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险的案例分析
根据你所述情况,保险公司应对张华的损失承担保险赔付义务,其拒赔无依据,理由如下:
1、张华转让房屋以及房屋使用性质的变化,已经系对原保险合同的变更,而保险公司批单的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愿意承保变更后的保险标的。因此,房屋失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2、房屋转让、使用性质的变化固然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拒绝承保,但张华已根据《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了向保险公司通知的义务,而保险公司批单的行为已经表明其接受变更的事实并同意继续对保险标的承保。因此,其拒赔是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
㈡ 关于保险一案例
由于海运保险的承保规则中有一条是点对点承保,当中途有什么变更的,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已便让保险公司再次勘测,是否要加保等等。由于你在中途的时候未通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有拒绝赔付的选择。
㈢ 保险案例分析
一、如高压锅上有注明不可煮绿豆或相关豆类,则按第一种意见处理。否则应是第三种意见。
二、这个很简单,保险公司胜。虽然保险期内并未发生赔付,但保险公司已经承但了相应的保险责任,故三德公司应付清余款。
三、保险公司赔付10000元。其余由施工方负责。
㈣ 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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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从自留保险费、承保责任、再保险等方面对保险公司规定了风险管理的规则。
1自留保险费的限制
限制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承担过大风险的一个基本方法就是限制其自留保险费的数额。因为保险费不是保险公司的资本,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自留保险费额越高,就表明保险公司债务越多,所承担的风险就越大。这并不是说保险公司所自留的保险费不可超过公司的资本,只不过是对其超出额进行一定限制,以防范风险过大。
(1)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2)经营人身保险业的保险公司,其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受此限制。财产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不规则,缺乏稳定性,经营风险大于人身保险业务,因而保险准备金的数额的要求也大。
2承保责任的限制
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决定着它的承保能力,实力强承保能力则大;实力弱承保能力则小。但保险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这就易使保险公司为增加利润而追求业务量的扩大。从理论上讲,适当地扩大业务量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盈利,不至于影响正常的保险经营;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承保的一个危险单位的保险标的巨大或者经营超出其承保能力,就会损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因此,现代保险法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使保险企业的稳健,避免保险人因承保某危险单位的业务量过大而出现一次支付过多保险金并陷入困境,进而损害其他被保险人的利益,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承保责任的限制。
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危险单位”,专指一次保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它直接关系到保险金支付的数额和再保险业务的进行。如果任由保险公司自己来计算危险单位,易发生故意缩小危险单位、盲目扩大业务、过量收取保险费等现象。为此,《保险法》第一百○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否则其计算办法和结果无效。
3再保险的强制
再保险,是分散原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其承保责任的有效途径。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强制办理再保险来对保险企业的风险加以管理。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此外,《保险法》第一百○三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法》第一百○四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㈤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首先我想说的是,楼主可能陷入一个误区,保险是最大程度上降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就像上面案例所分析的那样,如果车主没有投保,他就会损失16000但是现在他只承担了5000元已经是降低了被保险人损失。
对于保险公司所说的指定的4S店,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和4S店都有一个配件价格下浮的协议,如果上述车主在有协议的4S店修车的话,车主可能就不会承担这么多损失了。
还有一个情况,保险公司在其保险条例里都有一个“能修不换”的原则,在损坏配件能修复的情况下不进行换件。上述车主可能也承担了一部分保险公司认为能修但是车主要求换的配件的价钱。
㈥ 一个关于保险投保成功的案例,让人感动的事迹。
这不简单,最近的坠机事件,理赔情况都出来了。
很好的数据。
保险业紧急行动,启动绿色通道,迅速开展“8·24”伊春飞机坠毁事故保险理赔工作,部分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赶赴伊春空难的事故现场,在第一时间送去保险理赔金并慰问受伤客户及遇难者家属。
截至8月26日15时,“8•24”坠机事故遇难人员中已确认有35人在20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险,预计赔付2543.98万元。目前,相关保险公司已向13位遇难人员家属支付赔款431.95万元。
对幸存者的投保排查也已开始,目前已确认21人在9家保险公司投保了27份保单。
㈦ 保险承保管理的重要性
这三个专业按照行业里面的方向.应该是从事个险管理,前台核保管理,前台理赔管理,这三个专业在进到保险公司之后都是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第一个专业保险营销管理,主要是管理保险销售这一块的,工资跟各个部门的业绩有关,工作强度也相对要大.如果各个销售部门业绩好,管理这个岗位的工资也是很高的.第二个专业是属于前台核保管理的,主要是审核保单,决定承不承保,这个跟业绩没有关系,但公司里面加班最多的也是这个部门,每逢公司业绩冲刺,加班加点都是常事,工资水平一般,个别经济发达的地方,工资水平在2000-4000左右.第三个专业是属于前台理赔管理,主要是负责公司的各个理赔事项,包括出险现场查勘等等,从事这方面的管理,工作相对前两个来说比较轻松,基本上不用加班,工资水平也与第二个差不多.其实进到保险公司之后,每个职位在五年之后都要轮换的,不可能在一个岗位一直待下去的,所以不管你学哪个专业,进入了保险公司之后都是要全面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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