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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保基金支出户管理

发布时间:2021-07-21 21:49:35

『壹』 省社保局社保基金支出户什么意思

仅用于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指定费用的转账。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进行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他资金的结算。参保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将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专户。
缴费专户办理:
参保单位自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凭社保经(代)办机构开具的《专户开户通知》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开户手续到银行开设缴费专户,并将开户《回执》返回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支出户:指的是接受你治疗的医疗机构。
填写:
缴费户填写你个人或者是单位为你指定用于缴纳的银行名称和银行账户。
支出户填写接受你治疗的医疗机构的银行名称和银行账户。

『贰』 社保支出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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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缴费专户:仅用于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指定费用的转账。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进行转账结算,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他资金的结算。参保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将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专户。
缴费专户办理:
参保单位自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凭社保经(代)办机构开具的《专户开户通知》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开户手续到银行开设缴费专户,并将开户《回执》返回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支出户:指的是接受你治疗的医疗机构。
填写:
缴费户填写你个人或者是单位为你指定用于缴纳的银行名称和银行账户。
支出户填写接受你治疗的医疗机构的银行名称和银行账户。

『叁』 社保基金代发工资账户属不属于社保基金支出户

属于。
社保基金代发工资户,属于社保基金支出户。

“社保基金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周转金;3.暂存银行支付该账户资金的利息;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肆』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推进征缴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依法使用。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雇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计算机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有关的信息。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征缴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普及社会保险知识,无偿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缴费单位和职工(雇工)有权按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一条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传输给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清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四条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缴费单位可以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的方式缴纳。
城镇个体劳动者可以按照简并征期等简易方式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
缴费单位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月7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经核准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申报的,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上月实际缴纳的数额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缴数额预缴社会保险费,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办理结算。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可以直接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用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办理申报。 第十八条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单位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应当参照税款征收有关规定开具征收凭证。
由缴费单位代扣代缴的,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向职工(雇工)个人开具征收凭证。
第二十条对直接征收不方便的零星分散的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委托金融机构、社区组织等单位代征。
第二十一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该单位上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以比照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一)没有设置账簿的;
(二)账目混乱、凭证不全,不能真实反映用工人数、工资总额情况的;
(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五)申报的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缴纳的费款超过应纳费额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地方税务机关发现费款多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交国库办理退还手续。缴费单位自结算缴纳费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费款多缴的,可以要求退还;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退还申请之日起2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费款和利息抵扣欠缴费款。根据缴费单位的意愿,地方税务机关也可以将应退费款和利息冲抵应缴费款。
第二十五条由于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缴费单位未缴或者少缴费款,期限未超过3年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补缴费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对地方税务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一)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个人及由其抚养的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在强制征缴措施范围之内。
禁止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缴费单位认为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
(一)检查缴费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二)要求缴费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
(三)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
(四)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应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进行,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不得转移、隐瞒、销毁有关资料。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地方税务机关及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缴费单位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布全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举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
对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处理意见,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地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执行;
(二)对缴费单位未缴、少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依法征收入库。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
第三十五条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缴费单位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追缴所欠费款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代扣代缴,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地方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费情况有关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故意刁难缴费单位的;
(二)对控告、检举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方税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侵占社会保险费的;
(二)擅自作出停征、减免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决定的。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伍』 什么叫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该账户的主要用途是: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周转金;3.暂存银行支付该账户资金的利息;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5.支付银行手续费等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6.上解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或下拨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征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主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和税务部门代征两种方式。(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具体程序是:1.银行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基本账户中划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产。(二)税务部门代征。具体程序如下: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的基本数据;2.税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企业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凭证;3.银行根据税务部门开出的凭证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账户中划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资金全部划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具体征收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陆』 社保 缴费户 支出户 这俩有什么区别

银行账户可以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和辅助账户三类。①基本账户。客户日常办理转账资金收付和现金收付的账户。根据不同的单位及其资金性质,可以分别开立存款户、往来户、预算内存款户、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其他存款户等账户。②专用账户。对客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账户,如工商 企业的专用基金存款户和贷款户。③辅助账户。基本账户的附属账户。如非独立核算单位与主管单位距离较远,为方便其办理收付的需要而在附近银行开立的账户。开立辅助账户一般应当从严掌握,以免分散资金,影响单位的财务管理。

『柒』 社保有个个人帐户支出和统筹帐户支出是什么意思

1、个人账户支出:参保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主要是门诊费用支出。

2、统筹账户支出:就是用统筹帐户资金支付参保人相关医疗费用。

3、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4、社保统筹账户:原本指劳动保险制度基金的统筹管理,后来被沿用到各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共济。

(7)浙江省社保基金支出户管理扩展阅读:

社会保险是以保险筹资的方式,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失业、伤病等风险时,为防止收入中断与丧失而使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所给予的经济保障。

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下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社会保障资金有三个方面:劳动者个人强制缴纳、企业(或雇主)代为职工缴纳,政府适当补助。社会保障实行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按国家制定的制度规范执行。

社会保险支出在财政支出项目中的属性是转移性支出,也是一项民生性支出。

社保统筹账户,“统筹”一词在我国最早源自20世纪70年代后成立的社保基金统筹办公室这一机构名称,原本指劳动保险制度基金的统筹管理,后来被沿用到各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共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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