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监会职能
一、监管的职能及目标
保险监管,通常是指国家保险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保险机构及其活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与管理。就监管体系来讲,国家对保险机构的监管是最高层次的刚性监督形式。
经国务院批准,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根据国务院规定,中国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监管职能,依照法律、法规集中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中国保监会的基本职能:一是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二是调控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体分为四个方面:
1 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
2 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3 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竟争;
4 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根据上述职能,我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努力建设一个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要素完善、具有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体系。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监督保险企业规范经营、具有充足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监管的方式
目前,由于我国内地保险业还处于发展中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企业自我约束能力不强。因此,中国内地的保险监管必须实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式,即不仅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产品及费率等也要进行必要的监管。可以说,中国内地保险监管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实体监管方式。
同多数国家一样,目前中国内地的保险监管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进行。一是立法途径。中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颁布实施了中国第一部《保险法》,这是一部集保险业法和保险监管法于一体的法律,是规范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也是中国内地保险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二是行政途径。行政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环节。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进行日常监管,并根据《保险法》制定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规章,规范、引导保险业健康发展。
三、当前监管的主要任务
针对当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考虑到保险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只能在其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中国保监会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确立了“以防范化解风险为重点,以整顿市场秩序为突破口,完善内控,加强监管,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保险监管指导思想。当前的主要任务是:
(一)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一是大力整顿保险市场秩序。主要通过整顿非法保险机构和保险业务活动、坚决制止恶性竞争、清理保险中介市场等,力争使保险市场秩序在今年有一个明显好转。二是引导保险公司树立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指导思想,督促保险公司走集约化经营的路子。三是加强对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经营,堵塞管理漏洞。
(二)健全保险政策和法律体系。一是抓紧制定与《保险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对现行的保险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修改、完善和补充。三是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指导体系和风险预警系统,完善监管报表格式和管理办法。四是制定《中国保险业中期发展规划》,明确保险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并制定相应的保险产业政策。
(三)积极推进保险体制改革。一是加强中国保监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秉公执法,廉洁奉公,确保公正、公平地履行保险监管职能。同时,抓紧设立保监会派出机构,健全基层保险监管体系,加强监管力量。二是进一步落实分业经营原则,适时成立政策性保险机构,继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能力。三是推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目前我国各省已有20多个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在积极的筹备之中。
(四)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市场。自1992年9月国家进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试点以来,截至1998年底,共有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的9家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广州设立了12家营业机构。最近,中国保监会又批准4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实践证明,对外开放中国保险市场的试点是成功的,效果是好的,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方针,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中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政策。金融业开放是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核心,开放保险业是金融业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是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的总体需要,有利于改善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是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提高中国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也是加快中国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发展中国保险市场。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保险法律、法规的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国将准入更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开放更多的试点城市。
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保险监管的法制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将不断提高。经过监管部门和保险企业的共同努力,我国保险市场秩序将会得到根本好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将明显增强;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将加快。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体系必将在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是什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是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职责
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市场业务过程中,通过不断的险种创新研发、保险功能拓展、保险服务提升,能够在为相关建设活动主体提供有效风险保障的同时,发挥多方面的功能作用。
一、工程保险监管的概念
所谓工程保险监管,就是国家(其代表是保监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对工程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家对工程保险业的监管,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在工程保险业中的体现。国家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工程保险业的组织、业务经营、财务等各项活动及工程保险市场的秩序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干预。
二、监管的目的与作用
工程监管的主要目的包括:1.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2.规范工程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3.防止保险欺诈;4.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
其作用,主要围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降低事故纠纷协调成本”与“提高整体监管水平”三点而来:
1.制止市场无序竞争,促进工程保险市场良性发展
一般在保险业务增长较快的国家里,比如我国,其工程保险市场很容易会出现无序竞争,突出表现就是破坏性的价格竞争相当普遍,结果,不仅造成了工程保险市场秩序的混乱,而且扩大了经营成本,降低了业务质量和净保费,使得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下滑,最终损害了各家公司的根本利益。为有效的遏制这种倾向的蔓延,国家必须加强对工程保险的监管,以维护保险市场有序竞争。
2.降低处理事故纠纷的协调成本
工程保险是让可能发生事故的损失实现用合同的形式制定下来,事故处理就可以简单、规范,避免了无谓的纠纷,降低了事故处理本身的成本,参加保险对保险人来说,虽然将会为此获得此种服务付出额外的一笔工程保费,但却降低着整体纠纷处理成本。
3.有利于监管机构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在我国工程保险虽然是一个新兴产业,但其在保险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其进行监管,就要求有相应的专业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而工程保险相对于其他类别的保险而言,专业性很强。作为一个合格的工程保险监管人员,必须精通保险、财务、金融、法律、工程技术、风险管理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因此,监管机构要想对工程保险进行有效监管,就必须培育一批专业的工程保险监管人才。而这些高素质专业人员的加盟,将提高监管机构的人才素养,最终促进监管机构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三、监管机构主体与变化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实行国家银保监会与地方银保监局共同组成的两级监管体系,工程保险的市场监管也在该体系之下。但在2020年3月前,工程保险的产品审批/备案和监管权限主要在国家银保监会手中,地方银保监局对于辖内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监管权限有限。
2020年2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3月起,除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外,其他产品均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我国工程保险开始全面实行属地银保监局备案制,工程保险的产品备案和监管权限也自银保监会下放至属地银保监局。
从银保监会审批制到属地银保监局全面备案制,国内工程保证保险的市场监管重点开始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转变。依据《通知》内容,未来各地银保监局将重点关注工程保证保险的条款费率、风险控制,从资产负债匹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对规范工程保证保险市场经营秩序发挥重要监管作用。
四、行业自律与信用监管
除了来自政府机关的行政监管,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市场业务时还受到来自行业自律组织与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的监管作用。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主要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与保险同业公会。这些行业自律组织能够通过制定行业自律守则、保险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共同遵守的费率和条件、统一的保险条款格式对保险机构开展工程保险市场业务进行监督与规范指导。如2019年9月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预付款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四项建设工程领域行业示范条款,规范与指导国内工程保证保险市场业务。
市场信用评价机制,指独立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采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保险公司的财务能力和经营稳定能力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对保险公司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用一定的符号予以表示,从而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服务的一种机制。权威的信用评价,不仅能够解决投保人与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令投保人对保险机构的资本金、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了解,还能通过出具权威的信用评级报告避免保险机构不正当市场竞争,成为保险机构融资发展的重要参考依据,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发挥市场监管的辅助作用。
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
(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⑸ 政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只有依法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才能增强整个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保证人们生活安定,保障社会再生产持续稳定地进行,因此国家必须对保险业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以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经营,制止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
我国对保险业一直实行严格的行政监督管理,早在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制定的保险法中进一步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在立法当时,保险法中所成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际上就是当时履行保险监管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集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于一身的专业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细分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完成,国家确立了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1998年国务院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独立的专业监管机构,履行对商业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行使保险监管职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来讲,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制定、修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监督、检查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查处和取缔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状况及趋势,拟定保险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与保险业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政策。建立、健全与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对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必要的业务指导,引导保险业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在抓紧市场行为监管的同时,加大偿付能力监管的力度,并逐步转向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上来。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查处保险违法违规定为,促进我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