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你总结了保险公司的伎俩:
通过各种途径到处搜集你的联系方式,挨个给你打电话,或者直接发短信通知;
话术一:我们看到你的简历,给你一个高薪工作,请穿正装前来xx地方找xx经理。。
去了就知道,要你去卖保险。无底薪无社保无保障有业务要求。。
话术二:XX周年庆,XX节日大礼包,XX分享会,XX主题活动,名目多花样杂天天翻新。。
去了就知道,要你去买保险。只要你不反对就替你主动扣保费,投保容易退保难。。
话术三:与银行邮局合作,存款送保险,利息高有保障,再不买就没有了
实际上呢,把你的存款变成保单,过了犹豫期如果你反悔,提前支取会损失本金。
——千万千万不要把联系方式到处贴,再把个人信息详细资料送给保险公司,省得被骚扰
Ⅱ 保险业的潜在风险应如何进行控制
据报道,2017年是中国保险业特殊而又重要的一年,保监会出台系列监管文件,有效处置了一些风险点,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虽然保险业风险总体可控,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同时要力争用3年时间,有效防范化解处置保险业重点领域风险,提升全行业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坚决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底线,打赢这场硬仗。
Ⅲ 保险业是否属于高风险行业
保险不属于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会发生赔付的都是小概率事件,每个保险公司都有精算师,专门计算这些的.
你可以查下巴菲特的公司原来到底是做什么的,主营是什么,你就知道了.
Ⅳ 保险业面临的十大风险,具体为哪些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
2、产品风险
3、资金运用风险
4、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5、利差损风险
6、流动性风险
7、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8、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
9、群体性事件风险
10、声誉风险( 喵喵保)
Ⅳ 人身保险风险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一、财产风险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所要处理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信用行为均可作为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在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风险事故的发生也表现出不同的形态,既包括暴风、暴雨、泥石流、滑坡、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火灾、爆炸、碰撞、盗窃、违约等意外事故。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赔偿责任,也包括间接的费用损失、利润损失等。
二、保险标的特殊性
广义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标的具体存在的形态通常可划分为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有形财产是指厂房、机器设备、机动车辆、船舶、货物、家用电器等;无形财产或有关利益指各种费用、产权、预期利润、信用、责任等。狭义财产保险的标的仅指有形财产中的一部分普通财产(如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而无法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不能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如空气、江河、国有土地等。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在财产保险中,财产损失保险是最基本的一类业务。就财产损失保险而言,与人身保险相比,其保险利益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就保险利益的产生而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间的关系,即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则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就保险利益的量的限定而言。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性,不仅要考虑投保人对标的有没有保险利益,还要考虑保险利益的额度大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仅限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金额须以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部分将因投保人无保险利益而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保险利益外,一般没有量的限定。
(三)就保险利益的时效而言。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且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条件。一旦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仅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存在即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四、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一般参照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要参照最大可能损失、最大可预期损失确定其所购买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即为保险价值。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价值限度以内,按照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于各种财产都可依据客观存在的质量和数量来计算或估计其实际价值的大小,因此,在理论上,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
五、险期限的特殊性
大部分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较短。通常,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内,并且保险期限就是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在工程保险中,尽管在保单上也有一个列明的保险期限,但保险人实际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往往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即受到承保风险的区间限制。一般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保险责任的起止点可以向前追溯至运输期和制造期,向后延至试车期、保证期和潜在缺陷保证期。即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实际上包括了制造期、运输期、主工期、试车期、保证期和潜在缺陷保证期。在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中,保险期限实际是一个空间范围。例如,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确定依据是“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责任的空间范围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起运港发货人的仓库时开始,一直到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在远洋船舶航程保险中,保险期限以保单上载明的航程为准,即自起运港到目的港为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六、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不同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保险人只有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时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且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尽管可能出现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也可能出现重复保险的现象,但是保险人在赔付过程中都会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进行处理。例如,对重复保险进行损失分摊;对于不足额保险实行比例赔付;对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先行赔偿,再依法行使代位求偿权。
Ⅵ 保险业目前主要有哪些风险点如何防范
前中后台组成的第一道防线,做业务做管理,积极开展自查,落实整改; 以合规部或风险部之类的部门组成第二道防线,负责对第一道防线的风险实行统筹管理; 内部审计部门组成第三道防线,开展检查和内控评价; 外部审计部门第四道防线 外部监管部.
Ⅶ 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哪个更复杂
中国的保险公司屈指可数。而日本有上万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没有先进的业务系统,没有IT信息部门就无法给客户以高质量的服务。前途一片光明!
Ⅷ 哪些属于保险业风险
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传统的风险。
二是激进经营的风险。
三是宏观环境的影响,2016年宏观经济下行资本市场波动,造成了企财险、货运险等领域的业务下滑,也加剧了行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四是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基金等领域的交叉性有所增多,一些互联网理财和B2B平台利用保险问题征信,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风险开始显现。
Ⅸ 保险业当前面临哪些风险
我国保险业的特点及面临的特殊风险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仅二十多年,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各类基础性的制度正处于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中,因而除了面临上述风险之外,有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法规建设、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洗钱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性行为,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洗钱,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洗钱过程的处置阶段。[3]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洗钱分子“甩干”进入洗钱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