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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福利基金项目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1-07-24 16:52:04

A. 国家卫健委主任及副主任名单是怎样的

一、马晓伟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领导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人事、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工作。分管人事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干部培训中心(党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含生殖健康家庭保健中心)、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含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联系中华医学会。

二、王贺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负责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政医管、基层卫生健康、宣传等方面工作。分管体制改革司、医政医管局、基层卫生健康司、宣传司,中日友好医院、中国健康教育中心、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医院管理研究所、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癌症中心、人口文化发展中心、健康报社、中国人口报社、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中国人口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

三、李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负责财务审计、疾病预防控制、综合监督、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职业健康等方面工作。分管财务司、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职业健康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机关服务局(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项目资金监管服务中心、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煤炭工业职业医学研究中心)。联系中华预防医学会。

四、曾益新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

负责办公厅、科技教育、药政、保健等方面工作。分管办公厅、科技教育司、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保健局,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北京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

五、马奔

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组组长、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

负责纪检监察方面工作。分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六、于学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负责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卫生应急、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机关党委等方面工作。分管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机关党委,统计信息中心、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流动人口服务中心。联系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人生杂志社)、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人口学会。

七、王建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

负责政策法规、老龄健康、离退休干部方面工作。分管法规司、老龄健康司、离退休干部局,中国老龄协会。

八、余艳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负责妇幼健康、中医药管理方面工作。分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妇幼健康司,药具管理中心、科学技术研究所。

B. 独生子女有补偿政策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没有年龄限制

C. 希望工程是何种程度上的“非政府组织“行为

"希望工程"与组织性因素之间的关系。更突出地表现在与共青团的关系上。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果说在全国的层面上,社会化的方式起到了更重要的作用,而在地方的层面上,各级青基会及希望工程办公室则和各级团组织始终保持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希望工程"的许多活动,都是以团的组织系统,甚至是以团的工作任务布置和实施的。一些地方团委的负责人经常使用这样的说法"希望工程"是我们团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某市团委,基金会负责人向我们这样"98希望工程劝募活动"开展的过程:"我们要求下面的任务很严;第一,必须保证完成任务第二,纳入目标考核;第二,一票否决。任务完不成,评先进团委就无望。团市委的领导与我们花了很大的精力。每当发现下面有什么问题,我们就下支解决、打气。说这是下级服从上级,希望我们发扬抗洪精神来完成任务。"我们为(国内最后一轮)劝募活动三番五次开会,最早下了文件,团省委书记讲话,完了以后抓试点。我们书记说,有的地方不想搞,作为上级组织交给你下级组织一项工作任务,团中央开展这项活动,我们团省委能不开展吗?团中央开展这项活动是请示党中央的,党中央同意才能开展,我们开展这项活动是请示省委的,省委同意的,这是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下级组织你必须服从啊。不能不开展”。当一些区县没按时完成了任务时,马上以团市委的名义召开"促进会",并明言如果不能完成任务评先进的时候将实行一票否决。结果,这个市超额完成了任务。

上面的事例说明,在政治行政因素对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仍然有着相当大影响的"后总体性社会"中,在完全脱离体制内的组织因素,脱离仍然起着重要作用"政治优势的情况下,在社会中积聚起较大规模的社会资源,是相当困难的。要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的动员,就必须利用自己有的体制和组织因素。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希望工程"在动员资源过程中对体制内组织资源的利用,与总体性社会中那种典型的组织性动员是有着相当大的差别的。在"希望工程"的动员中,对于组织资源的利用,是在整个社会化方式的大的框架之内的,因此,组织性资源在整个"希望工程"的动员中,所起的是一种"局部性的作用"。

