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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森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发布时间:2021-07-21 22:52:39

① 求文件:《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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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森林保险

森林保险是以天然林或人工林生长中的林木,或已采伐待运的林木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农业保险。北欧国家的森利保险比较发达。
在我国,森林保险的概念好像太笼统了,不过森林火灾保险确实是有的,但因为风险过大,只有少数的一些大型财险公司才有能力承保。

③ 森林保险的介绍

森林保险是指森林经营者(被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以获得保险企业(保险人)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经济补偿的行为。这种行为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投保可以是国有林业生产单位、集体所有制合作林场、林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林业专业户、重点户等。

④ 甘肃 森林保险 条款

森林保险是以天然林或人工林生长中的林木,或已采伐待运的林木为保险对象的一种农业保险。北欧国家的森利保险比较发达。
在我国,森林保险的概念好像太笼统了,不过森林火灾保险确实是有的,但因为风险过大,只有少数的一些大型财险公司才有能力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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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什么是政策性森林保险

林权转让政策的相关法规政策
一、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二、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1.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3.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4.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5.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6.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
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1.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2.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3.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
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4.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
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5.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1.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2.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3.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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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政策性森林保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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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各级提供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一般为保费的80%,有的地方补贴比例高达90%,甚至在少数地方,乡、镇和村一级考虑到一家一户宣传农业保险、收取为数不多的保险费太麻烦,干脆替农户缴纳应该由农户该缴的那10%-20%的保费,因此,我国农业保险补贴比率为80%~100%,这与全球保费补贴平均为44%(如果加上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补贴,平均是68%)的水平相比,可以说是全球最高的。

⑦ 森林保险的我国森林保险现状

1.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的历程1982年我国拟定了第一部《森林保险条款》。1984年进行了森林保险试点,到了1988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的133.3万多hm2森林开展了保险工作,随后森林保险面积不断扩大,对于减少森林灾害发生,分散经营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3年以后至今,我国森林保险呈萎缩徘徊状况,原来试点的森林保险也大都名存实亡。西北地区目前的森林保险基本上处于空白。
2.我国森林保险试点中的基本做法(1)广西、桂林的集体林区的基本做法。原有社队林场在落实“三定”,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以后,把原有杉木人工林承包给农民集体管理。承包者为了减少风险便主动向保险公司投保。这种保险的基本方法是:①把主伐前的森林划分为几个档次,每个档次按不同标准收取保险费;②按单位面积营林生产成本费用确定保险额;③根据杉木人工林的生长特点,确定火灾为基本险种,偷盗、抢劫为附加险种并按不同费率分别计算。
(2)平原农区林木保险的基本做法。随着平原农区农田林网建设和农业责任制的落实,集体和个人的林木数量有很大增加。为了加强管理,防止偷盗、牲畜毁坏及减轻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林木保险公司(属小保险)便由此而生。这种保险的共同特点是:①林木保险与管护并举,保险单位从投保人处收保险费,对林木发生的意外灾害给予经济补偿,同时,公司还组织护林人员进行林木管护,以保证林木正常生长;②按株数计算缴纳保险费,并进行经济补偿;③公司自筹(资金)、自防、自救,一般与保险主管部门没有联系,有自己的独立性。
3.我国森林保险存在的问题(1)我国没有专门的森林保险的法律法规。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服务的保险事业,保险立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表明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高度重视。现在的问题是虽然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同时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但是,至今有关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我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森林保险的性质得不到界定,森林保险的组织体系、经营范围、基金管理、费率制度、赔付标准等也缺乏法律规范。由于缺乏森林保险的相应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操作依据,表现出随意性和盲目性。1996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基本条款中明确规定森林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因此就出现了森林保险既属于农业保险的范畴,又不在财产保险标的范围内的悖论。
(2)现行保险体制不适应森林保险发展的需要。由于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森林产品具有外部效应,因此,森林保险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属于政策性保险的范畴。而在金融体制改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向商业金融机构转变,无论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是现在的中保财产保险公司,其主体机制都是商业性的,这种商业性的保险公司除了向社会提供保险服务之外,主要经营目标是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而林险服务林业、保护林业和保本经营的政策性目标是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本质要求是相悖的,因此森林保险在商业保险公司中不可能找到自己的发展位置和业务空间,也就不可能发展。政策性林险被长期禁锢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体制中,这是阻碍森林保险发展的根本原因。此外还存在理赔复杂,经营管理技术要求高的问题也限制森林保险业的发展。由于森林生产周期长,灾害多,突发性强,恢复慢等特点决定其经营管理和理赔方面必然有一定难度,灾害种类和频率、受损强度等都各不相同,难以确定,评估技术要求高。由于保险林木是不断增值的,保险金额也就很难确定,然而,所需具有林业专门技术又要懂得保险的人才又奇缺。
(3)森林经营者投保积极性不高。森林保险在经济较发达林区,已被相当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户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西北地区,森林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还没有被广大森林经营者所接受,对森林保险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加之西北地区国有林场和林农普遍存在资金困难的问题,无力承担保险费用,更有人认为森林保险加大了群众负担,是乱收费,因而拒绝参加。
(4)政府角度看,国家政策对森林保险支持力度远远不够。森林保险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从总体上看,森林保险的经营是亏损的,但并不排除个别年份有盈余,国家在政策上对森林保险缺乏应有的扶持,至今政府也没有制定出完整的鼓励农业保险的措施,虽然国家免除了营业税,然而有节余的年份仍要上缴所得税。在税收政策上体现不出商业性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区别,对林险的扶持力度不够,地方政府常把商业保险公司开办的林险业务看作是保险公司自己的事,盈亏与其无关,因此对林险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强,面对亏多挣少的森林保险业务,大大挫伤了商业保险公司的热情。
(5)险种单一,不能满足林业经营者的需求。森林保险和农业保险同属于政策性保险,所不同的是森林保险险种单一,只有单一火灾基本险一种,远不能满足林区多种自然灾害的要求,同农业险种已达100多个相比差距很大,目前还有很多险种没有开办,如森林病虫害险,林区多种经营生产中的各类保险。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在优化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更应从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方面开办各类责任保险。

⑧ 谁有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啊

根据财金[2013]73号,财金[2009]25号仍有效,但仍然找不到,不仅财政部网站。

财 政 部
关于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13]73号

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支持农业保险和“三农”发展,现将2013年度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区域
在2012年的基础上,2013年自主开展、自愿申请并按规定新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地区包括:一是养殖业保险。中央财政奶牛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海南、大连,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福建、河南、广东、广西、新疆、大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二是森林保险。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区域增加山西、内蒙古、吉林、甘肃、青海、大连、宁波、青岛,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上述新增加的补贴区域应选择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地区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开。此外,已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地区可自主开展相关险种,按规定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关于补贴比例
(一)种植业保险。在省(区、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40%,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35%,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储粮北方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65%。
(二)养殖业保险。对于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50%,对东部地区的补贴比例为40%,对中央单位的补贴比例为80%。
(三)森林保险。一是公益林保险。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4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5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补贴比例为90%。二是商品林保险。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30%,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补贴比例为55%。
(四)藏区品种保险。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为40%,对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补贴比例为65%。
三、关于具体工作事项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具体事项和程序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2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0]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请你们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农业保险及保费补贴工作,督促保险机构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强农惠农富农作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
财 政 部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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