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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管理经验

发布时间:2021-07-26 01:24:38

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二、规范佣金支付管理
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虚假批退、虚假赔款、保费不入账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直接或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支付各类费用;严禁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和营销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严禁向员工、劳务派遣工等用工性质的人员支付佣金;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销售的保单,佣金必须以转账方式直接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不得通过营销员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保险中介业务实名销售,严格落实“卖者有责”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营销员销售的保单,应在投保单、保单正副本明示销售中介的机构名称或营销员姓名。二是投保单、保单记载的销售中介名称或姓名必须与系统记载、佣金结算凭证、佣金转账支付对象一致。
四、推行佣金支付零现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中介佣金转账支付制度。
具体要求:一是中介佣金一律转账支付(包括营销员佣金),严禁现金支付。二是转账支付对象必须与投保单、保单、中介业务佣金提取支付系统记载保持一致。三是佣金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统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银行保险代理业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行交叉销售机构结算制度
同一集团内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交叉销售代理关系的,佣金结算方式采取机构与机构间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或间接向非本机构营销员支付佣金。
六、建立申报兼业代理机构实地调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机构、车商及广西保监局规定的机构外,其他机构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须经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实地调查,并向保监局提交调查报告(需注明调查人)及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制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关键部门的关键人员,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经办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应明确:
(一)出单人员应严格区分保单的归属渠道,严禁将直销业务归属中介业务;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员应严格管理中介渠道,确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严禁虚列中介机构和营销员;
(三)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佣金、费用报销等财务支出真实性审核,不得配合、放任业务部门弄虚作假。
(四)稽核审计部门应把中介业务作为审计稽核的重点,发现问题的,应严格依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稽核审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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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险经纪公司怎么经营开了两年拉不赚钱,流程是什么其他大的保险经纪公司是怎么运作的能帮到我好好

经纪公司的利润在于销售,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比无论在注册资本和产品方面都没有保险公司的优势,保险公司看重的是你们的销售能力,如果yield经纪公司没有过人的销售能力那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经纪公司的销售不可能和保险公司一样通过大量的员工去开拓,这个涉及现实的人工成本,经纪公司的生存的要素在于经纪公司本身的社会背景和人脉关系。

㈢ 保险经纪人的经营管理

国外规定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寿保险以及再保险。
在美国,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和营销人寿保险经纪人两大类。一般允许地区、全国和全球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兼营财产和责任保险,团体人寿和健康保险的经纪业务,并可安排再保险。但在人寿保险营销方面,美国保险中介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在一些州(如纽约州),特别规定保险经纪人不得办理人寿保险与年金保险业务。
在韩国,保险经纪人主要分为人身保险经纪人和损害保险经纪人,允许二者兼营,前提要分别取得人身保险经纪人和损害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证书。但在韩国。严格禁止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精算人及理赔理算人的业务。相比之下,英美国家规定相对宽松,允许个人保险经纪人兼营保险代理业务。
作为中介的保险经纪人主要以收取佣金为利润来源,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在英国,佣金率是由保险人和经纪人协商确定,监管机关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如果投保人要求获知保险人所支付的佣金金额,保险经纪人应及时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国保险经纪人根据不同的险种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一般收取佣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保险费比例支付佣金或按赔付率支付利润分享佣金。佣金支付标准通常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性质和种类等因素不同分别来确定。
现在英国也逐步采用了双方通过讨价还价协商收取佣金的制度,在韩国,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保险经纪人需将佣金等相关内容进行记账,以供投保人查阅,法律禁止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收取中介手续费或其他费用。

㈣ 如何做好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管理工作

遵法遵规是条件条件,至于具体的业务管理要认真记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计造访记录表,做好详细的客户分析工作。销售就是简单的事情重复做,不要怕,只要坚持做就会有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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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1.需要获得几家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2.可以代理几家保险公司
3.深圳注册的代理公司是否可以在广东省区域从事业务,还是只能从事深圳本地业务
4.中介公司的相关管理文件汇编在哪里可以获得
5.申请代理公司对公司营业面积以及员工人数有没有要求?如有请具体说明
6.代理公司受保监监管,管理费用每年是多少
多谢各位知情者,有经验者帮忙忆⊙_⊙回答:1人气:1解决时间:2009-03-3010:51满意答案第一节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合伙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第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第十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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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保险经纪公司生存困难

