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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23 17:25:19

A. 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是几金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逐步进行改革,到目前社会福利在保障范围、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福利资金的筹措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并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它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社会福利制度中不适应的情况表现出强烈的改革要求,逐步完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福利制度,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项严峻而艰巨的任务。

1.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完善

(1)社会福利企业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福利生产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依靠社会力量,得以迅速发展,它在解决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某些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竞争日益加剧,福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处于劣势;“八五”期间,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使一些福利企业举步维艰;价格、医疗、住房、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都超出福利企业内部的消化能力;“三角债”的困扰、国家信贷规模的控制也使福利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所有这些都使社会福利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考验。

就社会福利企业自身来说,企业职工素质普遍偏低。有的福利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意识落后,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制不完善,没有切实的经营战略和长远目标;有的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部分民政直属福利企业内部的“大锅饭”和“铁饭碗”的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各级民政部门现有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与目前福利生产的发展规模难以适应。管理粗放、管理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福利生产巩固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为此,民政部于1992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有以下几项改革内容:1.加强民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统一的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和认定,把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残疾职工定岗和上岗情况以及残疾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加强福利生产管理费的征收和税收减免金使用的监督工作。2.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政策。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对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组织专家论证,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福利企业生产。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福利企业贷款利息实行下浮20%的优惠。对福利企业所需原材料,由计划和物资部门保证供应。3.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调整产品结构,开发一批新产品和拳头产品;要发展创汇产品,形成一批外向型企业。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每年从中募委资金中拿出1/3 (1000万元),用于福利企业技改贷款贴息。4.重视人员培养和人才开发,不断提高干部和职工的管理素质和技术素质。6.强化福利企业管理。包括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抓好质量管理工作、搞好营销工作等。

(2)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因此首要的问题是覆盖面窄、保障范围小。就拿sos村来说,我国目前在天津、烟台、 齐齐哈尔等地建立了sos村,这三地共收养孤儿400余名;再说儿童福利院,诺大北京仅有两所儿童福利院。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孤残儿童或流落社会或由家庭抚养。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发展的终极目标,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担保发展社区服务,填补社会福利机构之不足。因此,要发展社会福利机构最根本的是增强国力,这是一个长期任务。

另外,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职权义务、收容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除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在第六章第43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国家没有制定单行法规规范这方面的社会关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缓慢的又一个原因。因此,国家应加强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方面的立法,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收容人员的条件,提供哪些保障、解除收容条件、对有条件的收容人员的司法保护等等,用立法形式促进这项事业发展。

(3)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由各地具体举办,各地将筹集来的资金按规定比例上缴、留成、使用,为地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对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资金使用、监督与处罚等内容作了规定,使福利彩票的管理与运行有法可依。但是该办法第六章监督与处罚中三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终影响该办法适用的社会效果。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按照民政部1994年 12月发布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但实际上,资金使用仅仅以“定期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况”(《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章程》第19条第2 款)的形式告知公民,将会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可信度而失去人们对它的支持。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是由国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公益活动,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级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及其职能机构的组成人员除了政府官员外,应该按一定比例吸收社会福利企业、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社区中群众推选出的代表参加,以强化资金收支的透明度和监督,使募集来的资金真正发挥它应发挥的功能。

(4)假肢科研和生产

1979年9月公布的《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 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和《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为提高我国假肢生产水平,促进假肢生产向现代化发展,保障残疾人使用安全,提高残疾人处理日常生活事务和参与社会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有肢残人755万,他们当中需要安装假肢的约有45万, 需要安装矫形器的约有 14万人,合计约60万人。除民政部门直属的40多家国有假肢矫形器生产单位外,还有属于卫生系统、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及个体私营的约200 家生产企业。(注:张钰:《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中国社会报》1996年7月17日第2版。)这200 家生产企业中有些不具备假肢业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了假肢与矫形器的装配营业执照,开办假肢企业,生产不合格的假肢和矫形器;还有人冒充“高级假肢技师”或“高级工程师”,骗取残疾人的信任。这些企业和个人的产品和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假肢行业是为肢残人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特殊行业。把现代科学技术引入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同时不断提高制作师业务水平,以达到适应现代化水平的标准,已成为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1997年4月16 日民政部公布了《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正是顺应假肢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的需要和残疾人要求而制定的。它对于控制和制裁假肢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将发生有力的保障作用。据《中国社会报》1997年7月8日报导,民政部将成立“全国假肢与矫形器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考试办法”和“考试大纲”,并在年底举行考试。并从明年起将推行注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制度。

