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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会章程及基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1-07-23 09:42:42

『壹』 同学会规章制度

第一部分 智鼎同学会总则
第一条:同学会全称为“智鼎项目管理同学会”。
第二条:同学会宗旨是:智鼎同学会是以智鼎项目管理培训中心为组织和平台,集合智鼎PMP和其他项目管理课程毕业学员以及项目管理爱好者,旨在为会员提供交流经验、分享智慧、共谋项目实践的学友联谊会。
第三条:智鼎同学会的所有活动,唯一关注项目管理知识与技能的相关专业发展,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同学会的所有活动,均符合PMI制度,遵守职业规范,并尊重教育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价值。

第二部分 会员的权利
第一条:所有符合本章程第五条第1、2款的学友,均享有资格免费入会。
第二条:免费参加同学会组织的项目管理大型讲座及研讨会; 以优惠价格参加同学会协办组织的项目管理相关会议;
第三条:可随时向同学会联络官申请按流程退出同学会。

第三部分 会员义务
第一条:积极参加学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条:有促同学会健康发展的义务,及时反馈对同学会的各种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积极维护同学会名誉与利益。

第四部分 组织机构
第一条:同学会设名誉会长一人,为智鼎东方总经理张华女士。指导和监督同学会本着智鼎企业文化和理念及PMI专业要求组织各项工作。
第二条:同学会设首席联络官一人;负责组织学友会各项工作,组织进行行业小组的活动,会员联络与服务,维护同学会及会员的利益。
第三条:组建行业兴趣小组,针对项目管理最佳实践深入进行行业研讨。行业兴趣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负责行业研讨会议题研究与会议提案。从同学会会员中产生,任期二年。

第五部分 章程修订
第一条:同学会有权根据发展情况对本章程进行修订。
这样可以么?

『贰』 复旦大学校友会的组织章程

复旦大学校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复旦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Fud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FUAA。
第二条本会为复旦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服务广大校友,发扬复旦人爱国荣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祖国的统一、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复旦大学校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 促进与海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三) 接受校友对母校的捐赠,筹集和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四) 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建立并发展校友公共关系;
(五) 推动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校友工作;
(六) 编辑和出版校友刊物,建设和维护校友网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在复旦大学(包括原上海医科大学)学习和工作过的人员及在其附属学校、附属医院工作过的人员,校内各单位校友组织以及各地复旦校友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对复旦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解释本会章程;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学校或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在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9年9月19日复旦大学校友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叁』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的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肆』 北京大学校友会的组织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北京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三) 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伍』 同学会章程怎么写

学生会的具体通知,如果大家有时间,这样也是为了同学之间的友谊,可以写相关的通知内容比如说,即将开同学会,都应该积极参加

『陆』 黄埔军校同学会的组织章程

黄埔军校同学会章程
(1993年11月13日通过)
一、本会定名为黄埔军校同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HUANGPU MILITARY ACADEMY,缩写为AAHMA,是黄埔军校同学组成的爱国群众团体。
二、本会宗旨:发扬黄埔精神,联络同学感情,促进祖国统一,致力振兴中华。
三、凡承认本章程的黄埔军校同学,经批准均可为本会会员。凡承认本章程的海外黄埔军校同学会、校友会或联谊团体,申请参加本会,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取消其会员或团体会员资格。
四、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顾问和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领导本会。理事会下设必要的办事机构。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讨论决定年度重大事宜,增补理事、顾问和副会长。理事会议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主持本会会务。
理事会根据会长办公会议提名,聘请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至3人,处理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五、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审议会长办公会议工作报告,改选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代表以推荐和协商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六、理事会议和会员代表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七、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八、本章程如需修订,由理事会决定。本章程解释权在理事会。

『柒』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四楼,邮编:100871

『捌』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的介绍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是北京大学校友会制定的章程,经1999年5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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