D.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缩写:CPW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在全国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宗旨: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弱势群体,增进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和谐与生态文明。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200.00万元,来源于部分公共社会资金的积累。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资助项目与公益活动;
(二)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相关的调研、咨询与培训等活动;
(三)表彰对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四)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到25名理事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
(二)在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有突出贡献或有较大影响;
(三)有能力参与和推动人口福利事业的发展;
(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的公民。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表决权;
(三)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
理事履行如下义务:
(一)履行章程的义务;
(二)执行决议的义务;
(三)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四)维护本基金会声誉的义务;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它对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五)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与资助;
(三)投资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弱势群体;
(二)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内的重大科研项目;
(三)奖励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或一次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二)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它募捐或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境内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人名册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给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科研单位;
(二)资助人口和计划生育扶贫济困项目;
(三)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2010年6月3日修改,经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 找非政府组织方面的材料

非政府组织
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在各种场合越来越多地提及非政府组织(NGO)与非营利组织(NPO),把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看作在公共管理领域其作用日益重要的新兴组织形式。本节先讨论非政府组织。

一、 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与概念界定

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的意译,英文缩写NGO。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一词最初是在1945年6月签订的联合国宪章第71款正式使用的。该条款授权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为同那些与该理事会所管理的事务有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磋商作出适当安排”。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凡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组织”。在当时,这主要是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

在这之后的十多年里,非政府组织本身的活动以及它们同联合国的关系都处在较低的水平,没有多少实质性的发展。一直到1968年,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296号决议中,规定了联合国同非政府组织关系的法律框架。该决议肯定了非政府组织的范畴,同时允许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以及联合国体系中的其他机构中获得咨询地位。自此以后,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被有意识地、越来越广泛地引入了联合国体系的运作。

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中,专门设有一个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负责审核批准接纳非政府组织,认可它们在联合国的咨询地位和观察员身份。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有权要求在经社理事会注册的非政府组织提交书面陈述。获得经社理事会中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有权以咨询者和观察者的身份出席经社理事会议并参加联合国的各种会议,并有权在会上作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它们还可以应经社理事会的请求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

联合国1296号决议规定,非政府组织如要在经社理事会中得到咨询地位,首先应致力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所关注的问题,如国际经济、社会、环境、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科学、技术、人道主义和人权,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问题。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宗旨与使命,不得同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宗旨以及原则相抵触。它们应支持联合国的工作,传播有关联合国所遵行原则的知识。在经社理事会享有咨询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必须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国际性,应具有代表其成员发言的权威。这个决议还规定,非政府组织如要在联合国注册,其组织成员必须以民主的方式参与组织活动,应有民主决策机制,应具有责任机制的安排和决策过程的透明度。这些非政府组织必须向联合国提交其预算和资金来源的资料,资金来源应公开,任何来自政府的资助都必须向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报告。该决议还鼓励各国同性质的组织组成国际性联盟,以便能更好地在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发挥一种纽带传送作用。除经社理事会外,联合国的公共信息部也制定了一套与非政府组织保持关系的规定,允许非政府组织在公共信息部享有咨询地位,侧重于发挥非政府组织在传播信息方面的作用。

199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通过的1996/31号决议对联合国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咨询关系再次作了规定。1968年决议只承认国际性非政府组织,而1996年决议则进一步承认了在各国和各地区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允许各国和各地区的非政府组织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在经社理事会发表意见,而不必像以往那样必须通过在经社理事会里有咨询地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去间接地表达自己的主张。该决议要求非政府组织支持联合国的工作,加强了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的作用,并为非政府组织参加联合国组织的正式国际会议及会议准备阶段制定了规则。经社理事会在其1996年的297号决议中,决定提请联合国大会审议非政府组织全面参与联合国工作的问题。

世界银行则把任何民间组织,只要它的目的是援贫济困,维护穷人利益,保护环境,提供基本社会服务或促进社区发展,都称为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围绕着联合国体系的各次国际会议所建立起来的联系机制,是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在联合国召开国际会议的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举行同样议题的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是非政府组织参与和影响联合国决策的一种重要方式。与联合国的国际会议平行的非政府组织国际论坛,第一次是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期间召开的,以后成为惯例。如1992年里约热内卢的环境与发展大会,1994年开罗的人口与发展会议,1995年的哥本哈根社会发展会议,1995年北京的世界妇女大会,1996年伊斯坦布尔的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等。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合国体系内的各政府间国际组织也在进行组织和职能方面的调整,努力发展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和合作机制。在联合国体系内,有2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各类发展事业,如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开发协会、粮农组织、世界粮食署、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农业和发展国际基金、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另外还有一些较小的组织。这些组织的成员是各国政府,其活动受官方决策的支配。联合国体系内的这些组织,有的设有专门的部门处理与非政府组织有关的事务,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设有非政府组织会议,世界银行设有非政府组织—银行委员会。还有一些联合国机构与特定的非政府组织有着经常性的密切联系。如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与志愿机构国际委员会之间,在联合国人类居住中心与住区国际联盟之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环境联盟中心之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也通过各种方式同非政府组织合作,联合国志愿者署在亚非拉的许多国家积极支持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组织建设。

