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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的管理

发布时间:2021-07-23 18:22:27

㈠ 基金会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会是指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1、基金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其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但必须出于捐赠者的自愿严禁摊派。
2、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3、基金会的基金应当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不得经营管理企业。
4、基金会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20%。
5、基金会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助资金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不按原定的协议使用资金基金会有权减少、停止或者收回资助的资金。
6、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
7、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帐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会由其归口管理的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业务活动。
全国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国务院备案。地方性的基金会报中国人民银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查批准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基金会改变名称、合并或者撤销按照申请成立的程序办理。
9、基金会应当每年向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民政部门的监督。
基金会的活动违反以上规定时人民银行有权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置民政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0、以上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负责实施并可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㈡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三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三亿元人民币;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条 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修改章程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 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据职权责令整顿,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再具备本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条 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㈢ 关于基金理财的

基金是1元起投的,不是1分。买1万块钱,除了手续费是没有1万份的。

㈣ 管理基金的基金

是FOF基金

FoF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FoF并不直接投资股票或债券,其投资范围仅限于其他基金,通过持有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它是结合基金产品创新和销售渠道创新的基金新品种。一方面,FoF将多只基金捆绑在一起,投资FoF等于同时投资多只基金,但比分别投资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另一方面,与基金超市和基金捆绑销售等纯销售计划不同的是,FoF完全采用基金的法律形式,按照基金的运作模式进行操作;FoF中包含对基金市场的长期投资策略,与其他基金一样,是一种可长期投资的金融工具。

目前,我国市场上获准发行的FOF共有五个,分别是:招商基金宝、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华泰紫金二号、光大阳光二号,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

㈤ 关于基金的认识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例如,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假设您有一笔钱想投资债券、股票等这类证券进行增值,但自己又一无精力二无专业知识,而且你钱也不算多,就想到与其他10个人合伙出资,雇一个投资高手,操作大家合出的资产进行投资增值。但这里面,如果10多个投资人都与投资高手随时交涉,那时还不乱套,于是就推举其中一个最懂行的牵头办这事。定期从大伙合出的资产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给他,由他代为付给投资高手劳务费报酬,当然,他自己牵头出力张罗大大小小的事,包括挨家跑腿,有关风险的事向高手随时提醒着点,定期向大伙公布投资盈亏情况等等,不可白忙,提成中的钱也有他的劳务费。上面这些事就叫作合伙投资。

将这种合伙投资的模式放大100倍、1000倍,就是基金。

这种民间私下合伙投资的活动如果在出资人间建立了完备的契约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未得到国家金融行业监管有关法规的认可)。

如果这种合伙投资的活动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允许这项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这就是发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现在常见的基金。

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

㈥ 关于基金的基础知识

1、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2、基金的分类

按募集方式分: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按基金的用途分:(1) 证券投资基金(2) 创业基金(3) 对冲基金

3、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

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契约型投资基金

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基金平衡型投资基金

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指数基金股权证基金等;

根据投资货币种类,投资基金可分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欧元基金

根据资本来源和运用地域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国际基金海外基金国内基金国家基金区域基金


基金术语解释大全:

基金交易类术语:

1、基金成立日

基金成立日是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2、基金募集期

基金募集期是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

3、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是指基金发行成功,并通过一段时间的封闭期后,称作基金的存续期。

4、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是指基金发起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5、基金开放日

基金开放日就是可以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销户、挂失、过户等等一系列手续的工作日。对于一只开放式基金来说,并不是在任何一个工作日都可以进行交易,因此,规定每周的某几个工作日进行交易,这几个工作日就称为开放日。

6、基金认购

基金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单位的过程。通常认购价为基金单位面值(1元)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投资者认购基金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

7、基金申购

基金申购是指投资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选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开设基金帐户,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申购基金单位的数量是以申购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的,具体计算方法须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在基金销售文件中载明。

8、基金转托管

基金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同一基金在不同托管点(不同销售商及同一销售商的不能通存通况的城市或分行)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托管机构变更的操作。

9、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本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后,可直接自由转换到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单位,再申购目标基金。

10、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遗产继承、捐赠或司法执行等原因引起的基金单位持有人的变更行为。基金非交易过户包括遗产继承、捐赠和司法执行。


►基金费用类术语

1、认购费

认购费,指投资者在基金发行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时所交纳的手续费,目前国内通行的认购费计算方法为: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费费率通常在1%左右,并随认购金额的大小有相应的减让

2、申购费

申购费是指投资者在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基金处于申购开放状态期内,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时所支付的手续费。我国《开放式投资基金证券基金试点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目前申购费费率通常在1.5%左右,并随申购金额的大小有相应的减让。

3、赎回费

基金赎回费是指在开放式基金的存续期间,已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单位时所支付的手续费。我国法律规定,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各基金规定的赎回费收入的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只扣除较少的手续费后,大部分会归基金所有;有的规定全部或大部分用作手续费,而不归或只将少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4、巨额赎回

巨额赎回是指当开放式基金的当日净赎回量(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基金规模的10%。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全部赎回

当基金管理公司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即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投资人的利益没有影响。

部分延期赎回

基金管理公司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可能引起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等情况下,可以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5、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是指支付给实际运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基金管理人的费用,也就是管理人为管理和*作基金而收取的费用。

6、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提供服务而向基金收取的费用。托管费通常按照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计算并累计,按月支付给托管人。此费用也是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不须另向投资者收取。

7、基金转换费

指投资者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在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投资所需支付的费用。基金转换费的计算可采用费率方式或固定金额方式;采用费率方式收取时,应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费率不得高于申购费率。通常情况下,此项费用率很低,一般只有百分之零点几。

8、基金运营费

基金运营费指的是在基金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通常是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因此会降低基金净值。主要的基金运营费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持续销售法、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召开持有人大会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运营费用等。



㈦ 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在英国称投资管理公司,在美国称基金管理公司,在日本多称投资信托公司,在我国台湾称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但其职责都是基本一致的,即运用和管理基金资产。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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