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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和客户所承担的共同风险

发布时间:2021-07-26 11:44:30

分红保险中保险公司和客户

我国分红保险的机理与制度框架</FONT>我国从2000年开始销售分红保险。经过不到十年的迅猛发展,分红险已成为寿险主流产品,2008年保费收入超过3650亿元,约占寿险总保费50%,2009年一季度更是达到了73.5%。
分红保险的关键是分红政策。保险公司订立分红政策,需要协调市场竞争和经营成果,平滑长期与短期的关系,平衡客户与公司的利益。分红政策的订立和监管,是公司管理、保险监管的焦点所在,也是分红保险报告制度的关键。
一、我国分红保险的模式
分红保险是一种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分享经营成果的险种。保户按期交纳保费之后,不仅可以享受到一般的保险功能,还可以定期获得分红。由于精算人员教育背景、公司状况及公司渊源的差别,分红保险在我国形成了不同的模式。
(一)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
现金红利法是以年度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红利。在现金红利法下,保单持有人可以选择以现金支取红利、抵交保费、将红利留存公司累计生息、购买交清保额等方法支配现金红利。现金红利的选择比较灵活,可以满足客户对红利的多种需求。北美地区寿险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红利分配方法。
增额红利法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分配红利。保单持有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期满或退保时以保额或退保金的形式领取分配到的红利。增额红利由年度增额红利、特殊增额红利和终了红利三部分组成。年度增额红利每年以一定的比例增加保险金额。特殊增额红利只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资本市场出现异常表现或政府税收政策变动时将红利一次性地增加保险金额。终了红利一般为已分配红利或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将部分保单期间内产生的盈余递延至保单期末进行分配,减少了保单期间内红利来源的不确定性,使每年的红利水平趋于平稳。英国寿险公司通常采用这种红利分配方法。
(二)全差分红与部分差分红
一般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盈余主要来源于利差、费差与死差,退保、合同终止等有时也能带来一些利润。确认盈余来源并将之以合理的方式分配是分红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基础。
按照盈余分配来源分类,分红模式有“全差分红”与“费(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两种。在全差分红模式下,可能产生盈余的所有来源全部参与分配,即无论是死差溢、利差溢、费差溢还是退保溢、投资资产增值等都列入分红保单持有人能够分享的保单盈余部分。在“费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模式下,除费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红账户外,其他处理模式类似“全差分红”。
二、分红政策制定需要遵循的四大原则
在不同的分红方式、盈余分配来源下,分红的技术特征有一定的差别。但是,不管采用何种分红方式,不论盈余分配的来源如何,分红政策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既要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贯彻诚信经营和公平原则,又要充分考虑红利分配对公司未来红利水平、投资策略以及偿付能力的影响。
(一)满足保单持有人合理预期
分红保险的特征是定期分红,同时红利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购买分红保单时,对于未来的红利水平是有期望的。对于合理的期望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
保单持有人的预期通常是在保险公司的引导下建立的。保险公司通过产品说明、保单红利演示以及公司自身的分红策略,引导保单持有人对未来红利建立某种期望。保险公司在制定分红政策、管理分红业务和进行盈余分配时,应当充分尊重保单持有人的合理期望。满足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不仅是分红保险经营管理的重点,也是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基本要求,还是防范化解误导风险、解决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公司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
我国分红保险开办初期,个别寿险公司未能真正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不合实际的红利演示、销售过程中承诺高回报、隐瞒红利不确定性等误导行为时有发生,对分红保险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保险监管机构认识到这些问题,在建立相关制度时,规定了满足分红保险客户合理期望是总精算师的一项重要职责。
目前,在产品开发阶段,保险公司要制定较完善的管理办法,事先设定经营管理程序,明确各种流程,控制风险。特别是分红演示部分,要在向客户揭示风险的同时,使其对分红险种有较为理性的理解;在销售分红业务时,宣导分红业务未来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合理引导客户对未来的预期;在保单签发后,要结合分红业务的负债属性,做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二)分红的可持续性和平滑机制
分红业务要长期稳健发展,红利分配必须坚持可持续原则。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寿险公司首先根据当年度的业务盈余,决定当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根据分红产品的特点,寿险公司有权决定当期的可分配盈余,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动来调整红利,将部分盈余留存至未来发放。一般情况下,寿险公司不会把分红账户每年产生的盈余全部作为可分配盈余,而是会根据对未来经济、资本市场及分红险种经营状况的预期,在保证未来红利基本平稳的条件下进行分配。未被分配的盈余留存公司,用以平滑未来红利、支付终了红利。通过合理运用分红政策中的平滑机制,保险公司可将分红水平稳定到一个长期可持续的水平上,避免大起大落,维护客户的合理预期并切实保护其利益,最终保证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平滑机制为红利分配的长期可持续性提供了机制保障。
