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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演示利率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24 09:26:28

保险公司万能账户管理规定

停的问题,不是他家一种,凡不符合保监委规定的都要停止。
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规范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业务发展,我会修订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的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附之《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3〕67号)之《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废止。
三、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备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
2007年10月1日前,各公司按照原规定报备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并可以执行原规定有关要求。2007年10月1日后,投资连结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进行投资账户评估、投资单位定价和提取责任准备金;万能保险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设立万能账户、决定结算利率和提取责任准备金。2007年10月1日后,不符合本规定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不得销售。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和团体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五、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万能账户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万能账户进行管理和利率结算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七、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八、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九、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子万能账户。
十、保险公司在同一个万能账户中采用不同结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证利率时,对应的操作方法应当完备、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贯性原则。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保持结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费用的收取
十二、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三)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四)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五)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万能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四、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50%第二年25%第三年15%第四、五年10%以后各年5%
十五、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5%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八、团体万能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九、万能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10%10%
第二年9%8%
第三年8%6%
第四年7%4%
第五年6%2%
第六年5%0
第七年4%0
第八年3%0
第九年2%0
第十年1%0
第十一年及以后0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退保费用
第一年10%
第二年8%
第三年6%
第四年4%
第五年2%
第六年及以后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万能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部分持续奖金
二十四、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
二十五、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阐述。
第六部分现金价值与责任准备金
二十六、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二十七、责任准备金由账户准备金及非账户准备金两部分构成。
一)账户准备金等于准备金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为确保未来对保单账户之外的理赔、营业费用、持续奖金等支出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保险公司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决定是否提取非账户准备金及提取方法。
保险公司可以参照下述现金流折现方法计算非账户准备金,具体步骤如下:
1、预期在未来的每个时间段内,保单账户以外的现金流(包括所有保证和非保证保险利益的现金流);
2、若预期的净现金流在未来的某些时间点为负值,则从最远的负值点(n)往回,按如下递推公式计算:
其中:
1)时间段最长为一年。
2)为t时刻的责任准备金,t=0,1,n-1。
3)为[t-1,t]时间段内的净现金流,t=1,2,n。
4)为相应项目在t时刻的精算现值。
使用上述现金流折现方法时,应遵循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选取精算假设,其中折现使用的利率应以保险公司预计回报率为基础,但不得高于5%。
二十八、责任准备金的其他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对万能保险的保证利益提取适度的责任准备金。
二)责任准备金应逐单计算。但是,若保险公司认为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无实质性差异,经保监会批准,也可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合众财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条款(部分)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终止,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在收到申请书之日的现金价值(见释义9.1)。在本主合同结算日和结算公布日期间我们不受理解除合同的申请。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见释义9.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日二十四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根据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4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毒品,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8)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见释义9.3)(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9.4)(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发生身故的。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本主合同终止。
经我们同意,您申请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如被保险人在自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我们对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2.5保险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后;
3)本主合同因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3基本保险金额
3.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的寿险保障的金额。若该金额经本主合同其它条款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如果您为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其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上限。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10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为5万元人民币。
3.2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规定已支付了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9.5)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本主合同生效一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申请一次。
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若您持续按时交纳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险费达5年以上且被保险人已年满55周岁,您可随时申请将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1000元。
5.1保险费的类别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与追加投资保险费。
5.2期交保险费
本主合同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每期期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0元,且为100元的整倍数。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方式为终身交费。
您按照本主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于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5.3期交保险费的缓交
您支付首期期交保险费后,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的,您可选择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您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所交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保单年度。
5.4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您于本主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每年均在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的,则自第四保单年度起,您于约定的交费日期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的,我们同时将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2%作为持续交费特别奖励计入个人账户。
5.5追加投资保险费
您按照本主合同的规定支付当期的期交保险费后,经我们同意,可随时支付追加投资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每次支付的追加投资保险费不得低于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倍数。
5.6保险费的分配和初始费用的收取
您交纳的每期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投资保险费,经我们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费用(见释义9.7)后,计入个人账户。
每期期交保险费0-4000元的部分超出4000元的部分
第一期55%8%
第二期40%8%
第三期15%5%
第四期10%5%
第五期10%5%
第六期-第十期4%2%
第十一期以后2%2%
每笔追加投资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5.7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主合同为被保险人承担的身故保障利益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对于本主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中止后复效,我们按照本主合同生效日或复效之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6个人账户价值
6.1单独投资账户
单独投资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的投资账户。单独投资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单独投资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6.2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主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账户。
6.3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已经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加上您已经交纳的追加投资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减去应交的风险保险费。
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累积。我们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结算一次,并将该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您后续交纳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追加投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根据本条款(5.4)约定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的,该奖励金额将按照本主合同约定计入个人账户。
我们将于每月月初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本主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如果您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将于领取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6.4个人账户价值利息
个人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主合同每日24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个人账户价值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个人账户价值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结算利率;在本主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6.5结算利率
每自然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万能保险单独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6.6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计算本主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
6.7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在申请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个人账户价值领取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每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该手续费将直接从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
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以及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均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1000元。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宽限期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的,本主合同有效。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的,自该结算日当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给付保险金时,从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于收取保险费的同时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7.2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主合同另有约定外,您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的,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我们对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在本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个人账户价值将予冻结并不计算利息。
7.3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如果您从未提出解除合同申请且从未办理过合同解除手续,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收到保险费后,按照本主合同宽限期的实际天数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宽限期开始日至复效申请日的经过天数以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9.8)按日复利计算);并按照复效之日至下一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扣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Ⅱ 平安保险怎么能看到利率演示图

