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什么时候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1)无偿献血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② 我在北京无偿献血,我父亲在湖南用血,无偿献血证可以报销等量血么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是指健康适龄公民未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在需要临床用血时,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的临床用血种类为:全血、红细胞制品。
第五条 市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婺城区、金东区)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审核、返还、管理工作。
县(市)献血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审核、返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认真执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按规定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
第七条 采供血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血站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做好医疗供血工作,协助献血管理机构做好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管理。
第八条 互助金标准
(一)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按实际用血费用的2倍计算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二)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按1000毫升用血费用的2倍计算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三)临床用血互助金以国家规定的公民临床用血费用的2倍缴纳。
(四)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缴纳是以本次住院期间需要临床用血时的用血量和缴纳标准计算,一次住院期间缴纳额最高不超过1000毫升临床用血费用的2倍。
第九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凭本人无偿献血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前款家庭成员是指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条 下列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用血,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一)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二)超过55周岁的公民;
(三)取得县(市)以上献血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由医院向用血病人收取,并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各医疗机构对用血互助金单独列帐,并按月及时将收取的临床用血互助金缴交当地献血管理机构的财政专户。用血互助金不列入医药费报销。
第十二条 对急救病人需要临床用血时,应先予用血,自用血后1周内由医疗机构负责,督促病人及家属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用血手续,并交纳用血互助金。否则医疗单位可从医疗费用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可持《无偿献血证》、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同第九条)到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献血管理机构退还临床用血互助金本金。
第十四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使用,即:无偿献血还血基金40%,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奖励费40%,临床用血管理(含互助金管理)20%。
第十五条 各级献血管理机构对临床用血互助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财务执行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市区用血互助金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献血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卫生行政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及献血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用血互助金缴纳收取管理规定,同时应做好对病人及家属的说服解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督促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未按本办法执行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贪污、挪用临床用血互助金,违规收取或者不及时返还临床用血互助金,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今后,本办法如与省里新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省里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srgfrhd
参考资料:供你参考
③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于何时实施
2013年9月份,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以下简称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亮点有哪些,《办法》实施后,给老百姓的生活带来什么变化、会给无偿献血者带来什么样的关爱。2014年1月1日,修订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宣贯活动在浙江省血液中心举行,宣传新的法律,普及相关知识。 修订后《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主要亮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建立健全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将献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献血年龄在原提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基础上,凡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3、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4、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献血工作应当纳入各地、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等。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献血活动。 6、建立团队献血应急名库。献血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名库。在库存血液不足或临床急需用血时,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启用团体献血应急名库;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动员团体献血应急名库中的人员参加。 7、明确了固定献血屋设置的要求:固定献血屋应当设置在人流密集、交通便利的区域。 8、加强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激励: (一)献血者捐献全血累计达400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不足400毫升的,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五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二)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五年内按照不超过献血量的两倍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五年后免交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三)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金(8000ml)标准以上的献血者,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四)献血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终身按照不超过八百毫升的献血量免交临床用血费用; (五)献血者捐献单采血小板的,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献血量按照捐献一次折合全血八百毫升计算; (六)稀有血型的献血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享受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9、献血者及其亲属免交临床用血费用的,免费部分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予以核销,医疗机构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凭献血证的有效身份证明、无偿献血证、亲属关系证明和用血收费凭据到献血管理机构报销。 