1、红利分配平稳、持续的必要性。为应对市场竞争,满足客户投资理财日趋专业化的需要,保险公司需要具有竞争力的保单红利支付水平,但超出能力范围的分红水平会误导保单持有人的预期,加大公司经营压力。因此必须结合公司长期经营发展规划、分红业务的未来投资收益预期、客户的长期合理预期、分红业务的经营盈余及其他现金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以使得红利分配能够平稳、持续。既通过保持具有竞争力的保单红利支付来满足公司与保单持有人的短期利益需求,又使分红政策符合公司的长期经营战略并提升其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公司与保单持有人的长期利益目标。
2、准备金核算方法对平滑机制提出需求。按现行法定修正方法提取准备金,会在前几个保单年度,尤其是首个保单年度出现较大的分红业务账面盈余,但它并不是真正的分红盈余来源,而是由于准备金评估方法修正形成的。因此,这部分账面盈余不能完全分配,其中大部分应结存在未来分配,这就要求公司建立长期的预测模型和平滑机制,将结存在未来分配的部分提取为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以使红利长期保持稳定增长。
3、资本市场波动对平滑机制提出需求,实践证明其存在有助于行业稳健发展。从中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看,在过去十年中,由于投资收益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平滑机制在公司稳健经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使公司经营能够以丰补歉,使红利分配保持相对稳定,维护客户利益,稳定保险客户群,避免大规模的退保及现金流支出。
例如,在开始销售分红业务的前五年(2000年~2005年),受资本市场低迷的影响,各公司分红业务盈余很低甚至没有,在综合考虑分红业务长期发展预期基础上,在部分年度,大部分公司通过补贴红利来发展业务,红利分配超出年度盈余,之后通过2006年度产生的盈余转回以前年度的补贴,利用平滑机制推动了分红业务的长期发展。
2007至2008年资本市场大幅波动,2007年寿险行业利润表口径的投资收益率达到10.8%,而2008年仅接近3%。行业主要公司在合理分配2007年度红利基础上,通过“特殊红利”的方式将部分超过以前年度预期的盈余分配给客户与股东,并结存一定规模的分红特别储备,使得在2008年度仍然可以保持客户合理预期的分红水平。在资本市场波动情况下,投连、万能等投资型业务出现较大投诉与退保风险,而分红业务发展相对稳定,证明平滑机制有助于保险行业稳健发展。
(三)保单持有人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
保险公司长期发展,需要处理好客户与股东长期利益。如何有效管理保单持有人与保险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并提升寿险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既是保险监管机构对分红保险业务监管的核心内容,也是影响保险公司分红产品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监管机构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但考虑到保险公司有权决定各会计年度的可分配盈余,所以如何使可分配盈余的确定遵循客观性、一贯性的原则,合理平衡年度间保单持有人与股东的利益分配,是分红政策制定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内容。
(四)红利分配的公平性原则
为了推动分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兼顾各方利益,红利分配应体现公平性、合理性。在约束公司实现红利分配的公平性方面,监管机构建立了两项制度:一是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保单对于盈余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二是要求将保证分红公平性作为总精算师的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红利分配的公平性是相对公平,绝对公平是做不到的。实践中,虽然逐保单确定分红率最为理想,但不可操作,所以保险公司一般采用合理分组方式进行适当简化处理。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红利分配一般随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投保年龄、性别等保单信息的不同而不同,基本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度,从而保证分配的公平性。在公司实务处理中,公平性要求遵循相关监管文件规定。公平性不仅体现在同一分红保险账户内各个投保人之间的公平,还体现在分红保险投保人与一般账户投保人之间的公平、分红保险产品费用分摊的合理性以及与一般账户中公司自由资金之间在核算投资收益方面的公平等。
以上四大原则相辅相成,核心是长期经营理念。在经营管理中,各公司将公平性与可持续性放在分红保险实践的首位;在监管政策中,《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的通知——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在“盈余分配”部分就把该原则确定为首条规定,且在分红监管与核算报告的体制设置、后续管理等中均以此为基本原则。
三、实现分红原则的工具与方法
为实现分红保险的基本原则,必须辅以有效的工具。这就是分红特别储备、贡献法和红利分配比例。
(一)分红特别储备
分红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用于平滑未来分红水平的储备金”。在分红保险经营好的年份,赚的比分的多,剩下的就进入分红特别储备,发挥蓄水池的作用;经营不好的年份,分的比赚的多,就冲减分红特别储备,发挥缓冲垫作用。分红特别储备对于满足客户合理预期、实现分红的可持续性、防范化解分红保险经营风险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分红特别储备是分红保险的核心、本质和关键,没有分红特别储备就没有分红保险。
(二)红利分配方法——贡献法
红利分配方法的制定主要体现客户间的公平性。贡献法指在各个保单之间根据每张保单对所产生盈余的贡献比例分配盈余的方法,一般按照利差、死差、费差等利源项目表示,主要由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保险公司使用。一般情况下,保单之间的红利分配随产品、投保年龄、性别和保单年限的不同而不同,反映了保单持有人对分红账户的贡献比率,体现了公平性原则。在增额红利分红模式下,公司按照各险种对盈余贡献确定年度红利后,再按照每张保单对分红保险特别储备的贡献确定终了红利。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类型、交费方式、交费期限、保险期限等保单信息对分红保单分组,计算各组的资产份额,并利用各组的资产份额和责任准备金,划分各组对应的分红保险特别储备。
