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事业单位现金库管理的问题!
在现金管理条例中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 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 金。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 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 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帐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没有关于限制保险柜存放现金方面的法律依据,只有保险柜说明书上可能注明不能存放大量现金.
肯定是不符合现金使用条例,因为人民银行规定库存现金是单位现金支出的几天的总和,你可以在审计意见里面加入建议单位金库不要存放大量现金,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制订相关现金使用管理的办法,并规定现金限额每日不得超过XXXX元.
2. 国家规定单位保险柜存放现金最多存放多少
这个没有规定死,一般是3-5天的零星使用量
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公司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额度,但是目前没有几个单位遵守这个规定
3.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保险柜属于家具还是通用设备
如果单位价值在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以上:
纳入--(办公)家具:办公室工作人员处理公务、检索、存放文件资料以及会议室所使用的家具,如办公桌、会议桌、文件柜、资料柜、卡片柜、书架、保险柜等。
如果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规定标准:
直接纳入--“低耗”管理;
执行新制度以前已购置入固定资产管理,但又低于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现暂时不用调入“低耗”管理,等候通知。
4.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应该是哪个部门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归财政部管理。
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该《规范》分总则、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附则6章65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5.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做了哪些工作
(一)将内部控制基本原理与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情况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在组织结构、职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任用、经济活动等方面均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并非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而是定位于对经济活动风险防控,重点突出、针对性强。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债务管理、经济合同的订立执行等方面,我们就这些方面的重要风险和重点环节,按照内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规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从结构上看,《规范》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控制活动、评价与监督等内容,涵盖了内部控制要素,结构完整。
(二)对业务管理规定和行业财务规则进行整合和充实。
目前,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很多,不但包括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业务管理规定,还包括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高校、医院等行业的财务制度等。为避免具体指引与现行有关规定相重叠,《规范》没有采用基本规范加具体指引的体系。《规范》既加强了各类业务管理规定之间的衔接,又结合内部控制的要求充实了现行规定;既强调现行规定中的应当“做什么”,又通过增加具体控制措施说明应当“怎么做”,体系完整、操作性强,有利于促进各类规定实施到位。
(三)更加强调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内部控制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保障机制。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相比,《规范》更加强调内部监督。《规范》中收支、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债务等具体业务控制都包含了内部监督检查的要求,明确指出了内部监督关注的重点和检查的方式,单位还应根据《规范》的要求建立起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机制。《规范》中要求建立审核措施、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会议机制等,从而形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监督模式。强化内部监督有利于减少内控设计上的缺陷、堵塞执行中的漏洞,提高监督质量,增强内控有效性,达到内部控制应有的效果。
(四)明确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外部监督和业务指导作用。
主管部门在督促和指导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政策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提高内部管控水平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规范》第十章“评价与监督”要求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外部监查来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同时,《规范》第十一章“附则”允许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在财政部制定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以满足行业管理的特定需求。
6. 公司一定要有保险柜吗
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严格货币管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 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银行对各项经济活动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维护财经纪律,打击城乡资本主义势力, 保卫社会主义公有制, 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切国营企业、 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集体经济单位都执行本办法。
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执行机关, 对执行本办法的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在中国银行和信用社开户的单位,分别由中国银行和信用社监督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受人民银行的委托,监督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基本建设单位执行本办法。
现金管理是国家的重要财经制度,各级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社(以下简称银行)都必须严格地贯彻执行, 要认真负责, 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的限额,由单位提出计划,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具体批准办法,由各地革命委员会确定。
各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三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后,不得超过。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应核定一个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商店、粮店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核一个定额,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各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由于生产或业务的发展和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各单位需要补充限额内的库存现金时, 除可用非业务性的零星现金收入补充外,均应向开户银行提取。
第六条 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 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及对人民公社社员的分配和预支款;
(二) 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如各种抚恤金, 学生助学金, 退职、退休金,移民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支出;
(三) 支付对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对社、队组织外出搞副业人员支付的生活费,按各地规定办理;
(四)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款项,以及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交售农副产品时所需的零星现金开支;
(五) 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第七条 各单位向银行送存现金,必须如实注明来源;支取现金,必须如实写明用途。用途不明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银行拒绝支付。
第八条 各单位派人到外地采购,应通过银行将款项汇往采购地点,在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帐户,由银行监督支付。不准自带现金,也不准将采购款化整为零,通过邮局汇兑套取现金。
各单位在外地采购,因有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现金时,应由单位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并予开据证明,方可携带现金。
销货单位遇有采购人员持大量现金前来采购时,应当问明情况,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拒售,并报告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和银行,银行根据县级以上政法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将款项冻结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款要日清月结,做到帐款相符。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不准私人借支公款; 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不准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各单位食堂使用的“食堂代价券”、“饭票”,只限在本单位使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服务行业经批准使用的理发票、洗澡券,各单位要严加管理,禁止流通和兑换现金。
第十条 各单位收入的现金, 必须当天送存银行。 在银行当日停止收款以后所收进的现金,必须在第二天送存银行。距离银行较远,交通不便,或现金收入不多的单位,可按具体情况,同银行商定交款时间。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支付的现金,除零星开支可以从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以外,其他一切支出必须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准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简称坐支)。但对下列单位的有些用途可以允许坐支。
(一) 基层供销社、粮站、食品站、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二) 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医院退还病人款项及输血费;
(三) 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单位。
上述单位的坐支,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开户银行同意。坐支的现金,单位必须在现金帐上如实反映,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情况。