可见,近二三十年来,非政府组织一词在国际活动的各领域里得到日益广泛的使用。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对非政府组织一词的理解还是不太一致,在这里作一些必要的澄清。

首先,非政府组织的本意只是指不是政府的组织,其实质意思在中文里面与之最相应的是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不仅是指联合国体系所认定和接纳的民间组织,还包括其他各种民间组织,特别是在国际场所活动以及有较多国际联系的民间组织。目前,有2000多个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正式的咨询地位,有1500多个非政府组织同联合国的公共信息部建立了正式的工作联系。在2002年联合国在南非召开的世界可持续发展全球会议上,有3500多个非政府组织获得了与会的资格。除此之外,在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以及国际领域,还有数目众多的各种形式的非政府组织。单是国际性的非政府组织,目前就有约40000余个。但是,这些被纳入统计的非政府组织,一般都是具有合法地位的、有公开的组织章程以及透明的财务管理的民间组织。诸如非法的恐怖主义组织或者地下的黑社会组织等都不属于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政党通常也不被看作是非政府组织。

其次,非政府组织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示民意,但它们在民意代表方面有很多局限性。非政府组织是民间社会的组织,其公开宣称的使命和价值观,可以是公益性的,或者是服务于特定的人群。但在现实生活中,非政府组织能否真正代表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序上能成为民意的代表,是很不确定的。如果一个非政府组织是由其成员实行民主管理的,那么充其量,该组织只具有代表其组织成员的利益和愿望的授权。由于很多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健全的民主管理,个别领导人往往能对其起支配作用,况且政府、资本等各种力量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建立和维持的主要推动力,所以,尽管非政府组织的确可以反映某种来自民间的呼声,但对其是否反映某种真实的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反映民意,却是要作具体分析和判断的。

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与影响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日益广泛地参与国际事务,它们在联合国体系内外的作用和影响不断增大,在各个领域里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承认。1997年9月初,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向第52届联合国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中,列举和阐述了影响当前全球发展的八大因素,其中的第五大因素即是:跨国性的民间社会组织的迅速发展,非政府组织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其之前的四大因素依次是:冷战结束后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重组;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信息技术革命;生态环境的保护。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主要有:

1. 从事咨询和信息活动,提供和宣传非政府组织的观点与思想。联合国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其活动并建立起制度性的联系机制时,首先考虑的是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咨询和信息处理方面的作用。像经社理事会和公共信息部对非政府组织参与所作的安排,也是着眼于既能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咨询与信息处理的作用,又能限制它们在其他方面的影响。在联合国的会议场所、特别是会议的准备过程中,各国政府可以从非政府组织那里,得到有关特定专业领域的、技术的、法律的以及政治等方面的专门知识。

2. 对政府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进行监督。非政府组织可以对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条约、承诺、计划和项目的落实进行监督,还可以对各政府间国际组织所通过的决议和条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促使各国政府遵守其在国际上作出的承诺。

3. 参与执行国际组织的项目,协助政府间国际组织提供特定的产品与服务。近十多年来,联合国各机构一直在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各发展项目的实施。联合国体系通过分包合同等方式,将操作性的责任转移到非政府组织身上,非政府组织通过缔结协议和签订合同的方式承担提供特定产品和服务的工作。

