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金融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2 06:03:51

1.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可按照本办法等规定持有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储蓄国债(电子式)。
第六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以100元面值单位发行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从开始发行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财政部于付息日或还本日通过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支付利息或本金。
第八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按实际天数计息,不计复利(具体计息规则见附1)。本办法生效前发行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规则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不可流通转让,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第十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托管,国债登记公司为一级托管机构,承销团成员为二级托管机构。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分别对一级和二级托管账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实行两级资金清算,财政部与承销团成员进行一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与投资者进行二级资金清算。二级资金清算通过投资者指定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 第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通过各自营业网点柜台和其他经批准的渠道,为投资者办理以下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
(一)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二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个人国债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和个人国债账户相关业务。
(二)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资金清算。
(三)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付息、还本、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质押贷款等业务,为投资者开立储蓄国债(电子式)持有证明(财产证明)。
(四)进行储蓄国债(电子式)政策宣传,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条件、业务操作规程等信息咨询和国债托管余额查询等服务。
承销团成员应开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处理系统)用于支持上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承销团成员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期次、数量及变动等情况。投资者在同一承销团成员只能开立一个个人国债账户。
如投资者已经在承销团成员开有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投资者可以直接使用该账户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无需重复开户。
第十四条 个人国债账户比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实行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 国债登记公司和承销团成员应依法为投资者个人国债账户信息以及账户内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情况保密。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到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注销本人托管余额为零的个人国债账户。对于连续5年余额为零的只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个人国债账户,承销团成员有权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可在承销团成员之间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转托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时,需在同一承销团成员指定一个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投资者可变更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须为同一人。
第十九条 投资者可于发行期内到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认购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单一个人国债账户认购的单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不得超过当期国债个人国债账户最高购买限额。
第二十条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见附2)。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在发行期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提前兑取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储蓄国债(电子式)。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只能按照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承销团成员确认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量及相关手续无误后,应立即向投资者支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于付息日或还本日营业开始前向投资者资金清算账户足额划付利息或本金。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个人资金清算账户注销或者账户信息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二级资金清算,承销团成员应将无法支付的资金设专户保留,待投资者补齐相关手续后再行支付。
第二十四条 因法院判决而扣划给其他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承销团成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办理非交易过户;因法院判决扣划给非个人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判决结果变现后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办理开户、认购、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个人国债账户和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并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
如投资者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上述业务,承销团成员应在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向投资者提供纸质业务单据,并保留投资者书面指令备查。
第二十六条 承销团成员应至少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和电话为投资者提供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变动情况及托管余额查询服务,承销团成员记载的并经国债登记公司核查通过的个人国债账户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为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数额。国债登记公司应建立电话语音查询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对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有疑问的,应先向个人国债账户所在的承销团成员提出咨询;未能解决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映;仍未能解决的,可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第二十八条 法定节假日承销团成员应办理提前兑取和还本付息业务。如法定节假日在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还应办理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二十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和国债质押,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第三十条 承销团成员不得就个人国债账户开户及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服务收取费用。投资者申请开通个人国债账户的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功能,承销团成员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承销团成员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个人国债账户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可收取手续费,其中,提前兑取手续费率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其他三项收费标准由各承销团成员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执行。办理其他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如需收费,须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承销团成员不得因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资金清算而对相关资金清算账户增加收费。 第三十一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在取得的发行额度内对投资者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未售出的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二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具体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未分配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承销团成员在发行期内抓取。