2.职工福利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对职工福利改革幅度较大的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改过去把住宅作为福利进行无偿分配的制度,而将住宅作为商品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运行轨道,使其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消费领域。这样会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发生重大影响,最终将改革城镇职工生活消费结构。住房制度改革将使职工用劳动收入等价交换所需住房,改变过去高福利、低房租的分配制度造成的种种弊端,反过来又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此外,国家对职工福利基金提取办法也作了适当调整。职工福利基金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用于职工医疗费、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等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基金几经改革,到 1954年基本稳定下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资总额8%提取;从1969年起, 按工资总额11%提取,并直接计入成本。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划基数的通知》规定: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当前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提取的办法不合理。目前职工收入结构已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奖金收入已占到收入总数的一半左右,如果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数额会很小;新老企业因年龄结构比例不同,因此在新企业,因年轻职工多,工资总额偏低,因之提取得少,而在老企业则提取得多,这样实际需要与提取额相差太大;二是使用的范围不科学。由于福利基金提取数额小,因此不能满足职工对基本集体福利设施的需求,例如幼儿园、托儿所、理发室、浴室等;一些不属于福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独生子女补助又从福利基金中开支,尤其是数额庞大的医疗费,挤占了福利基金,使福利基金的使用受到严重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第一,在福利基金提取上,可以采取把职工福利分为共享和变动两部分,共享部分主要用于生活方面的需要,变动部分用于发展需要。共享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变动部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这样,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可保障职工基本福利,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为职工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福利保障;第二,在福利基金的使用上,应将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的医疗费从福利基金中划出去,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津贴另行安排项目支出;各福利设施工作人员的工资并入职工工资,不应再从福利基金中支付。(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4页。)

3.社区服务的改革与完善

社区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社会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

从1987年民政部倡导兴办社区服务业以来,社区服务在全国大中城市已初具规模,到1992年,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已达11.2万个,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办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到本世纪末,社区服务业要达到如下目标:基本建成条件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要以13.6%的速度增长;每千人口拥有的服务网点要有很大增长,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26万个;85%以上街道兴办一所社区服务中心,一所老年公寓、一所残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机构。

B.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al Welfare Ecation Foundation,缩写:CSW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地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以人为本,扶危济困、助学育人。帮助困境中群体接受职业教育,重树生活信心。帮助老年人和孤残儿童改善教育和生活状况,回归主流社会。支持相关教育机构培养社会管理专业人才,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注册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社会福利机构儿童、残障儿童、孤儿和贫困家庭儿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支持社会老年福利机构和困境中的老年群体,改善教育和生活质量;
(三)支持贫困地区、灾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解决在社会福利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难;
(四)开展或资助与社会福利教育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活动;
(五)开展与社会福利教育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业务交流;
(六)支持社会管理与社会福利方面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社会管理人才;
(七)支持和开展社会福利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负责全面工作。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资金和财产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本基金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预计募捐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 社会福利的资金有哪几部分组成

由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组成。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又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D. 关于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

