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谁知道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历史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是中国第一家以保险为核心的,融证券、信托、银行、资产管理、企业年金等多元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紧密、高效、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2004年6月和2007年3月,公司先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名称“中国平安”, 香港联合交易所股票代码为2318;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代码为601318。
2009年6月,英国《金融时报》公布其2009年度“全球500强”企业榜单,中国平安荣幸再次入榜,在全球寿险公司排名第二。在上榜的中国内地企业中,中国平安以426.629亿美元市值排名第八,三度蝉联非国有企业第一名,在国内金融企业排名第五。同年4月,《福布斯》公布其2009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中国平安凭借稳固的业务基础、优秀的经营管理及综合金融的优势,第三度入围,排名第141,在91家上榜的中国内地企业中,排名第八,三度蝉联非国有企业第一名。近年来,通过稳健经营和持续努力,中国平安不仅实现了“世界500强”夙愿,更多次获得管理类奖项。仅在2009年上半年,中国平安就已荣获包括亚太区权威财经杂志《亚洲金融》评选的“中国区最佳管理企业”,以及《亚洲企业管理》杂志主办的“2009年亚洲公司治理杰出表现奖”。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巴菲特杂志、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世界经济学人周刊联合评为2010年(第七届)中国上市公司100强,排名第9位。 公司通过旗下各专业子公司共为约4,700万名个人客户及超过200万名公司客户提供了保险、银行、投资等各项金融服务。集团拥有约39.4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及8.3万余名正式雇员,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门3,800多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按照中国会计准则,集团实现总收入为人民币1,108.68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45.58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人寿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三大产险公司。
公司理念
先做人,再做事;坚持诚信第一的原则。
服务宗旨
专业、快捷、礼貌、效率、让客户信赖;实现客户的价值才是我们的价值。
人才观
以人为本,培养保险理财专业从业人才;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
请参考:http://www.pingan.com/
『贰』 保险法的立法进程
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为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特别法的范畴。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在这种保险特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叁』 保险法的通过与实施
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为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特别法的范畴。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在这种保险特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整顿过程中,被整顿保险公司的原有业务继续进行。但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被整顿公司停止部分原有业务、停止接受新业务,调整资金运用。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整顿保险公司经整顿已纠正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恢复正常经营状况的,由整顿组提出报告,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并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一百四十六条接管组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接管期限届满,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接管,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五十条保险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或者偿付能力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标准,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公告,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五十二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保险公司在整顿、接管、撤销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六)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六)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一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伍』 第七届中国保险创新奖
2010年10月28日召开的和讯网“第一届保险业创新与发展峰会”,对2011年来的保险业发展进行了盘点。在公布的榜单中,华夏人寿获得了“年度保险业最佳成长品牌”称号,2012年10月26日,在云南省丽江举行的“第五届中国保险文化与品牌创新论坛暨第七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颁奖盛典”上,华夏人寿荣膺“2012年度文化管理创新奖”,华夏人寿“财富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荣获“2012年度最具市场潜力保险产品”;华夏人寿“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荣获“2012年度最佳理财保险产品奖”。。2012年11月10日晚在中国大饭店举行的“2012年度(第四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颁奖典礼上,华夏人寿获颁“卓越竞争力成长型保险公司”奖。2012年12月22日,由《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和《金融时代网》联合举办、中国金融CIO联盟协办的2012年度“第三届中国保险信息化技术峰会”在北京顺义召开,华夏人寿“数据备份系统项目”因在技术创新、专业管理等方面表现优异,荣获峰会颁发“2012年度中国保险行业信息化创新项目奖”。2013年1月11日,由金融界网站主办的“2012金融行业创新发展高峰论坛暨‘领航中国’金融业年度评选颁奖盛典”在北京圆满召开。在此次评选中,华夏人寿获得了“保险行业最具成长性奖”。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陆』 保监会直接管理的七家保险公司是哪几家
所有保险公司都受保监会的监管,但是保监会没有直接管理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6)第七届保险业管理扩展阅读:
保监会职责: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柒』 2019年度保险产品评选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2010年10月28日召开的和讯网“第一届保险业创新与发展峰会”,对2011年来的保险业发展进行了盘点。在公布的榜单中,华夏人寿获得了“年度保险业最佳成长品牌”称号,2012年10月26日,在云南省丽江举行的“第五届中国保险文化与品牌创新论坛暨第七届中国保险创新大奖颁奖盛典”上,华夏人寿荣膺“2012年度文化管理创新奖”,华夏人寿“财富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荣获“2012年度最具市场潜力保险产品”;华夏人寿“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荣获“2012年度最佳理财保险产品奖”。。2012年11月10日晚在中国大饭店举行的“2012年度(第四届)卓越竞争力金融机构评选”颁奖典礼上,华夏人寿获颁“卓越竞争力成长型保险公司”奖。2012年12月22日,由《中国计算机用户协会》和《金融时代网》联合举办、中国金融CIO联盟协办的2012年度“第三届中国保险信息化技术峰会”在北京顺义召开,华夏人寿“数据备份系统项目”因在技术创新、专业管理等方面表现优异,荣获峰会颁发“2012年度中国保险行业信息化创新项目奖”。2013年1月11日,由金融界网站主办的“2012金融行业创新发展高峰论坛暨‘领航中国’金融业年度评选颁奖盛典”在北京圆满召开。在此次评选中,华夏人寿获得了“保险行业最具成长性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