4. 影响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策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至今,在全球发展决策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直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体系内的各组织。以往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体系中的主要作用是促进决议和条约的实施,而近十多年来,非政府组织不再仅满足于在联合国体系中提供信息和服务,而是试图对决策过程施加影响。它们积极争取参与决策的制定,对国际决策过程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联合国体系在确立议程、制定政策以及执行政策等方面越来越多地吸收非政府组织参与。

5. 在不同的利益冲突角色之间促成协调和妥协。在许多国际事务中,当事各国政府往往会由于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而争执不下,互不相让,有时甚至兵戎相见。在这种场合,非政府组织可以利用其民间的身份,在当事国政府之间进行斡旋,缓和紧张气氛,促进相互沟通与理解,打破僵局,推动问题的解决。

总起来说,联合国体系与非政府组织两方面相互吸引、相互支持,目前已形成了较密切的合作关系。从联合国方面看,它试图通过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去实现其在各个领域里的目标。非政府组织则通过联合国体系争取有较多的发言权,力求对国际上的重大决策有较大的影响力,同时谋求从联合国体系中获得尽可能多的资助。但是,非政府组织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有时也会出现甚至很严重的冲突,有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并不总是欢迎和支持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的。例如,1999年,非政府组织在其中起了很大作用的民间抗议活动导致西雅图世界贸易组织会议的失败。2001年在意大利热那亚召开的“八国首脑会议”所遭遇到的大规模街头示威,非政府组织也是重要参与者。非政府组织已成为全球治理体制演变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不过,尽管非政府组织已进入了现存的全球治理体制,已经能够对一些重大的决策过程施加影响,但是总起来看,非政府组织仍处于现存国际体制的边缘,对决策的影响是有限的。

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政府仍然是全球治理体制的主要角色。尽管如此,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打破了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独占国际治理领域的局面。为了使全球发展和全球治理体制的变革能够朝着健康的方向演变,有必要重视对非政府组织及其在全球治理体制中所引发的各种关系的研究。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从事管理与发展的非政府组织相当活跃,据估计,发展中国家的非政府组织所服务的人数,在20世纪80年代初约有1亿人,其中6000万在亚洲,2500万在拉丁美洲,1200万在非洲。而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993年《人文发展报告》中估计,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中国家非政府机构服务的对象达到2.5亿人。

三、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及其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整个社会越来越趋向多元化。特别是在一些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尖锐的领域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尤为活跃和集中,它们往往发挥着政府和企业所没有或难以充分发挥的作用,推动了社会进步。

(一)环境保护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在中国的环境保护领域里,活跃着一大批形形色色的非政府组织。其中较为著名的包括:自然之友、北京地球村、绿色家园志愿者、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中华环保基金会、北京环保基金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北京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环保产业学会、北京环保产业协会、中国植物学会、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大学生绿色营和绿色大学生论坛、清华大学绿色协会、北京大学绿色生命协会、北京林业大学山诺会、上海市青少年环境爱好者协会、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等等。

由这些组织开展的环境保护活动,为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提供了政府和企业所难以提供的许多公共物品,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1. 环境意识的普及、教育、宣传活动。许多非政府组织都在积极地开展这方面的活动,其内容包括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倡议活动和实践活动,举办包括电视讲座在内的各种讲座、培训、演讲等环境意识教育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

2. 推动和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活动。在全国的许多城市,特别是北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合作的一个重要机制正在得到积极的培育。北京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在这方面起到了先驱者的作用,他们早在1997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并积极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

3. 对环境保护的资助活动。主要由一批热心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国际或海外的NGO和资助机构,以及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基金会等非政府组织参与这方面的活动,包括为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活动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资助或援助。

4. 有关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很多非政府组织都在开展各种形式的项目,包括野生动物等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生态的维持和保护,植树绿化,水质净化,大气污染的控制和处理,沙漠化防治,黄河上游水土流失问题的治理,社区环境保护,垃圾分类,资源再利用等等。

5. 有关环境保护科学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普及活动。主要是由一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学会、研究会等非政府组织在开展这方面的活动。它们集中了一大批国内相关学术领域的权威和精英,通过开展相关学科和技术的研究及其开发、应用,积极推动中国环境保护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6. 有关环境保护产品的生产和推广以及业界联合等活动。主要是由一批活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商会、行业组织等经济团体开展这方面的活动,包括促进环保产品的研制、生产、流通、消费等活动。