2000年第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在我国成立。2001年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和咨询费收入达1.36亿元,通过经纪公司完成的保费收入占当年全国保费收入的12.2003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经纪公司已经达百余家(包括在筹建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正迅速成为我国保险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当前我国的保险市场还不成熟,保险公司还拥有庞大的销售队伍,百姓的消费方式还未转变,加上保险经纪公司自身的规章制度还不完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了保险经纪公司在日常经营中的违法事件不断发生。
一、当前保险经纪公司存在的主要违法问题
(一)偷漏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经纪公司的佣金收入应当交纳5Z的营业税。但由于当前经纪公司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较少,多数是设置常驻业务人员,没有正式分支机构,导致经纪公司无法在当地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虽然当地的佣金收入由总公司统一汇算清缴,但是由于相当一部分佣金收入被当地业务人员私自扣留,在经纪公司纳税申报表上反映的当年度佣金收入只是公司实际佣金收入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
(二)部分经纪公司从业人员搞“黑经纪”、“黑保险”。当前经纪公司在外地没有正式分支机构,同时驻外人员的备案制度又被取消,经纪公司既没有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也不在当地保监办备案,这就导致了一部分具有经纪公司从业经验的人钻法规的空子,自己非法从事经纪业务,甚至在市场中已出现了一些“黑经纪”和“自由经纪人”。他们私刻公章,制造虚假材料,在市场中假借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索取高额佣金,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
(三)出假保单、挪用保费,严重损害保户合法权益。笔者在日常的业务检查中发现,部分经纪公司业务人员利用公司管控不到位和法规的漏洞,竟然对客户出具假保单,开具假收据,并任意挪用客户的保单。而保险经纪公司总公司对驻外人员基本采用的是松散型管理,对他们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并没有严格要求,不能完全管控造假行为。
(四)经营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合同纠纷不断。经纪公司在和被保险人签署经纪合同后,还必须在一段时间内为客户提供相应的经纪服务。而部分经纪公司由于经营机制不完善,缺乏长远规划,在没有详细市场调研的情况下,盲目在当地开展经纪业务。当公司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时,公司只好放弃当地市场。这就导致了有部分经纪合同不能得到有效履行。被保险人和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二、产生上述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外在因素
1.与保险经纪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当前与保险经纪公司有关的法律和规章主要有《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其中只有《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与保险经纪公司密切相关。但是该管理规定在许多方面还不完善。比如没有体现对什么性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何种处罚,对从业人员的处罚没有体现对有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协助业务人员的差异化。法律和规章的不完善,导致了保险监管的缺位,监管措施不能得到有力的执行,市场秩序不能得到良好的控制。
2.与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相配套的保险市场机制还不成熟。保险市场是指参与保险商品交易的各类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方式以及实现交易的机制。一个成熟的市场不但要有成熟的商品供给者、需求者和中间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也就是一个完善的游戏规则。而我国的保险经纪市场,乃至保险市场还是一个不成熟的新兴市场,市场游戏规则还有待改进。
3.监管部门对市场中比较敏感的保险经纪佣金规定不明确。经纪公司业务特点就是为客户提供最优的投保方案,使客户投入最少的保费获得最大的保障。经纪公司的主要业务收入来源就是按保费多少提取的佣金。基于佣金和公司提供的服务之间存在的逆向关系。单一的佣金比率不适合保险经纪市场的发展要求,也违背了经纪业务发展的内在规律。当前各家经纪公司提取佣金主要是参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代理手续费最高不得突破实收保费的8%,的规定执行的。但这一规定并不是针对保险经纪佣金规定的。
(二)内在因素
1.保险经纪公司缺乏对自己的准确市场定位。部分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代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艰难。
2.保险经纪公司的内控制度没有建立健全和得到良好地执行。部分经纪公司在“业务第一”的指导思想下,只是盲目地占领市场,扩大业务份额,忽视了对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而已有的内控制度许多也是照搬照抄其他公司,没有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适合的内控制度,同时内控制度还经常因为各种原因而没有被很好地执行,最终导致公司的许多内控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漏洞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内在和外在的巨大损失。
