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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概念

发布时间:2021-07-21 15:58:18

⑴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概念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个人投资者开放的,社保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的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国家规定社保基金可以进入股市,当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保基金实现增值,保证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⑵ 社会保险金监督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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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七)监督指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⑶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基金概念

投资基金主体一般是法人,以盈利为唯一目的,要给投资人进行分红

公共基金一般由政府负责管理,等于是替政府管理某个账户内的资产

共同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种,由基金公司发起,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形成,共同基金不包括ETF类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是公共基金的一种,一般不直接参与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与公共基金的区别主要是发起人不同,存在目的不同,前者为赚钱,替投资人、股东、认购申购者盈利,后者替政府管理公共资金

⑷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原则是什么

社保基金管理应遵循的四项原则:
1、归集原则
在坚持社保基金单位与职工“双负担”的基础上, 强化基金征缴力度, 积极解决拖欠和扩面问题。针对目前部分企业存在拖欠保险费的情况,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大催收力度, 视具体原因, 依据社会保险相关条例法规采取措施。
对符合参保条件、有钱不缴的单位, 应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参保意识、经济承受力薄弱的单位, 可考虑放宽政策期限, 采取办理延期缴款或分期缴款等方式, 给予适当照顾。强化归集, 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力度, 逐步增加基金积累, 努力营造“人人自我保障, 社会保障人人”的社保大格局。
2、“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
各级财政社保基金专户普遍基金结余量较大, 需要引起相关部门注意。结余量大, 反映出基金支付能力良好, 保障实力雄厚, 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社保基金征收计划缺乏科学性, 支付范围和额度狭小,闲置较大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等。
3、专款专用原则
各级财政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经办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和确保基金专款专用。一是要保证基金及时足额支付, 确保当年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群体, 全部享受和领到社保救助金; 二是要切实采取措施杜绝各级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问题的发生。
财政、审计部门要从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上入手, 加大对基金经办机构监管力度。对因制度执行不到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损失的, 应 依据《条例》给予严惩。若确因经办机构办公经费紧张造成挤占挪用基金的, 各级财政要给予必要扶持。
4、投储结合、保值增值原则
出于支付和资金安全性考虑, 各级财政将所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置国债和其他安全系数高的金融工具总量很少,绝大多数社保基金处于银行储蓄状态, 这种基金投资方式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的存在, 缺乏抵御风险的能力。从保值增值的角度分析, 大量基金闲置将无法应对未来非预期的货币贬值风险。沉淀基金管理应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开展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待遇支付、基金保值增值等的行为和过程。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监督等。

⑸ 社会保障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针对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的监督
对制订和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的监督,既包括其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决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也包括对具体经办机构内控制度的监督。后者的监督包括:内部组织结构、基金风险程度、会计系统、计算机业务系统运行状况等。
2.对社会保障基金经办过程的监督
(1)基金征缴的监管。包括检查征缴机构是否依法征收保险费,及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两个方面:一是对征缴机构的监管。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或减免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否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或多头开户;是否挤占挪用收入户基金;是否将收入户基金及时、足额缴存财政专户;是否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并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是否允许缴费单位以实物抵顶社会保险费,造成基金的少征。二是对缴费单位的监管。缴费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少缴或其他形式的漏缴;缴费单位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有无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截留用于其他开支。
(2)基金支付的监管。一方面是对经办机构或社会化发放机构行为的监管:是否违规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付待遇;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类保险津贴,有无拖欠或截留;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业务结算中是否出现计算差错,是否多付、少付或重复支付。另一方面是对参保人行为的监管: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人员是否已参加社会保险并符合享受的条件;是否有多报离退休人数或死亡不报、冒领社会保险金等欺诈的行为。
(3)结余基金的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以及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经办机构的年度决算和有关会计账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经办机构的内控部门是否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力,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管理人员有无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发生不可抗拒的基金损失,如盗窃和自然灾害事件:基金管理措施是否安全严密。
3.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过程的监督
(1)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准入。准入的控制亦称为审批、授权、认证和特许。旨在保证准入的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规模、分布和规范性符合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并与监督当局的监管能力相适应。把好这个关口可以事先将那些可能带来问题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预先铲除带来违规运作风险的土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获得授权或特别许可以后,才能从事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业务,否则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得到认证的金融机构都必须接受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当局的监督。
(2)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的退出。与准入机制相对应,退出机制即监管当局,限制或取消某一金融机构已经获得的管理运营基金的资格和权力。当某一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不能履行有关责任和义务,并且威胁到基金的利益和安全时,监管当局有权采取某些措施,限制其运营基金的某些活动,直至取消其资格。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变更或调整基金的开户银行,必须报监管当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撤回或擅自变更、调整的应予以处罚。
(3)社会保障基金经营机构的变更。承担社会保障基金运营业务的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重组或者出现程序规定的解散事由而需要解散时,也须向监管当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再作调整。金融机构解散或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要关注接管人或清算人的行为,积极保护基金的利益,按清偿计划优先追还基金的本金和利息。有关监管当局应按照规定,妥善安排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有序地退出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市场。一旦银行等金融机构自动退出或被限制和取消授权,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关系即告终止。
(4)监管机构还可以实行偿付能力监控。主要手段:一是强制实施再保险,即当一家运营机构运营的基金达到一定的额度时,应规定其按一定比例实行再保险,以分散风险;二是设立风险准备金,即各运营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应按基金规模大小向同业协会缴纳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运营机构在资不抵债时,监管机构应勒令其停业整顿,以确保清偿能力。

⑹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是干什么的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⑺ 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系

抱歉,这个真不太懂,按照字面的意思来说应该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吸纳,保管,运作,发放等相关过程的规范管理,就好比质量管理体系一样,通过制定来保障管理的符合性,确保资金的通路顺畅,安全有保障

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哪些监督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⑼ 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哪几方面的内容

我国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包含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监督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更多相关内容:http://www.gov.cn/zxft/ft209/content_17487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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