(二)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联网方式按有关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按时间优先原则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承销团成员违反规则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将被暂停或终止当期国债发行额度抓取。
(三)发行期每日日终,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大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未售出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四)发行期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调减销售进度缓慢的承销团成员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调减出的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供竞争性抓取。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当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第三十四条 承销团成员应按要求向财政部及时足额缴纳发行款,财政部按双方约定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提前兑取的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一级资金清算方式分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两种。定期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暂时持有,财政部在指定日期与承销团成员清算资金,并注销相应债权。不清算指,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由承销团成员持有到期。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不晚于付息日或还本日前一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储蓄国债(电子式)利息或本金。
第三十七条 承销团成员应于每日营业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数据传送至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国债登记公司应对承销团成员传送的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并于次日向承销团成员反馈核查结果。承销团成员应于收到反馈当日完成全部数据核对和账务调整工作。
第三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首次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前,应将下列材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一)本单位业务处理系统开发方案。
(二)业务处理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国债登记公司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
(三)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单据和相关收费标准。
(四)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上述各项材料内容发生变更,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不再具备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应按规定继续办理除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以外的各项业务,并做好相关国债托管和资金清算工作。 第四十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承销团成员和国债登记公司的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承销团成员当地分支网点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经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债登记公司可对承销团成员的二级托管账务进行核查,承销团成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国债承销协议执行,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按照国债承销协议的规定暂停或者终止其执行协议。
在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前,财政部有权要求承销团成员暂停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业务。
第四十三条 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予以通报,并建议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以下术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是:
(一)发行期:指对于具体期次的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销售当期国债的时间。
(二)提前兑取:指投资者于发行期结束后至还本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承销团成员兑取未到期国债的行为。
(三)质押贷款:指投资者以持有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为质押品,向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贷款的行为。
(四)非交易过户:指投资者或相关利益方因法院扣划、抵债、赠予、遗产继承等非交易原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通过承销团成员办理个人间储蓄国债(电子式)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国债登记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已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仍执行财库〔2009〕73号文件有关规定。
附:1.计息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 计息规则
一、一般原则
1. 一年按当年实际天数计算。
2. 票面年利率和由此计算出的提前兑取执行利率的小数保留位数均按以下规定执行:计算过程保留14位,计算结果保留2位(指百分数,例:2.51%),保留位数以下4舍5入。
3. 付息日应计利息、还本日应还本金、提前兑取应计利息和应扣利息以元为单位,计算过程保留14位小数,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至分),保留位数以下4舍5入。
4. 提前兑取执行利率和应扣除天数根据实际持有时间(从起息日计算至资金清算日,算头不算尾)和当期国债发行通知规定的分档执行。
5.对于提前兑取一级资金清算,提前兑取结算金额=提前兑取面值金额+提前兑取应计利息-提前兑取应扣利息
对于提前兑取二级资金清算,提前兑取结算金额=提前兑取面值金额+提前兑取应计利息-提前兑取应扣利息-提前兑取手续费
二、固定利率定期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公式
其中,f为每年付息次数。
其中,执行利率根据实际持有时间,可取0或者票面年利率,下同。
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从上一付息日起实际持有天数为从上一付息日(含)至资金清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如提前兑取资金清算前该期国债从未付过息,上述计算时,上一付息日为起息日。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
三、固定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储蓄国债(电子式)计息公式
其中: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一年,N=0。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当前计息年度实际持有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年首日(含)计算至资金清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为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第N+1个整年度的实际天数(N为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计算的持有整年数,如持有不满1年,N=0)。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电子式)
认购确认书标准单据格式
一、单据正面式样
二、单据背面文字
客户须知
一、本确认书并非债权凭证,仅用于账务核对,丢失并不影响对国债的所有权。
二、本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但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兑取或质押贷款。
三、提前兑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四、付息日和还本日前若干个工作日起开始停止办理提前兑取业务,付息日起恢复办理。
五、若计息方式为固定利率,则执行利率为票面利率。
六、客户可通过在柜台打印对账单或者拨通承办银行客户服务电话查询自己国债余额变动情况。
七、客户可在认购次日起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语音复核查询查询自己国债余额变动情况。
三、印制说明
1. 凭单规格:175×100(mm)
2. 边距:左10mm,右10mm,上0mm,下3mm。
3. 行标:XXXX银行为各行印制行标之处。
4. 颜色:字体颜色除各银行行标之外均为黑色,纸张颜色统一为白色。
5. 字体:表单标题为隶书小三加粗,其余为宋体五号,最左侧一列加粗。
四、打印说明:
1. 若计息方式为固定利率,则该栏打印:固定利率,票面利率:x%。
2. 最后一栏由银行自行选择打印要素,银行签章为必选项,可选项包括经办、复核和客户签字等。
3. 需要复写打印多联的银行第一联(客户联)必须按统一要求,银行留存各联字体颜色和纸张颜色各行自定。
五、使用说明:
各承销团成员可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规定格式的认购确认书为客户办理业务。从2014年1月1日起,所有认购确认书格式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

