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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基金会老年公寓项目疑云

发布时间:2021-07-25 03:13:01

A. 北京曜阳国际老年公寓的房子怎么样啊

北京曜阳国际老年公寓 位于密云县城西北(西田各庄镇龚庄子村),占地面积13.74万平米,总建筑面积6.72万平米,容积率为0.49,总套数共计425套。项目功能规划包括四大居住组团,两大服务配套等;其中项目居住组团,即多层电梯情景公寓、退台跃层公寓、联排公寓、独栋别墅四大组团。品牌介绍 北京曜阳国际老年公寓是由北京城建集团联合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实施的一项惠顾民生的养老事业,不仅拥有基础的星级酒店管理服务,更有曜阳品牌倾情奉献的专属会员养老服务,并力邀中国武警总医院加盟,成立中西医康复医疗中心,为业主提供全天候、全过程、全方位的专业基础医疗服务。产品介绍A区 ,为3-4层花园洋房产品,以一居及二居产品为主;B区,为退台及跃层产品,以二居、三居为主,有部分四居;C区,为2层类联排产品,以一居及二居为主;D区,为独栋别墅,以四居、五居为主;会所医疗中心建筑面积11659平米,共计8层(地上6层、地下2层)。集餐饮,休闲,娱乐,商务为一体。(游泳馆、桑拿、温泉SPA足浴、中医按摩、商务会议、餐饮、羽毛球馆、乒乓球馆、网球馆、篮球、门球、棋牌室、老年大学、书画室、小型电影院(音乐厅)、超市等)。中国武警总医院中西医康复医疗中心医疗中心建筑面积11000平米,病房82套,并邀请中国武警总医院进行专业经营。武警总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于一体的综合型现代化三级甲等医院。

B. 红基会主席是谁

中国红基会最高领导是理事长,不是主席。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理事长---郭长江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中国红十字总会发起并主管、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改善人的生存与发展境况,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社会进步。2008年和2013年,连续两次在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中获评"5A级基金会"。
中国红基会公益项目以“红十字天使计划”为核心,由健康干预、救灾赈济、教育促进和社区支持四个部分组成,致力于从保护生命健康、改善生存发展境况、维护人格尊严三个方面,构建中国人道主义公益伦理和行动体系。

C. 哪些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在个人所得税前部分或全额扣除

一、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特别规定:
1、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文明确,个人向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各个基金会捐赠,在个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基金会管理条例》出台后,有些基金会已由社团法人改为非营利性法人,此处,仍将基金会视同社会团体。
2、个人直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捐赠,在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全额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从2000年开始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一些机构和场所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在这里,网校小编主要针对其中的四个常见捐赠机构进行介绍:
(1)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具体有以下十项:一是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二是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三是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四是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五是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六是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七是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八是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九是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十是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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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找不到财务报表上的社会捐赠支出怎么算 社会捐赠率

