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理财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设立理财子公司对债券市场的短期影响主要集中在预期变化层面。如果不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非标存在续作和压缩压力;而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之后,最大的变化在于投资非标的空间加大。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再受非标资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4%的束缚,理财投资非标空间将明显提升。但是考虑到理财投资非标仍然受制于资管新规对于非标期限匹配的要求,预计非标投资占比存在小幅提升的可能。由于非标存在一定利率优势,预计将对债市存在一定挤出效应。
不过,目前银行理财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如果成立银行理财子公司,原则上将建立自己的风控体系,可投资标的和范围将会增大。尽管银行理财子公司风险偏好难以大幅提高,但新政策有助于缓解当前非标快速收缩的局面,利好房地产等行业信用债。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从短期来看,这将利好短久期信用债。
银行理财子公司分流公募货币基金的概率较大。银行理财子公司由于存在各种优势,预计将分流公募货币基金。在这一过程中,虽然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的也是类货币基金产品,但由于期限错配等要求较低,很可能将投资范围拓展到1~3年期债券品种,这明显比公募货币基金久期更长,从而有助于推动短端收益率曲线的平坦化。
当然,非标资产与债券资产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相互替代的关系。非标融资渠道的萎缩可能会促使实体企业转向债券融资。受资管新规影响,通道业务面临较大的收缩压力,这导致非标融资难度大增。尽管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非标的空间有所加大,但是受制于期限匹配、净值化转型等要求,理财逐步压降非标投资仍将是中长期趋势。未来需要密切关注非标政策的变化,因为一旦出现明显放松,可能会对纯债配置产生替代效应。
B. 银监会 同业统一授信的金融机构是否需要信用等级评定,还是可以只授信不评级
可以的,因为财务数据经营状况都是一样的,只是换个机构而已
C. 公开统一授信和内部统一授信的异同
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的区别
公开统一授信和内部统一授信管理在额度核定、审批权限、法律效力、信用使用上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点:
(1)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的出发点不同。公开统一授信是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优良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的信用需求,简化审批手续和环节,使其便捷使用银行信用的管理方式c内部统一授信更侧重于风险防范,主要是对银行内部的一般客户、限制和淘汰客户核定最高风险限额,主要控制单一客户整体风险,对超过限额的现有信用量要逐步压缩,以达到规定要求。
(2)审批管理不同。公开统一授信必须经有权审批审贷会审议后,由行长或行长授权的副行长审批;内部统一授信由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审定即可。
{3)法律效力不同。公开统一授信是在办理有效担保的基础上,与客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在内部统一授信中,银行对客户核定最高限额?只是控制监测指标,不与客户见面,只适用于内部审批管理,不具有法律效力。
(4)对具体信用使用的规定不同。在办理具体信用业务时,经办行只能在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在授权范围内逐笔审批,超过权限的须报上级行审批。农业银行信贷管理新规则规定,公开授信的批准权限和程序与同数额的信用发放业务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相同,对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的信用需求,除中期流动资金、项目贷款、18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担保业务需按相应业务管理规定报批后方能使用外,其他信用方式由开户行审核办理,发放超单笔授权的信用需报有权审批行信贷部门备案。在内部统一授信中,对客户在最高授信额度内的信用需求,一律按照银行权限管理的要求和相应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由开户行逐笔(个)报批后方能使用。
D. 为什么要对非标资产进行监管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
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产品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从而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
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
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E. 债的得全和担保是什么意思
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权担保风险的意见
银监会近日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权担保风险的意见》,各银行将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银监会出台上述《意见》,是针对部分银行存在忽视企业信用风险、盲目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这一问题,意在有效防范企业债券发行担保风险,保障银行资产安全。
《意见》要求,各银行应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担保审查,严格授权制度。对未纳入守授信统一额度统一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市场不同的利益主体,防止侵害存款人利益
债券市场是直接融资市场,与以银行作为中介的间接融资市场有本质区别。直接融资市场以企业信用为基础,需保护投资人利益;间接融资市场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主要保护存款人利益。企业发债强调的是企业资信和还款能力,应与银行授信严格区分。按照我国现行债券发行审批要求,发债企业须聘请其他独立经济法人依法对企业债进行担保,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银行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一旦债券到期不能偿付,银行将代为承担偿付责任,这实质掩盖了债券真实风险,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了企业信用。一方面,这可能引发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双方的道德风险,难以建立市场化定价机制,不利于培育发债主体和投资者风险意识,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直接融资的初衷。另一方面,银行为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担保费率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信用风险却与贷款无异,甚至因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有效的监控措施会高于贷款风险。还要间接承担额外的交易对手风险以及市场风险。银行担保保护了债券投资人利益,却使债券市场的各类风险转移至银行系统,可能损害银行股东利益和存款人资金安全。
二、充分认识企业债担保风险,防止偿债风险的跨业转移
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尚不发达,债券发行人信用水平不高,债券发行申请、审批、债券资金运用监督、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债券到期偿付风险较高,各银行应充分认识为企业债提供担保的风险。一是目前企业债发行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发展相对滞后,部分评级公司的专业性、公信力不强,相关法律审查、会计审计的独立性不够,难以准确评判企业债真实风险和发挥有效监督。二是发债企业信息披露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担保银行对发债企业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缺乏有效监控手段,企业一旦改变债券资金用途或发生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事件,银行难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如部分企业发债所筹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和房市,增大了银行担保风险。三是个别银行未将对客户的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未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要求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严格审查,甚至存在为维持客户关系放松担保条件要求等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三、加强债券担保管理,健全或有负债风险问责制
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为5至10年,长的可达20年,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能否如期建成和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均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履行偿付责任概率较高。
各银行(公司总部)要进一步完善融资类担保业务的授权授信制度,将该类业务审批权限上收至各银行总行(公司总部)。即日起要一律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其他融资性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
四、加强担保等表外业务的授信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各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将担保等表外或有负债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准入条件,严格担保审查,严格授权制度。对未纳入授信统一额度管理的客户,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对银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债担保业务的,或因未达到尽职要求形成风险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严厉追究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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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银行业统一授信和分级授权是什么意思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分为基本授权、授信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和特别授权、授信两种方式(手机网络"网络现金贷",随时满足您的消费需求!)
G. 为什么对集团性大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制度
大客户一般关联企业都很多,这个支行做点,那个支行做点,很有可能担保方式是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担保,不太容易控制授信规模,单干容易造成过度授信过度担保,所以一般都会统一管理。
H. 企业债权担保是什么意思
企业债权担保是指企业为申请人依法发行企业债券提供的担保,以保证购买该企业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债权 :
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银监会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权担保风险的意见》,各银行将停止对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进行担保,对其他用途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公司收益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银行担保。已经办理担保的,要采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时追加必要的资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