2. “中信银行”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中信银行原称中信实业银行,创立于1987年,2005年底改为现名。中信银行是中国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总部位于北京,主要股东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西班牙对外银行(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S.A BBVA)斥资5.01亿欧元(约50.2亿港元)购入中信银行5%的股权,还可选择增持中信银行的持股比例至10.07%。2007年4月19日,中信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银行为中国大陆第七大银行,其总资产为12000逾亿港元,共有16000多名员工及540余家分支机构。它是香港中资金融股的六行三保之一。

成立背景
中信银行创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1984年底,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公司)董事长荣毅仁先生向中央专函要求在中信公司系统下成立一个银行,全面经营外汇银行业务。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先成立银行部,扩大经营外汇银行业务,为成立银行作好准备工作。
1985年4月,中信公司在原来财务部的基础上成立了银行部,进一步扩展了对外融资、外汇交易、发放贷款、国际结算、融资租赁和吸收存款等全面银行业务。在银行部建立的两年时间里,得到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业务进展较快,通过办理人民币及外汇存款、贷款、进出口开证、国际租赁、有价证券及外汇买卖、外币兑换等业务,积累了一定经验,已初步具备了成立银行的条件。
1986年5月底,中信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将中信公司银行部改组成中信实业银行。1987年初,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信银行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
198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信银行为中信公司所属的国营综合性银行,是中信公司的子公司,独立法人。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国内外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已批准的银行业务。
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先生任中信银行名誉董事长。

成立时间
1987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成立中信实业银行。
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中信实业银行。
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中信实业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月14日,中信公司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名誉董事长荣毅仁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中信公司原银行部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为“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于4月份开始营业。
4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中信实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4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中信实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中信实业银行工商营业执照。
5月17日,新华社发布中信实业银行开业新闻。
9月16日,中信银行在北京的国际大厦举行正式开业招待会。时任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副总理田纪云、国务委员陈慕华等领导同志出席了招待会。时任中信公司董事长、中信银行名誉董事长荣毅仁主持了会议,时任国务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陈慕华讲了话。

