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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员工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2 18:35:08

⑴ 上市公司如何设置员工关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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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帮扶资金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的资金。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帮扶对象

第三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帮扶中心在日常和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对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帮扶。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帮扶资金、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等项资金,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使用范围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政策规定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扶中心的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七条 帮扶资金纳入县以上各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执行全国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省级工会每年按照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年度预算、决算编报通知要求,编制帮扶资金收支预算、决算,上报全国总工会。
第八条 帮扶资金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同级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帮扶资金,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按照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帐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保障、财务和经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部门要把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纳入审计范围。同时,要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工办发[2006]34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⑶ 企业内部想设立一个捐助基金的几个问题

员工关爱基金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河蟹共进”的经营理念,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帮助有困难的员工家庭进行及时帮扶救助解除后顾之忧。更表明了公司争创优质企业文化、持续提升员工幸福指数的坚定决心。增强日先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特设立日先员工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救助范围、条件及救助标准
第二条(救助范围)
本基金救助日先公司在职员工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或家庭重大变故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导致家庭重大财产或人员损失、伤亡等。(详见附则注解)
第三条(适用对象与取消资格)
(1)在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且符合以上第二条,同时又无力负担短期紧急支出的在职人员均可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取消员工关爱基金的救助或发放:
①员工个人违法受到法律追究的;
②员工个人及家庭成员参与非法活动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③经核实,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条(基金救助条件及标准)

救助原因 救助类别及金额
无息贷款 一次性救助金
员工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意外伤残(均须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详见第四章) 无息借款1万元,两年内还清(注:在公司服务满1年的在职员工) 基本金额5000元,在公司服务每满1年增加2000元,最高达20000元
重大家庭变故:因不可抗力或意外导致家庭财产或人员重大损失、伤亡(均须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详见第四章) 无息借款2万元,两年内还清(注:在公司服务满2年以上的在职员工)

第三章 救助类别
第五条(救助类别)
(1)一次性救助金:本基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员工只审批救助一次。对于特殊情况,需当事人写申请交由人事部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请流程申请。发放的每笔救助金使用年限为一年,救助基金拨款形式由个人选择(拨款形式:现金支付或汇入员工个人账户内),无需返还公司。
(2)无息贷款救助金:本贷款全年受理,一般每年每名员工只审批救助一次。对于特殊情况,需当事人写申请交由人事部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按正常基金申请流程申请。无息贷款根据拨款形式:现金支付或汇入员工个人账户内。此贷款需在两年内返还公司,当事人可选择一次性扣返或是在每月工资中逐一扣返。
第四章 基金申请、评审与管理
第六条(申请材料)

救助类别 需提供资料
一次性
救助金 重大疾病 1、《员工关爱基金申请表》;
2、事故者身份证;
3、疾病诊断书(医院出具);
4、处方、医疗费结算明细;
5、病理/血液/影像报告;
6、户口注销证明(重疾造成死亡);
7、结婚证(已婚);
8、亲属关系证明;
意外伤残 1、《员工关爱基金申请表》;
2、事故者身份证;
3、残疾鉴定报告;
4、结婚证(已婚);
5、亲属关系证明;
6、意外事故证明;
家庭重大变故 1、《员工关爱基金申请表》;
2、当地公安局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
无息贷款救助金 1、申请人户口簿;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已婚);
3、结婚证(已婚);
4、担保人身份证;
5、公司个人借款需提供的资料;