《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都明确了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比例,分别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2%和30%。但是,在计算扣除限额的时候,已在会计上列支的捐赠支出是纳入利润总额还是应该剔除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在计算扣除限额时,应该把已列支的捐赠支出纳入利润总额计算比例。
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 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2008年5月通过政府民政部门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万元。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25%-40=85(万元)
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000×12%=12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例3:[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800×12%=96(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大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96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4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800+4)×25%=201(万元)
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可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39万元。
例4:[接例1]2008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0×12%=0(万元)
甲公司2008年会计利润-500万元,即会计亏损500万元,2008年可扣除的捐赠0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100万元。
甲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500+100=-400(万元)
甲公司2008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可申请退还。
(三) 关于公益性捐赠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才允许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做了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应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二、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
(一)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
1、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或者等于捐赠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扣除。
在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情形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
从2000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放宽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出台了全额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允许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个别的也可以直接捐赠),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税前100%(全额)扣除:
(1) 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4)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政策。
(5)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个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助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6)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7)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8)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对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级以上总工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55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个人通过全国县级以上总工会(不含各级行业性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用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 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经济科学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见义勇为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注:也可以直接)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1)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捐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 注意事项及需要办理的手续
1、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个人向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具体对象捐赠必须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直接对具体对象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一些基金会的捐赠,必须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才能税前扣除;没有文件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三是“社会团体”是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县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通过这类“组织”转赠给教育或公益事业的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确认。四是个人的捐赠扣除应当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应当在减除法定费用之后再减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故其扣除顺序是先扣除法定费用,后扣除实际捐赠额(或捐赠限额)。
2、办理手续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的捐赠款汇总捐赠的,可否以代扣代缴单位取得的统一捐赠票据,附上相应的个人捐款明细单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出台的文件规定执行。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捐赠须提供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研究项目计划及资金收款证明。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举例
1、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来源于一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计算方法。
例1.杨先生在某政府机关工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3600元。2008年5月份,杨先生拿到工资后,当即向某市红十字会捐赠1000元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红十字会给杨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
分析:对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杨先生所在单位财务人员根据其提供的捐赠发票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为便于计算,其他扣除项目忽略不计,下同)。
杨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1000)×10%-25
=35(元)
如果杨先生是将这1000元捐赠给艾滋病防治事业,按照政策规定,对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是限额扣除,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3600-2000)×30%=480(元)。杨先生实际捐赠额高于捐赠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计算应纳税额。
杨先生5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3600-2000-480)×10%-2
=87(元)
2、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来源于多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计算方法。
例2.罗先生2008年5月取得各项收入20000元。其中,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出租房屋收入2000元,体育彩票中奖收入12000元。罗先生当即拿出10000元通过某市红十字会捐赠给四川汶川地震灾区。
分析:对红十字事业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罗先生5月份取得的收入来源不同应税所得项目,而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捐赠额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为便于大家操作,下面介绍两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一种是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税率高的应税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税前扣除选择法”);另一种是按照某个应税所得项目收入额占纳税人当期收入总额比重,乘以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总额,计算出每个应税所得项目的税前扣除额(或扣除限额),并予以税前扣除(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平均法”)。
方法一:税前扣除选择法
1、选择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本例共涉及三个应税所得项目。其中,工资薪金所得(6000元/月)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5%;财产租赁所得中的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001年1月起下调为10%;偶然所得税率为20%。按照税率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对公益救济性捐赠进行税前扣除的应税所得项目(偶然所得项目、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财产租赁所得项目),扣完为止。本例中,捐赠额10000元可全部在偶然所得项目(12000元)中扣除,不再需要选择其他应税所得项目。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偶然所得项目应纳税额=(12000-10000)×20%=400(元);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475(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税税额=(2000-800)×10%=12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00+475+120=995(元)。
方法二:税前扣除平均法
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6000/20000)=3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2000/20000)=1000(元);
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10000×(12000/20000)=6000(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3000)×10%-25
=75(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1000)×10%
=20(元);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6000)×20%
=120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5+20+1200
=1295(元)。
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选择法比税前扣除平均法少缴300元(1295元-995元)个人所得税款。
例3.仍采用例2,假设罗先生捐赠的对象不是红十字事业,而是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中国扶贫开发协会捐赠是限额扣除,即捐赠额未超过罗先生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在计算罗先生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先确定罗先生此笔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6000-2000)×30%=1200(元);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2000-800)×30%=360(元);偶然所得项目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0×30%=3600(元);罗先生5月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360+3600=5160(元)。由于罗先生实际捐赠额(10000元)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5160元),所以,允许从罗先生5月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为5160元。再按例2中的税前扣除选择法和税前扣除平均法计算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方法一:税前扣除选择法
与例2一样,在三个应税所得项目(偶然所得、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中,税前扣除限额(5160元)全部选择在税率最高的偶然所得项目进行税前扣除。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5160)×20%=1368(元);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15%-125=475(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10%=120(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1368+475+120=1963(元)。
方法二:税前扣除平均法
1、确定各应税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6000/20000)=1548(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2000/20000)=516(元);
偶然所得项目公益救济性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5160×(12000/20000)=3096(元)。
2、各应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6000-2000-1548)×15%-125
=242.8(元);
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2000-800-516)×10%
=68.4(元);
偶然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12000-3096)×20%
=1780.8(元);
罗先生5月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42.8+68.4+1780.8
=2092(元)。
比较两种计算方法,税前扣除平均法比税前扣除选择法多纳129元(1963元-2092元)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人在捐赠当期取得多个项目应税所得的,既然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未明确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具体计算方法,所以,对于上述两种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计算方法,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适用。