大事记载
1987年12月4日,中信银行在英国伦敦首次为中信公司办理发行150亿欧洲日元债券。|
同月,与美国普惠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开展民航租赁业务,这是国内租赁界第一次与国外合作从事飞机租赁业务。
1988年8月14日,中信银行首次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3000万元。
1989年4月,中信银行在国内首家同时开通路透社和美联社信息系统开展国际金融交易业务。
1991年10月30日,中信银行代表中信公司在日本东京第一次发行浮动利率日圆债券。
1992年3月,中信银行在国内首家开展速汇即付业务。同年5月,中信银行在国内设立第一台外汇自动取款机。
[6]1993年7月,中信银行代理中信公司与财政部签订了1993年第2期国库券(非实物)承购包销协议,承销金额1.5亿元人民币,并首批取得了财政部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
1993年7月29日,中信银行代理中信公司在美国纽约发行了2.5亿美元的扬基债券。这是自1911年以来,中国企业首次进入美国市场发行的公募债券。
1994年3月9日,中信银行与美国运通公司合作开展速汇即付业务,是在国内首家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
截止1994年,中信银行是中国唯一开展承销国外债券的金融机构。当时,已参加承销承销国外债券23笔,承销量达3.86亿美元。
1994年12月,中信银行代理中信公司向日本金融机构发行商业票据,成功筹措5000万美元和50亿日元贷款,这是中国企业以自己的信誉第一次在国外发行商业票据。
1995年11月,中信银行与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共同担任了承销美国福特汽车公司2亿美元小龙债的主干事,开创了中国金融机构参与承销外国公司债并担任主干事的先例。
1996年1月,中信银行作为首批会员参加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交易系统,第一个交易日即以迅速、准确的操作完成了具有特殊意义的第一笔交易。
1996年6月,中信银行在广州成功地推出了中国第一家全柜员制,实行面对面服务,并率先开办私人理财等商业银行新业务,专门为大额存款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1998年3月,中信银行与美国驻华大使馆签定了《中信银行代收美国非移民签证申请费备忘录》,根据备忘录,中信银行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和沈阳地区的分支机构代理美国使馆收取签证申请费。此项业务的开展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本行是国内独家开展此种业务的银行。
1998年6月,中信银行作为唯一被钓鱼台国宾馆邀请的商业银行参加了美国总统克林顿一行来访期间的接待工作。中信银行以严谨的工作作风、规范化的服务标准、热情周到的24小时全天候服务,赢得了“鼎力相助,服务一流”的赞誉和锦旗。
1999年,中信银行正式推出中信借记卡,实现了全国通、全行通、银联通,一卡多户、一卡多能、一卡多用。“理财宝” 以其复合式智能理财的优越性备受市场青睐,并被国家工商局正式批准为国家注册商标,成为金融服务领域的第一个注册商标。
2000年,中信银行推出中信贷记卡,这是融信用授信、取款、转账、消费于一体的多功能银行卡,先消费,后还款,赋予持卡人真正的银行信用,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2000年7月,中信银行作为国内首家通过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认证的银行,正式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2001年,中信银行协助中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一笔总额为人民币35亿元的10年期债券。这是本行首次作为主承销商承销的第一笔债券。
中信银行2001年7月和9月,在中信银行的积极倡议下,国内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业务、资金、信息、管理、人才等方面进行多元化、全方位的精诚合作和优势互补上达成共识,共同签署了《长沙宣言》和《苏州协议》。
2001年7月,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按照第一资本进行的排名中,位居全球最大的银行排名第318位。在著名国际咨询公司穆迪的“财务实力评级”中,中信银行荣获国内商业银行最高评级。
2002年1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向中信银行颁发商标注册证书,确认中信银行“理财宝”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范围包括信用卡发放、信用卡服务、金融服务等方面。
2002年2月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被中央金融工委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全国金融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2002年7月,英国《银行家》杂志按一级资本排序排出了全球最大的1000家银行,中信银行列第291位,首次进入全球银行300强。
2002年11月28日,IBM总包中信控股公司、中信银行统一信息平台项目签约仪式在京举行。此项合作标志着本行成为中国首家整体引进国际先进核心业务系统,实现软硬兼备的完整数据大集中的银行,同时该项目也是IBM在中国最大的服务项目之一。
2003年7月,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全球银行最新排名中平均资本利润率位居国内各银行之首。
2003年10月6日,“2003中信家家乐——帕拉丁幸福之旅”活动胜利闭幕。
2003年11月25日,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贸易项下收付汇量突破100亿美元大关。
2003年12月8日,中信银行在京举行中信STAR信用卡新闻发布会,王军董事长将首张中信STAR白金卡发给了新浪网总裁兼CEO汪延先生。
2007年4月27日,中信银行在沪港两地交易所同步上市。是继工行后又一家A+H同步同价上市的内地银行,也是A股市场上第九只银行股。
2009年1月12日,中信银行荣获“第五届中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十大影响力品牌”。
2009年1月30日,陈小宪行长出席中国与西班牙在金融、航空、能源、电信等领域合作签字仪式。
2009年1月31日,中信银行荣获《高尔夫周刊》“年度对高尔夫影响最大品牌”奖。
2009年2月,陈小宪行长连续第四次当选年度“中国十大金融人物”。
2009年2月,中信银行荣获2008年度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优秀交易成员”等称号。
2009年2月,中信银行首入英国《银行家》杂志品牌价值百强。
2009年2月12日,中信银行荣获“中国最具人气房地产金融信贷机构”奖。
2009年2月18日,中信银行成功推出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
2009年2月28日,中信银行在“2008中国金融营销奖”颁奖典礼上喜获“最佳企业社会责任奖”等四项荣誉。
2009年3月03日,中信银行私人银行深圳分中心隆重开业。
2009年3月05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荣获VISA国际卡组织“2008年度卓越经营奖”。
2009年3月12日,中信银行与铁道部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2009年3月15日,中信银行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08年度银行间外汇市场7项大奖。
2009年3月17日,中信银行荣获第二届中国理财总评榜四项大奖。
2009年4月,中信国航知音信用卡荣获“金融产品十佳奖”。
2009年4月09日,中信银行新一代现金管理服务平台成功上线。
2009年4月15日,中信银行在2008年监管评级中位居前列。
2009年4月18日,中信银行荣获《证券时报》最佳投资银行奖。
2009年5月,2008年中信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完整性在同类别银行中排名第一。
2009年5月8日,中信银行发布公告:已与中信集团及Gloryshare Investments(中信集团全资附属公司)签订股份收购协议,同意以135.63亿港元的现金对价,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折合市净率为1.43倍。中信国金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横跨多个金融服务领域,资产规模在1500亿港币左右;2008年金融危机下仍保持了经营性利润的正增长,利润为127亿。同时,中信国金持有中信嘉华银行的全部股份、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的权益和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0%的权益。此次收购被中信银行高管层评价为“是在一个合适的时机,以一个合适的价格,对一个合适的对象进行的收购。”亦是银行通过借道香港中信嘉华,走向海外、推动国际化战略的重要步骤。对此,包括高盛《香港》、摩根士坦利、中金公司、德意志银行、中银国际等在内的各机构分析师均给予了积极评价。
2009年6月01日,中信银行西安异地灾备中心机房正式启用。
2009年6月03日,中信银行个人网银5.2版本正式上线。
2009年6月25日,中信银行首推出国金融专属借记卡“回卡”。
2004年以后,陈小宪任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常务董事、副总经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中信银行行长。
2012年8月7日,在陈小宪执掌中信银行八年后,中信银行将迎来其新的掌门,建行执行董事、副行长朱小黄将出任新的行长,对朱小黄的任命很快将宣布。