论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作者:刘翠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逐步进行改革,到目前社会福利在保障范围、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福利资金的筹措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并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它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社会福利制度中不适应的情况表现出强烈的改革要求,逐步完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福利制度,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项严峻而艰巨的任务。
1.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完善
(1)社会福利企业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福利生产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依靠社会力量,得以迅速发展,它在解决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某些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竞争日益加剧,福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处于劣势;“八五”期间,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使一些福利企业举步维艰;价格、医疗、住房、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都超出福利企业内部的消化能力;“三角债”的困扰、国家信贷规模的控制也使福利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所有这些都使社会福利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考验。
就社会福利企业自身来说,企业职工素质普遍偏低。有的福利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意识落后,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制不完善,没有切实的经营战略和长远目标;有的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部分民政直属福利企业内部的“大锅饭”和“铁饭碗”的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各级民政部门现有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与目前福利生产的发展规模难以适应。管理粗放、管理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福利生产巩固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为此,民政部于1992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有以下几项改革内容:1.加强民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统一的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和认定,把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残疾职工定岗和上岗情况以及残疾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加强福利生产管理费的征收和税收减免金使用的监督工作。2.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政策。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对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组织专家论证,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福利企业生产。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福利企业贷款利息实行下浮20%的优惠。对福利企业所需原材料,由计划和物资部门保证供应。3.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调整产品结构,开发一批新产品和拳头产品;要发展创汇产品,形成一批外向型企业。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每年从中募委资金中拿出1/3(1000万元),用于福利企业技改贷款贴息。4.重视人员培养和人才开发,不断提高干部和职工的管理素质和技术素质。6.强化福利企业管理。包括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抓好质量管理工作、搞好营销工作等。
(2)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因此首要的问题是覆盖面窄、保障范围小。就拿sos村来说,我国目前在天津、烟台、 齐齐哈尔等地建立了sos村,这三地共收养孤儿400余名;再说儿童福利院,诺大北京仅有两所儿童福利院。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孤残儿童或流落社会或由家庭抚养。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发展的终极目标,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担保发展社区服务,填补社会福利机构之不足。因此,要发展社会福利机构最根本的是增强国力,这是一个长期任务。
另外,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职权义务、收容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除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在第六章第43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国家没有制定单行法规规范这方面的社会关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缓慢的又一个原因。因此,国家应加强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方面的立法,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收容人员的条件,提供哪些保障、解除收容条件、对有条件的收容人员的司法保护等等,用立法形式促进这项事业发展。
(3)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由各地具体举办,各地将筹集来的资金按规定比例上缴、留成、使用,为地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对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资金使用、监督与处罚等内容作了规定,使福利彩票的管理与运行有法可依。但是该办法第六章监督与处罚中三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终影响该办法适用的社会效果。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按照民政部1994年12月发布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但实际上,资金使用仅仅以“定期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况”(《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章程》第19条第2 款)的形式告知公民,将会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可信度而失去人们对它的支持。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是由国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公益活动,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级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及其职能机构的组成人员除了政府官员外,应该按一定比例吸收社会福利企业、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社区中群众推选出的代表参加,以强化资金收支的透明度和监督,使募集来的资金真正发挥它应发挥的功能。
(4)假肢科研和生产
1979年9月公布的《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 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和《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为提高我国假肢生产水平,促进假肢生产向现代化发展,保障残疾人使用安全,提高残疾人处理日常生活事务和参与社会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有肢残人755万,他们当中需要安装假肢的约有45万, 需要安装矫形器的约有14万人,合计约60万人。除民政部门直属的40多家国有假肢矫形器生产单位外,还有属于卫生系统、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及个体私营的约200 家生产企业。(注:张钰:《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中国社会报》1996年7月17日第2版。)这200 家生产企业中有些不具备假肢业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了假肢与矫形器的装配营业执照,开办假肢企业,生产不合格的假肢和矫形器;还有人冒充“高级假肢技师”或“高级工程师”,骗取残疾人的信任。这些企业和个人的产品和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假肢行业是为肢残人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特殊行业。把现代科学技术引入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同时不断提高制作师业务水平,以达到适应现代化水平的标准,已成为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1997年4月16 日民政部公布了《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正是顺应假肢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的需要和残疾人要求而制定的。它对于控制和制裁假肢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将发生有力的保障作用。据《中国社会报》1997年7月8日报导,民政部将成立“全国假肢与矫形器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考试办法”和“考试大纲”,并在年底举行考试。并从明年起将推行注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制度。
2.职工福利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对职工福利改革幅度较大的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改过去把住宅作为福利进行无偿分配的制度,而将住宅作为商品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运行轨道,使其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消费领域。这样会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发生重大影响,最终将改革城镇职工生活消费结构。住房制度改革将使职工用劳动收入等价交换所需住房,改变过去高福利、低房租的分配制度造成的种种弊端,反过来又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此外,国家对职工福利基金提取办法也作了适当调整。职工福利基金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用于职工医疗费、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等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基金几经改革,到1954年基本稳定下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资总额8%提取;从1969年起, 按工资总额11%提取,并直接计入成本。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划基数的通知》规定: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当前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提取的办法不合理。目前职工收入结构已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奖金收入已占到收入总数的一半左右,如果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数额会很小;新老企业因年龄结构比例不同,因此在新企业,因年轻职工多,工资总额偏低,因之提取得少,而在老企业则提取得多,这样实际需要与提取额相差太大;二是使用的范围不科学。由于福利基金提取数额小,因此不能满足职工对基本集体福利设施的需求,例如幼儿园、托儿所、理发室、浴室等;一些不属于福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独生子女补助又从福利基金中开支,尤其是数额庞大的医疗费,挤占了福利基金,使福利基金的使用受到严重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第一,在福利基金提取上,可以采取把职工福利分为共享和变动两部分,共享部分主要用于生活方面的需要,变动部分用于发展需要。共享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变动部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这样,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可保障职工基本福利,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为职工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福利保障;第二,在福利基金的使用上,应将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的医疗费从福利基金中划出去,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津贴另行安排项目支出;各福利设施工作人员的工资并入职工工资,不应再从福利基金中支付。(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4页。)
3.社区服务的改革与完善
社区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社会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
从1987年民政部倡导兴办社区服务业以来,社区服务在全国大中城市已初具规模,到1992年,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已达11.2万个,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办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到本世纪末,社区服务业要达到如下目标:基本建成条件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要以13.6%的速度增长;每千人口拥有的服务网点要有很大增长,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26万个;85%以上街道兴办一所社区服务中心,一所老年公寓、一所残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机构。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规范社区服务业,避免其出现随意性、主观性、不稳性的弊端,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老龄委十四家于1993年8月27 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意见》对社区服务业的任务、社区服务业的统筹规划、对社区服务业的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筹措、社区服务价格体系的建立、社区服务业的管理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具有重要的引导、指导作用。
但是,《意见》由于过于原则,因此只有指导作用,而没有规范作用,不能真正起到为社区服务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这就需要将其中主要内容逐步制定成有约束力的、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例如,《意见》五中规定的“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应对各级计划部门将发展社区服务业资金、劳动力、用地列入当地计划的条件、申请及审批程序、司法救济等问题按照社区服务所具有的社会福利性的特点作出于普通服务业要求不同的规定。此外,对社区服务业的扶持、价格体系等,也应从它所具有的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区域性特点以及先社会效益后经济效益的开办宗旨出发,作出一些有助于它发展的规定。