E. 哪些公益事业捐赠抵扣企业所得税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
一、允许1.5%比例扣除
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三、允许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2、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5、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号)规定: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进行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7、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8、向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向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0、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l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规定:从2005年12月3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届奥运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规定:从2003年1月22日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l28号)规定:从2006年9月30日起,在中国境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其举办的企业向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的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F. 民政部关于表彰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决定的组织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一、全国性社会组织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质量协会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中国皮革协会
中国服装协会
中国农学会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
中国力学学会
中国化学会
中国标准化协会
中国流行色协会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中国计算机学会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教授协会
中国教育技术协会
中国林业教育学会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
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
中国渔业协会
中国种子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
中国民族研究团体联合会
中国外国文学学会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中国民俗摄影协会
中国合唱协会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卫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
中国保健协会
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中国电子商会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中国跆拳道协会
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南都公益基金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中国港口协会
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中国楹联学会
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
中国科学技术院所联谊会
中国美国人民友好协会
中国广播电视协会
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中华诗词学会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中国航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
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
中国棉花协会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中国晚报工作者协会
中国中药协会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中国基督教协会
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中国统计学会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延安精神研究会
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中国检察官协会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中国税务学会
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药学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女法官协会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报关协会
中国海关学会
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
爱之桥服务社
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二、地方社会组织
北京市
北京市志愿者联合会
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北京市登山运动协会
北京民办教育协会
北京玩具协会
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
北京文理研修学院
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北京市海淀区户外广告行业协会
北京市顺义区三农研究会
北京市西城区什刹海研究会
北京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
北京市朝阳区医学会
天津市
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
天津市建材业协会
天津市银行业协会
天津市慈善协会
天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天津市电力行业协会
天津市鹤童老人护理职业培训学校
天津市天正司法鉴定中心
天津华兴医院
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
河北省
河北省老年事业促进会
河北省体育总会
河北省老教授协会
河北省医学会
河北省华亚中医药研究所
河北省冶金协会
高碑店市农民技术协会
邢台市英华学校
石家庄市商业联合会
衡水市英才学校
邯郸市莱克学校
沧州市制冷学会
唐山市慈善总会
秦皇岛市碣石葡萄产业协会
承德市消费者协会
张家口市爱心家园公益促进会
廊坊市互联网协会
山西省
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山西省银行业协会
山西省建筑业协会
山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山西省焦化行业协会
山西省水利学会
山西省城市金融学会
山西中科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中心
山西省太原市慈善总会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晨祥苑金苹果双语学校
山西省长治市老区建设促进会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银行业协会
内蒙古沙产业、草产业协会
内蒙古农牧民科技服务协会
内蒙古福建商会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基金会
内蒙古社会扶贫工作促进会
内蒙古阿拉善盟生态文明建设和黄河文化经济促进会
内蒙古巴彦淖尔经理人协会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预拌混凝土散装水泥协会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学研究会
内蒙古包头市温州商会
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保险行业协会
辽宁省
辽宁省家具协会
辽宁省慈善总会
辽宁省装饰协会
辽宁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沈阳汽车流通协会
沈阳市食品协会
沈阳市德济医院
鞍山市慈善总会
抚顺市保险行业协会
本溪市老卫生工作者协会
丹东市保险行业协会
锦州市电力行业职业培训学校
辽阳市建设行业协会
铁岭市保险行业协会
朝阳市房地产业协会
沈阳市地板行业协会
大连市银行业协会
大连市区域经济开发研究会
大连市律师协会
吉林省
吉林省银行业协会
吉林省医学会
吉林省中医药学会
吉林省作家企业家联谊会
吉林省广东商会
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
吉林大学教育基金会
吉林省金铖计算机学校
长春一诺眼科医院
长春市育文实验学校