(三)确定的红利分配比例
客户与股东分享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监管机构规定: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可分配盈余的确定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遵循一贯性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则,分红保险只有真正分配,客户与股东才能同时受益,使得公司不可以随意获取分红业务盈利,保护了客户利益。
四、分红保险的管理机制
分红业务在股东与客户间按比例分配的盈利模式,有别于传统账户对股东与客户利益的影响。为了保证客户利益不受侵害,公司必须实现分红保险的独立核算。监管机构规定:分红保险、非分红保险以及分红产品与其附加的非分红产品必须分设账户,独立核算。
在近十年的实务发展中,业内主要公司均已在现金流划拨、投资管理、账户核算等方面实现单独的账户管理;只有部分资产规模较小的公司没有实现独立管理,但在核算、报告中均通过一定的拆分办法单独核算分红账户。
(一)单独账户的管理模式
单独账户指公司对分红账户单独建账、独立管理和核算。在现金流管理方面,公司按设立的分红账套统计相应分红保险的保费收入,扣除分红账套费用支出后,按统计数据扣除赔付、退保、满期、红利支出等现金流支出额度,将净现金流划拨至公司分红账套进行投资管理。在分红账套费用支出计算中,采用“全差分红”模式的账户,按照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将公司费用分摊至分红账户;采用“费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模式的账户,按各险种预定费用扣除分红账套费用,不再从账户中支付其他费用。一般情况下,公司根据会计年度核算各年度分红账户中的股东利益及股东分红。在公司实务中,股东利益可以从分红账户划出,也可以存在于分红单独账户中。如果股东利益存在于分红账户中,则在后续核算中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拆分投资收益,核算分红账套的收益。累计生息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也存在类似管理与核算情况。
公司在分红账套投资管理中,结合分红账户的负债特性、分红特储额度及公司对分红账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账户的资产配置策略,并在投资运作、投资资金划拨、投资会计中单独处理。
(二)非单独账户的管理模式
非单独账户管理指公司没有对分红账户单独建账,现金流管理、资产投资管理等方面均与公司大帐一起运作,但公司在年末核算中均需根据一定的原则分摊投资收益、分摊费用,核算分红账户的盈余,制定红利分配政策。采用非单独账户管理模式的公司一般业务规模较小。
五、分红保险报告制度
红利分配政策确定后,公司需进一步分析其分红业务的经营结果并编报年度分红保险报告报告,将红利分配方案与经营结果上报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将分红保险报告报监管机关。红利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
(一)分红保险报告的使用者
分红保险报告全面反映分红账户经营状况、核算结果,其使用者主要为分红账户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由于保单持有人和公司股东共同主张分红保险经营产生的利益,因此他们在分红报告中共同扮演所有人的角色。股东可以通过分红保险报告分析分红业务对公司当年度及未来长期经营的贡献,而保单持有人对保险经营认识程度有限,保险监管机关作为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要关注分红保险报告。
公司股东在分红报告中具有双重角色。从与保单持有人共同主张分红保险经营利益而言,公司股东是分红保险的共同所有人。此外,公司大账与分红账户之间会有一些往来,比如该分配给公司股东的利益暂时留在分红账户、大账借钱给分红账户等,这时候,公司股东扮演的是债权人的角色。
(二)分红特别储备的性质
使用分红报告时,要特别注意分红特别储备科目。该科目反映公司分红保险特别储备额度,在公司大账中虽然作为负债项目体现,但其性质与一般负债不同,具有一定的资本属性,在分红报告中应当作为所有者盈余科目。
第一,就分红特别储备的形成来看,它是分红保险账户逐年累积的未分配盈余,用于平滑未来的分红水平。在法律上,它属于非保证的负债,当出现非预期风险损失时,它所对应的资产将首先用来应对保证的负债。由于其具备风险缓冲基金的效果,可以保护分红业务经营稳定发展,所以具有资本的性质。
第二,就分红特别储备的运用来看,公司拥有支配分红特别储备的权利,保单持有人没有能力影响公司未来分红行为,分红特别储备运用没有特别的约束条件与预期。
第三,从账户管理模式来看,如果公司分红业务采用单独账户管理,设立单独投资账户,账户资金管理和核算管理规范,就能够保证分红特别储备有实际资产与之匹配,可以对实际经营结果起到平滑作用,而并非只是账面形成的科目余额。
因此,分红特别储备应当在分红报告中负债部分之后独立列报。
(三)关于分红报告的基本构想
分红报告制度应当基于分红保险的机理,充分体现分红保险经营的原则,提供必要、有效而又翔实的材料,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第一,分红特别储备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列示。
第二,涉及红利分配的相关负债提取,结合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告的“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与精算原理,使得经营结果反映其本年度的红利分配方案。如果该红利分配方案在核算日没有正式宣告,将采用预估的方法确认,体现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也更真实体现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分配结果影响。
第三,在“费差(或死差)之外的其他差分红”模式下,分红保险的业务本质是“不分费差(死差)的”,相关报表费用(死亡成本)额度只需填列定价费用(定价死亡成本),报表所反映的是红利分配的盈余基础,体现客户利益的实际情况。虽然费差(或死差)不列入分红账户,但实际上,该费差(或死差)风险通过并入大帐核算,由公司承担,监管机关可以通过监控公司整体的财务报表来综合分析公司的风险。
第四,报告应当描述确定红利的计算基础、方法和程序,披露分红业务经营盈余、分配给客户红利、分配给股东红利、未分配盈余(分红特别储备)及其盈利来源,并通过资产类别分析账户整体投资状况及风险。(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丁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Ⅱ 保险和风险是什么关系

