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的职责是由国务院授予的,具体如下: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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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我是一名保险营业员!我现在急需一个帮我管理客户的客户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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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是什么
是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代理人在整个保险行业的食物链中,处于行业的最底层。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代理关系:你不是我的员工,所以我可以不给你工资,社保、展业费用,不承担雇主的任何义务。但是你必须接受我的管理,所以你必须接受考勤、培训、管理和考核。如果不高兴,我可以随时开除你(当然我的说法会很文雅,不是开除而是解除代理关系)。
D.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展业证》、年审《展业证》和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有关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岗前培训是指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后续教育是指保险营销员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每年接受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
第三十九条保险营销员首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前,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
第四十条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每年应当接受累计不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年度培训情况的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以及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二条保险营销员应当持有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
E.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介绍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以及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F.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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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保险营销员考勤管理制度
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规定:1、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将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及其调整情况及时告知保险营销员。2、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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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如何做好一个成功的保险销售员
一、要有真诚的态度。真诚态度是决定一个人做事能否成功的基本要求,作为一个销售人员,必须抱着一颗真诚的心,诚恳的对待客户,对待同事,只有这样,别人才会尊重你,把你当作朋友。业务代表是企业的形象,企业素质的体现,是连接公司与社会,与保险者的枢纽,因此,业务代表的态度直接影响着销量。
二、要有自信心。信心是一种力量,首先,要对自己有信心,每天工作开始的时候,都要鼓励自己,我是最优秀的!我是最棒的!信心会使你更有活力。同时要相信公司。
三、做个有心人 。机遇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只要你是有心人,就一定能成为行业的佼佼者。 作为一个保险销售人员,客户的每一点变化,都要去了解,努力把握每一个细节,做个有心人,不断的提高自己,去开创更精彩的人生。
四、要有韧性。销售工作实际是很辛苦的,这就要求业务代表要具有吃苦、坚持不懈的韧性。“吃得苦种苦,方得人上人”。保险销售工作要不断的去拜访客户,绝不是一帆风顺,会遇到很多困难,但要有解决的耐心,要有百折不挠的精神。
五、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够面对挫折、不气馁。每一个客户都有不同的背景,也有不同的性格、处世方法,自己受到打击要能够保持平静的心态,要多分析客户,不断调整自己的心态,改进工作方法,使自己能够去面对一切责难。只有这样,才能够克服困难。同时,也不能因一时的顺利而得意忘形,须知“乐极生悲”,只有这样,才能够胜不骄,败不馁。
六、具备交际能力。 每一个人都有长处,不一定要求每一个保险销售人员都八面玲珑、能说会道,但一定要多和别人交流,培养自己的交际能力,尽可能的多交朋友,这样就多了机会,要知道,朋友多了路才好走。另外,朋友也是资源,要知道,拥有资源不会成功,善用资源才会成功,祝你成功!
(8)保险营业员的管理扩展阅读:
销售员就是以销售商品、服务为主题的人员。在社会商业化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以实际的载体传递信息,同时加以渲染达成商品的成交。
销售员即推销员是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职业人士,第一线前线职员,有如战场上的兵,功能是速销产品及服务等。有说,推销员可以是专业人士,例如基金经理、保险经纪、地产代理、化妆品美容顾问等。
推销员也有些名为电话推销员,而银行职员等公司期望增值兼负推销工作,并背负相当销售指标。
I.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考试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五十一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代替他人参加资格考试,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保险营销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保险营销员考试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令撤换,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
第五十八条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农村地区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展业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国保监会对直接授予《资格证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十条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参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会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年第2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主 席项俊波2013年1月6日
监理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6年7月1日颁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