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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罚

发布时间:2021-07-21 22:50:21

1. 《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将给管理人登记带来哪些新

一、夯实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基础

01

众所周知,目前私募基金业务领域内的立法体系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处于“法律”地位,是私募领域内的最高层级的法规。本次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立法层级上则属于行政法规,效力等级仅次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此前法务部曾发文《私募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全景扫描丨专题研究》,对私募基金设立、运营等涉及的法规体系进行扫描;还曾发文《私募基金逐步构建“7+2”自律体系丨专题研究》,解析私募基金构建的是“7+2”自律体系。

随着本次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私募行业的“一法、一规、三规章、七办法、两指引”的监管体系将搭建完毕。具体是指:

【一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规章】

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令[105]号)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行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07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16]13号)

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令第130号)

【七办法】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2月7日,计划修订)

2、《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7月24日,计划修订)

3、《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4日)

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4月15日)

5、《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3月1日)

6、《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未出)

7、《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未出)

【两指引】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

2、《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2016年4月18日)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趋严”

02

征求意见稿在第二章设专章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加以规范。虽然具体条文仅有八条,但通读下来,我们的感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日趋严格,对登记为管理人的机构要求更加规范严格。

1、明确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这一规定明确的将自然人排除在管理人之外。

事实上,这一规定沿袭了中基协目前的做法。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中:“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复: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的“软硬件”条件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目前,律师事务所在为私募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时,会重点审核申请机构的“人、财、物以及相关制度”能否满足私募机构日常业务所需。征求意见稿此次则对私募机构提出了“软、硬件”方面的基本要求:“硬件”条件包括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1)营业场所;(2)从业人员;(3)安全防范设施;(4)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软件”条件则包括(1)风控合规制度;(2)内部稽核监控制度;(3)信息安全制度。

3、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正式开展业务前履行登记手续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前向基金行业协会提交相关材料,履行登记手续。”同时,第十二条明确:“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

需要提醒关注的是,除现行要求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等文件外,再次重申强调要求提供“资本证明文件”,并要求将“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合伙人名单”作为单独文件提交。根据经验,中基协认可的“资本证明文件”是指银行对账单、验资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工商部门的登记资料中,如果能够反映出资情况的,只要提供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书面文件,也能为中基协所接受。

4、明确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股东的负面情形

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了“犯罪、行政处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负面情形。对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判断,今后可能需要申请机构及其股东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判断,则仍将依靠申请机构自身出具的《承诺书》。对于净资产及负债比的判断,则须借助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判断,则须查验相关裁判文书,并由申请机构及股东出具相应《承诺书》。同时,我们认为,对于申请机构或是作为单位的股东方,需要查验其财务报表,特别是各项应付款情况,结合具体材料对是否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出判断。

5、规范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职要求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以“负面清单”方式对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职要求作出了明确。大多内容源于《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的任职要求,但高于《公司法》的要求。另外增加了“因违法行为被开除”和“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特殊人员限制。

今后对申请机构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任职资格审查事项增加。该等人员,除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外,还须结合其履历进行必要的调查。

6、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被注销登记的情形

(1)管理人自身原因:包括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不具备“软硬件”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情节严重的。

(2)管理人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

(3)因产品原因:包括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期限不变

03

根据目前的规定及操作实践,通常在《法律意见书》正式提交后1-2周内会有一次意见反馈。而每次反馈意见后,申请机构重新补提法律意见书后,审核日期须重新计算。因此,在实践操作中,“意见反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期限中的“不可测因素”。

本次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登记手续。”

于是乎有人将之解读为审核周期将“大幅缩短”。对此,我们有不同看法。我们认为,规定中的“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仅针对申请机构“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而非协会对申报内容的实质审核。事实上,此处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在实践操作中已无实际意义,因为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均通过资产管理综合报送平台电子报送,如果出现“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则根本无法通过系统提交。至于受理登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中基协仍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仍可能提出“反馈意见”。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期限并不会因为条例的实施而发生根本性变化,也无法改变目前实务中协会多次反馈、登记周期过长的现状。这一状况的改善,只能寄希望于中基协操作口径的变化或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的修订。

2. 哪些私募基金行为会被处罚

1.未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未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未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9.私基基金未按时备案;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1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12.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13.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
14.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15.未对私募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6.未建立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的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
19.未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20.从业人员炒股不申报;
21.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22.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23.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私募基金;
2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5.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26.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7.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8.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3. 7月已有7地20家私募被处罚,私募基金违规有哪些

说些最新的吧 分别涉及违规经营、利益输送、操纵市场、老鼠仓等四类。
一是资金募集环节问题集中。表现为不设投资门槛,向不合格投资者募资甚至提供保底承诺等;
二是基金投资运作不规范。存在利用港股通账户跨境操纵多只股票价格、借用多层嵌套通道业务和配资账户筹集巨量资金操纵多只股票,甚至存在混同固有资产和基金资产,挪用近亿元基金财产用于其他业务支出等;
三是利益输送手法新。存在通过大宗交易将所管理的产品所持有的股票低价转让给其他私募产品,进行利益输送;在所管理的产品之间以约定价格对倒交易,虚增自身产品业绩;个别私募基金实控人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利用他人账户高杠杆谋取“跟仓”收益,非法获利上千万等。
四是登记备案不规范。部分机构未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部分产品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备案产品比例高达70%,违规开展私募业务。

