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和人保人寿保险公司有什么区别 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不是已经将健康险即疾病保险囊括在内么
人保健康保险公司和人保人寿保险公司不是同一家公司,健康险之类的业务有可能重合。
一、专业性不同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健康”)是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寿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全国性寿险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成为了业务发展最快、成长性最好的寿险公司。
二、注册资本、发起方不同
人保健康是由国内保险业最具实力的PIC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49年成立)联合欧洲最大的商业健康保险公司DKV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及人民日报社中国华闻投资公司等单位发起设立的现代金融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亿元。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国人保)为主发起成立。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金20,133,405,131元,公司总资产规模近2500亿元。
三、经营业务不同
人保健康主营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贰』 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经营范围包括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服务作为中国人寿的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经营范围涵盖寿险、人身意外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的全部领域。
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服务是中国人寿的一项新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及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服务是中国人寿一项新的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企业年金业务;个人年金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保险业健康委托管理业务扩展阅读: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叁』 前海康瑞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产品合同属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范围吗
任何商业医疗都是对社会保障医疗的补充
『肆』 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伍』 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原因是什么
一是随着寿陆公司资金运用规模不断加大,寿险公司资产管理提供固定回报、分散投资以及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的压力增大;二是投资环境更加严峻,股票市场的波动加大,利率持续低迷,证券投资回报率降低;三是外部评级机构的监督压力加大,2000年以来证券市场较大幅度下跌,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
『陆』 平安健康保险可靠不
您好!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平安集团旗下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2005年6月13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各类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政府委托管理健康保险业务、健康咨询服务业务、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等。
平安健康保险肯定是可靠的,保险一切都会依照合同进行,关键是要了解清楚合同中的内容,看这个产品是否符合你的需求。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柒』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二)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销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告知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并提供查询服务。
保险公司调整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通知书等形式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
第三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
『捌』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业务
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
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
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再保险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资金运用业务;
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