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基本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4年第1号
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项俊波
2014年1月23日
❷ 《公司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执行期满未逾5年是刑满释放之日起5年。
一个人5年前因财产性犯罪被判了1年的有期徒刑,他现在不能当董事。
具体这样说。我2005年1月1日
因贪污被判刑1年。我服刑1年,2006年1月1日出狱。那么我到2011年1月1日,才有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这样应该是你讲的6这个点了。法条是讲这5年内不能担任。所以是一个时间性限制。
不能说你刚捞了把钱,进去了。出来我就给你另一个地儿,让你继续捞。5年可以算是个反省期吧。而且不能因为某人一次犯错,禁了他终生吧。所以得有这么段时间。立法者给了个5年。为什么不是6年,不是4年?这我说了不算。把5年的限制往大了扩也可以。那样就意味着对犯错误的某人后果重些。冷静期长些。
(3)在说这个。亲爱的提问者。你都说了。负债累累,还长期。刚上任3个月就倒。这里当然没有他的个人责任了。只是个运气不好问题。有人会因为运气不好被罚么···这个纯不涉及那个3年问题。
嗯。如果假设他有个人责任的。那么这个人现在不能担任以上人员。
(4)对、未逾三年。
“逾了”就可以当了。~~希望你整明白了···
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是啥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可以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可以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含但不限于):
(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关联交易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则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同业竞争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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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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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❺ 《公司法》规定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