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谁有详细的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急!
附件供参考
工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2.1 适用:
温州欧德门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2.2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0日起生效。
3.责任区域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3.1 责任区域:生产室、车间;原材料仓库、施工现场和锅炉房等。
3.2 管理责任人:责任区域主管或责任人。
3.3 人事行政办: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
具体要求:(见附件1:《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划分表》)
4.工伤管理程序:
4.1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
4.2办理投保
4.2.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行政办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4.2.2 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人事行政办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2.3每月30日前,人事行政办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现场处理:
A) 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责任区域第一责任人或值班授权人报告。
B) 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五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4.3.2事故申报:
A) 事故上报: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事行政办。
B) 事故申请:人事行政办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4.2.3医疗终结处理
人事行政办须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如3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A) 工伤医疗期满后,人事行政办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B)人事行政办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证件或资料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4奖励和惩处
项目 部门和范围 标准
奖
励 所有安全责任单位
(详见附件1划分表) 1.半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2.一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处
罚
备
注 人事行政办 1.因过失未购买意外保险或未按时申报,致保险部门不予理赔产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 由工伤保险主办人承担30%;
• 人事行政主管承担20%.
2.如工伤员工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则另:
• 对工伤保险主办人加罚300元/次;
• 人事行政主管加罚500元/次.
生产、储运室 1.第一责任人: 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15%
2.第二责任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10%
3.第三责任人:伤者本人承担公司所支付工伤津贴费用的25%
工 伤 人 员 因工伤人员本人违反规定导致无法上报保险部门索赔的,一切治疗费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并承担造成的后果责任。
1.工伤治疗费用在100元以下(含100元),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其费用由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分别承担50%、30%、20%。
2.以上对相关责任人的工伤罚款,由人事行政办于结案时在工伤结案报告中列明,并报总经理审批后送财务室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
3.事故相关责任人最高处罚限额1000元/次。
5.其他有关说明
5.1治疗费用:
先由部门主管向财务室借款垫付,待工伤理赔结案后向财务室办理退款手续。
5.2检查及药费:
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如CT检查)须先通知人事行政办,并报保险公司审批,中成药费或补品类药费不予报销。
5. 3工伤医疗期:
由医院证明或工伤鉴定机构确定
5. 4医疗期工资:
A.计时工资员工:70%工资设定额
B.计件制员工:20元/天的工伤津贴
6.其他:
6.1本制度自2010年11月10日起执行,由人事行政办负责解释。
6.2附件:
附件1、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划分表
附件2、工伤事故处理流程作业指导书
附件3、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
附件1:
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划分表
安全生产责任单位 责任范围 安全责任人 备注
生产室及其
直属班组 办公室、电脑房、生产A班、生产B班 第一责任人:生产主管
第二责任人:班长或现场指挥者
第三责任人:伤者本人
储运室 劳务A班、劳务B班、劳务C班、劳务D班、劳务E班、劳务F班仓管员和清洁工、套袋工等辅工 第一责任人:主管
第二责任人:班长或现场仓管员
第三责任人:伤者本人
工程技术工种岗位 包机班、锅炉房、土木组、电脑仪表工等 第一责任人:设备主管
第二责任人:电工班长、钳工组长、锅炉班长、土木组长、生产主管
第三责任人:伤者本人
附件2:
工 伤 事 故 处 理 流 程
责任部门 人事行政办 编 号
制作时间 2004年4月30日
环 节 责任部门责任岗位 完成
时间 操作细则/控制点
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 立即 1. 切断事故源,如电源、汽源等。
2. 把伤者移到安全地方。
3. 报告上级主管。
4. 与人事办联系派车送伤员到医院。
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 半小时内 5. 安排必要的护理人员。
6. 按程序办理治疗借款。
7. 向人事行政办报送事故经过和现场处理情况。
人事行政办/员工关系专员 规定时间内 8. 24小时内向保险部门报送工伤资料,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9. 对伤势严重的,要马上通知伤员家属。
10.90天内办理工伤认定和理赔。
人事行政办/员工关系专员
3天内 11.代表公司慰问住院伤员,并耐心解释公司的有关规定。
12.草拟工伤结案报告书呈公司领导审批后送财务部结算。
13. 结案后的人员工作安排。
附件3:
工伤事故结案审批表
姓名 班别 职务
籍贯 入职日期
项目 内 容
事
故
经
过
人
事
行
政
办
伤者责任单位意见
公司领导审批:
Ⅱ 企业工伤管理办法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公司工伤管理办法
一、 工伤人员参保范围核定
各单位每月底将本单位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汇总上报劳人科,将减少人员的减少原因及减少时间注明,劳人科再将全矿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于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局)工伤保险经办中心、社保处。
二、 工伤事故的汇报和抢救
1、 无论井上、下工作地点发生工伤事故,工伤单位跟班干部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同时向矿信息站汇报事故情况。
2、 汇报内容要清楚准确,即受伤者姓名,受伤部位和受伤地点,以便矿迅速安排有关部门做好抢救和治疗工作。
3、 发生工伤后工长(班组长)跟班队干要立即组织有救护工作经验的工人,对受伤者进行现场抢救,并及时将受伤者送往医院治疗。
4、 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要统筹安排,全面指挥抢救工作,并根据伤情轻重进行事故分类,通知有关部门和矿领导。
5、 综合队、运输区、调度室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做好运送伤员和参加抢救人员的组织工作。
三、 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己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酗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10、受伤人员的单位必须在事故的24小时内将事故原因和医院诊断证明报矿安检部门。
11、安检部门必须在2天以内将事故原因查清,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矿有关领导审查执行。
12、《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书》必须在5日内由安检部门到公司安全监察部申报审批后交劳资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Ⅲ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劳务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劳务公司和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二款 工伤认定
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款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款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所在地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Ⅳ 请提供企业的工伤管理制度
目的:为使公司的工伤管理规范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工伤认定范围规定:
1、原则上,下述情况之一发生受伤事故,可列为工伤:
a.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
b.在公司委派的厂外公务执行过程中非本人责任而意外受伤。
c.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d.上班时间内在工作过程中按照正常操作规程发生的意外受伤。
e.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二、非工伤认定范围规定:
参照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不能算工伤,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a.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检查治疗。
b.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等。
c.不听从公司领导安排和指挥,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伤害。
d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三、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厂内相关领导,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a.轻者,在公司内包扎处理。
b.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受伤的人员送往人民医院急救治疗。
2、工伤事故发生后7日内,部门要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办公室确认是否属工伤,办公室初审,总经理和厂长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3、若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尽快报告领导。在24小时内由办公室会同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四、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和工伤假待遇的规定:
1、员工工作过程中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电路故障、意外伤害或其
他突发原因)发生受伤的、员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中非
本人责任意外受伤的,可报销70%医疗费,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经
公司核准后,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基本工资标准计算。
2、员工在工作中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
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事
故当事人承担,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
相应处罚。
五、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
结后,公司会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未经培训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六,公司统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的人员,工伤由保险公司赔付70%医疗费,未办理者由公司报销70%医疗费,特殊情况经公司办公会讨论决定。
Ⅳ 什么是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
,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列出了典型的及视为工伤情形: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