论述风险和保险的关系。保险与风险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表现为以下几点。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保险与风险时时处处威胁着人类的生命和物质财富的安全,保险与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保险与风险的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生产过程的持续进行和家庭正常的生活,保险与风险因而产生了人们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需要,保险与风险而保险是一种被社会普遍接受的经济补偿方式。

保险若双方当事人均接受其作出的结论,自然不会产生任何法律问题,保险当事人会按结论处理相应事项,若一方当事人对结论存有异议,保险其既可以要求重新公估或更换公估主体,保险也可以诉请法院对公估证明进行公正性、保险合法性的审查。因此,保险公估的生命在于超然、中立、公正,保险不能因委托方付费而放弃超然、保险公正的立场。



(2)保险公司和客户所承担的共同风险扩展阅读:

首先,需要基本的保障类保险包括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险、医疗险,以转移疾病、身故、意外这些人身风险,保障家庭正常的生活,避免我们的财产损失。

其次,养老和教育是每个家庭的必然需求,也是家庭财务的两项大额支出。养老金、教育金等年金险可以为我们提供安全、稳定、持续的现金流,以应对资金挪用、投资失误、过度消费等支出性风险。

最后,对于高净值人群,需要考虑婚变、债务、税务、传承等风险,通过终身寿险和大额年金险的方案设计,可以解决对应的财务风险,进行家庭财富的风险隔离和财富传承。



Ⅲ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中的责任限于什么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又称“承保人”。
按照现行的法律,保险人需要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被限制在一定的地域和业务范围之内。跨区域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缩水。个别地方出现的“地下保单”和“空心保单”就是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从事业务的现象。保险的实力有大小,经营有好坏;所以不要抱保险人不会破产的念头。
当然,大多数在市场联系业务的还不是保险人自己,而是打着保险公司旗号的各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人的营销人员。在没有查清保险人身份实力和市场信誉的情况下,不要签定保险合同。