3. 央行一定要二级市场购买国债在一级市场不一样吗

1、国债是由国家财政部发行的,有专门的承销团成员(每年评选1次,大概30多个机构,一般为大银行、券商、保险),由他们承销国债,即对国债进行投标,如果价格中标则在分销期内再将债券销售给其他机构。分销对象是在中登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交易所分销),或在中债登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银行间分销)。
A、交易所分销,基本上也是机构投资者:券商、基金公司、信托等能参与交易所交易的机构。
B、银行间分销,只有机构投资者。因为【除了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非法人(包括自然人)不能开户】——from www.chinabond.com.cn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可投资于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也就是说所有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各银行、大小券商、信托、基金、保险等)都可以在一级市场买入。
2、自2009年新股发行改革以来,我国通过交易所发行的股票,都是由承销商(券商)推介,然后有资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网下询价意向申报(含价格、数量等要素),然后确定发行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然后机构投资者(未参与之前网下询价的)以及个人投资者按照已定的发行价格进行网上申购(俗称打新股)的过程。
上海徐家汇(002561)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月23日完成网上发行申购和网下申购缴款,发行价为每股16元,募集资金11.2亿元。位列徐家汇第十大股东的知名学者余秋雨身家暴增8298.24万元,投资10年回报率高达34倍。
——余秋雨持有的是原始股,而不是从一级市场上买入的。即他在公司上市之前就持有了公司股份。该公司上市后,他手中既有的股份则按照该股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shed Offering,IPO)的定价16元进行计算。他的暴富很像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老板,上市圈钱而发财。例如:持有华谊兄弟的黄晓明、张纪中,乐普医疗的蒲忠杰等。

4. 国债市场的简介

自1981年我国恢复发行国债以来,一直在不断摸索和改革国债的发行方式。1991年,我国首次进行了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国债的试验,并获得成功。这标志着我国国债一级市场机制开始形成。1993年,在承购包销方式的基础上,我国推出了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19家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的金融机构获准成为首批国债一级自营商。1994年,我国进行国债无纸化发行的尝试,借助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与结算网络系统,通过国债一级自营商承购包销的方式成功地发行了半年期和一年期的国债。1995年,在无纸化发行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引进招标发行方式,以记账形式,由国债一级自营商采取基数包销、余额招标的方式成功地发行了一年期国债。1996年,我国国债市场的发展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国债市场的发展以全面走向市场化为基本特色,“发行市场化、品种多样化、券面无纸化、交易电脑化”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同时,国债的二级市场也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点面结合的格局,以证券交易所为点,以大量的柜台交易和场外电话交易为面。国债现货市场和回购市场的交易价格也日益活跃,成为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重要标尺。

