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如何进行收益分配
(1)确定收益分配的内容。确切地说,基金分配的客体是净收益,即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费用一般包括: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支付给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费用、基金设立时发生的开办费及其他费用等。一般而言,基金当年净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净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收益和费用数据都须经过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方可实施分配。
(2)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时间。一般而言,每个基金的分配比例和时间都各不相同,通常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基金契约或基金公司章程中事先载明。在分配比例上,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基金必须将净收益的95%分配给投资者。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在分配时间上,基金每年应至少分配收益一次。
(3)确定收益分配的对象。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其收益分配的对象均为在特定时日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通常需规定获得收益分配权的最后权益登记日,凡在这一天交易结束后列于基金持有人名册上的投资者,方有权享受此次收益分配。
(4)确定分配的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①分配现金。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②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③不分配。既不送基金单位,也不分配现金,而是将净收益列入本金进行再投资,体现为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的增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仅允许采用①种形式,我国台湾省则采用①和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而美国用得最多的方式却是①和②。
(5)确定收益分配的支付方式。这关系到投资者如何领取应归属于他们的那部分收益的问题。通常而言,支付现金时,由托管人通知基金持有人亲自来领取,或汇至持有人的银行账户里;在分配基金单位的情况下,指定的证券公司将会把分配的基金单位份额打印在投资者的基金单位持有证明上。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尽管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通常能使投资者以较低的风险(比股票低)获得较高的收益(比债券高),但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未来收益是不作任何保证的。事实上,某些基金由于管理人运作不成功,也会发生收益极低甚至亏损的情况。
『贰』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哪些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5、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6、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7、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9、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叁』 基金持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肆』 基金份额的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基金投资人选择投资基金产品,是希望得到一种金融增值服务,投资收益无疑是吸引投资人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作为专门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经营好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合理的回报;而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就是分享基金财产的收益,取得基金投资的红利。因此,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当出现导致基金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约定情形时,依法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属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极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因此,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这一规定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而依照本法第72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价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这一规定进一步保证了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的实现。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这一规定表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形式参与一些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行使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这一规定赋予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的权利。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为此,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基金份额持有人查阅。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不断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与基金价额持有人的沟通和交流,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项明确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诉讼地位,赋予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指明了基金价额持有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指除前面具体列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7项法定权利外,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法定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监督基金经营情况的权利;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持有基金份额一定年份后赎回时可享有免交赎回费用的权利等,就属此类。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同样也得到法律的保护。
『伍』 基金持有人享有基金有以下哪些法定权益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区别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
3、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又被称为伞型基金,是指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子基金之间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一种基金结构形式。
(2)保本基金。是指通过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技术,保证投资者的投资目标是在锁定下跌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3)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 Open-ended 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4)QDII基金。是一种以境外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区域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可以用人民币或美元等外汇进行认购和申购,在承担境外市场相应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QDII基金与普通证券投资基金的最大区别在于投资范围不同。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本公司将根据销售适用性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
保守型投资人只能匹配低风险等级产品。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等,这些费用由基金承担。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还可按不高于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八)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三)、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五)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基金的风险。
四、服务内容和收费方式
我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定额定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我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五)电话咨询、电话自助交易服务。
(六)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一)资金账户的开设
投资人要通过本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首先须在本公司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办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手续 。
(二)开放式基金账户开设
1、投资人首次投资某开放式基金,应开立该基金的基金账户;已在其他网点开立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在本公司网点投资该开放式基金,需登记已有的基金账户。
