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被网上追逃的人,不管在什么地方用身份证都会被抓吗
『贰』 公司触犯刑法,法人被逮捕,是否必须换法人公司如何正常经营
1: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该公司必须更换法定代表人;2:债权人无权直接管理公司。至于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建议可在工作时间跟蒲律师联系
『叁』 各位律师:我有一朋友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现民事部份法院已下判,我朋友也已自觉履行了赔偿义
问:各位律师:我有一朋友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现民事部份法院已下判,我朋友也已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请问我朋友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后是否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撤消网上追逃?该怎样申请?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交通肇事致一人死,无力经济赔偿要判几年。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肆』 被网上追逃的人还可以使用身份证;银行卡还可以用嘛
身份证绝对不能使用了,你的身份证号已经被存到网上逃犯的资料库里了,只要一使用,公安内部就会报警,并且知道详细地址,至于银行卡就不清楚了,还是小心为妙
『伍』 公安部主管追逃的局是几局
公安部部属厅局:
纪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协助公安部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拟订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和队伍监督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公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设;受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按照管理权限查处和督办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公安系统党员、民警不服处分的申诉。
警务督察局 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人事训练局
宣传局
经济犯罪侦查局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汇集、研究、分析全国经济犯罪的情况、动向和规律;制定全国性经济犯罪的对策、方针、措施和规划;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起草经济犯罪侦查的规章、条例、实施细则等,经过公安部领导审核发布实施;掌握全国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以及其它重大经济犯罪活动情况,检查、指导、督促侦查破案工作,必要时派人直接参与和指导某些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跨省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并案侦查和其它重大的经济犯罪侦查活动,发挥调度指挥功能,发布全国性的通缉通报,向基层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直接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治安管理局
拟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巡警队、特警队建设以及处置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边防管理局 一是沿边沿海地区边防管理;二是边境沿海地区、海上治安管理及渔船民管理;三是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和监护;四是毗邻香港、澳门边境一线的巡逻警戒,北部湾海上边界巡逻监管;五是涉外边防合作;六是防范、打击沿边沿海地区各种违法犯罪,管辖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以及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刑事侦查局
(一)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拟订预防、打击对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
(三)拟订刑事技术和警犬技术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推广应用,为侦办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支援。
(四)承担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七)主管物证鉴定中心,南昌、昆明警犬训练基地,沈阳警犬技术学校,南京警犬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出入境管理局 主管全国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下设出入境管理局(处),负责本地区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绝大多数的地市和工作量大、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县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具体执行出入境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国家在全国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
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下设办公室、政治处、政策研究处、防火监督处、标准规范处、战训处、警务处、科技处、宣传处、后勤装备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全国消防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领导。
网络安全保卫局
监所管理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是对全国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和安康医院进行归口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拟定监所管理的政策、制度、规定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安康医院等公安监管场所开展好管理、教育转化、矫治治疗、深挖犯罪、信息化建设、建设保障、生活卫生及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工作;掌握监所管理工作信息,开展对策调研和情况分析,检查指导公安监管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交通部公安局
民航总局公安局
1、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民航安全保卫规划,并监督执行。
2、审定民用机场、航空公司运行资质中航空保安部分内容,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
3、监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规划和指导建立行业空防安全管理系统(SEMS),开展对空防安全威胁因素评估,发布形势分析报告(通报)及防范措施、指令。
4、负责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决定和发布预警等级。
5、指导处置非法干扰民航安全事件,指导制定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6、指导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业务建设,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和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7、指导和监督民航安检工作,承担民航安检仪器设备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8、参与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工作,组织指导国家重大活动和会议中的民航安全警卫工作。
9、监督管理民用机场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导机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民用机场治安和公共活动区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规定管理直属公安队伍和空中警察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负责其他机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前备案工作。
11、指导审查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项目。
12、负责民用机场控制区有关通行证件、空勤人员登机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等证件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和实施民航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
14、监督检查民航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
15、承办民航局和公安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交通管理局
研究拟定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组织和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和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和指导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现有处级机构为七个,分别是办公室、秩序管理处、公路巡警指导处、事故对策处、车辆管理处、队伍建设处、科技管理处。
法制局
(一)编制公安部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
(二)审核部机关和有关部委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总结交流公安法制工作经验,负责地方公安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四)研究执法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的建议,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执法责任等制度。
(五)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六)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地方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全国公安机关听证、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八)参与涉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九)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和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等涉外法律事务。
(十)清理、汇编、编纂公安法规、规章,维护、管理公安法规文献资料库。
(十一)组织开展公安法制宣传和警察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合作局
装备财务局
禁毒局
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保障工作。
4、组织、协调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
