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关于参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专项审计工作”申请,怎么写请帮忙哈,急用,谢谢
社保缴费基数申报
具体环节: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上调)、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下调)、有关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
(一)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缴费单位于每年1月15日前携带U盘到社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程序和申报数据,并于3月5日前按规定把申报材料报社保机构。
⒈填写表格:《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从拷贝的程序中打印出来);机关事业单位还需填写《苏州高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审核表》。
⒉报送材料:
⑴经单位盖章、职工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的《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
⑵拷有申报程序文件的U盘。
⒊操作时间:1月15日-3月5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社会化管理科拷盘、基金结算科接收数据。
⒌注意事项:
⑴盘中参保人员为上年12月份的在职结算人数;
⑵职工缴费工资申报总额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无全年工资收入者折算成全年工资收入申报)。 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⑶上年12月6日至当年4月1日进企业参保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因此如需调整基数,应在3月26日至3月31日之间填写《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报社保机构进行调整;
⑷从4月份起启用新一结算年度(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职工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逾期未申报的缴费单位,社保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按3月份结算基数的110%及上、下限规定调整后进行结算,并列为当年度缴费基数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对象。
⑸机关事业单位还需填写《苏州高新区医疗补助花名册》。
(二)新增人员缴费基数申报
首次参保人员、市区统筹范围内续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由单位在办理人员增加手续时按起薪月工资申报(不能低于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
(三)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上调):以下情况可申请上调:企业在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少申报员工的工资;员工工资上调,企业愿为员工按新的工资进行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时少申报员工的工资。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
⒉报送材料:无。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基金结算科。
(四)在职人员缴费基数修改(下调):以下情况可申请下调:当年已申报单位存在明显误报的;社保经办人误操作的;当年度专项审计调整有变化的(可视情况调整)。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
⒉报送材料:
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情况说明;
⑵经参保职工签字确认的《苏州市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花名册》。
⑶补充材料:当年已申报单位存在明显错误的,另需提供被调整职工上年收入证明原始材料,如:含有被调整职工上年全部工资、奖金、津贴的原始发放明细原件和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基金结算科。
⒌注意事项:基数调整后,医保个人帐户不变,要到下一结算年度才根据职工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五)缴费基数情况说明
每一结算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补缴基数均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确定并于4月1日公布(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底为一个社保结算年度)。
Ⅱ 社会保险费专项审计检查请示怎么写
如果经专项审计检查发现有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缴费单位,除按规定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外,还将依法征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缴费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虽然公告已经发出有一周的时间了,可有些企业对社保专项审计这项工作还不是很清楚,那么专项审计究竟审些什么?企业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呢?
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情况专项审计检查,简称为“专项审计”,是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在基金征缴环节对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检查,并对经审计确认漏逃社会保险费予以追缴的监管过程。专项审计是由市政府拨出专门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检查,因此企业不必担心审计会向企业收费的问题。
●专项审计的法律依据
很多企业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当专项审计检查到企业时,还不清楚国家对此项检查的有关法律依据,在此本报也将这些法规列举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三、《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130号令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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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企业社保专项审计涉及哪些内容
如果经专项审计检查发现有少报、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的缴费单位,除按规定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外,还将依法征收滞纳金、给予行政处罚。对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缴费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虽然公告已经发出有一周的时间了,可有些企业对社保专项审计这项工作还不是很清楚,那么专项审计究竟审些什么?企业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呢?
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情况专项审计检查,简称为“专项审计”,是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机构,在基金征缴环节对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情况,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检查,并对经审计确认漏逃社会保险费予以追缴的监管过程。专项审计是由市政府拨出专门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检查,因此企业不必担心审计会向企业收费的问题。
● 专项审计的法律依据
很多企业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当专项审计检查到企业时,还不清楚国家对此项检查的有关法律依据,在此本报也将这些法规列举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2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三、《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2003年市政府130号令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情况进行审核。
Ⅳ 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内容
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说明部分
1.说明委托方名称(被审计企业名称)及委托目的(审计目的);
2.说明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依据。
二.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日期、营业执照颁发机构、注册号码、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经营范围。
2.简述项目情况。
三.基金项目合同及相关规定
1.项目申报时间、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立项代码、取得创新基金资助金额及资助方式。
2.项目投资总额。
3.创新基金用途。
4.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指标情况。
四.合同执行期间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
2.资金支出情况
3.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项目实现销售收入情况(按年度分列)
(2)项目成本情况
(3)项目缴纳税金情况
(4)项目应承担的期间费用
(5)项目实现利润
五.报告附注
1、会计政策注释。
2、企业适用税种及税率。
3.主要财务指标注释。
Ⅳ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
如何写好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首先要从调查实施阶段做起,对调查事项不仅要查深查透,而且要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其次是要注意搜集各方面信息资料,善于从繁杂的资料中提出有价值的东西,使调查报告能最大限度地反映专项审计调查的成果。
三是加大信息宣传力度。这就需要调查人员,对大量的审计资料进行去粗取精,提炼出高质量信息或宣传材料,及时提供给党政领导参阅,同时利用新闻媒体的社会效应扩大审计影响力。
四是在调查事项的处理上要有正义感,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调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