3.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结构过于单一。当前多数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过多地集中在财产险方面,只有极少数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寿险经纪业务,并且寿险业务规模较小。而在财产险当中,机动车险和企财险又占去了业务收入的半壁江山。最终结果是各家公司的业务机构单一,同质化程度高,各家公司展业对象都集中在相同的几个主要险种上,竞争日趋激烈。同时各家公司在展业层次和对象上缺乏差异化,展业手段缺乏专业化和多样化,为了业务争夺,不惜使出各种违规手段。
三、解决方法
(一)尽快完善保险经纪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当前多数经纪公司常驻业务都具备了一定的业务规模,办公场所和人员配备都比较齐全,但是人员管理比较松散,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流于形式,业务开展和管控不规范。建议保监会取消常驻业务人员的外派模式,改为全部设成分支机构的模式。同时考虑到经纪公司的经营成本,可允许经纪公司在每个省设立一家分公司,在省内其他地市设立类似营销服务部的正式机构,并对担任营销服务部的负责人有——定的任职资格审查。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经营成本,利于公司开展经营,又方便监管机关进行市场监管。
(二)监管部门加强经纪公司业务监管。当前应重点加强对经纪公司的市场行为监管。在检查中发现,有些驻外的经纪公司财务业务非常混乱,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台账都没有。查找各项业务的历史痕迹非常困难。今后可针对经纪公司的业务数据设计一些监控指标,对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对其资金往来进行实时监控。通过上述设计的监控指标来监控经纪公司的业务情况,一旦发现有异常变动或违规问题,则可转为重点监管。一来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二来可以给公司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监管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保险中介市场。一个良好的中介市场会极大推动整个市场的发展。当前监管部门尽可能为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扶持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例如改革保险经纪佣金收取的方式,采用浮动比率;允许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条款可进行适当修改;尽快培养非寿险精算人员,允许经纪人按照非寿险精算的数据来协助保险公司开发产品,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对保险产品进行再加工,对客户提供更广泛更富有个性的保险服务等。
(四)加强经纪公司信息披露。在博弈论中,信息不对称是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在信息拥有上的不对等、不均衡。在经纪市场中,也存在类似的博弈关系。投保人、保险公司、经纪公司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投保人不了解经纪公司的具体职能,不能核实经纪公司的真伪。对保险公司而言,虽然了解经纪公司,但无法确定其他保险公司给与经纪公司的佣金比率。经纪公司往往利用这个信息的不对称,诱导保险公司竞相提高佣金的比率,达到从中渔利的目的。今后应制定保险经纪公司信息披露的实施细则,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并逐步引导投保人关注各种相关信息,做出合理的选择。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定期公布信息制度,向媒体公布一些监管政策和经纪公司的一些具体资料。经纪公司也可以用适合的方式公布自己的信息。
(五)加强保险中介行业自律。除了监管机关要加强监管外,行业协会也要充分发挥自律作用。而且在目前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行业自律往往能替补某些监管真空。例如高额佣金问题,监管部门无法处罚经纪公司,但行业协会则可以通过制定标准和法则,建立保证金制度、公开谴责制度等,对高额佣金进行约束。所以应尽快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促进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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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保险经纪公司如何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定义
具体地说,保险经纪公司针对客户的特定需求,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计划和风险管理方案。在同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后,由保险经纪公司组织市场询价或招投标,选择综合承保条件最优越的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公司。在与保险公司的谈判中维护客户的利益,争取对客户的最大优惠。此外,保险经纪人还协助客户制定保险以外的全面的风险管理计划。风险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经纪公司是国内外保险市场所公认的专业的风险管理顾问。
直白的说:他们帮你开展业务,并收你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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