5、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6、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7、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组织、指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维护干部职工的正当权益;加强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员发展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组织建设;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领导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部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
『陆』 截止到2016年1月,我国通过国际追逃追赃,追回外逃人员多少人
12月9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腐败日。中央纪委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我国已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2442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397人,追赃金额85.42亿元人民币。今年1至11月,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赃金额23.12亿元。
追逃成果 “百名红通”已有37人落网
今年11月16日下午3时许,一架从美国飞来的航班在北京首都机场降落。
“百名红通”头号嫌犯、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走下舷梯,历时13年、辗转多国的逃亡生涯宣告结束。
这名曾经表示“死也要死在美国”的“头号红通”归案,在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进程中刻下新的印记。
2015年4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红色通缉令。“百名红通”一经发布,就引起海内外高度关注。
截至目前,“百名红通”人员中已有37人落网,其中,今年以来落网19人。追逃“百名红通”人员只是海外追逃追赃工作的一部分。
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成立,由中央纪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银行等8个与追逃追赃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组成。
今年追回908名外逃人员
2015年4月,在中央追逃办统筹协调下,“天网”行动拉开帷幕。
该行动由多个专项行动组成:公安部牵头开展“猎狐行动”,重点缉捕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和腐败案件重要涉案人;最高检牵头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重点抓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中央组织部会同公安部开展治理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入境证照专项行动。
从“天网2015”到“天网2016”,行动接续开展。兵分多路、同步发力、整体推进,剑锋所指,对外逃腐败分子形成前所未有的震慑。
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我国已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2442人,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397人,追赃金额85.42亿元人民币。今年1至11月,追回外逃人员908人,追赃金额23.12亿元。
反腐外交 设立反腐败追逃追赃中心
今年9月,世界瞩目的G20杭州峰会举行。在峰会取得的丰硕成果中,除了经济议题,还有一项内容备受关注。
G20各国领导人一致批准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在华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这是我国积极开展反腐外交,推动构建国际反腐新秩序的又一标志性成果。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14年11月,亚太经合组织第26届部长级会议在北京举行,在中方推动之下,会议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APEC反腐执法合作网络。
今年G20杭州峰会通过的3项成果,特别是《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内容涉及拒绝腐败分子入境、建立个案协查机制等多个方面,明确要求各国为追逃追赃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9月23日,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在北京正式揭牌,这是第一个面向G20成员国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的机构,将为我国海外追逃追赃提供智力支持。
与46个国家签署引渡条约
9月19日,公安部对外公布“猎狐行动”工作组将浙江省公安机关通缉的一名犯罪嫌疑人从法国押解回国的案件,成为中法引渡条约生效后两国间首次成功引渡逃犯。
9月22日,与加拿大正式签署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为追逃追赃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成为我国就追缴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赃款对外缔结的第一项专门协定。
11月21日,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基于JLG的中美反腐败合作机制日益完善,成果有目共睹。两年前中美在JLG框架内确定的5起重点追逃案件中,3起案件(包括杨秀珠案)所涉犯罪嫌疑人回国自首,其余2起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在美国被逮捕或被判处监禁。
外交部9月底的数据显示,我国已与近60个国家签署了79项司法协助条约,与46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反腐外交不断打开崭新局面,我国在国际反腐合作中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不断增强。
积极评价 国际追逃追赃体系更完善
11月16日,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网站发布中国接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周期履约审议报告执行摘要。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审议机制安排,作为缔约国的中国,自2013年7月起接受履约审议。
摘要积极评价我国反腐败的成功经验和良好做法。摘要认为,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的领导层更加重视反腐工作,展现出持续的、坚定不移的决心,更多腐败案件被成功起诉。
我国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2016年1月至1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共派出32个代表团出访43个国家和地区,接待35个外国代表团组和4个国际组织来访,签署和续签6个双边反腐败合作谅解备忘录,13次为54国、1个国际组织来访团组专题介绍中国反腐败工作,全年主办8场相关国际会议,出席13次各类国际会议。
我国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和成果,占据了国际道义制高点。
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制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外逃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目前一个全国联网、动态更新的外逃人员数据库已经建立;不断加强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党员干部护照管理、出入境审批报备制度;重拳整治“裸官”,做好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
“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体系建设更加完善,能力更加强大,国际环境不断改善,追逃成果不断扩大。我们的积极工作也在引领国际社会在追逃追赃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进行更密切的合作。”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建超说。
新闻背景
国际反腐败日
12月9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腐败日。联合国设立这一纪念日以彰显国际社会反腐败的决心,并通过举办一系列活动,倡导国际社会为反腐而共同努力。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首个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各国加强反腐行动、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大会还决定将每年的12月9日确定为国际反腐败日,以提高人们对腐败问题的重视和对公约作用的认识。
2003年12月9日至11日,联合国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国际反腐败高级别会议,正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为世界性的反腐败斗争以及国际反腐败合作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与保证。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180个缔约国。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审议并批准了该公约。2007年9月,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成为中国首个防腐败机构。
为促进国际反腐败工作,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和国际刑警组织2008年10月13日签署协议,决定建立国际反腐败学院。该学院于2010年9月2日于维也纳正式成立。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提供反腐教育和专业培训;进行和促进反腐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与打击腐败相关的技术援助以及促进打击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并建立相关网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今年5月发布研究报告说,贪腐受贿等行为造成全球经济每年损失1.5万亿至2万亿美元,约占全球经济总量的2%,而其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将更高。
『柒』 本人在一家P2P理财公司上班过,现离职10个月,离职时有解聘书,现在公
你只要挣得都是合法的,就不怕传唤,你挣得那些钱不是合法的,就赶紧给公安机关退还了,免受牢狱之灾。
『捌』 涉嫌诈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传唤,没有去,会不会上网追逃
涉嫌违法诈骗的,公安机关会进行依法传唤,如果拒绝到场说明的话,性质就会变得比较严重,肯定会成为网上追逃的对象
『玖』 请问一下印花厂的员工被抓到了,老板没有抓到,老板会不会被通缉
这个首先应该是集体犯罪,如果是老板为首的犯罪,已经抓了员工,即使老板潜逃,也会被公安列为抓捕对象,即使没有被公开悬赏通缉,但上网追逃是必须的
『拾』 因涉入一经济案件被公安立案调查并上网追逃,后经调查无违法行为,但追逃信息还在个人信息里面,怎么办
因涉入一经济案件被公安立案调查并上网追逃,后经调查无违法行为,但追逃信息还在个人信息里面,向发布网上追逃信息的公安机关请求消除该信息的相关记录。
经济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因为国家所认可的盈利机构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以及不当的违法经营和商业舞弊、商业间谍,依据《经济法》的相关章节,可以由当地政府和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的案件。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