7. 有关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援助活动。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发展,污染受害者开始作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受到社会的关注。有关的非政府组织通过开展法律咨询等活动对污染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

8. 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活动。绝大多数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都在以各种形式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一方面积极争取从国际社会获得有关的信息、资金、设备、技术等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召开或参加有关国际会议或座谈会、派出人员参与有关培训、接待来访和互访等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交流。

(二) 扶贫开发领域的非政府组织活动

和环境保护领域一样,在中国的扶贫开发领域里,也活跃着一批非政府组织。其中较为著名的包括: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农家女实用技能培训学校、爱德基金会、香港乐施会、救助儿童会、四川农村发展组织等等。

由这些非政府组织所开展的活动,为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猛发展的中国社会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扶贫。其中包括生存扶贫、技术扶贫、教育扶贫、救助贫困母亲、合作扶贫、文化扶贫、实物扶贫等。通过提供这类公共物品,中国非政府组织在广大内陆地区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活动,为从根本上消除贫困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些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1. 通过直接提供包括资金、物资等经济资源,以强制投入的方式打破贫困所固有的恶性循环,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改变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

2. 通过开展项目,特别是伴随项目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将大量有用的信息和技术技能传授给受益人,使他们通过参加学习和直接应用,努力掌握这些技术技能,从手段和方式上改变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

3. 通过开展项目,特别是包括小额信贷等扶贫项目,在投入资源的同时,启动受益人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并引导当地建立起有约束功能的信用链及其关系制度,主要从社会资本和生产制度上改变贫困人口的生活状态。

4. 在长期开展项目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逐步积累经验和知识、技能,成为各个扶贫领域的专家,他们比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更熟悉业务,同时也更深入基层,能够更直接和有效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贫困层的不同问题开展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扶贫活动。

5. 协助并监督各级政府贯彻执行有关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一方面作为政府实施扶贫工程的具体执行人,发挥其专业性和深入基层的优势,更好地落实扶贫政策;另一方面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中介,协调有关政策并监督其实施,确保扶贫政策的落实。

6. 作为企业和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救助、支援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机构,一方面更多地动员社会资金用于消除贫困的活动,特别是动员企业开展社会慈善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实际操作各种项目确保各项慈善款项和慈善资金能够落实到消除贫困的各项活动中去,并切实起到扶贫开发的作用。

7. 作为国际社会各种力量救助、支援中国贫困地区的中介机构和当地“草根”组织,一方面积极吸收更多的国际社会和海外资源用于中国的扶贫开发事业,另一方面协助国际非政府组织和海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各种扶贫开发项目,同时也作为国际社会救助中国贫困地区的中介组织发挥作用,执行监督或落实有关项目。

8. 通过在扶贫开发领域开展的活动,一方面不断进行自身的能力建设,提高适应市场经济的应变能力和专业水平,另一方面逐步扩大非政府组织的影响及其力量,促进中国非营利部门的形成和发展。

从国际的角度看,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中国是否应积极介入国际领域里的非政府组织活动。我们已经看到,非政府组织现已成为全球治理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性日益增强的新兴角色,在联合国体系各机构的活动中,非政府组织已经有了正式的法定地位,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和影响一些重大的国际决策。在其他许多国际活动中,非政府组织也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其中。除了政府与企业之外,非政府组织也是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代表。一般来说,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的组织健全,实力雄厚,规模大,活动能力强。非政府组织全球体系中的决策过程、权力安排、资金和信息的流向、参与国际活动的机会等,目前基本上都是由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控制的。中国作为一个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不断上升的国家,势必应考虑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参与问题。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活动,为中华民族的意愿表现和利益实现可能也提供了一个具有潜在重大影响力的场所。

