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险行业协会决策制度
第一章编辑
第一条应依法合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遵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执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应诚实守信,不隐瞒、不说谎、不作假,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权益。
第三条应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应专业胜任,热爱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素养。
第五条应保守秘密,不泄露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
第六条应公平竞争,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编辑
第七条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企业与客户、企业与员工、企业与股东、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应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创新进取,努力提高所在机构的发展质量、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尊重员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条应稳健经营,加强内控,提高管理能力,防范化解风险。
第十一条应以人民群众需求和利益为导向,积极开发保险产品,制止销售误导,确保公正、及时理赔。
第十二条应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章保险销售、理赔和客户服务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应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十四条应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
第十五条应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不得有意规避。
第十六条应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不得代签名、代体检、伪造客户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应客观、公正、及时理赔,不得拖赔、惜赔。
第十八条应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懈怠。
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对遵守本准则表现突出的人员,应予表彰;对违反本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依据本准则制定实施细则,对保险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指导和监督保险机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贯彻本准则。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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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险行业协会印章管理规定
印章管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
1、公司的印章由公司办公室管理,财务章由财务管理,用章部门需填写用章审批表。
2、用章分行政用章和业务用章,业务用章由业务总稽核、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非业务用章,由主管总经理签批;特殊情况用章需报总经理签批。
3、用章时,严格进行登记记录,申请人要在用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项目有时间、编号、用印部门、内容、用印次数、经办人姓名、盖印人姓名等。
二、印章的管理
1、公章由各公司业务稽核部负责管理,财务章、法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
2、各种印章均需专门加锁,置于柜里。对于重要印章,存放保险柜里。
3、节假日时,应将印章封存。按照有关规定,正式印章、专用印章、钢印、名章等,要指定专人保管,以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常使用。
4、由于机构变动,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应按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停用的善后工作。
5、印章因保管原因出现丢失等情况,对责任人应进行处罚。
6、分公司的印章管理由分公司经理负责,分公司的印章印样必须报总部留存,不准私刻任何形式其他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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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职责有哪些
主要职责:中保协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章程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三)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第七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四)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第八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三)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第九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三)搭建国际交流平台,积极参加国际保险组织,引导行业拓宽国际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四)组织参加国际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第十条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