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低保户能享受防返贫致贫基金吗
按规定低保户可以享受对低保户的所有政策,没有对低保户的防贫致富基金,所以低保户不可以享受。
你提问的基金应该是对精准扶贫户或建档立卡户的政策,因此低保户不可以享受。
2. 致贫原因怎么写
(一)缺乏劳动力,家庭成员年老或残疾
缺劳力的贫困人口是扶贫工作的难点。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和社会保险,对农户而言,如果家庭中有残疾人、体弱或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不仅对家庭没有收入的贡献,反而还增大支出,导致家庭长期陷入贫困之中,难以脱贫。我县现有贫困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比重为34%,此类贫困户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脱贫,就是脱了贫也容易返贫,需要政府和社会对他们进行救助。
(二)长期患病或突患疾病和重病
贫困户中若有长期生病或重大疾病患者,不仅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而医疗费用又居高不下,有的甚至债台高筑。对贫困农户来说,生病以后,常常是小病扛,大病拖,对不能再扛、不能再拖的病,治疗费用就成了这些农户的沉重负担,这类贫困户因为长期积累的医疗费用和长期生病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自身无精力和信心摆脱贫困。
(三)自然环境较差,资源缺乏
我县占三分之一的农户地处山区,其中有12.5%的贫困人口生活在山区,农户居住分散且远离场镇,交通不便,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贫困户经济的发展,对生活在很差的自然环境中的贫困户采取常规扶贫措施,往往会因为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自然环境而效果较差。
(四)缺资金,缺项目
缺资金、缺项目的贫困农户的经济状况一般都处在脱贫的临界线上,对此类贫困户采取帮扶措施容易见成效,针对这类贫困户,应从提供增收项目,提供资金、信息方面给予帮助,使其尽快摆脱贫困。
(五)劳动力文化素质差
由于种种原因,许多贫困人口因贫困而失学,又因失学而成为新一代贫困人口,劳动力文化素质低,既是贫困的结果,又是造成贫困的原因。调查结果表明,贫困农户的劳动力文化素质状况较差,贫困人口中文盲率为48.5%,贫困人口平均受教育时间2.92年,大大低于全县人口平均受教育水平。由于劳动力文化素质低,发展家庭经济缺计划,缺技术、缺管理能力,外出打工收入也与非贫困户有很大差距,缺乏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决心。
(六)自然灾害是造成贫困和返贫的重要原因
有的农户本来家庭经济状况就差,超过贫困线就不远,若遇天灾人祸,如种植业减产减收,养殖业遇瘟疫,或因家庭成员突然伤残、死亡或其它自然灾害等,就可能造成贫困或返贫。
(七)供养子女读书
因供养子女读书而致贫的,他们占贫困人口的5.9%,这类贫困户随着子女成长,读书毕业和就业后,一般都能摆脱贫困,通过采取帮扶措施也容易见到成效
3. 农村婚丧嫁娶对群众返贫致贫有哪些影响,怎样有效推进农村移风易俗工作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 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局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民主局、财务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识明确,组织有力,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为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经验。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从2006年起,将调整相关政策,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运作机制,形成2~3种比较成熟的试点模式,供今后推广时借鉴。 二、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和要求 各省(区、市)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2006年,使全国试点县(市、区)数量达到全国县(市、区)总数的40%左右;2007年扩大到60%左右;2008年在全国基本推行;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东部地区可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速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办法。在推进试点工作中,各地区要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 三、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健康的关心,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引导农民踊跃参加,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由每人每年补助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要相应增加10元。财政确实有困难的省(区、市),可2006年、2007年分别增加5元,在两年内落实到位。地方财政增加的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应主要由省级财政承担,原则上不由省、市、县按比例平均分摊,不能增加困难县的财政负担。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暂不提高。同时,将中西部地区中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高于70%的市辖区和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六省的试点县(市、区)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中央财政对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省按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安排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下拨到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试点单位的好做法,积极进行农民个人缴费方式的探索,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如果农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农民的个人缴费。要加强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要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合作医疗审核和报销办法,实行基金使用管理的县、乡、村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科学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 随着试点数量的增加和政府补助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在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制度和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测算,科学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要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是新增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大病统筹基金,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三是补偿方案要统筹兼顾,邻县之间差别不宜过大;四是补偿方案的调整应从新的年度实行,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和管理。要按规定解决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编制,同时要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合作医疗业务服务的试点。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经办机构(保险公司)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保障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农民提供方便、良好的服务。要继续加强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合作医疗管理能力。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中国上审核报销、监管和信息传输,加强规范管理。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证,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新增试点县(市、区)适当提供启动经费。中央财政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的试点工作予以支持。 七、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加大各级政府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好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家庭的问题。在帮助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同时,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应给予适当补助。