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特困职工的帮扶制度
《帮困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为从经济上帮助特困职工,减轻特困职工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公司决定建立帮困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金)。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实现重点扶贫济困,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为加强扶贫帮困基金的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公司帮困救助金的管理,遵循“多方筹集、规范管理、严格标准、救急救难”的原则。
公司成立帮困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其主要职责为:
制定与修改救助金管理办法;
负责帮困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审批;
审议批准对救助金管理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监督检查报告,并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公司工会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工作;
2、负责救助申请的审核和办理救助金发放工作。
3、定期向管委会汇报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宣传及解释工作。
第四条 成立公司帮困救助金监督小组,负责对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帮困救助金由公司投资理财部设立专门帐户管理。
第六条 扶贫帮困基金主要来源:
1、会员上缴年费
2、职工捐款
3、单位筹资
4、社会捐赠
5、无风险理财增值收入
第七条 凡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自愿上缴会员年费20元,即成为帮困救助基金的会员,并享受救助金待遇。
申请救助条件:
本人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茂名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户;
凡属特困户职工子女考上大中专院校的。
第九条 职工因患大病、重病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一次性重病大额救助:
1、确诊为癌症(恶性肿瘤)的,救助10000元;
2、需要进行肝、肾、胰、骨髓移植的,救助15000元:
3、施行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置换、冠状动脉旁路、颅内原发性肿瘤需进行开颅手术的,救助10000元。
第十条、职工患下列疾病,长期治疗费用大,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给予重病定期补助:
1、因长期(半年以上)患病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生活特殊困难的,每年救助2000元;
2、换肾后在抗排斥治疗期间的,每年救助3000元;
3、慢性尿毒症每周定期进行透析治疗的,每年救助5000元;
4、除上述几种疾病外,职工因病长期住院(含特殊门诊)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药及单位购买的医疗保险赔付额),年累计额1万元以上的,以万元为单位取整按10%予以救助(跨年度住院的,按出院年度发生的住院费用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等,导致个人损失10万元以上(扣除单位购买的保险赔付额),造成基本生活不能正常维持,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第十二条 职工因患病或意外伤害造成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元。
第十三条 职工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参照第十、十一条的救助标准,按照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相关人口比例分摊,予以一次性救助。
第十四条 职工家庭年人均总收入低于茂名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当年内救助1000元。
第十五条 特困家庭子女考上上大、中专院校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考上大学本科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
第十六条 对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受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中的特困职工,按上述标准加50%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 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经管委会审核批准,给予救助。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救助金,须由当事人(监护人或职工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填写《公司帮困救助金申请表》和《申请救助人员确认表》,由基层工会组织负责审核后,上报公司帮困救助金办公室。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救助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1、市定点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手术报告、以及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经科学方法确认的疾病检查报告单;
2、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计算表或住院费用发票;
3、特困家庭生活救助需提供《XX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特困家庭子女入学救助,需提供子女入学的《录取通知书》;
5、灾难救助需提供意外事故或灾难损失物品明细和依据灾难类型由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门开据的证明;
6、管委会办公室认为必须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帮困救助金:
1、本办法实施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不予以一次性救助;
2、本办法第十、十一条所列重病或意外伤害已治愈或治疗终结的;
3、因违反计划生育、自杀、醉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不予以补助。
4、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救助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救助金
1、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且使用雇工的;
2、购买并使用汽车、高档摩托车的;
3、购买商品房或进行高档装修的;
4、有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的;
5、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6、特困家庭有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不就业的;
7、巳领取了一次性重病大额补助,当年不再予以重病住院补助;
8、经核实,属于弄虚作假欺骗审查部门的;
第二十二条 虚报冒领补助款的,视情节轻重、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审批。对当事人及原证明单位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如数退回相关款项(或从本人工资中代扣),对于不能向当事人追讨的,其涉及款项由原证明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以上补助的人员及事由,每月在职工所在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帮困救助基金会成立时不入会今后要求入会的,从申请入会之日起,一年后享受会员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帮困救助基金会会员关系由办公室管理,会员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休、工作调动离开公司及当年不上缴会员年费的,会员权利自行终止,不退回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管委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㈡ 怎样度过经济难关
曾经我也有过 但是不算太严重,看你需要多少钱才能过这个难关了
㈢ 学校、济难助困学生必须交吗
像学校也好,还是济南住困学生必须得交吗?你我也不知道你说的这需要交是什么东西,是一些报表呢,还是一个申请呢?这个具体还得看你所需要交提交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一个材料?
㈣ 处罚基金管理办法
名称不要用处罚基金管理办法,建议使用《共同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结构建议如下:
1.0目的
2.0范围
3.0职责:由谁实施、谁管理、使用的权限
4.0定义:共同基金的含义
5.0操作内容
5.1基金的来源(与公司相关奖惩制度结合)及给付方式(现金、工资扣除)
5.2基金给付的标准(在奖惩制度里面警告一次多少钱,记过一次多少钱?)
5.3基金的存放管理处所及相关要求
5.4基金的用途
以上!