E. 保监会发改部 批筹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94项)
1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无《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2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审批证监会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3期货交易场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审批证监会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4期货交易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审批证监会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审批证监会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收费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号)
7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使用审批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
8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证监会无《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号)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审批证监会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
10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核证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1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保监会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30号)
13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4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审批保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39号)
15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保监会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6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审批保监会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6号)
17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审批保监会无《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
18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9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
20对财政有影响的临时特案减免税审批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1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审批财政部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
22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核财政部无《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
2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
24境外(包括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审批财政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批税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26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27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核税务总局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28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审核税务总局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29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30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1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2营改增后城镇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审批税务总局民政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33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34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35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审核税务总局无《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36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税务总局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37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审批税务总局无《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38国防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及实施审批国家国防科工局无《国防专利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8号)
39全国性社会团体筹备审批民政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40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民政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
41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无《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4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水利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43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
4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计划审批水利部无《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
45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19号)
46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临时增加采伐限额审批国家林业局无《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47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8启动实施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审批国家林业局无《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取消
49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620号)
50天保工程森林培育建设任务调整审批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620号)
51跨区域重点推广示范项目审批国家林业局无《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9〕289号)
52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审核国家林业局无《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5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改西部〔2010〕1382号)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5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审批国家林业局无《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规划技术规程》(GB/T20416-20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护发〔2005〕55号)
55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项目(海域类)审批国家海洋局无《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取消
56国务院批准的用岛项目建筑物和设施登记核准国家海洋局无《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岛字〔2010〕775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国海岛字〔2011〕225号)
57海岛整治修复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国家海洋局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0〕44号)
58海岛整治修复项目验收国家海洋局无《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491号)
59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认定教育部无《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科技查新机构工作的意见》(教技发厅〔2004〕1号)
60地质资料延期汇交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61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核准国土资源部无《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62矿产地储备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矿产地储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28号)
6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国土资源部无《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
64省、自治区、直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国土资源部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65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
66国土资源部科技平台建设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
《关于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基地命名和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72号)
67整装勘查区设置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68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国土资源部无《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69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交通运输部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70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交通运输部无《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71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交通运输部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2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交通运输部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3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交通运输部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和“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74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7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审查国家卫生计生委无《病原微生物实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76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海关总署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取消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77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减免审批海关总署无《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暂行规定》(署税发〔2012〕437号)
78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质检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
79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质检总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
80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质检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81国家级裁判员审批体育总局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
82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PC)中国民航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83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认可中国民航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84航空营运人运输危险品资格批准中国民航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85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资格认可中国民航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86航空安全员资格认定中国民航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87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和改制审核中国民航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
88民用航空器地址编码指配中国民航局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89军工产品储存库一级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公安部
国家国防科工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90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公安部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1一级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公安部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
9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9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中国气象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下放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94商用密码科研单位审批国家密码局无《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F. 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 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10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为二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
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集团内借款金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
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300--21000万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2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务总监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5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超过5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资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汇调剂。集团内各二级公司的外汇调剂由资金部统一办理,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务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
3.利息的减免。凡需要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5.1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5.1万元,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
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作专题报告。
1.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的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公司在银行存款和在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
4.对二级公司在资金部汇出的____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 统计报表
各二级公司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两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两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G. 关于社会福利金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保障其他项目(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逐步进行改革,到目前社会福利在保障范围、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待遇标准、福利资金的筹措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并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它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的作用。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社会福利制度中不适应的情况表现出强烈的改革要求,逐步完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福利制度,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项严峻而艰巨的任务。