5. 债券投资的其它相关

债券投资应考虑的主要问题
·债券种类
一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风险较小,企业债券风险较前二者大,但收益也依次增大。
·债券期限
一般债券期限越长,利率越高、风险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风险越小。
·债券收益水平
由于债券发行价格不尽一致,投资者持有债券的时间及债券的期限等不一致,都会影响债券收益水平。
·投资结构
多种债券与品种、期限长短的分布与安排、合理的投资结构可以减少债券投资的风险,增加流动性、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所谓国债净价交易,就是一种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也就是将国债成交价格与国债的应计利息分解,让交易价格随行就市,而应计利息则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从而使国债的持有人享有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
早在1993年,财政部首次通过19家国债一级自营商,借助STAQ系统采取过净价交易方式;此次通过深、沪证券交易所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1)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符合国际惯例,特别是附息国债实行净价交易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国债市场发达国家的基本经验。
(2)国债净价交易下的成交价格总是围绕着国债面值上下波动,反映了市场利率的变化对国债价格的影响。
(3)净价交易方式能清楚地勾画国债交易中卖方的收益程度和买方的支付成本,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比较明确。对卖方来说,其得到的收益包括买方支付的成交价格和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对买方来说,其付出的成本也包括向卖方支付成交价格和卖方持有期间应得的利息。
(4)实行净价交易能分辨出国债交易中的资本收益和利息收益,为税务处理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债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在净价交易方式下,将国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分开,有利于税收方面的财务处理。

6. 自营商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以下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完善我国国债发行与流通的市场机制,推动国债市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确认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国债一级自营商可直接向财政部承销和投标国债,并通过开展分销、零售业务,促进国债发行,维护国债市场顺畅运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
1、除政策性银行以外的各类银行。
2、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有价证券经营业务的各信托投资公司。
3、有列1、2项之外的可以从事国债承销、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金融机构需符合的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第六条直接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国债承购包销团。
第七条享有每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享有在每期国债发行前通过正常程序同财政部商议发行条件的权利。
第九条企业发行股票一次超过8000万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由取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商。
前款所称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包括各专业银行及其它无权经营股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优先取得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自动取得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等业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优先取得从事国债投资基金业务资格。 第十三条必须连续参加每期国债发行承购包销团,且每期承销量不得低于该期承销团总承销量的1%。
第十四条严格履行每期承购包销合同和分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承购包销国债后,通过各自的市场销售网络,积极开展国债的分销和零售业务。
第十六条维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性,积极开展国债交易的代理和自营业务。
第十七条国债一级自营商在开展国债的分销、零售和进行二级市场业务时,要
自觉维护国债的声誉,不得利用代保管凭证超售国债券而为本单位筹集资金。
第十八条国债一级自营商有义务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有关国债承销、分销、零售以及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
第十九条已获得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参加某期国债承销后被取消一级自营商资格的,仍须履行该期承销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国债一级自营商有办理到期国债券本息兑付业务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凡具备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向财政部提出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报表资料。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事宜。凡经审查批准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债一级自营资格证书》,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公布其名单。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对国债一级自营商的资格进行一次复审。 第二十四条国债一级自营商因未履行承购包销合同的,按每期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处罚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利用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手段,超售国债为本单位筹资的,没收其全部超售金额,并处以超售额30-100%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国债一级自营商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者,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方共同裁定,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及与其相关联的权利,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颁布后,有关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标准及确认等的一切管理事项,皆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国内金融机构。外资或中外合资的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7. 什么是“国债一级资营商”

