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怎么申请的
去房管局咨询 多层一平方35 高层65
❷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单位
是住建局,房管处下设的一个部门。属于政府行政单位。
❸ 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上班,属于什么单位
你好,应该属于政府机关单位,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1年6月,是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全面负责郑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望采纳!
❹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领导分工
李德耀:主持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全面工作。分管市房屋交易和登记中心。
宋建伟:分管局组织宣传处、局编制人事处、局产权管理处、局机关党委、局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局长效机制办公室、市房产档案馆;联系工会工作、妇女工作;联系金水区、中牟县房管工作。
高胜利:分管局房屋安全管理处、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直属分局、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联系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工作。
王修安:分管局法规监察处、市房地产监察支队、市房产信息中心(含郑州亿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二七区、登封市房管工作。
杨智威:分管局市场监管处、局大厅管理办公室、局政策调研室、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处工作;联系惠济区、新郑市房管工作。
雷 鸣:分管局纪委监察室、局行风效能督查室;联系新密市房管工作。
季 朝:分管局房地产开发管理处、局信访处、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市住宅和房地产业协会、高新技术开发区、荥阳市房管工作。
王 刚:分管局规划和住房保障处、局住房改革办公室、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含棚改办);联系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上街区房管工作。
卫长保:分管局办公室、局财务处、局财务中心、局服务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联系中原区房管工作。
李全云:分管市物业管理协会、市物业维修资金监督指导委员会;协助宋建伟同志分管妇委会工作。
钟喜正:负责筹建并分管市房地产业书画摄影学会。
贺明理:分管市旧城改造开发公司。
周书臣:分管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公室;负责中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信息工作协作组织有关工作。
陶作勤:分管建材厂。
李秋歌:协助宋建伟同志分管工会工作。
李家璋:分管局物业管理处、局物业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联系管城区房管工作。
❺ 郑州市房管局下午几点上班
上午9时至12时 下午2时30分至6时
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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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❼ 房屋维修基金,归那个部门管理,怎么样去查
维修资金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❽ 能问一下住建局小区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哪个部门管理啊
住建局下属的住房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在建设大厦,和物业管理处在一起。
❾ 物业维修基金,一般物业公司是如何操作的
(一)关于维修基金的缴交。
1.维修基金缴纳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显然,缴交主体是业主,这是由专项维修资金的性质决定的。《条例》明确了“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购买了房屋在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拥有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应当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这部分资金的支出应由购房业主承担,而不应由已售房屋的开发商承担。
2.维修基金缴纳时间。从道理上讲,专项维修资金可以采用一次性交纳,也可采用随物业管理费用按月收取专户储存,或需要维修、更新、改造时向业主随时收取的做法,这些做法分别在不同国家实行。但考虑到目前我国法制不够健全,业主责任意识尚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收费拖欠现象还严重存在等因素,目前我国专项维修资金的制度设计宜采用主要在购房时一次性交纳,待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维修资金不够使用时再向业主续筹。
3.维修资金缴纳数量。收取维修基金时主要应考虑在一般情况下,物业使用到一定年限内所需的资金量,可考虑按购房款的2~3%,或物业单体建安造价的一定比例。
(二)维修基金的管理现状问题。在收取维修基金时候,通常都是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公司强制代收房屋维修基金,办理产权和缴纳维修基金捆绑式办法,这种往往容易造成房屋维修基金流失或被挪用,使业主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这样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放在开发商的手里,安全性让人担心是可以想象的。开发商可以利用职权容易侵占房屋维修基金。而在管理维修基金时,虽然法规明确规定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从客观条件上,造成某些业主委员会成员钻法律的空子,挪用甚至贪污数额巨大的房屋维修基金。更有甚者,一些开发商往往成立项目开发公司,一旦项目开发销售完后,项目公司也就不存在,业主所交的维修基金也就无法追缴。个别管理公司将维修基金据为已有;有的管理公司滥用维修基金,
(三)乱用维修基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