4. 私募基金未备案后果是怎么样的

私募基金在当下是非常的红火的,而且很多企业都会公告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和股份的设立是有所差别的,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下最好的办法。私募基金一旦不备案就会出现相关的后果。那么私募基金不备案有什么后果?下面就让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该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组织,行业自律组织。虽非行政机关,但属于受证监会委托行使行业自律管理行为的组织。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基金管理人有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义务。若不备案,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证监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私募新规中基协发〔2016〕4号文发布以来,基金业协会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笔者经常接到投资者咨询,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笔者对私募基金未经登记备案的法律后果略作总结如下,供投资者参考。
第一,证券投资禁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操作不规范甚至可能遭受刑事处罚(如非法集资罪)。
第三,不能开立证券账户,影响投资新三板企业及上市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因此,私募投资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将无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进而影响其投资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创业板、中小企业板、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必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私募基金背景
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现代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产业先后经历了4个重要时期的发展。1946~1981年的初pe时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以及小型企业对私募的接触使pe得到起步。1982~1993年的第一次经济萧条和繁荣的循环使pe发展到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债券为资金杠杆的收购浪潮,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几乎崩溃的杠杆收购产业环境下仍疯狂购买著名的美国食品烟草公司雷诺纳贝斯克(rjr nabisco)中达到高潮。pe在第二次经济循环(1992~2002年)中得到洗涤并经历了其第三个时期的进化。这一时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逐渐浮现出一系列金融和经济现象,比如储蓄和贷款危机,内幕交易丑闻以及房地产业危机。这一时期出现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在1999~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时期达到了发展的高潮。2003~2007年成为pe发展的第四个重要时期,全球经济由之前的互联网泡沫逐步走弱,杠杆收购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从而使私募企业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2007年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的ipo中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5%。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是个什么东东

由律师事务所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做尽职调查后的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6. 私募基金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7种违规情形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违反《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2.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变相公募;
3.违反《办法》第十五条,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未对投资者采取评估、确认等措施,未对基金进行评级,或者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5.违反《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信息;
6.违反《办法》第二十六条,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7.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有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禁止行为之一。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等行为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处罚。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私募基金风险
对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而言,最应该警惕的私募基金风险可以分为六大类:
第一信息不透明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信息不透明是最大的私募基金风险,凡是涉及投资运作及管理的过程,例如投资方案、资金转移及项目跟踪管理等过程,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很大可能。
第二投资者抗风险能力较低。很多投资者之所以参与私募基金投资,都是看重了私募基金的高收益,但高收益的背后也对应着高风险,很多投资者并没有相应的抗风险能力,所以投资需重点关注此类私募基金风险。
第三基金管理人导致的私募基金风险。由于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基金经理门内的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及市场认同度等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同样的市场环境,一部分基金经理能够凭借精准的投资为投资者带去收益,而一部分基金经理则可能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第四较高的道德风险。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但受到专业、地理及时间等因素的限制,投资者并不能有效的对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所以道德风险也是投资者经常会遇到的私募基金风险。
第五项目融资缺乏专业度。项目融资一般需要很高的实务经验及专业能力等,但一些私募基金经理或管理团队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监控、管理项目融资。
第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部分私募基金会通过故意夸大收益、隐瞒项目等来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而这些私募有很大可能是在非法吸引公众存款。
虽然投资者往往被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所吸引,但私募基金认购门槛高达百万,对许多投资者来讲并不是一笔小数目,所以一切可能导致私募基金风险出现的因素投资者都必须知道。
私募基金高管人员要负法律责任吗
我国公民,包括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其任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受我国各类法律的约束。一旦投资私募基金遭遇亏损,经过查实,是由私募基金公司内部管理造成的,那么其内部管理人员必然要承担相应责任,如只是受其运营管理水平限制而导致亏损的,则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关风险由投资人承担。

7. 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出具《法律意见书》到底难不难

、私募基金管理备案需要基金产品备案需要; 家知道事私募基金业务般两备案管理备案基金产品备案家需要解两备案都行业管理性备案作私募基金业务运作程合同效力前提要件备案意味着要公示、处罚公信力缺失导致私募基金业务难展定影响与其主体所签订合同效性 二、20162月5起新申请备案私募基金管理需要; 20162月5及私募基金管理申请登记备案需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律意见书》作必备申请材料于20162月5前已提交申请尚未办结登记私募基金管理申请机构应按照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律意见书》 三、私募基金管理备案基金产品未备案需要; 《公告》规定: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应首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前按照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律意见书》 四、私募基金管理及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基金业协视情况要求需要; 《公告》规定: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基金业协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登记律意见书》 五、重事项变更需要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变更定代表\执行事务合伙等重事项或基金业协审慎认定其重事项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律意见书