第十二条 为了有计划的调节货币流通, 保证国家现金计划的完成, 现金收支较多的单位,必须按季分月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于季前十天报开户银行审核后,报当地革命委员会批准。单位现金收支计划经批准后,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实现,并力争增收节支。支出超过计划时,须事先申请追加,经过批准后,银行才能支付现金。单位现金收支计划未批准下达前,支出现金暂按上报计划执行。
一个地区哪些单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由各地银行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但总的要求,在一个市、县、区的范围内,编制现金收支计划的单位的现金收入或支出,应逐步达到占当地总收入或总支出的百分之七十左右。
第十三条 军工单位和公安系统等所属的一些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亦执行本办法。但这些单位向银行送存、支取现金时,可按银行现金统计项目填写说明。
第十四条 军队系统的现金管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一九七八年二月三日下达的《关于军队单位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银行经管保密单位现金管理的人员,必须专人负责,严格遵守国家对保密单位的有关保密规定及要求,确保国家机密。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各单位执行国务院 《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本办法的情况,并加强宣传工作,发挥单位财会人员的积极作用。
现金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每年要进行一次。发现单位有违反现金管理问题,应当随时进行检查。
各单位对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应当积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各企、事业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所属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本办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送同级银行。
第十八条 各级银行应积极支持敢于坚持原则,同违反现金管理行为进行斗争的各级财会人员。对模范遵守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报告当地革命委员会及其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并交流他们的先进经验。
第十九条 对违反现金管理各项规定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历次指示精神,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一) 给予批评教育;
(二) 在一定期间停止部分或全部现金支付(不包括国家计划内的工资现金支出);
(三) 将外地采购人员携带的大量现金,存到银行予以冻结;
(四) 情节严重和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报当地革命委员会,对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给予纪律制裁。
由于采取上述措施而引起的困难,概由各单位负责。
对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银行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坚持执行上述规定的,以失职论处。
第二十条 现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级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 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问题,及时满足各单位正常的、合理的现金需要。并定期向当地革命委员会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银行要建立和健全机构,配备专职现金管理人员,改进工作作风,简化业务手续,方便各部门各单位。务使办理收款、付款、 转帐结算等业务时, 作到迅速准确,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需要。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各项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7. 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一般包括:钱账分管制度、现金开支审批制度、日清月结制度、现金清查制度、现金保管制度、保险柜的配备使用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1.钱账分管制
钱账分管即是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一方面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也不是说出纳员不能管理任何账。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兼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账。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登记现金总账和日记账,出纳人员编制现金日报表。
2.现金开支审批制
现金开支审批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开支范围
各单位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如,职工工资、个人劳动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差旅费,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 一般单位是由单位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签章,交会计人员登录作会计分录,最后交由出纳人员付款。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
各单位规定不尽相同。出纳员应根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3.日清月结制度
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按日清理是指出纳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重点数核对相符。它包括以下几点:
(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看看单证是否相符也就是说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
(2)登记和清理日记账
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账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
(3)现金盘点
出纳员应按券别(如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所谓长款,指现金实存数大于账存数;所谓短款,是指实存数小于账面余额。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属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的由过失人赔偿。
(4)按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4.现金清查制度
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上。
一般来说,现金清查多采用突击盘点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员,以防预先做手脚,盘点时间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前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员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账项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账面余额。这样可以避免干扰正常的业务。清查时出纳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清查结束后,应由清查人填制“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
5.现金保管制度
现金保管制度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
(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
纸币一定要打开铺平存放、并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以每一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一捆扎好。凡是成把、成捆的纸币即为整数(即大数),均应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凡不成把的纸币视为零数(或小数),也要按照票面金额,每十张为一扎,分别用曲别针别好,放在传票箱内或抽屉内,一定要存放整齐,秩序井然。
铸币也是按照币面金额,以每一百枚为一卷,每十枚为一捆,同样将成捆、成卷的铸币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不成卷的铸币,应按照不同币面金额,分别存放在特别的卡数器内。
6.保险柜的管理使用
各单位都配备有专用保险柜,专门存放现金,各种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印章及其他出纳票据。
一般来说保险柜的使用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柜的管理 保险柜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授权,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
(2)保险柜钥匙的配备
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一把由出纳员保管,供出纳员日常工作开启使用;另一把交由保卫部门封存,或由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负责保管,以备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开启使用。出纳员不能将保险柜钥匙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3)保险柜的开启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如果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开启,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出纳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4)财物的保管
每日终了后,出纳员应将其使用的空白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银钱收据、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应设置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其他有价证券、存折、票据等应按种类造册登记,贵重物品应按种类设置备查簿登记其质量、重量、金额等,所有财物应与账簿记录核对相符。按规定,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5)保险柜密码 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6)保险柜的维护
保险柜应放置在隐蔽、干燥之处,注意通风、防湿、防潮、防虫和防鼠;保险柜外要经常擦干净,保险柜内财物应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整齐。一旦保险柜发生故障,应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以防泄密或失盗。
(7)保险柜被盗的处理
出纳员发现保险柜被盗后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节假日满两天以上或出纳员离开两天以上没有派人代其工作的,应在保险柜锁孔处贴上封条,出纳员到位工作时揭封。如发现封条被撕掉或锁孔处被弄坏,也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报告,以使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及时查清情况,防止不法分子进一步作案。
8.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第四章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第一条 :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五条: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2、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以财会〔2012〕21号 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该《规范》分总则、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附则6章65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9. 事业单位的保险柜属于哪类固定资产(价值为1250元)
属于家具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