㈤ 如何将"五大发展理念"融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1、推进创新发展,健全机制体制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公司党委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准确把握发展趋势,着力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建设创新型领导班子,以转型发展为目标,创新管理模式,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公司借助信息化手段不断优化管理流程,协助推进行政精细化办公平台上线运行,实现信息管理监视预警、预测、分析和远程技术支持作用;深入推进集约化管控模式,提升企业经济效益,通过横向整合推动区域化管控,优化管理结构,通过纵向收缩落实集中化管理。在公司党委推动下,企业制定了“十三五人才规划”,重新编制整体人员“三定”方案,调整和优化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职责定位,按照不同序列确定关键岗位,识别核心人才,完善行政、党务、总监、技术和工人成才的“多通道”的人力资源结构体系,做好现有人员与储备人员的培训培养工作。党委实行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将绩效管理理念引入党建工作,通过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多维评价、严格考评,建立起覆盖全面、运转有序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与各党支部签订年度绩效考核责任书,加强绩效考核责任落实。公司加大科研创新实效力度,形成创新创效的良好氛围,聚焦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围绕热点和难点构建平台,开展专项课题攻关和生产中的小改小革等,提升整体技术水平和能力。公司还积极开展群众创新性活动,引导广大职工创新实践、创新科技、改进工艺、献计献策,使科研项目成果应用于污水处理厂工艺优化和提标改造成为常态,推动了企业在节能降耗、降本增效等方面可持续发展,并在污水处理行业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推进协调发展,营造和谐环境
协调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协调发展是解决矛盾的关键。公司党委贯彻协调发展的理念,改进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积极处理好内外部关系。党委通过组建宣讲团、制作展板、现场访谈和OA平台等,展现市劳模宣建岚同志十年岗位建功的先进事迹,传播正能量;通过参加张江镇区域大党建工作,融入张江社区,参与“张江大讲堂”等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制定《公司志愿者服务活动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利用3.5学雷锋、3.22世界水日、6.5环境日、6月城投志愿者服务月,积极发动志愿者队伍深入社区、学校服务,近年来开展活动就不下30场,受到社会各界欢迎。公司积极发挥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白龙港厂、天山厂、曲阳厂等单位利用各种时机,将居民、学生请进来,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和理解,近年来接待各类来访30余批,服务700余人。公司还完善信访机制,耐心细致做好排水行业事转企退休职工的稳定工作。公司主要领导带头上门做工作,在办公室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宣传政策,有效缓解了来访人员的情绪,维护了企业稳定。公司重视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制定《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劳动监督和维权工作,引导职工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各级干部还深入职工群众,密切关注和掌握思想动态,加强引导和疏导,营造和谐企业。
3、推进绿色发展,提高减排能力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公司党委积极为绿色发展树立标杆,提高服务提标改造、减排增效的能力,用“绿色动力”引领企业发展新常态。公司党委协助行政部门,围绕污水厂基础运行,以精细化管理为抓手,分解目标任务,持续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根据政府及上级的管理要求,做好目标分解与落实;适应政府购买服务要求,强化水量水质符合率的考核,加大组织绩效考核权重。整合技术资源,推动建立运行专家库,提升优化运行和解决“疑难杂症”的能力,为破解污泥瓶颈,确保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撑,清洁能源评价体系应用于运营实践得到有力推进。节能减排是一项绿色国策,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思想政治工作应注重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环保前置,绿色先行,人水和谐,提升工作精气神,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着力点,推动绿色发展,做好水资源保护利用、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构建。
4、推进开放发展,对标市场竞争
开放是国家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开放发展,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走出去”积极迎接市场挑战。公司党委围绕主业构建平台,强化总监队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市场经营队伍的建设,提升领导干部和骨干人才的市场经营能力,鼓励拓展市场项目。一是强化总监队伍建设,公司针对各污水厂中优秀的运行管理和技术骨干开设首届运营总监培训班,培训一批能走市场、懂专业、会管理的复合型市场化人才;二是强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在各厂选拔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市场支撑团队,通过“平战”机制,确保获取市场化项目时的技术队伍支持;三是强化市场经营队伍建设,在对外经营过程中接触和了解多种新的污水处理技术,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流程及重要节点,为今后市场项目合同的签署和执行过程中风险点的控制提供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三支队伍建设的结果是带动了市场化项目的拓展,取得境内外多个业务项目中标、运营权和技术服务的喜人成果。
5、推进共享发展,完善福利制度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企业内部落实共享发展的理念,根本在于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在按照数量质量、责任大小、技能高低、劳动态度、全面发展五要素原则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前几年就推出《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建立起全面覆盖、层级清晰、定义明确、考核科学、优升劣降、分配兑现的岗位考核机制。办法实施以来,收入直接与工作业绩挂钩,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明显增强,个人收入稳步增长。公司还积极参加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和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女职工的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以及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2015年,公司重点完善污泥车间作业环境的改造,改善职工作业环境。公司党委推进党建带工建,提升工会服务职工能力。通过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提升厂务公开水准;通过丰富职工文化活动,提升职工综合素质。公司工会坚持把救助困难职工作为重要工作,重新修订《公司救急济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将帮困类型分为大病医疗帮困、生活帮困、助学帮困及其他帮困,并对各类型帮困对象、补助标准、申请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断深化工会送温暖、困难职工帮扶和金秋助学活动;春节和高温期间,领导带队深入一线班组进行走访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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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医疗费用花费了多少,然后依据事先规定的比例帮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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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2]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1-2]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1-2]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1-2]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