上述资料由申请人直属主管与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与二次审核,六个工作日后将二次审核通过后的所有材料交于人事部。
第七条(评审程序与原则)
(1)基金评审程序:本基金需申请人本部门进行初审与二次审核后,交由人事部受理申请、确定资助人员和救助金额,财务部经理审批,最后呈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公布,并确定拨款的方式(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2)基金评审原则:以人为本、扶危救助;透明、公平、公正合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
员工关爱基金,是日先公司用于帮助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家庭重大变故等,造成的生活困难员工的,非营利性资金。
第九条(基金来源)
(1)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办法》后,产生的所有款项将转入本基金帐户;
(2)公司内部个人或团体的自愿捐助;
(3)公司外部个人或团体的自愿捐助;
(4)外部企业的捐助(如公司供应商、公司客户等);
(5)关爱基金利息的收入。
第十条(基金使用原则)
基金月度经费主要依据基金按月计提方式提取,基金本金原则上不动用。
第十一条(审计监督)
基金实行单独建帐管理,专款专用。人事部、财务部进行日常的管理,由日先工会组织执行并操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名词注解)
(1)家庭成员:具体指直系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
(2)重大疾病:指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7年8月1日颁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定义的25种疾病;具体如下:
2.1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2 急性心肌梗塞
2.3 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2.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2.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2.7 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2.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2.9 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2.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2.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12 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2.13 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2.14 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2.15 瘫痪——永久完全
2.16 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2.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18 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2.19 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20 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23 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25 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3)意外伤残: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致残;
(4)重大家庭变故:指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直系亲属伤亡、家庭财产严重受损;(严重受损分为:全损、推定全损两类)
全损: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家庭财产状态已不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已无任何使用价值。
推定全损:指自然灾害发生后,家庭财产具有部分使用价值,但要恢复灾害之前的使用价值,其修复费用超过实际购买或建造的价值,因此已无修复的必要,可推定为全损。
不可抗力:指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

第十三条(解释权)
本管理制度归口解释为人事部。

第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版本修改)
2010年11月1日 第一版

⑷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资金筹集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帮扶中心开展工作的可靠保证。要通过政府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帮扶中心的资金支持,通过多种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努力拓宽资金和物资筹措渠道。地方工会要加大对帮扶中心的资金投入力度,拿出必要的经费用于帮扶中心。要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帮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接受政府财政、审计和工会审计监督。要建立物资登记、统计制度,帮扶款物发放要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帮扶资金和物品用于最困难、最需要帮扶的职工。

⑸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资金匹配上的问题

总工办发[2006]3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⑹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帮扶范围是什么

这种事应当直接说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这里是网络网络不是万能的,因此网络没有人能够替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回答你的这种问题

⑺ 民间个人成立公益帮扶基金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

当然需要,只有办理登记手续才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障.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⑻ 县级各部门帮扶乡镇资金怎么管理

第一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界定及使用范围。夷陵工会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省(市)财政、上级工会划拨的,用于困难职工(农民工)生活救助(包括“送温暖工程”、救灾补助、日常帮扶等)、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专项资金。夷陵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严禁用于下列支出:支付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服务中心办公经费、服务中心基本建设等。
第二条 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式。专项帮扶资金采取预算划拨与请示划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即:对于日常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由区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职工服务中心)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及各乡镇各单位困难职工(农民工)数量(以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数据为准),拟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各乡镇各单位工会划拨;对于救灾补助资金及其他临时性帮扶资金,由各乡镇各单位工会及时向区总工会书面请示,区总工会生活保障部(职工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方案,提请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同意后给予解决。
第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管理方式。区总工会本级在职工服务中心设立专户,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照全国总工会对帮扶资金管理的统一要求,规范适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定期向区总工会财务和经审部门报送报表。
第四条 专项帮扶资金发放程序。各乡镇各单位工会应按照管辖范围建立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困难职工信息栏必须全部填写。同时,编制困难职工(农民工)汇总表(应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致困原因、联系电话、资金发放凭证号等内容)。工会保障部门以健全的困难职工档案为基础性依据,结合工会专项资金额度,制定生活救助、医疗求助、“金秋助学”、法律援助、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帮扶标准和实施方案,经过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发放要求。专项帮扶资金的发放,必须填写省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和《困难补助物资发放凭证》“三联单”。受助人须在领款(物)人处签名,个别受助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名的,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签,确保每一分钱都切切实实用在困难职工身上。“三联单”的“存根联”上交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入账联”应作为会计核算的主要原始凭证之一,“个人留存联”应交给领款(物)人。专项帮扶资金要求及时发放(使用),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且当年结余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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