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险公司如何筹建经营成功
为什么新成立公司在烟台地区的保险营销难以成功?营销成本高、竞争激烈只是表象。如果提高费用投入就能解决问题,营销早已不是什么难题。大量新兴公司失败证明了这一点。各公司不可谓不重视,不可谓投入不大。为什么屡战屡败?根本原因无外乎三点:其一,不能不做。公司下达业务指标超过团队实际体能,使团队“使劲跳,够不着”。部分经营管理层为完成下达的业务压力,保住“饭碗”,只能一方面向下强行分解任务,一方面想法找达成捷径。而这么做,很容易丧失原则,遭营销团队“挟制”而“被妥协”。其二,正确的不易做。营销管理是个“专业活”,需要深厚的管理、营销、金融等多方面专业知识,人才非常缺乏。通常的营销经营做法容易揠苗助长,而揠苗助长的结果必定是竹篮打水。市场环境变了,只靠经验吃饭的营销管理者就显得吃力了。其三,错误的容易做。然而KPI指标总要想办法完成,特别是分支机营销构经营层压力最大。对上而言,他们是“运动员”;对下而言,他们是“裁判员”,是分支机构游戏规则的实际制定者。结果自然不言而喻……营销的问题,不完全是某些个人的品德或能力问题,也不可全部归咎“市场饱和”,更不仅仅是基础管理不力、费用投入不够的问题,不能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局部思维,必须拿出根本盘整的大方略来。现在的营销就像严重的肝炎病人,虽“虚火旺”,但却“虚不受补”。单纯费用投入对病情无补,甚至是饮鸩止渴;单纯强化管理,亦属抽刀断水,往往适得其反。以上两者,都容易断送营销事业。解决的办法,一是“温补”——逐渐加强基础管理与人员引进力度;二是找到病因并施治——寻找营销的真正解决之道。把业务真正做上去,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❷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004
的确,生活中一些人购买保险产品,往往因为条款难懂,就不再仔细阅读。如此,既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投保的积极性,同时也容易引发大量保险纠纷,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一项调查显示,在已购买保险的被访者中,不清楚合同免除责任条款的比例高达45.4%;在不买保险的被访者中,有近10%的人拒绝买保险,就是因为“看不懂合同”。
其实,早在2004年,中国保监会就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尽管如此,晦涩难懂的保单依然大量存在。因此,由于投保人看不懂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亦不鲜见。可见,对于投保人,只有通俗化的合同条款才能让他们轻松阅读,明白地购买保险产品,并保护自己的知情权。虽然不可否认,保险合同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文书,合同越缜密精细,对将来发生问题的解释越清晰,双方发生的纠纷就会越少。但是,如何尽量做到通俗化与法律文本的严谨性相结合,还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情况下,消费者对于有些看不懂的保险合同条款,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尽到补充说明的义务,以此降低因为看不懂合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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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险公司筹备经理职责
保险公司营业组经理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一】
1、负责新客户开发与老客户维护,完成每日拜访指标;
2、为客户做保险需求状况财务分析,并制定全套保险理财方案;
3、协助企事业单位制定员工福利计划,提供团体意外及医疗风险保障服务;
4、为高端客户市场提供个性化专业保险理财服务;
5、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协助他们办理收取保费、保险咨询、保单保全、事故理赔等服务;
6、负责销售渠道的开发与管理,以及销售团队的建设、管理、督导、培训与激励,策划并举办相关业务活动。
【岗位职责二】
一、负责所辖网点的维护和业务拓展,协助代理网点寻找准客户、促成保单销售、完成辖管网点销售任务;
二、负责实施对所辖网点的培训、辅导工作;
三、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寻找准客户,开展自主销售,完成公司下达的自主销售任务;
四、协助公司和代理网点向客户提供售后服务;
五、定期对代理网点的客流量、销售业绩、客户反馈信息等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向公司报告销售动态和相关情况;
六、负责对代理网点代理保险业务的指导、检查,保证业务质量,维护公司信誉。做好与代理网点的衔接、沟通与协调工作,处理好客户投诉;
七、协助相关主管部门为代理网点及时提供各种单证、宣传材料;
八、积极参与活动量管理并填写活动量工具,认真使用销售工具;
九、参加晨会、夕会等公司组织的各项会议和培训活动;
十、保守客户信息,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十一、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岗位职责三】
1、负责根据客户的要求,给用户提供专业的保险知识咨询和服务;
2、负责推荐保险种类及相关理财产品,并制定保险方案;
3、负责定期接受专业保险业务辅导和讲座;
4、负责参保客户的后续客户服务工作。
【岗位职责四】
1、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及推广
2、根据市场营销计划,完成部门销售指标
3、开拓新市场,发展新客户,增加产品销售范围
4、负责辖区市场信息的收集及竞争对手的分析
5、负责销售区域内销售活动的策划和执行,完成销售任务
6、管理维护客户关系以及客户间的长期合作
【岗位职责五】
1、积极拓展市场,开发和积累客户,树立和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2、维护良好客户关系,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协助客户办理投保、理赔、保全等手续;
3、达成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指标;