吉林市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延边养猪协会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金属材料流通协会
黑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哈尔学工业大学华德应用技术学院
哈尔滨市家具行业协会
齐齐哈尔市温州商会
佳木斯市绿色食品协会
大庆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
黑河市大豆协会
鸡西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绥化市龙威健身俱乐部
七台河市木制品产业协会
双鸭山市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会
伊春市金融学会
鹤岗市税务学会
上海市
上海市宇航学会
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
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行业协会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
上海市静安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上海数字娱乐中心
上海慈善物资管理中心
上海杨思医院
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
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
上海市老年基金会
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
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
上海浦东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心
江苏省
江苏省中医药学会
江苏省交通政工和教育研究会
江苏省印刷行业协会
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
江苏省慈善总会
江苏远东慈善基金会
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
无锡灵山慈善基金会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常州市地板协会
镇江市慈善总会
扬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南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兴化市脱水蔬菜行业协会
苏州保险行业协会
徐州市彭城培智学校
无锡市慈善总会
淮安市天明教育集团
南京凤凰母语教育科学研究所
南京市浦口区侯冲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连云港市赣榆县泥鳅养殖行业协会
盐城市交通运输协会
宿迁市沭阳县花木协会
浙江省
浙江省慈善总会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
浙江省自行车行业协会
浙江省核学会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
浙江省医学会
浙江育英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朱炳仁铜雕艺术博物馆
浙江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浙江省扶贫基金会
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乐清市电气行业协会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
龙游县求实职业学校
舟山市网吧行业协会
嘉兴市紧固件进出口企业协会
绍兴市假日培训学校
丽水市畲族医药研究会
金华温州商会
安吉县上墅私立高级中学
台州市黄岩区青年企业家协会
宁波市北仑文化行业协会
宁波市水产行业协会
宁波市海曙三市养怡院
安徽省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
安徽省种子协会
安徽省儿童少年基金会
合肥市苗木花卉协会
蚌埠市国际国内公共关系协会
安徽省电机工程学会
安徽省企业联合会
淮北市禽业协会
马鞍山市建筑装饰协会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
无为县优质棉产业协会
六安市社会组织联合会
安徽省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
安徽省体育总会
芜湖市慈善总会
福建省
福建省保险学会
福建省护理学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福建省通信行业协会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福建省黄仲咸教育基金会
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福州市慈善总会
南平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泉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龙岩市李新炎慈善基金会
漳州市农药行业协会
三明市无偿献血志愿者协会
宁德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厦门市医学会
厦门爱乐乐团
江西省
江西省广告协会
江西省烟草学会
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江西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江西省银行业协会
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江西省福建总商会
江西省会展协会
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江西省内部审计师协会
南昌市房地产业协会
吉安市保险行业协会
景德镇市外来投资企业家协会
山东省
山东省医学会
山东省拍卖行业协会
山东省家具协会
山东省慈善总会
山东蓝翔高级技工学校
山东海天软件工程专修学院
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济南市道路运输协会
济南杏林医学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淄博昌国医院
枣庄纺织服装协会
东营新世纪人才开发中心
烟台市食品工业协会
潍坊华洋水运学校
济宁市慈善总会
东平艺术中学
威海市建设咨询服务业协会
莒县食用菌协会
莱芜市保险行业协会
临沂市工艺美术学会
德州市德城区海天游泳俱乐部
聊城信息工程职业中专学校
滨州市建筑业协会
菏泽市曹州武术学校
山东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山东省胜利油田地学开拓基金会
青岛市物流协会
青岛市中医药学会
青岛市黄海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市福寿乐老年公寓
青岛市市南区八大湖和谐社区促进会
河南省
河南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河南省宋庆龄基金会
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院
河南省生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河南省东方体育竞技俱乐部
河南省慈善总会
河南省医学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
河南省工程建设协会
河南省花卉协会
郑州晚晴山庄老年公寓
洛阳市英才培训中心
平顶山市志愿者协会
新乡市银行业协会
焦作市慈善总会
安阳市慈善总会
三门峡市农业信息网络协会
周口市商会
南阳市社区志愿者协会
湖北省
湖北省慈善总会
湖北省道路运输协会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湖北省美容美发协会
湖北省礼品行业协会
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武汉亚洲心脏病医院
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湖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武汉企业家协会
武汉市社区志愿者协会
武汉市江岸区扬子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仙桃市仙源学校
荆州市创业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黄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荆门市质量协会
十堰香格里拉双语艺术幼儿园
湖南省
长沙市温州商会
湘潭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益阳市保险行业协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
衡阳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湖南省汽车用品行业商会
湖南省浙江商会
湖南省医学会
湖南省海外联谊会
湖南省建筑业协会
湖南省茶叶协会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
长沙市教育基金会
湖南省公路学会
湖南省旅游学会
石门县茶叶产业协会
岳阳市环境科学学会
广东省
广东省行政管理学会
广东省慈善总会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
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广东省商业联合会
广东省企业联合会
广东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广东省医学会
广东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广东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