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家庭收入低、生活困难大的实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对农村救助对象应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医疗救助的协调互补,共同解决贫困农民看病就医难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建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制定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规定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并实行病人审核签字制;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卫生院的公益性质。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应用,应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列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药诊疗项目列入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满足农民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需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农村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医药价格标准。 九、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中国络建设 要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中国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中国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中国络和人员,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药品供销体系和监督体系,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逐步推进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也可由县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对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集中配送。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十、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中国络。把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十一五”规划,以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并对中西部贫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重疫区的村卫生室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各级政府要集中力量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公立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乡、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并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按照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建立终身教育制度,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等医学院校要加强面向农村需要的卫生专业人才培养,扩大定向招生试点。研究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建立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长效机制,城市医院要选派医务人员轮流定期到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帮助开展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城市医生晋升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在县或乡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满1年。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录用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分期分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服务期限可以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县级医院也要建立对乡、村医疗机构的定点帮扶制度。要制定政策引导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志愿服务。 十二、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注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在我国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卫生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
4.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什么意思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的意思就是因病致贫、因灾致贫是意思,也就是说,尽管农村农户已经脱贫,但同样还有因病、因灾返贫的风险存在。
5. 防止返贫致贫五大机制是什么
防止返贫致贫五大机制个人观点应该是:
一、建立建全返贫预警机制;
二、强化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三、建立“有序衔接、政策兜底”的保障体系机制;
四、构建贫困人群及低收入人群调查摸底系统工程机制;
五、强化考核机制。
6. 谁了解新农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问答 1、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为什么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有了极大的改善,农村缺医少药的一般问题已基本解决。但是,由于多数地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医疗费用完全靠个人支付,农民负担较重,因而出现部分农民看病难的问题。据一些县调查,在农村贫困户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户占20-30%。许多情况表明,疾病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贫困又使疾病难以医治。目前所言“看病难”、“医疗难”,主要是指农民对医疗费用的承受能力问题。由于多数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还不具备把农民医疗保障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政府或集体经济也没有能力把农民医疗保障包起来,目前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只能通过农民互助共济的方式来解决。
3、新农合统筹补偿模式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基本原则是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保持相对稳定,不断完善;充分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4、新农合的基金分为几部分?新农合基金分为三个部分,即风险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简称家庭账户),新农合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5、什么是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新农合总基金中提取和新农合基金结余中划转的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由各县(市、区)每年从筹集的新农合基金总额中按3%的比例提取,基金结余较多的各县(市、区)也可以按结余资金的50%划入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6、什么是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是指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补偿。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全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农民参合自缴经费不低于30%部分纳入住院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各县(县、区)规定的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补偿以及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7、什么是家庭账户基金?农民参合自缴经费纳入统筹基金后剩余部分为参合农民本人的家庭账户,中央及地方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不得纳入家庭账户。家庭账户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也可用于住院医药费用的自付部分和健康体检,家庭账户内的金额可一次性用完,当年结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充抵下一年度参加新农合缴费资金。8、我市实行怎样的补偿模式?我市实行“门诊家庭账户补偿+住院可报费用按比例补偿+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模式,即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模式。9、参合农民门诊就诊如何减免门诊医药费用?