F.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哪些成绩

过去五年,我国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持之以恒地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一、人口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
五年来,国家保持人口计生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不断健全宣传教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深入做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工作,使低生育水平持续保持稳定。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13.54亿人,比上年末增加66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71182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52.6%,比上年末提高1.3个百分点。全年出生人口1635万人,出生率为12.10‰;死亡人口966万人,死亡率为7.15‰;人口自然增长率为4.95‰,保持在6‰以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减轻了人口压力。
二、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五年来,国家全面加强优生优育和出生缺陷孕前预防工作。加快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建设,组织开展重大出生缺陷发生机理研究。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积极探索预防关口前移的新模式,2012年试点单位数量达到1714个,覆盖全国60%的县(区、市),试点县(市、区)共为833万名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平均达到81.6%,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知识知晓率达94%,群众的优生意识明显提高,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呈降低趋势。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五年来,国家不断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力度,探索形成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严查“两非”(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考核评估的工作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09年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四年实现下降,由2008年的120.56下降到2012年的117.70。
经过各级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人口计生事业已经步入了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新阶段。五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是坚持服务全局,加强人口发展综合决策和组织领导。过去五年,我国进一步确立了人口发展的国家战略和长远目标,人口计生工作坚持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战略部署。201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人口发展和全面做好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进行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2012年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为全面做好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指明了方向。依据人口形势的变化,国务院先后制定实施了“十一五”和“十二五”国家人口发展专项规划。中央进一步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先后两次调整和完善了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制度。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总体规划,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是坚持服务群众,健全完善人口计生政策法规体系。五年来,人口计生工作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各省(区、市)及时修订地方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规,完善再婚生育政策,适时取消生育间隔规定,将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和制度上升为地方法规等,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目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已基本建立,便民维权的原则得到贯彻,人口计生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积极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五年来,探索建立了“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49个试点城市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率达90%,较好地维护了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了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全面加强流动人口全员统计、动态监测和预警预测,不断深化人口流动迁移政策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法定的奖励政策,大力促进农业、扶贫开发、社会保障、教育等相关惠民政策对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优待,着力推进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到2012年底,全国共发放奖励扶助金135亿元,累计惠及1943万人次;发放“少生快富”奖励金14.8亿元,累计惠及49.05万户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标准均提高35%左右,发放特别扶助金23.5亿元,累计惠及190万人次。做好地震灾区子女伤亡家庭再生育全程服务工作,96%符合条件、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了再生育。深入开展创建幸福家庭、幸福工程、生育关怀、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等活动,增进计划生育家庭的福祉。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办理计划生育证件难等问题,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四是坚持强化投入保障机制,加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和基层基础建设。人口计生投入保障机制基本确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要求得到落实,目前各级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务经费达到人均49元。“十一五”时期,中央投入37.6亿元,拉动地方投入150亿元,新建和改扩建县乡服务机构9210个,60%的县站、50%的乡站实现了标准化、规范化,服务条件和能力明显改善。出台《“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计划安排投资5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40亿元。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全面提升基层的服务能力和质量。截至2012年底,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达到1558个,占全国县级单位的54.6%。坚持党委领导和政府的主导作用,注重把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整体推进与分类指导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生力军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形成了扎根基层、覆盖城乡的人口计生工作网络,锻炼了一支拥有51万乡级以上服务管理工作人员、102万村(居)计划生育专干、600多万自管小组长和9400万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的专兼职干部队伍。
五是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深化人口计生综合改革,不断完善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重视发挥文化引领作用,着力推动人口文化发展繁荣,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手段,把人口信息化建设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启动建设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省级集中的全员人口数据库,在国家级汇集了12.8亿个案信息,现已进入信息整合、资源共享、深化应用的新阶段。
加强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国际规则的制定,推动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施,丰富了世界人口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加强人口领域南南合作、南北对话以及与有关国家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双边、多边交流。成功举办第五届亚太生殖健康大会等国际会议,发表了《北京行动宣言》,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反响。我国在人口发展领域的态度和行动,赢得了国际社会更加积极客观的评价,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增强,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形象。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9个内设机构:
办公厅
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政策法规司
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行政复议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发展规划与信息司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宣传教育司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科学技术服务司
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拟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工作。
财务司
编制部门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及标准;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作。
国际合作司
承担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日常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人事司
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
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服务局
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
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人口报社
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
国家人口计生委人才交流中心
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
中国人口出版社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
中国人口学会
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
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