权利与义务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保险人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交易日益消费化,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交易能力差距越来越大,他们对保险知识与产品知识的把握也越来越不平衡,保险合同成为最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如何维护交易公平是保险合同法必须面临的现代课题。在对保险交易管制逐渐放松的现实背景下,强化保险人说明义务、适当提高保险人在缔约信息收集与交流方面的注意义务水平是一种合理选择,各国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越来越严格。中国《保险法》规定了严格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进行欺诈的现象绝非个别,人们当然会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有相当高的期望,司法实务也倾向于扩展保险人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认为,“明确说明,是指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之前或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之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立法规定与司法意见的期望无可非议,但保险市场运行实际表明,制度预期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保险就是骗钱”成为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共同认识,中国保险业遭
保险人
遇了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
《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有说明合同内容的义务;第18条规定,对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予以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订入规则范畴。对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订入控制,主要有合理提醒规则、了解机会规则、消费者同意规则。(注:由于消费合同中格式合同条款负面影响程度比商业合同的要严重得多,所以法律对一般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控制严格得多。(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J].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70.))合理提醒规则要求经营者在订约时必须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愈不利,则经营者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也愈重。了解机会规则要求条款使用,为确保相对人有了解机会,条款使用人有提供条款的义务,有的国家还强制规定某些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强令消费者在订立合同之前认真地进行权衡。消费者同意规则是指消费者对该条款的同意是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前提。(注:苏好朋:《论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载杨振山、桑德罗?斯奇巴尼:《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物权和债权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0页。)法律规定的保险说明义务与一般规则的显著区别在于:保险人的义务是“说明”,而非“提醒”,对于免责条款还有“明确”的要求;没有使用了解机会规则,保险人必须使投保人了解条款内容,而不是仅仅给予机会;保险人必须主动说明,不需要投保人询问。这些不同,实质上是义务履行的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的区别。保险法对说明义务的界定强调实质判断,一般规则则强调形式判断。面对有关说明义务的争议,保险人应当承担已经履行的证明义务。
实质判断,就是以某个人的实际理解为基准进行判断。依据判断基准人的不同,有保险人理解标准、投保人的理解标准、“理性外行”理解标准。有理论认为,由于是以一般保险外行人为标准进行判断而能够有效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理性外行”标准代表了立法发展趋势。(注:徐卫东:《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页。)但是从有效解决有关争议的角度看,实质性标准对于判断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有具体指导作用,但没有决定性意义,还不是一个有效标准。一方面,难以存在一个统一的实质性判断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每一个条款进行主动说明与解释也未免过于苛刻。要求保险人要就所有条款进行口头解释会相当困难,而把全部条款用书面表达出来并且全部进行书面解释就更加困难,因为每一种保险产品的条款及其解释都多达百页。

Ⅳ 什么是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与原保险的关系如何

楼主你好,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均具有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稳定经营成果的功效。但是,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共同保险仍然属于直接保险,是直接保险的特殊形式,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散,因此,各共同保险人仍然可以实施再保险。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分散风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可通过转分保使风险分散更加细化。
他们的关系在于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因此,原保险和再保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都是对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也是保险业务的组成部分。 再保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二是再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
希望能帮到你。

Ⅳ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关系

就分担风险而言,共同保险是风险的第一次分担,而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担。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在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关系是横向的,但投保人与每个保险人之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而在再保险中,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人仅与原保险人之间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投保人无权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而再保险人同样也无权请求投保人缴付保险费。
从近年发展的情形看,共同保险与再保险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两者并非背道而驰,而是渐趋接近,彼此之间相辅相成。在现代社会中,各种保险标的危险累计增大,保险金额大量增加,因此,在保险市场中,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结合采用,已经司空见惯,这可以达到危险迅速彻底分散的效果。共同保险在具体的做法上逐渐趋向于再保险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并列式的共同保险实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首席共保人制度就是在若干个共同保险人中推举一个保险人作为首席共保人,由首席共保人全权处理每个共同保险实务,首席共保人制度的设立,实际上采纳了再保险合同的首席再保险人制度,是共同保险的再保险化的具体表现。
连带式的共同保险方式:连带式的共同保险方式,就是承保同一危险的各个共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的共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承担连带的责任,每个共同保险人均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但共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之后,应向其他共同保险人要求承担其分摊的份额。这种形式的共同保险,在具体做法上完全再保险化。
在共同保险再保险化的同时,再保险也采纳了共同保险的某些做法,出现了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的趋势。如再保险与直接保险之间在经济上已经形成了共同保险关系,近年来,伦敦保险市场的做法,表现了再保险与共同保险共存的趋势:在再保险合同内,明确规定再保险人要与原保险人为共同保险人,通过这种方式,再保险人直接参与直接保险业务。显而易见,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对同一危险承担共同责任的做法,是再保险的共同保险化的具体表现。

Ⅵ 从风险转嫁方式看共同保险所体现的风险转嫁方式属于哪一种风险转嫁

共同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属于风险的第二次转嫁.