没有利率演示图表,根据相关规定,分红保险有分红演示图表,万能保险,有保单价值图表。
根据规定,代理人为客户制定具体的保单规划时,必须出具保险公司官方的演示图表,也就是计划书,计划书中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建议客户投保之前,都需要向代理人索要建议书,并要求代理人对其中的文字说明和数据释义。

Ⅲ 生命人寿的分红保险的演示利率是多少

如果是严格按保监会的演示利率,低中高利率分别是2.5%、4%、6%。但是很多公司的演示利率调高了很多,据说最高的演示利率有10几个点,纯粹是不负责任。教你一个方法,你把第一年的分红除以他第一年的现金价值就知道他演示利率是多少了。

Ⅳ 保监会规定分红型保险假定演示利率是多少

保监会规定的分红保险假定演示利率需要分为两个方面来解释。

  1. 分红型寿险:假定演示利率为3.5%(低)、4.5%(中)、6%(高)。

  2. 万能险:假定演示利率为2.5%(低)、4.5%(中)、6%(高)。

所以,你可以根据你所购买的不同具体险种来看即可。

Ⅳ 保监会对万能险的结算利率有规定吗

保哥说保险,专注保险测评!新鲜出炉,想要了解36款万能险和其他热门的100款保险产品的可以先收藏。

银保监会只规定了保底利率的浮动区间,1.75%—2.5%区间。对于实际结算利率,跟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以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利率公布为准。由于万能险的产品形态复杂,很多人会被代理人用演示利率忽悠,下面教大家怎么看万能险的利率。

万能险,是一种集投资收益、身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于一身,一张保单多重保障的保险险种。万能险又能给人保障还能为人理财,所以这类产品很受关注,那么这类产品真的有这么好吗?这款产品也不见得就一定是好的,还没有达到很好的保障全面,往往也会有这样的问题:

比如需要交的保费很贵,但是性价比又不高,往往万能险里面的保险产品比单独购买相同保障的产品价格还要高很多;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保障问题,保障看起来齐全,但能得到的保障额度却都不够高,买保险要买保额高的才有意义,过低的保额是没有什么用的;这只是其中两点,还有这几点也不得不知道,篇幅有限,想了解的直接点击原文查看

下面就说说万能险的收益情况是怎么样的,按照目前的情况来说,万能险的保底利率一般不低于1.75%,但也不会高于3%,超过保底利率的那一部分收益的具体情况是视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的,基本很难确定具体的收益量。综合这些条件来看,万能险这类产品的收益不太让人看好,还远远比不上理财功能会专业设置的年金险。正好我这里有之前帮家人整理的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分享给大家参考一下。

