能和客户在电话里呛起来,但是经过客服工作长时间的磨练后,她的脾气有了很大的改观,这让她受益终生。
调整好职业心态,更加积极、乐观地对待工作,是在工作中获得进步的心理基础。
2)更关注内生涯发展
一般来说,工作3年左右的人,当晋升不是太明显时,往往会偏向关注许多外生涯的因素,例如工资收入、职位、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其实在这个时候,不妨把关注重点放在内生涯的发展上。先认清自己的优劣势,为近几年的工作经历做个盘点,处理矛盾的能力如何,沟通能力是否有较大提升,人际交往和语言表达是否有进步等等。
闫岭建议赵红在工作中,更多地关注从工作中能够获得的知识、观念、能力、经验、视野、技能、心理素质等内生涯因素。同时在情绪管理、压力调试、沟通技巧等方面加强自我训练。客户的刁难可以当作对你耐心的挑战,通过与客户的交流来提升自己的沟通能力,恶劣的工作环境看成是一种人生的历练,这样长此以往,工作的价值感就会变得越来越多,而在客服领域的专业性和竞争力就将越来越强。而这,正是未来寻求职业发展突破的核心资本。
3)寻找转型方向做好相关准备
在初步沟通之后,向阳生涯CCDM职业规划师又与赵红进行了一对一的深度沟通,同时结合MBTI性格类型、职业价值观分析之后,职业规划师发现,经过3年的锤炼,她的客服技巧很好,口头表达能力十分突出。此外,规划师了解到,赵红带出来的客服“徒弟”成绩既好又稳,她也常常很乐于将自己的技能、知识和工作经验与其他人分享。职业规划师认为,赵红具备做培训师的潜在特质。
经过职业规划师的专业辅导后,赵红为找到了“培训师”这样一个发展方向欣喜不已。对于转型的准备工作,规划师也给出了建议:可以积极地参与到公司的新人培训中去,不妨主动要求、积极申请,利用培训机会锻炼自己的培训技能;同时,在工作中有意识地提炼不同的培训文档,形成自己的培训体系。经过1-2年的准备后,便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目标开始实施转型,或在企业内部寻求机会,或在外部寻找发展平台。
事实上,很多大学毕业生因为对自己缺乏必要的职业定位和职业规划,导致工作两三年后陷入迷茫、价值感低下、缺乏竞争力、频繁跳槽等恶性循环中,职业发展难以得到顺利发展,甚至影响整个职业生涯。所以,最为明智的选择是,在毕业时就做好职业规划,帮助自己正确选择首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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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保险投诉处理管理制度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
第一节保险消费投诉的提出
第十三条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
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将投诉材料发送至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通讯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拨打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电话号码。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消费者应当在该投诉处理单位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5名以上保险消费者拟采取面谈方式共同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1到2名代表。
第十四条保险消费投诉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保险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名称。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保险消费者本人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但应当向投诉处理单位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保险消费者本人亲笔签名。
第十六条采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书面材料;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可以同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或者填写相关投诉材料表格。投诉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投诉处理工作人员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由投诉人签字确认。投诉处理工作人员也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采取电话方式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可以视情况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由投诉人亲笔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对收到的保险消费投诉进行登记,投诉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
保险消费者向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提出保险消费投诉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已经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有关信息档案获得的材料,不得再要求投诉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消费者提出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秩序。
第二节保险消费投诉受理
第十九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是所在单位受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收到完整投诉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予以受理;
(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并可以转相关单位处理;
(三)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但是应当由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转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险消费投诉,且不属于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予受理;
(五)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保险消费投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
(二)本单位已经受理投诉,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三)本单位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保险消费者在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查证的,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合并处理,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投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节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二)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应当对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未作出明确规定以及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投诉人协商;
(四)保险消费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五)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撤回保险消费投诉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于第(一)项规定情形以外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诉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
(二)处理意见;
(三)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核查,也可以通过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或者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该机构的上一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核查机构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投诉人在处理决定作出前撤回保险消费投诉的,或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调查中发现,保险消费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终止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并告知投诉人。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本单位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转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投诉人是否违反或者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
(二)处理意见;
(三)投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核查。
第二十九条投诉人对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作出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申请核查。
中国保监会应当对保险消费投诉的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并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核查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四节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公布本单位的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信函邮寄地址、接待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在官方网站和营业场所展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程序。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公布本单位的保险消费投诉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信函邮寄地址、接待场所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并在官方网站和办公场所展示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保险消费投诉登记制度和保险消费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汇总投诉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第三十二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健全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投诉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应急预案,做好重大及群体性保险消费投诉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于5人以上群体性的或者影响重大的保险消费投诉信息,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十四条负责处理保险消费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二)全面、认真听取投诉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妥善处理,避免激化矛盾;
(三)与保险消费投诉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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