H. 计划生育协会的“幸福工程”救助方式是

全称“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与中国计生协、中国人口报社于1995年共同创立实施,并组成了由王光美任主任的幸福工程组织工作委员会。该项目主要以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的贫困母亲为救助对象,围绕"治穷、治愚、治病",采取"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救助模式,(每户给予1000-3000元)帮助她们发展家庭经济,脱贫致富。
一、项目宗旨
“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
以计划生育贫困母亲,特别是农村二女结扎户的贫困母亲为救助对象,通过无偿帮扶等资助方式,指导、帮助她们发展种植养殖业、营销业、服务业等生产活动。同时,结合计生实际为她们提供生殖保健等方面的服务。通过开展项目活动使她们增加经济收入,提高文化和身体素质,早日摆脱贫困,走上幸福之路,促进我区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项目内容
提供无偿资助帮助计划生育贫困母亲发展经济。
三、救助模式
“幸福工程-救助计划生育贫困母亲行动”项目采用“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劳动脱贫”的救助模式。
1、小额资助:一次性给予每位(户)受资助的计生贫困母亲救助金额1000-5000元,资助期限为一年。
2、直接到人:项目资金直接落实到计生贫困母亲手中,做到公开、公正、合理,项目直接到户、资金直接到人,被救助母亲名单、资金项目及标准在本村(居)公示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区、镇(街)计生部门备案。
3、滚动运作:区每年预算部分幸福工程资金,进行滚动帮扶救助,每期帮扶救助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帮扶对象及所在的镇(街)、村(居)对其效果进行统计汇总和总结;下一年度再根据计生贫困母亲的状况,开展新一轮的帮扶活动。每户原则上不予重复帮扶。
4、劳动脱贫:通过项目救助,提高贫困母亲的身体和文化素质,激发贫困母亲参与生产劳动的热情,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意识,掌握劳动技能,增加经济收入,为脱贫致富奠定基础。
四、项目申请条件
救助对象系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农村二女扎户中的贫困家庭,有生产自救能力和较好的生产发展项目,无贷款还款能力。
五、项目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协会小组长和骨干会员要向村(居)协会推荐本小组救助对象。各镇(街)要组织计生干部、协会会长及小组长对本镇(街)符合救助条件的计生贫困母亲逐户走访摸底、把关、核实,全面摸清所有二女户家庭生活情况。镇(街、场)要及时汇总填写《翔安区“幸福工程救助计生贫困母亲”调查摸底表》,并于每年的5月底送至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会。
二)申请程序。
1、申请阶段。经过摸底被初选为救助的计生贫困母亲本人须提出申请,填写《翔安区 年度“幸福工程救助计划生育贫困母亲”项目资金申请表》送至村(居)计生协会。
2、讨论审查阶段。村(居)委会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确定相应的联系人,上报镇(街、场)计生办、计生协会审查确认。
3、公示阶段。被初定为救助的对象将在镇、村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7天以上,接受村民监督,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4、确定阶段。经过层层审查把关、公示,群众无异议,确定为救助对象,镇(街、场)要填写《翔安区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花名册》和对象档案材料于每年6月底上报区人口计生局、计生协会审核备案。区计生局、计生协将入户走访、抽查救助对象,确认救助对象的申请资格后,再将资金下拨给各镇(街),各镇(街)必须于每年7月底前将救助款发放到贫困母亲手中。

