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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我国灾害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

发布时间:2021-07-24 11:18:01

㈠ 建立我国地质灾害保险机制探讨

白雪华胡小平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我国是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危害大。地质灾害保险具有心理作用、补偿作用、救灾作用、缓冲作用等。我国现行的地质灾害经济补偿机制存在一些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参照日本地震保险的经验,提出了建立我国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地质灾害经济补偿保险

1地质灾害保险的必要性及作用

我国是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危害大,严重制约着灾害多发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尽管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我国抗御和减轻灾害的机制与技术方法不断完善和进步,并在地质灾害防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地质灾害预报的时间、空间、强度的精确度方面,由于受到技术、资金、物资等诸多因素制约还远远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即使这些对策今后达到非常完善的程度,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损失。正是由于地质灾害的客观存在与地质灾害损失的不可避免性,所以,在地质灾害救灾中,经济补偿对策是必不可少的。

事实上,建立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用以应付地质灾害风险损失,是促进社会生产发展所必需的。目前常见的灾害补偿方式有三种:一是国家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的总预备金;二是企业或家庭提留的应急资金;三是保险业以契约形式筹集的保险基金。这三种形式各有特点,互相补充,缺一不可。但相对来说,保险形式更为合理、可靠。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依据损失分摊等原则,在科学测算各种危险损失概率的基础上,通过契约取得保险费建立的,它具有实力雄厚、赔偿及时、补偿充分、保障面广等特点。正因为如此,用保险形式补偿各种灾害风险损失是当今世界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保险基金正成为国家后备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起主导作用。

地质灾害保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作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安全需求日益突出。地质灾害保险正好可以满足这一需求,它以合理的保费向处于地质灾害危险之中的广大保户提供可靠的经济保障,解除保户的后顾之忧。

(2)补偿作用。参加地质灾害保险可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也可以使国民经济发展保持连续与稳定。

(3)救灾作用。地质灾害的范围广、损失大,所以影响也大,如果经济补偿跟不上,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及时、充分的经济补偿在安定民心、配合救灾抢险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

(4)缓冲作用。如果地质灾害损失主要由财政负担,一旦发生较大的灾害,必然会对当年以至未来几年财政收支平衡造成影响。如果灾害损失由保险业承担一部分,不但减轻了地质灾害对财政的直接冲击,同时由于保险补偿的及时与充分,又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对财政的间接冲击。

2我国地质灾害经济补偿机制的现状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地质灾害补偿机制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改革开放之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相继设立了保险机构并开办了地质灾害保险业务。这些公司开办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基本做法是将塌陷、崩塌、泥石流等保险责任列在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承保。迄今为止,没有哪一家公司有一个专门的地质灾害保险条款。这是需要认真研究的。

其一,承保地质灾害责任是不对等的。现行的财产综合保险条款是从火灾保险的发展而延伸过来的。伴随着世界工业革命的完成,火险责任的范围才逐步扩大。到本世纪初,世界各国的火灾保险相继扩展到承保洪水、暴风雨、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责任。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实施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和自愿火灾保险条款,也把洪水、暴风雨、塌陷、崩塌、泥石流等责任列为保险责任予以承保。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后的财产险条款仍然沿袭了20世纪50年代的做法。这足以说明现行的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但有一点值得深思的就是传统的火险,其保险费率的确定是根据标的遭受火灾的危险程度确定的。甲地财产与乙地财产所处的险位不同,其费率标准也不同。火险责任扩展到地质灾害责任之后,由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很难确定标准的险位,故其费率标准基本上还是参照传统火险的费率档次。从而形成了承保地质灾害责任的不对等性。

其二,我国地域辽阔、幅员广大,各地遭受地质灾害的概率十分悬殊。可目前的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的费率从全国范围来说都差不多,不管该地区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多大,也不管被保险人有没有这个保险需求,条款、费率基本上都是统一的,这是不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我国的地质灾害保险机制,不妨借鉴一些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经验。

3日本地震保险

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居民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与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严格区分开来,前者实际上被定性为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混合型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担保险责任;而后者则被定性为商业性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

3.1日本家庭财产地震风险的保险

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业务先由民间保险公司承保,然后再全部分给由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地震再保险公司;该公司除自留一部分外,按各保险公司承保的财产保险的市场份额分给各保险公司;超出再保险公司与直接承保限额的部分由国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目前,日本政府家庭财产的地震风险是以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承保的。具体做法是:750亿日元以下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承担,750亿日元至8186亿日元的损失由民营保险公司和政府各承担50%,8186亿日元到41000亿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担95%,而民间承担5%。