2、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网点代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或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手机交易委托自助操作自助开设基金账户。( ETF、LOF的交易需要沪深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且ETF和LOF的场内申赎,需要A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和A股账户均须柜面开立账户。)
3、投资人通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代销网点代销柜台办理基金账户的开设,开户时提供资料如下:
机构投资人: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4)授权委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填写一式两联《基金代销业务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简称《开户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个人投资人: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基金公司的要求为准)及复印件;
(2)填写并签署一式两联《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3)个人投资人委托他人代办时,授权委托人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开放式基金交易
投资人开户成功后,可以通过柜台委托、网上交易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电话委托、易阳指手机交易委托等方式进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 ETF申赎只能通过柜台和ETF组合交易系统进行委托。)
(四)注意事项
1、交易时间安排:基金发行募集期内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日/基金发行成功后每个基金开放日9:30至15:00(11:30—13:00只接受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易阳指手机交易委托)。
2、投资人必须完成《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以及《开放式基金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后方可进行基金认购、申购等交易申请。
3、本公司仅作为代销机构受理各项基金业务的申请,受理申请不代表该业务申请符合业务规则,同时不代表该项业务申请已经成功,请投资人委托前仔细阅读相关公告和法律文件,确保业务委托符合业务规则及基金公司公告,业务申请是否成功由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决定,以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以在申请受理后进行查询。
4、本公司所提供的基金信息供投资人参考,投资人有通过第三方核对信息的义务。
六、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回复,不能当日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对于非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在顺延的第一个工作日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网址:www.csrc.gov.cn
联系电话:021-50121020
传真:021-50121047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
邮编:200135
中国证券业协会
网址:www.sac.net.cn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金融街富凯大厦B座二层
邮编:100140
传真:010-66575896
电话:010-58352888(中国证券投资者呼叫中心)、www.sipf.com(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
(三)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核实我公司基金销售资格。
『陆』 什么是基金收益
红利:是基金因购买公司股票而享有对该公司净利润分配的所得。一般而言,公司对股东的红利分配有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两种形式。基金作为长线投资者,其主要目标在于为投资者获取长期、稳定的回报,红利是构成基金收益的一个重要部分。所投资股票的红利的多少,是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组合的一个重要标准。
股息:是指基金因购买公司的优先股权而享有对该公司净利润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比例事先规定的,这是股息与红利的主要区别。与红利相同,股息也构成投资者回报的一个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管理人选择投资组合的重要标准。债券利息:是指基金资产因投资于不同种类的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金融债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由此可见,债券利息也是构成投资回报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买卖证券差价:是指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而形成的价差收益,通常也称资本利得。存款利息:指基金资产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这部分收益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个组成部分。开放式基金由于必须随时准备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必须保留一部分现金存在银行。其他收入:指运用基金资产而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额,如基金因大额交易而从证券商处得到的交易佣金优惠等杂项收入。这部分收入通常数额很小。确定收益分配的内容。
『柒』 基金收益的基金分配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金面值;
(5)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分配应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6)单个基金账户中不得对同一基金同时选取两种分红方式;红利再投资部分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基金收益一般应作如下分配:
(1)确定收益分配的内容。确切地说,基金分配的客体是净收益,即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这里所说的费用一般包括: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支付给托管人的托管费、支付给注册会计师和律师的费用、基金设立时发生的开办费及其他费用等。一般而言,基金当年净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资当年净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收益和费用数据都须经过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方可实施分配。
(2)确定收益分配的比例和时间。一般而言,每个基金的分配比例和时间都各不相同,通常是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基金契约或基金公司章程中事先载明。在分配比例上,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基金必须将净收益的95%分配给投资者。而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在分配时间上,基金每年应至少分配收益一次。
(3)确定收益分配的对象。无论是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其收益分配的对象均为在特定时日持有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通常需规定获得收益分配权的最后权益登记日,凡在这一天交易结束后列于基金持有人名册上的投资者,方有权享受此次收益分配。
(4)确定分配的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①分配现金。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②分配基金单位。即将应分配的净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这种分配形式类似于通常所言的“送股”,实际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资本总额和规模。③不分配。既不送基金单位,也不分配现金,而是将净收益列入本金进行再投资,体现为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的增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仅允许采用①种形式,我国台湾省则采用①和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而美国用得最多的方式却是①和②。(5)确定收益分配的支付方式。这关系到投资者如何领取应归属于他们的那部分收益的问题。通常而言,支付现金时,由托管人通知基金持有人亲自来领取,或汇至持有人的银行账户里;在分配基金单位的情况下,指定的证券公司将会把分配的基金单位份额打印在投资者的基金单位持有证明上。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尽管基金通过组合投资分散风险,通常能使投资者以较低的风险(比股票低)获得较高的收益(比债券高),但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未来收益是不作任何保证的。事实上,某些基金由于管理人运作不成功,也会发生收益极低甚至亏损的情况。
『捌』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基金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不是管理人能决`定事。是在运作中有没有赚钱的问题。
『玖』 请问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是如何分配的啊
您好,我先给您解释几个概念,这几个概念你搞明白了,差不多就知道基金收益是如何分配的了
基金收益是指基金资产在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自身价值的部分。具体地说,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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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是指基金收益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权益登记日
权益登记日是基金管理人进行红利分配时,需要定出某一天,界定哪些基金持有人可以参加分红,定出的这一天就是股权登记日。
除息日
除息日是权益登记日(T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T+1日。
红利再投资
红利再投资是指将投资者分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基金单位这实际上是将应分配的收益折为等额的新的基金单位送给投资者。
所以这样你应该大概明白了吧,如果还是不很明白可以到金基网问基金分析师,祝您投资愉快!新年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