8. 如果私募基金实际控制人被公安立案调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什么影响和法律后果

可能会造成管理人后续无法继续管理基金
根据我的经验,一般出现这种情况,私募基金公司的产品应当已经出现了大面积的违约兑付或者停止兑付了

9. 私募基金管理人 律师尽职调查要查其是否有抽逃资金吗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其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其他情况,需提交或补充提交中国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最基础工作,就是需要一份初步的尽职调查。本文我们将尽职调查相关事项列举如下,供您参考。

一、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1、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国有控股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有决策权权限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

2、请提供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目前基本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

3、请提供基金管理人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

4、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经营场所,包括与基金管理人注册地一致的经营场所证明,若是自有产权,则提供产权证明;若是租赁,则须提供租赁合同及完税证明。

5、请提供基金管理人注册资本实缴的历次验资报告(包括出资原始凭证)。

6、请提供基金管理人任何有关特殊行业或业务的政府批复、证书或许可(如有)。

7、请提供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二)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的基本情况(如适用)

8、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9、请提供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目前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期限、股东及出资情况、股权是否质押或被查封等)的基本信息查询单。

10、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自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盖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询章);如为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请提供其商业登记证、历年周年申报表、公司章程等。

11、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机构是否已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是,请予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基金管理人登记文件。

12、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子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三)涉外基金管理人的审批情况(如适用)

13、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关联机构存在境外机构股东(直接、间接),请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如下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FDI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开具);
(3)商务部批复(适用于外商投资性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4)《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5)深圳市金融办或其他QFLP试点区域主管部门核发的业务资质文件或批复;
(6)《基金管理资格证书》(适用于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外资准入投资行业的证照或者批复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4、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目前股权结构图,结构图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比例,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15、请提供自然人股东(直接、间接)如下材料:

(1)境内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境外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3)请提供自然人股东个人信息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号码、对外投资情况等。

16、请提供境内机构股东(直接、间接)的如下材料:

(1)现行营业执照;
(2)最新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3)从工商行政部门打印的列明其目前股东(合伙人)及出资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须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17、请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机构股东(直接、间接)的全套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登记证;
(2)历年周年申报表;
(3)公司章程。

18、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协议安排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

19、如基金管理人存在实际控制人,请提供如下材料:

(1)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情况说明。

20、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直接是否签署相关协议安排,如有,请提供全部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

三、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21、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现任高管人员名单,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提供前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就其目前的任职情况(包括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单位的各项任职)填写本文件清单附件《高管人员的调查表》。

22、基金管理人最近社保、住房公积金汇缴书、社保、公积金缴款凭证(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

23、基金管理人与高管人员聘用合同、业绩奖励协议、项目跟投协议等。

24、请提供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治理

25、请提供目前内部组织架构图(包括所有部门及下属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分公司)。

26、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内部组织机构的职能介绍。

27、请说明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根据其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基金管理人相适应的现行有效的制度,如有,请提供所有的制度文件(具体制度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主要包括:

(1)公司的基本制度: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等;
(2)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3)信息披露制度;
(4)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5)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6)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7)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8)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9)公平交易制度(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
(10)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的经营

28、请说明基金管理人的主营业务、兼营业务的情况。

29、请提供基金管理人为从事其经营范围内的各项业务而获得的由政府授予的所有经营许可证和/或批文。

30、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经营范围及/或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从事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31、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经营范围及/或实际经营范围中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它非金融业务,如有,请说明相关情况。

32、请基金管理人提供最近一年的所有重大经营合同,并说明合同履行的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款项支付进度的说明,任何一方履约、违约、中止或终止合同的详情。

33、公司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包括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请提供相关的外包协议、基金管理人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制度)、对承包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六、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34、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尚未了结、已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请说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对方当事人、争议事由及管辖机构,请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过去三年已经得到终审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的终审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及申请执行文件/正在进行、尚未得到终审判决的案件的起诉书、答辩书、判决及裁定)。

35、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目前如涉及任何政府机构调查程序,请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文件。

36、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过刑事处罚、金融监管机构部门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如有,请说明并提供相关处罚文件、处罚的缴款凭证。

37、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是否:

(1)受到过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2)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是否有任何负面信息;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
(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如有,请说明情况。

七、基金管理人的税务

38、基金管理人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及其享受的政府税收优惠情况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政策,免税期,对正常适用税率的减税,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相关政府批文。

39、关于基金管理人和税务部门之间的所有税务争议、税务部门对基金管理人的罚款的陈述。

40、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及财政登记证;及其它有关的税务文件。

八、公司员工与社保

41、请概括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雇员状况(员工花名册),

42、请概括说明基金管理人与员工之间劳动合同的签署情况、公司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情况。

43、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情况(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续签劳动合同起止年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说明)。

44、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社保开户登记资料,包括“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45、请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保费用的缴纳情况。

46、请说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近三年是否存在欠缴社保费及受到社保行政处罚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的行政处罚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罚款缴纳凭证。

九、其他事项

47、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工商、税务、劳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守法证明文件。

48、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高管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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