广东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
广东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广州市家具协会
汕头市进出口商会
中山市中港英文学校
东莞名家具俱乐部
汕尾市城区职业技术学校
惠东县马铃薯产业协会
揭西县棉湖镇乐心互助协会
广东高科技产业协会
广东省美容美发化妆品行业协会
深圳市钟表行业协会
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深圳市商业联合会
深圳玺宝楼青瓷博物馆
深圳书城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李宁基金会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广西建筑业联合会
广西慈善总会
广西福建商会
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
广西烟草学会
钦州市矿业协会
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香蕉协会
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社区能帮就帮互助协会
桂林市平乐县桥亭乡显堆村月柿经济协会
桂平黎明医院
玉林市电子工业学校
北海国发高级中学
海南省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海南省医药保健品行业协会
海南省道路运输协会
海南省文昌市西瓜专业技术协会
海口经济学院
海南省海口市寰岛小学
海南省青少年希望基金会
重庆市
重庆市慈善总会
重庆市商业联合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
重庆市煤炭行业协会
重庆市医学会
西南大学重庆育才学院
重庆市西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
重庆时代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
重庆市万州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西瓜协会
四川省
四川省浙江商会
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四川省咨询业协会
四川省医药行业协会
四川省电力行业协会
四川省律师协会
四川省医学会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四川省银行业协会
四川省扶贫基金会
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四川省建川博物馆
四川国际标榜职业学院
四川海洋特种技术研究所
成都餐饮同业公会
成都市武侯区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中心
米易县草场乡枇杷专业技术协会
达州市道路运输协会
德阳市钢材炉料贸易协会
三台县文武学校
兴文县山地乌骨鸡养殖协会
雅安市红十字医院
贵州省
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
贵州省电力行业协会
贵州省四川商会
贵州省起点户外运动俱乐部
贵州省遵义县渔业协会
贵州省凯里市鸭塘镇皎淳云家禽畜养殖协会
贵州省黔南州道路交通安全协会
贵州省毕节地区苗学会
贵州省安顺市建筑装饰协会
贵州省六盘水市房地产业协会
云南省
云南省慈善总会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
云南省烟草学会
云南省贵州商会
云南省俊发教育扶贫基金会
云南思力生态替代技术中心
云南省胜利肾脏病医院
昆明市五华区江岸社区文化服务中心
云南昭通黑颈鹤保护志愿者协会
云南大姚百草岭蜂产业协会
会泽县大桥乡马铃薯经销协会
通海县蔬菜协会
丽江市纳西人正龙汽车越野俱乐部
西藏自治区
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西藏自治区银行业协会
西藏援藏工作者协会
西藏自治区烹饪餐饮饭店业协会
西藏自治区美容美发保健化妆品协会
陕西省
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
陕西省建设监理协会
西安培华学院
陕西省榆林市企业联合会
陕西省汉中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陕西省安康市慈善协会
西安市医院管理协会
延安市慈善协会
宝鸡市建材砖瓦技术协会
铜川市神州书画研究会
商洛市农副产品协会
陕西省渭南市慈善协会
陕西省咸阳市墙体屋面材料工业协会
甘肃省
甘肃省兰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甘肃省酒泉市粮食行业协会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甘肃省收藏协会
甘肃省临夏州砖雕艺术协会
甘肃省庆阳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甘肃省嘉峪关市音乐舞蹈家协会
甘肃省白银市东坪电灌用水者协会
甘肃省金昌市贤达职业培训学校
甘肃省天水市新天坛医院
甘肃省定西市英才高级中学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慈善协会
青海省
青海省建筑业协会
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
青海兴旺爱心救助会
青海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青海师范大学思源中学
西宁市第一私立高级中学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养蜂业协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福建企业家协会
宁夏职业经理人协会
宁夏能源协会
宁夏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银川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石嘴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协会
吴忠市金积镇芦沟闸奶牛养殖协会
中宁县富民有机枸杞专业协会
固原市商贸商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新疆慈善总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浙江企业联合会(商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税务师协会
新疆温泉县察干屯格乡甜菜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险业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学会
新疆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新疆石河子市中医医院
新疆丝路书画院
新疆泰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花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出口商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二十七团养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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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北京有哪些比较好的养老院

1?北京市海淀区和熹会老年公寓(月基础费用在8000元及以上)。北京市海淀区和熹会老年公寓是“保利安平·和熹会”的第一个项目。正式运营于2012年11月22日,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以北京保利安平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主。地处上风上水的北京西北,位于千年龙脉西山脚下,周围三山五园屹立,气候宜人,是老年人宜居的理想场所。

2、北京市密云县曜阳国际老年公寓(月基础费用在9000元及以上)。北京曜阳国际老年公寓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和北京城建集团共同开发建设,并由中国武警总医院作为社区内独家医疗服务的保障单位。秉承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人道、博爱、奉献”,北京城建集团“尊老、爱老、敬老”和中国武警总医院“让百姓放心”的三大品牌理念,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具有全新特色和全方位服务的新型养老生活社区。

H.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包括那些内容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即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建税六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若纳税年度内,有应计未计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8)红十字基金会老年公寓项目疑云扩展阅读:

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2、配比性。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 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 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 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 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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