日本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保的。由于受政府财政能力和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限制,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采取限额保险方式。其保险金额限定为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30%~50%。也就是说,已经投保了地震附加险的家庭财产即使发生了全损,作为被保险人的居民家庭从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获得的保险赔偿只相当于实际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损失的全部。

由于不同地区和不同建筑物地震风险的大小不同,日本家庭财产地震保险的保险费率是分地区和按建筑物的结构分别计算的。

在日本,政府的财政地震损失补偿基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政府作为再保险人所取得的再保险费收入;二是由国家财政投入的资金。

3.2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

与家庭财产不同,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是商业性的保险。其承保主体只是民间保险公司,而政府并不作为承保主体参与其中。因此,地震发生后企业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完全由民间保险公司承担,而政府并不承担。

虽然政府对企业财产部分的地震风险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政府不介入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其介入的途径有二:一是对保险公司经营险种的审批;二是检查和控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系数(Sovencymargin)。政府监管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系数对其风险与偿付能力的对比关系作出判断。当判断的结果为风险超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经营已经处于不稳健状态时,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地震保险乃至全部保险的经营活动加以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以保护被保险企业的利益。日本的企业财产地震保险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民间保险公司单独承保的。由于民间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限额承保方式。

4我国建立地质灾害保险的对策

(1)建立和集聚地质灾害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以丰补歉。

为了有效地抗御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和集聚专门用于应付地质灾害的保险基金。保险公司的地质灾害保险费收入要单独建帐,单独核算,除当年发生的地质灾害保险赔款和核定的各种费用开支外,如有结余,要逐年积累起来,并通过资金运用,实现保值增值,以增强国家和社会的后备力量,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做到专款专用,提高我国抗御地质灾害的经济实力。

(2)把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与企业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严格区分开来,政府只对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还比较低,政府所能拿出的财政性地质灾害补偿资金更为有限。因此,我们也必须将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与企业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严格区分开来,政府的财政性补偿基金只能集中用于对居民家庭因地质灾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这样做有利于集中使用有限的财政性补偿资金,保障居民家庭在地质灾害损失发生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这不仅体现了人本主义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也避免了由于保障范围过大所导致的财政负担以及由此引起的纳税人税赋的加重,尤其是避免了因有限财政性补偿资金的分散使用所带来的补偿效率的降低。

(3)尽可能降低居民家庭财产地质灾害保险的费率水平,并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的居民家庭财产实行差别费率。

尽可能降低地质灾害保险的费率水平的依据是对多数居民家庭和政府财政两个方面的承受能力的综合考虑,而实行差别费率则是因为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的财产的地质灾害风险大小不同。尽可能降低费率有利于减轻居民家庭的保费负担,可以提高其参与地质灾害保险的热情,从而扩大保障对象的规模和覆盖面。同时,适当收取保费又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使政府参与的地质灾害保险与政府救济严格区别开来,有利于发挥保险补偿的优势。根据保险标的地质灾害风险的差异实行差别费率,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不同地区居民家庭投保地质灾害保险的积极性,增加地质灾害风险保费的总量,增强政府对地质灾害损失的偿付能力;同时可以在更大的地域范围分散地质灾害风险,避免因承保风险过于集中导致保险损失累积总量超过地质灾害保险基金储备规模,出现严重的地质灾害损失已经发生而政府却无力按预定责任进行赔偿的局面。

(4)对于企业财产的地质灾害风险政府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经营企业财产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要实施必要的管理

由于严重的破坏性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企业财产损失可能十分巨大,受损企业的财产损失能否得到补偿以及补偿的程度如何,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否得到尽快恢复,而且也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政府必须介入企业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对经营企业财产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要实施严格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公司企业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审批,只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保险企业才有权经营企业地质灾害保险业务;二是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以便将保险企业经营地质灾害保险业务的规模限定在其实际偿付能力之内。

(5)设立独立的地质灾害保险险种。

我国尤其是目前地质灾害多发地区大多数的居民家庭收入水平较低,对保险费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加之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多数居民家庭没有投保财产保险。鉴于此种情况,为了扩大地质灾害保险的投保比例,使更多的居民家庭都能获得地质灾害保险保障,同时又不增加居民家庭的保险费支出负担,对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保险设立独立的险种,在既定承保限额内单独承保居民家庭财产的地质灾害风险。居民家庭可以不必投一般家庭财产保险,即可直接投保地质灾害保险。考虑到一些特别贫困的居民家庭尤其是落后地区特别贫困的居民家庭交付保险费的困难,中央政府可以从财政地质灾害保险专项基金中划出一块来用于这些家庭地质灾害保险费的减免。