Ⅶ 在分红保险中,保险公司和客户所承担的共同风险是

在分红保险中,保险公司和客户所承担的共同风险是投资风险。

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各国保险监管机构都非常重视对分红保险的监管。

除了将保险监管的重点集中在分红产品的红利演示、分红基金的红利分配、分红基金的信息披露、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和分红基金的负债确认等方面外,对不同的红利分配方式形成了不同的监管模式。

(7)保险公司和客户所承担的共同风险扩展阅读:

分配方式: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寿险公司的“三差收益”即死差异、利差异和费差异。红利的分配方法主要有现金红利法和增额红利法,两种盈余分配方法代表了不同的分配政策和红利理念,所反映的透明度以及内涵的公平性各不相同。

对保单资产份额、责任准备金以及寿险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也不同,因此从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出发,寿险公司内部应当对红利分配方法的制定及改变持十分审慎的态度,既要重视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期。

Ⅷ 从风险转嫁方式看“共同保险”所体现的风险转嫁方式属于哪一种风险转嫁

属于风险横向转嫁,一个业务由若干家公司共同承担风险,大家直接按比例分布保费和承担的风险。

Ⅸ 保险投入的风险有哪些

我想更正,前面的回答,保险中的分红型理财产品是没有风险的,客户只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不承担风险。万能险收益高些,但是和公司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
保险不能用流动性来解释。保险本来就是专款专用的。如果流动性好,怎么能做到专款专用呢?本来买的是健康险,你买房子要花钱,想把钱取出来,那你的健康保障又何在呢?没有银行那么好的流动性也是出于对客户的保障。
保险是科学的制度安排,是用经济补偿的方式化解风险的。买之前就应该弄清楚,买来是解决什么问题的,如果这些都弄清楚了,怎么会存在退保的问题,怎么会存在损失呢?
所以如果你需要买保险的话,找专业的代理人,根据你自身的情况来量身定做,就不会存在,楼上提出的那些所谓的风险。保险本身是化解风险的。而且是最科学最合理的。如果有人不需要,只能说他不了解!

Ⅹ 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管理与保险有着密切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人类处置风险的强有力手段。
(一)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与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但是,保险不是唯一的处置风险的办法,更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保险。从这一点上看,风险管理所管理的风险要比保险的范围广泛得多,其处理风险得手段也比较保险多。保险只是风险管理的一种财务手段,它着眼于可保风险事故发生前的防预、发生中的控制和发生后的补偿等综合治理。尽管在处置风险手段上存在这些区别,但它们所管理的共同对象都是风险。
(二)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又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
1.风险管理源于保险。从风险管理的历史上看,最早形成系统理论并在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风险管理手段就是保险。在风险管理理论形成以前的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主要通过保险的方法来管理企业和个人的风险。从20世纪30年代初期风险管理在美国兴起,到20世纪80年代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国际性风险管理运动,保险一直是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并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地位。
2.保险位风险管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科学资料。由于保险起步早,业务范围广泛,经过长期的经营活动,积累了丰富的识别风险、预测与估价风险和防灾防损的经验和技术资料。掌握了许多风险发生的规律,制定了大量的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所有这些都为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风向管理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企业,同样需要进行风险管理一个卓越的保险公司并不是通过提高保险费率、惜赔等方法来增加利润的。它是通过承保大量的同质风险,通过自身防灾防损等管理活动,力求降低赔付率,从而获得预期的利润的。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拥有并运用风险管理技术为被保险人提供高水平的风险管理服务,是除展业、理赔、资金运用等环节之外最为重要的一环。
(三)保险业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除了不断探索风险的内在规律,积极组织风险分散和经济补偿之外,保险业还造成了一大批熟悉各类风险发生变化特点的风险管理技术队伍。他们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在直接保险业务之外,还从事有效的防灾防损工作,使大量的社会财富免遭损失。保险公司还通过自身的经营活动和多种形式的宣传,培养国民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的防灾水平。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更多的是通过承保其他风险管理手段所无法处置的巨大风险,来为社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所以,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支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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