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育保险制度基本规定内容是什么
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践来归纳,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制度:
(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是规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发放而专门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与具体的社会保险险种结合,同时又独立于这些具体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建设,对于培育和促进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3)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包括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等内容。
(4)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等内容。
(5)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以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和管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内容。
(6)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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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关于劳动保障以及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资料
社会保险常识看看对你是否有用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项目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依附于上述保险项目的遗属保险。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的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三、我市的社会保险费为什么要移交地税部门征收?
答: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厦府办发[2003]133号《关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工作移交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的通知》精神,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形成“地税征收、社保使用、财政监督”的社会保险管理新模式。这一改革(1)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保险费的收支两条线,彻底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交叉,职能重复的问题;(2)可以更好发挥地税部门优势,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征缴率。(3)可以使劳动保障部门集中精力搞好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核、社会化发放、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4)可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费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征税网络化的优势,逐步实现网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方便缴费人,同时通过与劳动保险部门、银行、金库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四、我市地税与劳动保障(社保)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何划分?
答:根据市政府规定,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征缴、检查;劳动保障(社保)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记帐、待遇的审核和支付,以及核定政策性补缴、协保费、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五、缴费单位和个人为什么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缴费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和个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是社会保险法制化、严肃性的体现,也是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的必要前提。由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单位缴费的一部分要划入个人帐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缴费年限挂钩,如果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费,就会损害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影响职工的合理流动。同时,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本属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
六、行政事业单位应以何种计费依据、费率为在职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费?
答:1、行政事业单位的类别不同,参保人员的个人身份不同,其参加的险种,申报的计费依据、费率均不相同。详见《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费率、费基表》(附后)。
2、各行政事业单位中纳入市财政统发工资工作人员的所有应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市财政统发工资时一并代扣代缴。对该类人员,地税机关只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减员手续,采集参保人员的基本档案信息,该人员的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市财政支付中心核定并统一扣缴。
七、本市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什么?
答:本市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人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超过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一年一定,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后,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论参保职工是否更换工作岗位,缴费基数不发生变化。
八、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职工工资统计口径应严格按照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除外)、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九、社会保险年度如何确定?
答: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如2003年社保年度是指2003年7月1日-2004年6月30日)。
十、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如何补缴社保费?
答: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从录用或劳动合同签订之月起按月补缴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征收规则为:
1、参保单位在录用或合同签订的当月及次月,办理增员手续的,需从录用或合同签订当月起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2、参保单位在录用或合同签订的第三个月,办理增员手续的,需从录用或合同签订当月起补缴社保费,并从应缴费款的次月1日起至办理增员手续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社会保险登记申报
十一、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1、缴费人应当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缴费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社保登记与税务登记一同办理。已办理税务登记但尚未办理社保登记的单位,应及时到地税机关补办社保登记。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同时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具体为:
①岛内单位到湖滨北路70号税保大楼3楼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②岛外单位到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区的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4、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供的资料为:
①已办理或同时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填写报送《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适用于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一式三份)。
②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填写报送《社会保险费数据采集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信息补充表(适用于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一式三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复印件1份,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成立批文复印件1份。
5、单位可采用上门或上网两种方式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地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单位在地税机关受理的5个工作日后持《地方税务/社保登记申请受理单》到登记窗口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十二、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答:1、参保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2、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资料为: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参保单位,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一并办理社保登记变更,填写报送《地方税务登记/社保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只需提供税务登记变更所需资料。
(2)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参保单位,填写报送《社保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并根据变更项目的不同,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①名称、营业范围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
②地址变更,应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1份;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借用或赠予须提供产权证明及协议证明等)。
③负责人变更,应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单位可采用上门或上网两种方式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社保登记变更。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对参保单位填报的表单、资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社保登记变更。对涉及变更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需换发新证的,参保单位在受理的5个工作日后持《社会保险变更登记受理单》到登记窗口领取变更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十三、参保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答:1、单位缴费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单位缴费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单位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先履行如下义务:
(1)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2)及时办理单位参保人员减员手续。
4、单位缴费人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提供的资料为:
(1)有税务登记的单位缴费人,社保登记注销应与税务登记注销同时申请办理,填写《注销地方税务登记(社保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所需资料。
(2)没有税务登记的单位缴费人,填写报送《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附送以下资料:
①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②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③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
④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地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如何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答:1、参保单位录用职员,应依法到税收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新增人员投保手续。投保职员应为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男不超过60周岁,女干部不超过55周岁,女工人不超过50周岁),与参保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单位办理新增人员投保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为:
(1)单位办理已持有医疗IC卡职工的社会保险投保手续应提供:①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 。②《介绍信》(人事局的公务员介绍信或组织部的介绍信或人事局的毕业分配报到证原件或复印件)。③市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市财政统发人员要提供)。
(2)其他情况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①参保单位为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户口缴纳社保费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管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书复印件。②参保单位为超过劳动年龄的职工投保的,需提供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的《参保个人继续缴费申请审批表》;
3、参保单位在新增人员投保业务被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后,应携带未办理医疗IC卡职工个人近期1寸免冠彩照及黑白照片各一张及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IC卡的制作。
地税部门受理新增人员投保业务的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
十五、单位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减员手续?
答:1、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或单位参保人员退休、死亡的,应及时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
2、单位办理职工减员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为:《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市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市财政统发人员要提供)。办理死亡减退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
地税部门受理参保职工减员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
十六、单位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外来转本市(缴费基数变更)手续?