㈡ 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化的回顾

信息化工作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得到了比较广泛地应用,主要是基于空间数据库的地理信息系统,既包括了地理信息系统的通用功能,同时提供了基于地质灾害专业应用的特殊功能,如钻孔数据综合管理,地下水资源、环境、灾害评价系统,空间信息虚拟三维可视化系统,以及基于网络的空间信息发布系统等。这些功能的开发,大大提高了地质灾害信息应用的潜力,为今后进一步的信息开发奠定了基础,并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空间数据库建设方法、工作流程、文档编录和成果表达方法,具备了信息系统建设的综合能力。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不仅促进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进展,而且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1.2.1 主要成果

(1)数据库建设初见成效,数据资源积累程度逐步提高

近几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水工环地质信息化工作已经从单一的数据库建设和简单的软件开发,逐步过渡到建立适用于地质专业领域进行多元数据处理和分析的空间数据库建设和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展了1∶500万~1∶600万的各类水工环地质专题信息空间数据库建设、1∶50万~1∶100万的分省地质环境空间数据库建设、1∶5万全国重点城市和经济区地质环境综合空间数据库的建立工作,以及1∶20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地质灾害调查数据库、矿山环境地质调查数据库和地下水动态监测数据库等的建设工作。

一大批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的基础性地质数据库已经建立或正在建设,为地质灾害防治的信息化工作提供了基础性地质数据的坚实基础,如:1∶500万、1∶250万、1∶50万、1∶20万、1∶5万数字地质图空间数据,1∶20万水文地质空间数据,1∶600万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空间数据,全国矿产地数据,全国重砂数据,全国同位素地质测年数据,全国1∶20万~1∶500万区域地球化学数据(39~45个元素),全国1∶20万~1∶100万区域重力调查数据,全国1∶20万~1∶100万航空磁测数据,全国航空电磁数据,全国航空放射性数据,航空遥感影像数据、全国地质工作程度数据,全国矿产储量数据。

(2)各类应用系统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得到应用

随着各类环境地质工作项目的开展,与之配套的信息化工作也在逐步深入地进行。正在建设的信息系统有:全国县(市)地质灾害调查数据库系统,全国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数据库系统,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系统,全国矿山环境地质调查信息系统等。在应用系统开发方面,利用各类基础软件和工具开发了适用于不同目的的各类系统,如: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预警分析系统,区域地质环境评价系统和多种专项系统,环境地质调查野外数据采集系统,首都地区地下水与环境调查评价信息系统,长江三角洲地区地下水资源和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数据库与信息系统等。这些系统的开发和建立,大大提高了信息技术在水工环地质专业领域的应用水平,从某种程度上说,极大地促进了水工环地质工作的发展。遥感技术也在部分重点地区得到了初步应用。

(3)网络建设基础框架已经形成

在网络系统建设方面,建成了与国际互联网直接连接的中国地质环境信息网站,初步形成了水工环数据中心的总体框架,对水工环地质领域的信息化工作,起到了有力的基础支撑作用。

(4)信息标准化工作开始走上正轨

为配合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已经新编或修订了相关的“信息化工作指南”和“数字化标准”,主要包括:《地下水资源数据交换格式标准》、《水文地质钻孔数据交换格式标准》、《区域水文地质调查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南》、《区域环境地质调查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南》、《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库格式标准》、《县(市)地质灾害调查数据库格式标准》、《水工环空间数据库图例标准》等。这些文件的推出,为水工环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促进了水工环信息标准化的进程。

11.2.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数据库建设分散,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积累程度仍待进一步提高

与信息技术处于先进地位的国家相比,我国的数据库系统建设在规模和技术手段上均有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数据集成和管理方面,先进国家的地学空间信息与其他信息一起,已经进入到大型分布式GIS系统与Internet网络上的应用,实现了空间信息的集成管理和信息共享,而在我国的地学领域则起步较晚,没有集中统一的数据管理体系和一体化综合应用模式。