10、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铜奖4000毫升,银奖6000毫升,金奖8000毫升)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11、设立关爱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献血关爱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对献血者的关爱和无过错用血感染人员的救助。 “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可享受“三免费” 针对市民最为关心的 “第二十五条 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凭相关证件可以免费游览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由于这项政策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前期省卫生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文化厅、旅游局、环保厅、省献血管理中心等部门已为此事多次协调。目前,已设计完成“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书”,发证机关为“浙江省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证书将包含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获得者的献血者的照片、姓名、血型、地区、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持有该证即可享受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门诊诊查费、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同时,已设计制作完成“浙江省无偿献血荣誉证发放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将证书发放工作实现电脑管理,便于操作和统计等。
④ 无偿献血对个人有什么要求
献血一周内无感冒,流行病等异留下病毒的。血液无异常。体质好,体重至少要九十斤
⑤ 公司发放的无偿献血补助,献血人员是否要上缴个人所得税
首先说了是无偿献血,就不提倡给予补助,所以在个人所得税中,没有相关的减免税规定。但是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那么就要看企业在账务上如何处理这笔账务,可以是灵活处理的。
如果是工资上限没有达到,那么可以直接计入工资,如果是已经达到了,可能会按照费用处理,用发票来冲,之类的计入业务招待费之类的,这个很难说。不过如果作为个人工资薪金的话,那肯定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无偿献血基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项目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主要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67号文件进一步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80号文件也进一步规定,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教育存款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
①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②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③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⑥ 关于无偿献血的经济问题
血液不是水,患者也不是庄稼,水可以直接浇灌庄稼,但血液需要采集、检测、分离和储存,捐血者没有捐献这部分费用,只能患者承担
⑦ 亲戚需要输血时如何使用我原来的无偿献血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是指健康适龄公民未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在需要临床用血时,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的临床用血种类为:全血、红细胞制品。
第五条 市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婺城区、金东区)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审核、返还、管理工作。
县(市)献血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审核、返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认真执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按规定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
第七条 采供血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血站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做好医疗供血工作,协助献血管理机构做好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管理。
第八条 互助金标准
(一)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按实际用血费用的2倍计算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二)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按1000毫升用血费用的2倍计算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三)临床用血互助金以国家规定的公民临床用血费用的2倍缴纳。
(四)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缴纳是以本次住院期间需要临床用血时的用血量和缴纳标准计算,一次住院期间缴纳额最高不超过1000毫升临床用血费用的2倍。
第九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凭本人无偿献血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前款家庭成员是指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条 下列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用血,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一)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二)超过55周岁的公民;
(三)取得县(市)以上献血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由医院向用血病人收取,并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各医疗机构对用血互助金单独列帐,并按月及时将收取的临床用血互助金缴交当地献血管理机构的财政专户。用血互助金不列入医药费报销。
第十二条 对急救病人需要临床用血时,应先予用血,自用血后1周内由医疗机构负责,督促病人及家属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用血手续,并交纳用血互助金。否则医疗单位可从医疗费用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可持《无偿献血证》、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同第九条)到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献血管理机构退还临床用血互助金本金。
第十四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使用,即:无偿献血还血基金40%,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奖励费40%,临床用血管理(含互助金管理)20%。
第十五条 各级献血管理机构对临床用血互助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财务执行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市区用血互助金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献血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卫生行政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及献血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用血互助金缴纳收取管理规定,同时应做好对病人及家属的说服解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督促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未按本办法执行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贪污、挪用临床用血互助金,违规收取或者不及时返还临床用血互助金,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今后,本办法如与省里新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省里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srgfrhd
⑧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为什么那么费劲。
其实站在血站的角度来说,用血报销这个事情本来就是个帮献血者管理自己财富的事情。
这么说有点奇怪,但事实却是如此。
首先献血者献过血后享有报销用血费用的权利,而且部分地区是给予献血者终身免费用血的待遇,报销就需要钱,这个钱怎么来?