I. 张杰是谁

张杰,中国著名歌手,华语歌坛新生代领军人物,偶像与实力兼具的超人气天王。2004年出道至今,已发行9张高品质唱片,唱片销量称冠内地群雄。2008年以来举办过9场爆满的个人演唱会,在各大权威音乐奖项中先后21次获得“最受欢迎男歌手”称号,2012年度中国TOP排行榜内地最佳男歌手,2010年在韩国M-net亚洲音乐大赏(MAMA)上获得“亚洲之星”(Best Asian Artist)大奖,影响力触及海外。2010年作为歌手代表受邀担任博鳌亚洲论坛表演嘉宾。2012年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启了巡演的历程,同年捐资200万作为北斗星空爱心基金创始基金,并启动“张杰音乐梦想教室”公益项目,自2012年10月份起已陆续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六所“张杰音乐梦想教室”。2013年首次登上央视春晚的舞台。中文名: 张杰
英文名: Jason
昵称:张爸爸、张妈妈叫他:杰娃。星星叫他:张小杰、包子、杰宝、小白、小杰
性别: 男
公司:天娱传媒
职业:歌手
圈中好友:何炅,谢娜,沈凌,王栎鑫,吉杰,李宇春,李晨,李维嘉,曹轩宾,刘吉宁,阿牛,李承炫,周治平,吴克群,谭维维等
粉丝昵称:内地:星星,散星 香港:港星 国外:海星
籍贯: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
民族: 汉族
生日: 1982年12月20日
身高: 180CM
三维: 90-79-100
星座: 射手座
生肖: 狗
大学: 四川师范大学旅游与艺术设计系(旅游与酒店管理专业•本科)
爱好: 唱歌、舞蹈、篮球
性格: 个性低调内敛、积极上进
专长: 中英文歌、情歌、舞曲风等,尤以高音见长
人生格言: 过去属于死神,未来属于自己!
注册商标: 喜戴手套尤其是单只手套
最喜欢的颜色: 蓝色,黑色
最喜欢的食物: 红烧的(最喜欢妈妈做的土豆烧排骨)
最喜欢的动物: 狗
最喜欢的影星: 周星驰
最想去的地方: 加拿大
最喜欢的歌手: 张学友,Justin Timberlake,Michael Jackson

张杰堪称是内地歌坛不可多得的一位实力兼具偶像的歌手,其具有高度可辨性的嗓音征服了无数的听众,张学友、巫启贤、庾澄庆等乐坛前辈都曾对他的歌声赞口不绝。
特长总结
1、张杰是一位难得一见的中、英文歌曲演唱都非常娴熟的歌手。英文歌曲的吐词发音堪称一绝,
鼻音的运用让他的英文歌曲甚至超越原唱。
在“我型我秀”和“快乐男声”的比赛以及后来的演唱会中,他多次翻唱后街男孩、西域男孩、迈克尔·杰克逊等人的英文歌曲。
他所演唱的中文歌曲,曲风变化多样、不拘一格,
2、张杰气息之稳、之沉,令人惊叹,这也成为了其另一个“王牌”。他经常翻唱张雨生、张学友、王杰、齐秦等歌手的经典老歌,尤其是张雨生的《天天想你》、《大海》,成为其标志性的翻唱歌曲。
3、高、中、低音,各具特色。张杰最为人熟知的是他嘹亮、高亢的高音,在“快乐男声”的比赛中,他曾经翻唱了《山歌好比春江水》,让评委包小柏都赞叹:“连我都被震撼了。”他在演唱《死了都要爱》时,可以比原唱高5个以上的阶度。而张杰的中、低音区也非常迷人,比如《花手绢》、《消失》、《明天过后》,以及翻唱歌曲《过云雨》都展示了他磁性的中低音区。
4、真假音转换自然而不留痕迹。在转换上,张杰与陈西贝所共同合唱的歌曲《美丽爱情》中,其假音功力可见一斑。
5、曲风多变。张杰擅长的不仅仅是情歌,还有英式摇滚、拉丁曲风等等。
6、舞蹈卓绝。无经过任何正规舞蹈训练的张杰,却拥有着卓绝的舞技。快歌热舞,气息平稳、舞技超群、惊艳全场。

J.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
(二)在人口领域兴办扶贫开发项目,组织实施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资助困难家庭的行动。
(三)建立专项资助基金,资助遭受意外伤害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基层计划生育专干特困家庭等;
(四)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中华人口奖 获奖者以及对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接受政府委托或与政府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
(六)与非营利组织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 (七)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课题研究,组织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培训、咨询、教育、宣传、调研等活动;
(八)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九)其它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活动。
(十)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设立寻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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