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代签协议或合同,代签人有什么样的风险呢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所以一般情况下代理人的行为结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但也有特殊的,比如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无效。(有问题,请追问!)
㈡ 保险业务员代签风险提示,但名字是自己签的,可以维权成功吗
业务员有木有误导,如果有,就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代理人知道代表保险公司知道,代理人行为完全代表保险公司。风险提示就是提示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收益的不确定性的,你没签,相当于不知道,而且代理人也有误导的嫌疑。应该可以 。
㈢ 保险单合同不是本人签名有什么后果
对于客户,代签名的风险非常严重,客户利益会因此而受到严重损害。
一方面,代签名可能以保险公司拒赔为代价。保险公司一般将代签名保单视为无效保单,会做出拒赔或退保的处理;另一方面,代签名现象隐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比如,迫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现象。亲笔签名有利于抵御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保证客户的人身安全。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投保是件严肃的、具有法律效用的事情,必须按法规办事,来不得半点马虎。当我们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通常的一些老观念必须改变,切莫以为是熟人、亲属便可随意对付,认为是小事,就可随心,不当回事。
㈣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由别人代签,有什么风险吗
对方已将款项打入你公司账户,就是合同已实际履行,别人代签行为已得到张先生的追认,对张先生具有约束力,你方已无风险。
㈤ 保险合同是业务员帮忙代签的,现在有什么方法补救
可参考以下案例。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
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
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5)保险代签风险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罚则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有权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保险企业和保险代理机构给予以下处罚:
1.限期予以纠正;
2.警告;
3.通报批评;
4.没收非法所得;
5.处以保费收入3—5%的罚款;
6.停业整顿直至撤销保险代理机构。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并处。
㈥ 代签的保险签字人有什么责任
不承担责任。由业务员承担。回答完毕
㈦ 保单代签名,造成合同无效,损失谁来负责
对于客户,代签名的风险非常严重,客户利益会因此而受到严重损害。
一方面,代签名可能以保险公司拒赔为代价。保险公司一般将代签名保单视为无效保单,会做出拒赔或退保的处理;另一方面,代签名现象隐含着巨大的道德风险。比如,迫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的现象。亲笔签名有利于抵御这种道德风险的存在,保证客户的人身安全。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投保是件严肃的、具有法律效用的事情,必须按法规办事,来不得半点马虎。当我们在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通常的一些老观念必须改变,切莫以为是熟人、亲属便可随意对付,认为是小事,就可随心,不当回事。
㈧ 保险代理人代签合同,发生风险公司给不给陪,对代理人有什么惩罚
非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己而由别人代签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一律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不予理赔,或者在理赔后发现代签字现象,还要追回理赔款,甚至诉诸法律!对代理人则是所有责任由其负责,解除其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㈨ 关于保险单的代签字问题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条规定限制。值得一提的是,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作为被保险人并认可保险金额,与在投保单上签名并非同一概念。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仅对投保单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