1.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完善

(1)社会福利企业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福利生产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依靠社会力量,得以迅速发展,它在解决残疾人就业,改善残疾人生活,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国家创造财富,为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由于社会福利生产发展的某些外部环境发生了变化,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竞争日益加剧,福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处于劣势;“八五”期间,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出台,使一些福利企业举步维艰;价格、医疗、住房、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都超出福利企业内部的消化能力;“三角债”的困扰、国家信贷规模的控制也使福利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所有这些都使社会福利企业面临越来越严重的考验。

就社会福利企业自身来说,企业职工素质普遍偏低。有的福利企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意识落后,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有的基础工作薄弱,规章制度不健全,经济责任制不完善,没有切实的经营战略和长远目标;有的商品经济意识和市场观念不强,在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技术改造、人员培训等方面措施不得力;部分民政直属福利企业内部的“大锅饭”和“铁饭碗”的机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各级民政部门现有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与目前福利生产的发展规模难以适应。管理粗放、管理不适应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福利生产巩固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为此,民政部于1992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管理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有以下几项改革内容:1.加强民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转变职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统一的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民政部门每年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和认定,把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残疾职工定岗和上岗情况以及残疾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作为年检的重要内容;加强福利生产管理费的征收和税收减免金使用的监督工作。2.落实和完善扶持保护政策。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对适合残疾人特别是盲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或调剂给福利企业生产。组织专家论证,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福利企业生产。各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对福利企业贷款利息实行下浮20%的优惠。对福利企业所需原材料,由计划和物资部门保证供应。3.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调整产品结构,开发一批新产品和拳头产品;要发展创汇产品,形成一批外向型企业。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每年从中募委资金中拿出1/3 (1000万元),用于福利企业技改贷款贴息。4.重视人员培养和人才开发,不断提高干部和职工的管理素质和技术素质。6.强化福利企业管理。包括加强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抓好质量管理工作、搞好营销工作等。

(2)公办社会福利机构

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因此首要的问题是覆盖面窄、保障范围小。就拿sos村来说,我国目前在天津、烟台、 齐齐哈尔等地建立了sos村,这三地共收养孤儿400余名;再说儿童福利院,诺大北京仅有两所儿童福利院。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孤残儿童或流落社会或由家庭抚养。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是社会福利发展的终极目标,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国家担保发展社区服务,填补社会福利机构之不足。因此,要发展社会福利机构最根本的是增强国力,这是一个长期任务。

