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名单2019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独董不得在同类主营公司任职
今后,独立董事将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
在享受一系列“特权”的同时,如果独立董事因失职给公司、股东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独立董事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就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特别明确,独立董事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主营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且不得同时在4家以上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
就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免职,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2007年6月30日前,各公司应当使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2006年年底总资产超过五十亿元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07年12月30日前,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其它公司应当在总资产超过五十亿元后一年内,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暂行办法规定,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由股东提名的,对其提名的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提名股东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独立董事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因独立性丧失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免除其职务。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公司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免职理由、独立董事的辩解和陈述等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独立董事陈述意见,或者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说明。
就独立董事的职责、义务和保障,暂行办法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认真审查:重大关联交易;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董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利润分配方案;非经营计划内的投资、租赁、资产买卖、担保等重大交易事项;其他可能对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暂行办法还明确,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认为必要的,可以对公司相关事务进行调查,也可以聘请独立的中介机构提供意见。调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董事会决议事项可能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者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半数以上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不接受独立董事意见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就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处罚,暂行办法明确,独立董事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者责令撤换的,中国保监会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因失职给公司、股东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独立董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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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保险司法案件管理办法
1、侵占类案件。
包括职务侵占案件和贪污类案件。其中,职务侵占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贪污是指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3、诈骗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资金的行为。其中,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内诈骗填列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骗保、骗赔的按业外诈骗填列。为了区分重点,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进行非法集资的诈骗不列入此类。单独统计。
4、商业贿赂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给予或许诺给予交易对手的有关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非法集资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未经批准,以保险合同或保险单证为载体,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行为。
6、传销类案件。指各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以保险营销为掩护通过发展人员并以其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认购保险单证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非法经营类案件。是指未经保险监管机构的批准,擅自设立保险机构、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8、其他类案件。指除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传销以外的案件。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罪名时按照“主罪优先”、“特殊优于普通”的原则予以分类。不重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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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有哪些规定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目前而言,我国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特别规定。这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所作的具体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部门规章中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特别规定。公司在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部门规章中所作的特别规定。
❹ 关于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
劝她们往前,朝他的声音与双手走去,
日其顿双人舞之间扩散了
你因而惊醒,而后消失
同时,所有的飞禽
我们满腔的热诚已被排干变成沼泽,
这个狂风卷漫天黄沙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