参合农民在本县境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应携带新农合证,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门诊医药费用。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门诊直接减免的医药费用,由乡镇农医所初审合格后,报市农医局复审,7个工作日内通知代理银行将减免的费用划拨给乡(镇)农医所,由农医所回补到定点医疗机构。10、住院起付线如何设置?我市设立了四级起付线,即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市、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11、住院补偿比例如何设定?同级医疗机构只设立一个补偿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为6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40%,非定点医疗机构为30%。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12、住院补偿封顶线多少?我市住院补偿封顶线为2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13、住院最低补偿额是多少?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后,实行最低补助,在乡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金额未达30元的,最低补助30元;在市本级及市外定点医院住院,补偿金额未达50元的,最低补助50元。参合农民1年内多次住院,只能享受1次最低补偿额待遇。14、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医药费用需哪些资料?合作医疗证、身份证(16岁以下小孩除外)、户口簿,此三证需原件审核后复印存底;转院证明、有效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等资料。15、参合农民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怎样报销医药费?参合农民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的金额。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底将当月资金支出总额向市农医局申报,市农医局审核后通知代理银行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经市农医局审核,不符合规定支付的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负。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按规定标准垫付应补助的金额,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向农医所申报,农医所初审后报市农医局审批。市农医局审核后通知代理银行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支付的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负。住院费用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在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对住院资料有疑问的由农医所送农医局审核,市农医局审核后通知代理银行划拨给乡(镇)农医所,由农医所支付给农民。16、 住院分娩如何补偿?在乡(镇)卫生院和市级定点医院机构住院正常分娩每位产妇补助300元和200元。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住院补助 17、门诊大病(慢性病)有哪些病种?。门诊大病(慢性病)包括:慢性肝炎、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慢性肾病、结核病、脑卒中后遗症、精神病、恶性肿瘤、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等12种。 18、如何申请门诊大病(慢性病)?凭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化验检查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农医局提出申请并办理核准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的相关手续,经市农医局批准同意按大病(慢性病)诊疗的参合农民,由市农医局备案,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签字和加盖慢性病管理专用章。19、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如何就诊程序?就诊时应带本人身份证明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指定的一家市级或乡(镇)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就诊登记本和建立门诊病历、详细记录、检查、治疗、用药和费用发生情况。20、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所需资料?门诊大病(慢性病)患者的身份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门诊病历、门诊发票、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药品标明单价)等。21、门诊大病(慢性病)的补助标准?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例为40%,起付线为200元,封顶线为2000元。结核病、麻风病患者门诊治疗实行定额补助,初治病人年内补助1000元,复治病人年内补助1200元,难治病人年内补助3000元;麻风病人年内补助1000元。22、转诊转院如何规定?需转市外医院住院诊治的,必须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并签署意见,经市农医局审批后方可转院诊治。病情紧急的,可先转诊,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应手续。在市外务工患病住院,应由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电话报告乡农医所。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的不予补助。
7. 新农合大病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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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障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
大病医保按病种定额救助,新农合补偿70%,个人支付30%,属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紧急再付20%。
新农合大病申请的步骤:
第一,疑似重大疾病患者(或直系亲属及其监护人)须持社保卡(如持合作医疗证,还应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新农合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确诊后可入院治疗。如果县内没有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疗机构,患者可直接在本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指定的县外定点医院就诊。
第二,对于符合救治条件的重大疾病患者,定点医院将在就诊申请单(或转诊申请单)上签署意见,按照医院规定及时收治入院。
第三,患者(或直系亲属及其监护人)在确诊后3至4日内,要携带定点医院的就诊申请单(或转诊申请单)、社保卡(如持合作医疗证,还应带身份证或户口簿)、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参合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其中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应向参合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患者取得参合地新农合管理中心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定点医疗机构应与患者签订单病种定额、按床日付费治疗协议(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除外),承诺按临床路径或诊疗常规诊疗。
新农合大病医保须满足的条件:
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新农合重大疾病患者应同时满足4个条件,才可列入大病保障范围。一是当年参加新农合并缴纳参合费用;二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三是疾病诊断须符合大病保障病种范围;四是按诊疗规范或临床路径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患者如果不在定点医院就诊,或在定点医院就诊,但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临床路径或诊疗常规诊疗所产生医疗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障补偿范围,按参合地原规定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重大疾病有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相关费用的,应由其他项目资金先行减免后,剩余医药费用再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
纳入新农合大病医保,新农合基金的实际补偿比将达7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30%。属于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70%,医疗救助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20%,个人自付定额标准的10%。
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2012年11月1日前(不含11月1日)入院的重大疾病患者按照参合地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