(2)标准化进程缓慢,宣传贯彻力度不够

我国的信息标准化工作尽管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但是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水工环地质信息标准化体系。涉及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的信息化标准尤为匮乏,在地质灾害领域尚没有统一完善的数据模型和数据应用规则。已有的各项标准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和不同的项目中制定的,无法满足今天全国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地质信息进行综合、集成管理的需求。实现信息综合、共享的关键技术标准依然落后。信息化建设的标准没有完全融入整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过程中。

(3)数据传输网络不健全

目前,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信息传输网络不够健全,尚未形成覆盖全国的地质灾害防治数据传输网络,地质灾害监测数据的自动传输也未得到普遍应用,因此地质灾害的灾情信息、应急调查信息以及预警预报信息无法快速传递,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约。

(4)信息获取渠道不顺

信息化建设和各类地质项目的实施明显脱节,信息化建设经常处于滞后状态,更无法使信息化工作在地质工作全过程中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5)低水平重复性工作多

由于信息化人才缺乏,在很多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无法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信息复用技术也难于很好地应用,造成很多低水平的重复建设、重复开发,无法形成足以满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的专业应用系统。

㈢ 化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

化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可以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时动态监测预警,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监管的信息化、网格化和数字化监管能力。
化工企业存在的问题:
1、化工企业内部有着大量的危险化学品,如不能对重大危险源、可燃有毒气体进行实时监测报警,会引起灾难。
2、化工企业将安全风险区域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四大区域,但大多数企业还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安全风险管控。
3、企业管理层难以实时掌握在岗在位人员的位置信息,员工遇到紧急事故时,不能第一时间呼救,耽误救援时间。
4、企业进出口没有实名制管理,难以掌握进出人员信息。
化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系统价值:
1、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助力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达标。
2、管理平台可以便捷管理人、车、物,向园区、省市等监管部门传送企业安全生产数据,既满足监管要求,又保护企业隐私。
3、及时的安全信息传达,百分百闭环跟踪,一对一的安全责任落实,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
4、随时随地的移动应用,随查随用安全数据统计等,提升安全管理效率,让安全更好管。
5、通过现场视频、作业信息、安全记录、隐患排查有效解决事故隐患中存在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管理的不安全缺失。

㈣ 保监局 优德 处罚决定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机制也几度变更。1950年1月,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952年,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1959年,保险业再度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保险监管。1998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一)监管法规不断健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等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一是法律层面。1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别对海
上保险和保险犯罪进行了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曾于1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加入WTO后,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门规范。三是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0部,大体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四是规范性文件层面。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针对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趋势,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监管组织逐步健全。保监会目前设置16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保监会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0年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试点设立区域保监分局。三是监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了专业监管、部门办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
(三)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类监管。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是非现场监管。建立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力。推动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架构,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设立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三是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手册,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开展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施“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四是信息公开。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国金融业创建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屏障。
一、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加强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规律。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
二是体现中国特色。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还不理性、经营主体还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特征,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三是顺应时代趋势。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三)主体框架。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3-4-3”保险监管主体框,即三个监管目标、四项监管原则、三大监管支柱。
1.监管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服务相对复杂,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者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情、选择、求偿、公平交易、监督等权利的保护,促进合理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我国保险业服务广度、深度还十分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推动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是防范市场风险。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相关。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信誉等各类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处置等各环节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控,加强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促进市场繁荣。只有繁荣发展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和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
2.监管原则。一是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保险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坚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二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协调,推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改进机构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和法人机构监管。
三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行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防范顺周期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
四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
3.监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也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约束,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专业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资产安全、高管渎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要借鉴吸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原则,加快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市场约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三是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制度的联动与触发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三、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考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很重,必须在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不断取得突破。
(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四是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对司高管层高管层的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监管。
(二)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标本兼治,制定科学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涵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改进保险产品监管c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标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改进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纠正等全过程监管机制。三是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人退出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探索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健全数据获取、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行。五是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一是完善资本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按照共同而有差别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价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生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二是强化全过程风险监管。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手段,形成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资本,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
(四)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法规制度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特征。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必须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三是推动相关领域保险立法工作。加强保险宣传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五)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架构。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一体化的保险信息监管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构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
公共服务系统。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发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提升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维修、日常保障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功能作用,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升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公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七)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是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等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质量与效率。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促进监管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监管的统一规范、协作有力。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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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创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