不是国家财政拨付的,这个钱其实是医院用血者缴交的输血费。输血费在缴交后会被全部做账统一汇总到各地市级财政专户,实际的性质类似于一个保险赔付基金。
如果用血者本身就是一名献血者,那么他理所当然的可以用这个基金来保障他自己的用血权益。如果用血者本身不是无偿献血者,那么他交的输血费,相当于给这个基金做贡献了,用来保障其他献血者免费用血的权益。
如果血站不是严格、规范地执行这个报销制度,不是严格审验报销者的资料和报销数额,那么这个基金就可以被人随意通过假冒证明动用,届时无法保证献血者的免费用血权益了。
⑨ “无偿献血”的内幕。
每200毫升血液收费220元7项检测仅试剂就要610元
“无偿献血基金”已不存在,献血者所得营养费由所在单位补贴
■《献血收支:掀起你的盖头来!》追踪
本报关于深圳网友发帖呼吁血液中心公开财务的报道(详见本报昨日A06版《献血收支:掀起你的盖头》)引起众多市民关注。昨天,深圳市血液中心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无偿献血和有偿用血的相关问题作出回应。
血价由国家统一制定
“这就跟自来水需要经过过滤、消毒、传输,才能到达居民家中供人饮用一样,捐出来的血液不能直接输入病人体内,需要经过分离、检验等流程,期间就产生了相应费用。在国家目前还无力全部承担这些费用的情况下,这笔成本费就需要由用血者承担。”
据市血液中心副主任朱为刚介绍,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深圳现行的血液成本费,是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和卫生厅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卫生部〔1998〕1982号文件确定的,血液中心一直严格执行。
朱为刚表示,不管血液中心在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流程中支出多高的成本,使用多好的设备和试剂,血价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并不存在血液中心利用无偿献血和有偿用血之间的差价“盈利”的空间。
检测试剂费用远高于血价
“这些年来,物价以及市民收入都在增长,但血液价格却呈下降趋势。1995年,全血的价格为328元/200毫升,那时还没有实行无偿献血,血液价格中包括了60元/100毫升的营养费。实行无偿献血后,1999年血液价格有了调整,不再包括营养费,收取的仅仅是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全血价格降低至234.6元/200毫升。2006年,国家发改委对血液收费价格进行了调整,每200毫升血液收费改为220元,近期内广东省也将对血液价格进行调整。”
病人用血时交纳的血液成本费包含哪些内容呢?据血液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为了确保血液质量,血液中心对采集的每一份血液,都要进行7个项目的检测,分别为谷丙转氨酶(反映肝功能最灵敏指标之一)、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以及血型和血色素,而且要进行两遍检验。为了提高血液安全性、降低漏检率,除了国产试剂外,深圳血液中心还使用进口试剂,而这些试剂的费用远远高于血液价格。“例如,光艾滋病这一项,国产试剂要69元,检测两次则138元,如果是进口试剂,价格就更高。”
所有的检测费用加在一起有多高?“这个不需要我们多说,你们可以直接去医院门诊进行调查,看看做满7个项目的检测,需要多少钱。”朱为刚表示,几年前他们曾经做过粗略估算,做完7项检查,光试剂就需要花610元。即使血站进行检验的批量比较大,可以降低成本,但怎么也降不到用血的价格水平。
中间差价由政府拨款补齐
除此之外,血站所进行的无偿献血工作以及血液的采集、成分分离、包装、储存、运输等工作,均需要相应费用。“血液中心为了市民安全用血,做了很多市民看不见的工作,一些经常跟血站接触的老献血者就比较清楚。”
另外,原来的血站都是等着献血者主动上门,开展无偿献血后,血液中心得积极动员公民献血,因此,人力、物力都相应增加,单位面积从原来400多平方米变成六千多平方米,人员也从30人增至现在的100多人,还未包括下面的献血点。
血价并不高,而血液的成本费用却如此高昂,那么中间的差价怎么办?“这就需要政府的拨款。”朱为刚表示,《献血法》规定,血站不能买卖血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没有一家血站能够维持下去,因此可以说,实行无偿献血以来,虽然血液质量提高了,但相应的成本也增加了,政府负担也比以前更重了。
血液是无价的,用金钱衡量它会显得庸俗!
详情请看:http://bbs.cnhan.com/dispbbs.asp?boardid=182&Id=399102
⑩ 无偿献血什么时间用血都能报销吗
据了解,厦门市每年参加无偿献血的约有4万人次,其中18岁-30岁的献血者占献血总人数的60%以上,以流动人口和高校学生居多,他们的献血量往往达不到800毫升。为维护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无偿献血总量累计不足800毫升,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累计按其献血量三倍免费临床用血;累计献血800毫升以上,且所献血液合格的,在就医时可终身免费临床用血。<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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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取消了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地域限制,无偿献血者及其家人免费使用血液的报销费用,由市无偿献血基金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