另外,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组织、职权义务、收容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等,除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在第六章第43条作了原则性规定外,国家没有制定单行法规规范这方面的社会关系。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是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缓慢的又一个原因。因此,国家应加强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方面的立法,明确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收容人员的条件,提供哪些保障、解除收容条件、对有条件的收容人员的司法保护等等,用立法形式促进这项事业发展。

(3)社会福利有奖募捐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由各地具体举办,各地将筹集来的资金按规定比例上缴、留成、使用,为地方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1994年12月民政部发布了《中国福利彩票管理办法》,对福利彩票的发行与销售、资金使用、监督与处罚等内容作了规定,使福利彩票的管理与运行有法可依。但是该办法第六章监督与处罚中三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最终影响该办法适用的社会效果。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按照民政部1994年 12月发布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8条第4款的规定:“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但实际上,资金使用仅仅以“定期向社会公布募集资金的收入、支出使用情况”(《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章程》第19条第2 款)的形式告知公民,将会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可信度而失去人们对它的支持。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是由国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社会福利资金的公益活动,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各级社会福利募捐委员会及其职能机构的组成人员除了政府官员外,应该按一定比例吸收社会福利企业、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社区中群众推选出的代表参加,以强化资金收支的透明度和监督,使募集来的资金真正发挥它应发挥的功能。

(4)假肢科研和生产

1979年9月公布的《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 实行假肢标准零部件专业化生产的方案》和《假肢科学研究和新产品研制规划》,为提高我国假肢生产水平,促进假肢生产向现代化发展,保障残疾人使用安全,提高残疾人处理日常生活事务和参与社会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有肢残人755万,他们当中需要安装假肢的约有45万, 需要安装矫形器的约有 14万人,合计约60万人。除民政部门直属的40多家国有假肢矫形器生产单位外,还有属于卫生系统、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及个体私营的约200 家生产企业。(注:张钰:《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中国社会报》1996年7月17日第2版。)这200 家生产企业中有些不具备假肢业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获得了假肢与矫形器的装配营业执照,开办假肢企业,生产不合格的假肢和矫形器;还有人冒充“高级假肢技师”或“高级工程师”,骗取残疾人的信任。这些企业和个人的产品和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假肢行业是为肢残人生产装配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特殊行业。把现代科学技术引入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同时不断提高制作师业务水平,以达到适应现代化水平的标准,已成为事关残疾人生命质量的大事。1997年4月16 日民政部公布了《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正是顺应假肢生产规范化,科学化的需要和残疾人要求而制定的。它对于控制和制裁假肢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将发生有力的保障作用。据《中国社会报》1997年7月8日报导,民政部将成立“全国假肢与矫形器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考试办法”和“考试大纲”,并在年底举行考试。并从明年起将推行注册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制度。

2.职工福利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对职工福利改革幅度较大的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改过去把住宅作为福利进行无偿分配的制度,而将住宅作为商品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运行轨道,使其通过市场交换进入消费领域。这样会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发生重大影响,最终将改革城镇职工生活消费结构。住房制度改革将使职工用劳动收入等价交换所需住房,改变过去高福利、低房租的分配制度造成的种种弊端,反过来又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此外,国家对职工福利基金提取办法也作了适当调整。职工福利基金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按职工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然后用于职工医疗费、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以及集体福利设施等方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基金几经改革,到 1954年基本稳定下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1969年以前按工资总额8%提取;从1969年起, 按工资总额11%提取,并直接计入成本。1992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划基数的通知》规定: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后的14%从成本中提取。当前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提取的办法不合理。目前职工收入结构已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奖金收入已占到收入总数的一半左右,如果按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数额会很小;新老企业因年龄结构比例不同,因此在新企业,因年轻职工多,工资总额偏低,因之提取得少,而在老企业则提取得多,这样实际需要与提取额相差太大;二是使用的范围不科学。由于福利基金提取数额小,因此不能满足职工对基本集体福利设施的需求,例如幼儿园、托儿所、理发室、浴室等;一些不属于福利项目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独生子女补助又从福利基金中开支,尤其是数额庞大的医疗费,挤占了福利基金,使福利基金的使用受到严重影响。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第一,在福利基金提取上,可以采取把职工福利分为共享和变动两部分,共享部分主要用于生活方面的需要,变动部分用于发展需要。共享部分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变动部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这样,经济效益差的单位可保障职工基本福利,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为职工全面发展提供更多福利保障;第二,在福利基金的使用上,应将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的医疗费从福利基金中划出去,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津贴另行安排项目支出;各福利设施工作人员的工资并入职工工资,不应再从福利基金中支付。(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4页。)