答:1、单位参保职工缴费身份发生变更的:外来员工转为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员工以及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户籍员工缴费,应及时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变更手续。
2、单位办理职工缴费基数变更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为:①《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变更申报表》(一式三份),②外来员工取得我市城镇户口或蓝印户口应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缴纳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管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书复印件 。
地税部门受理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变更手续的时间为:每月的6日-25日。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应如何办理纳入市财政统发工资工作人员的增减员申报手续?
答:1、行政事业单位统发人员在社保年度内发生增加、减少、死亡等变更时,所在单位应凭市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增减员手续,经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凭《审核表》到市财政局办理代扣代缴变更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只办理人员的增减,不采集人员的缴费信息。
2、市财政支付中心审核统发人员应缴社保费的金额,并在每月12日之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代扣代缴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
3、市财政支付中心传递的参保人员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不符的,税务机关以支付中心的人员为准进行核对更正。
十八、单位如何办理参保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申报?
答:1、单位应根据参保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于每年的5月至6月(具体时间见地税通告)向地税机关申报本单位参保职工下一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纳入市财政工资统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工资统发人员的年度申报向市财政支付中心统一申报,其他编制人员的年度申报由所在机关事业单位向所属地税机关申报。
3、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地税管征局办税服务厅领取《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领取方式可分为:
(1)网上查询下载:参保单位可直接上地税网站查询下载《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电子数据领取:参保单位可直接向办税服务厅人员拷贝《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纸质表格领取:参保单位可到办税服务厅打印领取纸质《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3、单位发现《参保单位**年度社会保险费申报表ND01》中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先向办税服务厅核实更正,确认无误后,可通过地税网站或上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办税服务厅如实申报。
4.在年度申报期间,单位新增人员的,按是否已办理年度申报进行处理:对已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新增人员的年度申报,在办理单位增员时一并申报;对尚未办理年度申报的单位,应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对新增人员一并申报。
5、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年度申报的,其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上一社保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十九、单位应如何申报缴纳每月应缴的社保费?
答:1、单位在申报缴纳每月应缴社保费前,可上门或上网查询核对本月《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对帐单》、《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补(预)缴对帐单》、《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明细表》。
2、单位对本月的应缴金额及参保人数、人员身份核实无误的,应在每月的6-20日按对帐单核定的征收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征收数据有异议的,应在申报期内及时到所属办税服务厅核对纠正,再按核实后的金额进行申报。
3、电子申报单位可通过地税网站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非电子申报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三份)到管征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当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4、原在社保经办机构采用“对公托收”方式申报的行政事业单位无需办理社保缴费申报,地税部门每月从原委托扣费账户直接扣费。
地税部门受理社保费缴费申报时间:每月6日-20日。
二十、缴费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何处理?
答:1、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在限期内缴纳的,按日加收利息。加收期间从应缴费款的次月1日至申报缴费之日。
2、逾期仍不缴纳的,从应缴费款的次月1日起至缴费申报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十一、社会保险费可否减免?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㈢ 工伤保险待遇风险管理措施有哪些
根据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风险管理措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至四十五条,工伤职工享受医疗、假牙等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等 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㈣ 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我们常常说的社保就是江湖上盛传已久的“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是企业必须缴纳的险种,其它四种可适当根据企业性质(例如:生产型企业就必须要缴纳工伤保险)、规模等情况判定是否需要缴纳。而且这四险种都必须以单位的名义缴纳,个人是无法自行缴纳的。目前的大部分一般规模的企事业单位给员工缴纳的都是“三险”:养老、医疗以及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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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都在医保内吗
不在医保内,在社保内。
社保的主要内容: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民营医院将纳入医保范围,近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副秘书长、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副所长李静湖表示,对民营医疗机构是一视同仁,按照一定的条件都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㈥ 昆山的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内容分别是什么
(1)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是规范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失业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保障社会保险费的发放而专门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与具体的社会保险险种结合,同时又独立于这些具体的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建设,对于培育和促进各种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费的征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3)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包括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等内容。
(4)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该制度主要涉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以及失业保险待遇等内容。
(5)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以及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建立和管理、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内容。
(6)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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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一、如何申报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
1、参保人员身份证;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申请生育医疗待遇和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
5、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6、申报男职工生育保险补偿费时提供:除上述规定的证件及材料外,需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7、如参保职工原在其他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需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8、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生育保险哪些条件可满足报销
1.符合国家、自治区、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至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80天以上;
3.限缴费比率为缴费基数×1%的人员。
三、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标准
1.参保女职工难产的(剖宫产、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4000元;自然分娩的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元。
2.参保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300元,怀孕满四个月(含四个月)以上的自然流产或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3.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计划生育手术、绝育等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为: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术的一次性补贴100元;职工实施绝育、复通手术的一次性补贴1000元。
4.参保用人单位的男职工如配偶无工作单位,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补偿金1500元,并支付7天生育津贴。
四、女职工产假和生育津贴报销
女职工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14天;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20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6、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标准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
五、如何申报生育保险
参保单位职工在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由参保单位向市社保局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在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窗口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联),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员身份证;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县级卫生和人口计划行政部门发放的《二孩生育证》;
3.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4.卫生和人口计划部门出具的《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计划生育手术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出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
6.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7.申报诊治妊娠、分娩产科并发症的提供医疗费用清单;
8.申报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无工作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9.如参保职工原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的,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10.申请人所属单位同意转到其个人账号的提供其个人开户银行存折(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