国债一级自营商是国债市场上中介机构中层次较高、责任重大、地位举足轻重的组织。所谓国债一级自营商是指在国债市场建立稳定的国债中介组织( 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直接向作为国债发行体的财政部承销国债, 然后通过自己的融资活动开展分销与零售,将国债券最终推销给投资者,协助国家完成以国债形式筹措资金的计划;当国债券进入流通市场后,国债一级自营商要在二级市场上承担做市商义务。可以说,国债一级自营商是国债市场上稳定的中坚组织,为了明确国债一级自营商的权利与义务,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称之为“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建立健全国债一级自营商制度, 明确其权责,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是国债市场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的标志。美国国债市场有四十家左右的国债一级自营商。(信号已经发出 罕见牛市抓罕见牛股)

一般地,国债一级自营商享有下列权利:一是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报价投标承销每一次发行的国债,并享有每期国债承购包销合同规定的有关权利;二是优先取得同中央银行进行以国债交易为手段的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资格,协助中央银行实施一定的货币政策;三是自动取得同中央银行进行国债回购交易、国债抵押再贷款和国债再贴现以及从事国债基金、优先申请成为国债期贷经纪商等的资格,调剂头寸余缺,融通资金,拓展业务。(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同时,国债一级自营商应承担下列义务:必须参加每期由财政部组织的国债发行活动;参加的每期国债发行,都有最低承销量(如我国)最高承销量( 如美国)的规定;承销国债后,负有积极开展分销与零售的义务,保证能够让投资者方便地购买到国债,满足投资需要;在二级市场上有承担做市商的义务, 即必须对每种流通的国债券进行报价、并不得拒绝交易对方在所报价位上的任何交易,每家一级自营商每年在国债二级市场的交易量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并有定期向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国债承销、分销、零售和二级市场上国债交易业务的报表、资料等的义务,接受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8. 证券公司有哪些是国债一级自营商

(1)具备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
(2)有能力且资源履行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各项义务。
(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二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的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
(4)在申请成为国债一级自营商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具体的可以去监会网站查询www.csrc.gov.cn/

