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管有什么要求
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既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记录和反映,也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史料和证据,不仅可以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也可以为查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提供证明。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对于国家研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鉴于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管作了专门规定。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 1.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应当包括记录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完整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2.记录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散失; 3.上述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2. 如何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
(一)加强档案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1、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任何部门不准削弱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能。要加强机构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职工档案更好地为企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2、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要求每位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组织他们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要教育他们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廉洁务实、尽职尽责地把职工档案管理好。
(二)管理职责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建立起企业职工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转递、使用、登记、统计和保密等项制度。在办理职工调动、评定技术等级和技术职称、退休退养、代存流动人员档案等手续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审档,凡职工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2、企业职工档案应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劳动人事权限的企业劳资部门负责管理,没有职工档案保管权的各类企业可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代理保管。承担企业职工档案代理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须具备档案保管的硬件条件与安全措施,配备专职档案保管人员,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给《职工档案保管许可证》。民办及其他各类咨询职介机构,一律不得开办职工档案保管业务。
(三)档案材料的归案和管理
1、企业新招用职工、录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鉴证后,应在1个月内按规定的内容收集有关入档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建档,并交本企业劳资部门或档案代理部门保管。
2、企业职工流动,原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企业职工辞职、辞退、开除、判刑、逃亡、失踪、出国不归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等,可暂由原单位保管其档案,不得将档案交给本人或他人保管;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其档案由原单位或属地社会保险退管部门保管,并逐步过渡到全部由社会保险退管部门保管。
3、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自谋职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职工档案代理机构要主动提供保存档案服务,并代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手续,工龄和养老保险投保时间累计连续计算。
4、企业改革、改造、改制或破产、合并、撤销等行为,要按规定保管转移职工档案,严禁将档案交由本人保管或由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
5、《职工劳动手册》具体反映了职工签订、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及缴纳领取失业社会保险费情况,是职工流动的凭证和记载职工情况的重要依据,要认真填写使用。并按照河北省政府冀政办[1991]37号文件规定的权限,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证。今后要尽快将使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凡不办理《职工劳动手册》的单位或职工,不予办理职工的流动、失业登记等手续。
(四)监督检查
为确实加强对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省厅将组织力量定期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以及各类企业、职工档案代管机构保管使用职工档案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我省企业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3. 保险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既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记录和反映,也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史料和证据,不仅可以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也可以为查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提供证明。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对于国家研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鉴于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管作了专门规定。按照保险法的规定:1.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应当包括记录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完整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2.记录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散失;3.上述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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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请问档案和保险有什么关系吗,档案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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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和保险的关系:
除了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职工档案,在办理社保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查实的个人情况,也需要通过个人档案来进行核实。
劳动合同就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而人事档案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
办理参保事宜时不需要查看本人档案,但并不代表档案就没有作用。除了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职工档案,在办理社保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查实的个人情况,也需要通过个人档案来进行核实。因此,个人档案需要好好保存。
另外,办理档案的转移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对职工的档案,企业可以自己管理,没有档案管理职能的单位也可委托专门档案管理机构代管,如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管理。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5. 保险和档案该怎么办理
单位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
1.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单位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局进行鉴证,加盖劳动局的“鉴证专用章”;
3.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员工的身份证和鉴证过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等,办理参保手续。
单位招聘员工,规范的要先提取并审核档案,然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档案由单位保管;不规范的根本不管员工的档案,双方就招聘/应聘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保管档案。
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只需要提交员工的身份证和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不需要提供员工的人事档案。
江苏实行就业证制度,上海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各地的政策会有不同。建议你拨打当地的社会保障电话“12333”咨询,这样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6. 档案和保险的关系
档案和保险的关系:
除了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职工档案,在办理社保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查实的个人情况,也需要通过个人档案来进行核实。
劳动合同就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而人事档案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社会保险。
办理参保事宜时不需要查看本人档案,但并不代表档案就没有作用。除了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到社保有关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需要提交职工档案,在办理社保过程中,遇到一些需要查实的个人情况,也需要通过个人档案来进行核实。因此,个人档案需要好好保存。
另外,办理档案的转移是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对职工的档案,企业可以自己管理,没有档案管理职能的单位也可委托专门档案管理机构代管,如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管理。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