3.社区服务的改革与完善

社区服务业是在改革开放中发展起来的新兴社会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

从1987年民政部倡导兴办社区服务业以来,社区服务在全国大中城市已初具规模,到1992年,各类社区服务设施已达11.2万个,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办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到本世纪末,社区服务业要达到如下目标:基本建成条件经济成分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网络。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要以13.6%的速度增长;每千人口拥有的服务网点要有很大增长,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达到26万个;85%以上街道兴办一所社区服务中心,一所老年公寓、一所残疾人收托所和一所以上托幼机构。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H. 公司最近在做内部员工关爱基金的项目,请问这个项目的财务要如何管理呢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可以参考吗

是说公司要提供内部员工关爱基金,专款专用,用于关爱员工么?
看起来应该是属于职工福利的一部分。
目前职工福利费是实报实销的。
你可以设置科目进行单独的核算,不过如果是计提而不是实际支出的话,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税务应该是不认的,需要做纳税调增。
个人感觉关爱基金项目的管理制度,不应该是由财务出的,你们公司关于这个应该会出相应的制度的,财务根据制度进行科目的设置、核算及用款管理。
公司会不会单独设置账户,基金的使用范围是怎样的,审批流程如何?这些详细的规定,您的问题中都没有涉及,仅就您的问题,只能想到这么多。仅供您参考。

I.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第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年度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社科规划办,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第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为凭拨付30%,其余30%为预留经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70%,其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每项2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项1500元,不得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配管理费的比例可为3:2。
2.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3. 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的调研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与课题有直接关系,确需赴国外调研的差旅费,须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4.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5.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因项目研究确需使用计算机,而项目负责人又确无计算机或其所在单位没有配置或无法提供计算机的,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批准后,可以购买一台计算机,其所有权归所在单位。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
6.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7.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条 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其他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和省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下称《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六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帐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对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地方和部门可给予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J. > 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机构所在领域:公益、慈善部门:项目管理部职位:项目官员工作地点::北京招聘人数:1机构名称: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原名称: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职位描述: 1、参与相关公益项目工作,撰写项目报告,监管、跟进项目的具体实施; 2、撰写项目申请书、活动策划书,项目宣传推广资料等; 3、参与项目执行、监督、评估、推广,为项目及机构的发展提供建议; 4、完成其它交办的任务。应聘条件:1、热爱公益慈善事业,熟悉公益慈善行业;2、本科以上学历;3、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意识,吃苦耐劳,工作积极认真、责任心强,学习能力好;4、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强,善于开拓多方面的资源;5、认同本机构发展理念,能与机构共同成长;6、以下条件优先:英语流利,能够自如沟通可胜任口译、英语报告撰写等工作。简历投递:[email protected]机构所在领域:公益、慈善部门:基金管理部职位:会计工作地点::北京招聘人数:1机构名称: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原名称: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职位描述:1、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贯彻执行;2、根据年度财务预算制定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方案,经秘书长批准后贯彻执行;3、审批理事会和秘书长授权范围内的财务收支事项;4、根据会计核算资料,按月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秘书长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核算和监督情况;5、根据年度会计决算结果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6、加强基金会财产物资监管,督促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清查盘点等制度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实物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7、完成交办的其他工作。应聘条件:1、热爱公益慈善事业,熟悉公益慈善行业;2、思维清晰,且具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和协调能力;3、为人真诚、踏实、有责任感,勇于接受挑战;4、会计或经济管理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5、三年以上NGO或企业财务管理或会计管理工作经验;6、熟练掌握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会计实务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熟悉经济法规、财税法规;7、具有较高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知识,能熟练应用财务分析技能,对资金活动、经济运行情况进行有效分析;8...[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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