4、积极参加公司和营业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勤于学习,不断提升专业技能;积极和团队成员合作,共同维护和谐的团队文化;
5、辅导和培训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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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互助保险公司管理办法
相互保险(又叫互助保险),是一群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的人自愿组织起来,定义好风险补偿的规则,预交风险补偿分摊资金,从而保障每一个参与者的风险损失。是参与互助保险的投保人相互之间的一种保障关系。
自保公司,即自营保险公司,是由非保险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保险公司,其主要的目的是为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某些风险提供保险保障。随着自保公司的发展,其含义也逐渐加入开放性,不仅仅为母公司提供保险,也为与母公司无隶属关系的企业提供保险。
首先,两者根本的区别是股东身份的认定。
互助保险是投保人即股东,不仅享有保障,还享有互助保险公司或者组织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公司的资金及运营所得归全体投保人所有,管理层由全体投保人选举和任免,重大事项由全体投保人共同决策。因此互助保险组织和公司从模式上就决定了它的经营目的是为全体投保人的利益服务,无论是风险保障还是资金管理,从前到后都是为投保人利益服务的。
而自保公司其运营主体是股份制保险公司,出资人即为股东,但不一定是公司的投保人。因此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督权都归出自股东所有,投保人只是通过支付保费来购买保障服务。公司的经营目的是为股东赚钱,所以在做任何决策的时候首先考虑赚钱,为投保人提供保障是为赚钱服务的。
在上面这个根本区别基础上,导致两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几个不同。
从保障范围看:互助保险的范围比商业保险更广更灵活。因为后者要赚钱,所以凡是不好赚钱的、不太好卖的、目前人群数量少的风险通常都不保障。而互助保险是一群面临共同风险的同类人群自发组织起来作保障,无论人数多少、保障风险的概率高低,只要大家都认同承保、理赔的标准,就可以运行。
从保费支出来看:互助保险的保费支出要低于商业保险。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是销售支出减少,互助保险主要是面向同类人群,他们天然具有较强的聚集性和传播性,有利于产品的传播和销售。而商业保险更多需要专门的销售人员面向客户1对1销售,所花费的成本更高。另一方面是资金收益的不同,在同样的资金管理策略下,商业保险公司需要抽取一定的利益,而互助保险将所有的利益都返还给投保人。所以一头一尾导致了互助保险的人均保费支出更低。
从资金筹集能力上看:商业保险要强于互助保险,因为它有更多的资金筹集渠道,比如公开发行股票。而互助保险从理论上只能向会员收取更多的会费。所以在过去两百年,有不少互助保险公司因为资金问题而转型或者关闭。
从决策效率上看:商业保险也强于互助保险。因为它的重大事项由公司的管理层直接决定,而互助保险需要全体投保人以特定的方式参与,无论是直接参与还是选举代表参与,其过程都必然会更长。
综上来看,互助保险和商业保险各有利弊。前者更有利于投保人的利益最大化,后者更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壮大。目前相互保险公司有很多,如区块链技术公司同心互助、背景强大的17互助、公益性质的抗癌公社等等,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无论是互助保险还是商业保险都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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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险公司营业部是如何筹建起来的
(一)申请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办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五份)
申请材料包括:
(1)筹建申请报告
(2)业务经营范围
(3)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筹建负责人简历
(5)计算机设备方案
(6)拟定的办公地点
(7)总公司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授权书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6条
(二)初审
当地保监办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筹建条件的,向保监会提交请示;不符合筹建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答复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初审内容:
(1)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省级分公司内控制度健全,机构运转正常
(3)省级分公司最近二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年检合格
(4)上次批设的分支机构筹建成功,运转正常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第17条
(三)批复
(1)保监会批复当地保监办
(2)当地保监办转批复给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审批(初审、批复)期限为3个月,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并说明理由。
依据: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六)
注意事项:
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经筹建人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
❻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