综合来说,万能险具备保障和理财的功能,是保险界的多功能产品,一般来说,看起来功能越多的保险产品,能给到我们的保障就越不专业。保险应该这样去搭配:首要考虑配齐保障类的保险产品,再去考虑理财的问题。

Ⅵ 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连保险的演示利率到底有多高

演示利率,主要看计划书中的数据。
而计划书中的数据,都是按照保监会的统一要求,演示数据都是统一费率,仅供客户参考而用。

Ⅶ 保险公司红利演示表上的结算利率是如何定的

演示利率只供客户参考,保监会要求不超过5%.
中国保监会公布,08年红利最高的是中国太平洋,5.24%;人寿3%,平安1.75%

Ⅷ 平安保险利益演示表

没有利率演示图表,根据相关规定,分红保险有分红演示图表,万能保险,有保单价值图表。
根据规定,代理人为客户制定具体的保单规划时,必须出具保险公司官方的演示图表,也就是计划书,计划书中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建议客户投保之前,都需要向代理人索要建议书,并要求代理人对其中的文字说明和数据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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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各个保险公司反红利率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利益演示中不能出现任何演示利率等比例性指标,因此客户在分红产品说明书中只能看到高、中、低三个档次的分红水平,而不能按照6%、4%、3%来演示红利的累积利率了。但是广大投保人必须注意:尽管大家都关心哪家公司哪个产品的红利更多,实际上如果仅仅根据过去几年分红情况来演示未来收益存在很多的局限性。
哪一险种、哪一公司在过去几年给客户分配了更多红利,显然是购买分红类保险客户最为关心的问题。
然而,由于各公司各险种结算方式的差异性、复杂性和非透明性,使依据各险种过去几年实际分红状况对比结果具有极大的片面性和误导性。原因如下:
1、各公司各分红类险种结算方式的复杂性及相关资料的非透明性,使短期实际所得红利失去比较价值。
只要我们收集比较各保险公司保障内容相近的各种分红险的产品说明书,就不难发现,在相同假设红利率条件下,各险种的短期所得红利(三五年内)差异极大;而二三十年后的累计红利却基本相同。
对于这种现象,有着多种不同的说法。
有人说是因为一些公司或一家公司中的某些险种,相关费用由后期分摊,使投保这一险种客户的初期所得红利在账面上得到更多的展示;
也有人说是因为相关险种保障部分的各种准备金提取后置导致的结果;
更有人说是因为有些公司采取保额分红方式,客户无法将短期红利提现,故意将未来可能的红利前置,以扩大实际投资收益,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
由于相关险种结算方式的非透明性及保监会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布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水平,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与其它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进行比较。使我们对以上种种说法无法给出正确的判断。
也正因为这种不透明性,使短期实际所得红利失去比较价值,因此,购买分红类保险更需要关注的是各家保险公司过去的长期投资状况!
2、各公司各分红类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不同,客户的保险利益也各不相同。
目前各家公司分红类保险的分配方式主要有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两种。现金红利客户可以随时领取;保额红利只有在客户发生人生风险时才可以领取,因此,在相同投资收益条件下的投资报告中,现金红利和保额红利并不是相等的。
以0岁女性购买30年期的平安鸿盛保险为例,假设现金红利是100元,转换成保额红利时(购买交清增额)就是440元,是现金红利的4.4倍。需要说明的是,各险种、各年龄断现金红利转换成保额红利时的额度是各不相同的,至于这里所遵循的转换规则,我们却无法知道。
3、分红类险种的保障内容各不相同,使它们之间的比较变得更加复杂。
几乎所有分红类保险都是由“保险保障”和“保单红利”两部分组成。在同一家公司中,某一分红险给予的保险保障越多,相应的保单红利自然越少;在对不同公司分红类保险进行比较中,除了考虑这一因素外,还应该考虑相关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以上种种原因使分红类保险未来收益预测变得很难。如果我们不能全面分析各种相关因素,很容易导出错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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