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❷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3、安责险的市场发展解决办法
国内安责险的市场发展困境,其解决办法主要在于两方面,即来自政府机关的监管落实与来自保险公司的服务发展。
落实监督管理
目前,安责险在国内安全生产保障市场的发展,已获得中央与各地区政府的政策支持,较为缺乏的,则是指导具体试点政策落实的监管办法与处罚措施。尽管试点文件中大多强调“强制投保”,并提出监管要求,但对具体的执行细则与处罚规定,缺乏严格、明确的管理规定。缺乏行政监管力量的有效支持,令政策试点只能迟缓推进。
此外,借鉴国外成熟保险市场发展经验,一般涉及公共安全的险种发展都离不开政府的强制推动。这里的“强制推动”,主要是指“立法”。以我国建工意外险的发展为例,目前安全生产保障市场中,建工意外险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其主要原因即在于1998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企业必须投保建工意外险。
因此,从政府机关角度而言,应更加重视安责险的政策落实工作,在整体的试点指导意见之外,继续推进相应的行政监管细则,令政策逐层有效实施。此外,最有效的方式,依旧是通过推动立法,建立我国根本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
提高风控服务
针对安责险的风控管理问题,事实上2019年8月2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已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为保险公司相应风控服务提供指导依据。
服务项目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提出隐患治理措施与方案。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效果评估。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
7,其他有关事故预付工作。
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投保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大中型投保单位提供一次2或3服务。
服务形式
针对保险公司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力量问题,文件对于服务形式也作出相应指导意见:
1.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2.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3.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4.委托保险经纪人。
此外,文件还对安责险风控服务的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和改进等内容作出了具体意见指导,帮助保险公司有效开展安责险的防控服务业务。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市场应用发展,对于我国各类安全生产建设有着重要保障意义。因此,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加大对国内安责险政策试点的实践落实,同时推动保险公司相应风控服务管理能力的发展提升,建立更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险保障制度。
❸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郑州中铁大桥炬烽工程有限公司研究决定,劳务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并制定本公司《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劳务公司的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务公司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内公示。
劳务公司和公司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公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公司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二款 工伤认定
第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款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款 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工程所在地为全体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