9. 承销团的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行为,保护申请人和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债顺利发行和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和其他国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债承销团成员,是指中国境内具备一定资格条件并经批准从事国债承销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国债承销团按照国债品种组建,包括凭证式国债承销团、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和其他国债承销团。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分为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
第六条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七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实施,并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意见。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债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保持成员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实行优胜劣汰。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40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超过60家,其中甲类成员不超过20家。
第九条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成员资格依照本办法再次审批。 资格条件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信誉良好;
(三)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具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六)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一条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
(三)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当位于前25名以内。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工作;申请人申请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截止日期等相关信息应当提前公布,以保证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日期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机构概况;
(三)法人营业执照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前两年国债承销和交易情况。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人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财政部。
第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对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人民银行对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财政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六条财政部应当就申请人的重大经营活动、财务风险状况、金融市场表现、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无重大违法纪录等事项,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意见。
第十七条财政部主持召开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会议,会同人民银行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财政部主持召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会议,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实收资本、资产规模、经营业绩、同业排名以及国债业务综合排名等情况择优确定国债承销团成员。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按照《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自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45日内,财政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书面决定;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书面决定。
授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作出不授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当向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颁发资格证书;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当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申请决定或者不授予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退出与增补
第二十三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可以申请退出国债承销团。
第二十四条自收到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是否批准其退出国债承销团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获得批准之前,申请退出的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五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国债承销主协议的约定退出国债承销团:
(一)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的;
(二)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未履行在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的承销义务,或者出现惜售、超计划销售、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不积极开展国债促销宣传等行为的;
(三)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每年累计4次,未在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最低比例以上进行国债投标及承销,或者出现严重不正当投标、操纵二级市场等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国债承销团成员退出国债承销团的,财政部应当终止与其签订的国债承销主协议。
退出国债承销团的机构,应当缴还资格证书。
退出国债承销团的机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国债承销团。
第二十七条当国债承销团成员少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数量时,财政部可以根据国债发行需要,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作出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决定,并将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增补国债承销团成员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与审批,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国债承销团成员权利
第二十九条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与财政部商定国债承销主协议的条款内容;
(二)对国债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国债发行活动,向财政部直接承销国债;
(四)按照国债发行文件规定,获取国债手续费收入;
(五)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国债发行信息;
(六)参加国债改革试点工作;
(七)优先参加国债业务考察和培训。
第三十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权利;
(二)参加凭证式国债筹资分析会;
(三)优先取得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权利;
(二)参加记账式国债发行和竞争性定价过程。
第三十二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二)参加记账式国债季度筹资分析会;
(三)在本机构当期国债中标额的规定比例以内进行追加认购。 国债承销团成员义务
第三十三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连续参加国债发行活动,按时足额向财政部缴纳国债发行款;
(二)做好国债宣传和分销工作,维护国债信誉;
(三)定期报送国债发行和销售情况;
(四)做好国债兑付工作,保证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国债还本和付息资金;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国债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二)在财政部、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承销比例以上承销各期凭证式国债。各机构具体承销比例由财政部、人民银行根据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自愿申报情况,以及机构类别、储蓄存款余额及其增长、营业网点数量等情况研究确定。最低承销比例一经确定,原则上3年不变,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报经财政部、人民银行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进行国债发行促销宣传,公示国债销售网点地址及联系电话,在销售网点设置销售国债的明显标识并配备宣传材料及现场咨询人员。
(四)建立法人统一管理的债权托管系统和统一互联的国债销售网络,实现全行或分行内的国债通买通兑和销售额度自动调剂。
(五)建立国债销售业绩内部考核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二)开通与记账式国债招投标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
(三)连续参加记账式国债招投标活动,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维护国债发行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国债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进行国债代投标,自营国债债权注册在自营账户,代理国债债权应当注册在客户账户;
(五)在国债承销主协议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参加每期国债的投标和承销;
(六)积极参与国债交易,维持国债市场正常秩序。
第三十六条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二)按季度报送国债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并就改进国债发行和促进国债市场发展提出建议。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负责对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以及国债承销团成员开展国债业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九条国债承销团成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撤销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国债承销团成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且情节较轻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一条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应当根据国债承销团主协议的约定通知其退出国债承销团。 附则
第四十二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可以申请成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特别成员,特别成员不能进行国债分销。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以承销方式主要面向个人发行其他国债时,其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审批管理办法比照本办法中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93)财国债字第100号〕和《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93)财国债字第100号〕同时废止。

10. 买国债怎么买

(1)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无记名式国债的购买对象主要是各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无记名式实物券国债的购买是最简单的。投资者可在发行期内到销售无记名式国债的各大银行和证券机构的各个网点,持款填单购买。

(2)凭证式国债的购买:凭证式国债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其发售和兑付是通过各大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储蓄部门的网点以及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办理。其网点遍布全国城乡,能够最大限度满足群众购买、兑取需要。

(3)记账式国债的购买:购买记账式国债可以到证券公司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买卖。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国债每次发行都可能引发抢购热潮,所以,在额度有限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建议市民尽量尽早做好安排,以免买不到。值得一提的是,国债可以提前支取,并且靠档计息。

国债提前支取的计息情况为:持有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五年期国债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时,需要缴纳的手续费为本金的千分之一。

阅读全文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地狱解剖类型电影 浏览:369
文定是什么电影 浏览:981
什么影院可以看VIP 浏览:455
受到刺激后身上会长樱花的图案是哪部电影 浏览:454
免费电影在线观看完整版国产 浏览:122
韩国双胞胎兄弟的爱情电影 浏览:333
法国啄木鸟有哪些好看的 浏览:484
能看片的免费网站 浏览:954
七八十年代大尺度电影或电视剧 浏览:724
欧美荒岛爱情电影 浏览:809
日本有部电影女教师被学生在教室轮奸 浏览:325
畸形丧尸电影 浏览:99
美片排名前十 浏览:591
韩国电影新妈妈女主角叫什么 浏览:229
黑金删减了什么片段 浏览:280
泰国宝儿的电影有哪些 浏览:583
3d左右格式电影网 浏览:562
跟师生情有关的电影 浏览:525
恐怖鬼片大全免费观看 浏览:942
电影里三节是多长时间 浏览: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