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律是否有规定私立学校必须给学生上保险 急
没有。在学校学生所缴的保险称为“学平险”全名为学生平安保险。
其所缴保险也是由学样代收缴至保险公司。由于学平险是一项国家
专门为学生开发的险种,在收向保险公司收取各项费用的相对其它
人身寿险比较少;所以学平险其费用较便宜,保障相对较高。是一
种不错的保障计划.
所以学校没有义务为学生购买保险,也没有权力强迫学生购买保险。
即使学校要求学生购买“学平险”时,也要学生自愿购买。
您可以试想:大家都存在侥幸心理“我们”都“不会”得病,自然
用不到保险,所以没有“必要”认购保险。每年学校这么多学生又
可以省下几万元的保险费用。
以上如果没有您同事病情发生,学校强制你们购买保险又会有人“
投诉”。所以保险是一种使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给您带来损失降至
最小的一种途径,不是等用到或风险和疾病来临时再购买的“东西”
❷ 民办学校的提取风险保证金怎么做账务处理啊
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年末要按净资产增加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提取的发展基金是属于限定性净资产还是非限定性净资产。
另外,我们学校在天津。天津市教委要求按年培训收入的3%提取办学风险保证金。提取的风险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今天在教育局开会,事务所讲年度审计问题时强调提取的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是:
借:其他费用
贷:限定性净资产---风险保证金
怎么感觉这样的处理都不对。首先、将保证金从一个银行账户存到另一个银行账户,这笔业务没有做分录反映。第二、提取的保证金怎么直接算做了费用,存入专户只不过限制了这项资产的用途,并不是资产的流出。第三、按上述事务所的处理,增加了限定性净资产,但按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期末要将所有的费用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即,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贷:其他费用(业务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这样提取保证金记入了净资产的贷方,期末再把提取保证金形成的其他费用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则净资产总额没有变动。
❸ 民办学校不给买保险怎么办(不想被辞退)
与学校领导协商或去教育局投诉!
❹ 私立学校的保险能转成机关事业单位的吗
这两个没什么区别,唯一不同的是在私立学校给你交保险的基数比较低,而事业单位的话估计会按照你的工资所在的那个基数缴纳保险费用。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❺ 民办学校教师保险问题
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❻ 民办学校教师该如何上保险求答案
我是97年毕业的幼师生,毕业后在一家民办幼儿园工作至今。单位与我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再合同上每年都有乙方有权享受甲方提供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但每年都是以档案无法存放为由耽误了我4年的保险。2001年由于政府加大对社会保险的管理力度,单位与同年为我上了养老与失业保险,但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是一半一半。2002年是单位交小头儿,个人交大头儿。请问 1 我是否有权让单位补交以前的保险?如果我离开单位后再找他协商,甚至是通过仲裁调解是否可以?2 民办学校是否有权自行更改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如果向他提出更改要求无效该怎么办?您好:首先在你们的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养老、医疗方面的权益,这是非常正确的,但双方的协议必须按国家规定去做,即以国家规定的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分别缴纳,并不是你们双方协商的标准,这在北京市1998年政府2号令中已有明确规定,请你查询。如果你单位现在还没有为你参加你有权要求他给你补建,但不能拖很长时间,因为仲裁受理过期的诉讼事件是有时间限制的,超过规定的时间,你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后果也将由你自负。建议你将档案存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尽快办理缴费事宜。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❼ 私立学校保险
你要学校把三年的应该给你交钱都补偿给你是不可能的,社保分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从你工资里面扣,然后进入你的社保账户,但是单位给你交的部分都进入国家统筹账户,按照缴费年限,只有一小部分你可以收益。也就是说单位缴的部分并不是给你的。
但你可以和学校协商一个补偿额给你
❽ 学生在私立学校的保险买要不要买
当然要啦
❾ 民办学校存出的办学风险保证金记入什么科目
譬如赚了A元
DR:银行存款---指定银行账户 A
CR:营业收入 A*97%
资本公积--风险保证金 A*3%
❿ 现在教育局有权利要求民办学校一定要在其指定的关系户的保险公司投保吗
1.没有这样的文件和指令,相反,保监会是三令五申不能指定投保公司的。详细请参看下列保监会文件。
2.如果有这种情况,可以到保监会进行投诉。
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53号)(2003-8-12)
为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现就投保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
三、欢迎社会公众监督保险公司合法经营学平险业务。如发现保险公司有采取任何形式强制投保学平险,或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向当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举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一经查实,将对违规保险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经营学平险业务的公告
保监公告第20号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是一种保费低、保障性强的险种。学平险自开办以来,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是近年来,由于一些保险机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变相垄断学平险业务或进行强制投保,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广大学生和家长反映强烈。二○○○年秋季开学在即,我会特做如下公告:
一、严禁各保险机构以任何名义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或通过政府部门发文向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学平险,变相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学平险业务。
二、投保人投保以及选择保险机构都应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各保险机构采取任何形式强制投保学平险及其他保险业务。
三、违规竞争学平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要迅速进行纠正,对于仍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保险机构,我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年八月十四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办事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
保监京发[2003]81号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
目前各保险公司经营的学生平安险业务在产品设计、操作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现行保险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现象。为规范北京市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的开展,经请示中国保监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学生,学校无学生平安险可保利益,不能以投保人名义为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
(一)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只能通过投保责任险予以解决;学生平安险属于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其保险责任也不限于在校期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的规定,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言,是特别条款。因此对于未成年学生,即使取得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同意,学校也不得以投保人的名义为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应当是其父母。作为投保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当支付相应的保费,并按个险方式为未成年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鉴于上述原因,请各公司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现行学生平安险条款,对于条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并提请总公司进行相应的条款修改,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二、各公司在开展学生平安险业务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和《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及本通知规定,加强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学生平安险业务和学生平安险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三、各公司应当于2003年8月31日前完成学生平安险业务的清理规范工作。届时我办将视情况就北京市学生平安险业务开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