“互联网+现代农业”互联网农业是指将互联网技术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环节结合,实现农业发展科技化、智能化、信息化的农业发展方式。就是依托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和通信平台,使农业摆脱传统行业中,消息闭塞、流通受限制,农民分散经营,服务体系滞后等难点,使现代农业坐上互联网的快车,实现中国农业集体经济规模经营。
1、“互联网+”促进智能农业升级行动
加快实施“互联网+”促进智能农业升级行动,实现农业生产过程的精准智能管理,有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重点突破农业传感器、北斗卫星农业应用、农业精准作业、农业智能机器人、全自动智能化植物工厂等前沿和重大关键技术;建立农业物联网智慧系统,在大田种植、设施园艺、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领域广泛应用;开展面向作物主产区域、主要粮食作物的长势监测、遥感测产与估产、重大灾害监测预警等农业生产智能决策支持服务。
2、“互联网+”助力“六次产业”发展行动
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六次产业”发展行动,助力农业延伸产业链、打造供应链、形成全产业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集中打造基于“互联网+”的农业产业链,积极推动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运、销售、服务等环节的互联网化;构建“六次产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助力休闲农业和一村一品快速发展,提升农业的生态价值、休闲价值和文化价值。
3、“互联网+”助力农村“双创”行动
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农村“双创”行动,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农村经济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
积极落实科技特派员和农技推广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创新信息化条件下的农村科技创业环境;加快推动国家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搭建农村科技创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引导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科技资源、科技知识等现代科技要素向农村流动。
4、“互联网+”助力农业走出去行动
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农业走出去行动,加强农业国家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我国农业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落实“一带一路”国家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农业信息网络”项目,建立GMS各国农业信息交流的平台;充分利用中国-东盟、中国-新西兰等自贸区优势,发挥我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欧盟有关国家双边农业磋商机制,积极建设跨境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打造具有国际品牌的特色优质农产品;面向在亚洲、非洲、南美洲有关国家建设农业技术交流服务平台,推动我国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装备等“走出去”;构建农业投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农业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市场、渠道、标准、制度等各种信息资料。
5、“互联网+”助力农业科技创新行动
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农业科技创新行动,促进农业科研大联合、大协作,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支撑我国现代农业发展。
积极推动农业科研信息化建设,助力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农业科研院所;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农业部门、科研院所及比尔·盖茨基金会等跨国私营部门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构建基于“互联网+”的跨国农业科研虚拟协作网络,实现农业科技创新的大联盟、大协作,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构建农业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提高重大农业科研基础设施、农业科研数据、农业科研人才等科研资源共享水平;构建农业科研大数据智能分析平台,推动农业科技创新资源共建共享。
6、“互联网+”助力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行动
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行动,破解“小农户与大市场”对接难题,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实现农产品增值,促进农民增收。
鼓励阿里巴巴、京东、腾讯等互联网公司积极参与农产品电子商务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农产品冷链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网络化运营体系;积极推动中粮、中化等大型农业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推动农产品网上期货交易、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粮食网上交易等;加快推进美丽乡村、“一村一品”项目建设,实现优质、特色农产品网上交易以及农产品网络零售等。
7、“互联网+”助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行动
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行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为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教育培训体系建设,构建基于“互联网+”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虚拟网络教学环境,大力培育生产经营型、职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的新型职业农民;积极推动智慧农民云平台建设,研发基于智能终端的在线课堂、互动课堂、认证考试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育平台,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移动化、智能化。
8、“互联网+”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
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行动,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络化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安全。
积极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全程信息化,提高农产品监管水平;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产品认证、产地准出等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农业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动农产品风险评估预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9、“互联网+”助力农业生态建设行动
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农业生态建设行动,实现农业资源生态本底实时跟踪与分析、智能决策与管理,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治理农村污染,提高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水平,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建立全国农业用水节水数据平台,智能控制农业用水的总量;建立全国农资产销及施用跟踪监测平台,智能控制化肥、农药施用量;建立全国农业环境承载量评估系统、农业废弃物监测系统,为农业循环经济提供信息支撑和管理协同,有效解决农业农村畜禽污染处理问题、地膜回收问题、秸秆焚烧问题;建立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系统,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10、“互联网+”助力智慧农村信息服务行动
加快实施“互联网+”助力智慧农村信息服务行动,实现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稀缺资源的城乡均等化,破解城乡数字鸿沟难题。
积极落实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项目,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云平台;构建农村文化教育信息服务系统,开展面向基层农民的科技和文化知识远程教育服务;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服务的全程信息化;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动态化管理;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信息的快速查询和服务;建设农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系统,逐步形成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公卫、疾控的一体化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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