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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面临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1-07-27 03:15:18

1. 保险公司风险隐患有哪些应采取哪些措施

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累积。保险与风险相生相伴,警惕风险、发现风险、管好风险是保险的职责。要履行好职责,保险业应回归保险保障主业,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在行业发展和防范风险之间找到平衡点。
保监会近日发出警示,当前保险业存在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流动性风险、公司管控不到位风险和外部传递风险等四大突出风险,防范形势复杂而严峻。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保险业正处于退保和满期给付高峰期,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出压力,少数经营激进的公司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而个别公司治理失效、管控无力,极易成为风险爆发点。
风险起于乱象。去年以来,个别保险机构片面追求规模和利润,出现非理性举牌、与一致行动人非友好投资、激进经营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长期健康发展。究其原因,是其缺乏对金融规律、保险规律和保险资金运用规律的正确认识。
陈文辉认为,一些机构忘记本源、偏离主业,盲目搞多元化、全牌照,热衷于跑马圈地挣快钱,导致主业不主、副业不副,有的甚至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还有的甚至通过多种方式规避监管,如果把握不好就会出现大的风险。
从行业发展规律来看,致力于发展保障业务,在市场上精耕细作的保险机构,虽然保费增速不快,但“含金量”更高,后劲儿更足;而个别成立不久的保险机构企图通过销售大量高风险高收益理财型产品迅速做大规模,实现“弯道超车”,从风险管理者变成风险制造者,遭到监管重击,“翻车”在所难免。
还有一些保险机构本末倒置,重投资、轻保障,在人才、制度及运作机制上仍处于基础建设阶段,还难以充分应对不同投资领域中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只看重收益率,什么都想投,什么都敢保,成为风险的最后接棒者。
有专家表示,保险业走得太快,已到了谨慎防范风险的时候,忽视风险管理能力建设的发展是没有意义的。
对保险业来说,风险保障功能始终是“立业之本”,是其他行业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也是行业价值灵魂所在。保险业的发展不能走捷径,更不能“跑偏”,种好自己的田就是要回归保障主业。

2.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风险管理

第七十七条委托人应当根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建立投资计划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业、行业发展研究制度;
(二)项目评估、甄选和储备制度;
(三)投资决策制度;
(四)资金划拨授权制度;
(五)风险监测制度;
(六)投资计划当事人信用评估制度;
(七)管理人才培养制度;
(八)突发事项紧急处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计划投资过程中的决策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规范投资决策流程,建立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过程每一环节应当有风险责任人签字,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二)引入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信用评估制度,全面持续跟踪有关当事人的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
(三)设置相关业务部门,建立岗位分离制度,梳理揭示投资计划投资的主要风险点,制定控制措施,防范投资操作风险;
(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投资监督制度,对重要岗位、主要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防范道德风险;
(五)审定合同要素条款,建立合规审查制度。起草、修改或者签订有关合同,应当经执业律师独立审查,防范法律风险。
第七十九条委托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做出决策,主要业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投资运作规则和风险控制方法。
第八十条委托人、受托人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机构,从经济、社会、技术、财务等角度,论证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可行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综合评估,主要对项目的社会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财务可行性和市场前瞻性等进行评估;
(二)项目预算评估,主要对项目投资预算、项目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的合规性、可靠性等进行评估;
(三)项目运营评估,主要对项目建设期和管理期的政策环境、管理方式、运营状况、配套设施,以及运营风险进行评估;
(四)项目效益评估,主要对项目财务收入、现金流量、资产负债、投资成本、投资收益、项目方偿付能力等进行评估;
(五)各方当事人评估,主要对相关当事人的法人资格、治理结构、资产负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评估;
(六)投资信用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担保人资格、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信用增级措施等进行评估;
(七)投资风险评估,主要对投资计划面临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评估。
第八十一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及时与受托人、托管人、独立监督人通报相关信息,跟踪监测投资计划执行和具体管理情况。委托人、受益人跟踪监测,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情况;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情况;
(三)投资计划运作和项目运营情况;
(四)项目有关担保情况。
第八十二条委托人、受益人应当每年对受托人、托管人和独立监督人进行尽职评估,必要时按照投资计划约定予以更换。
第八十三条各方当事人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可能降低投资计划财产损失。
第八十四条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受益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投资风险。
受益人大会修改投资计划导致其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前款所称受益人转让所持有的投资计划受益权。
第八十五条各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投资计划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泄漏与投资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八十六条投资计划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取得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一)提供保证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是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一年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也可是上年末净资产达到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机构。担保人必须提供保证担保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有效证明文件。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三)提供留置、定金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相应的资产留置清单、定金合同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提供留置、定金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八十七条投资计划以股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必须取得对所投资的项目的决策权;
(二)必须取得项目方的至少一个董事席位;
(三)确保具有可执行的股权退出机制。
第八十八条投资计划以转让收益权、经营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受托人至少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权属完整,且没有他项权利请求;
(二)确保与受让权利相关的基础设施财产的所有权人承诺,对因该基础设施财产引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三)取得最近一年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或者上年度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提供的担保。
第八十九条投资计划以物权和其他可行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应当制定健全的风险控制措施,应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3. 保险有什么风险与不足

1.保险方案多是长期计划,这既是保险的优点,也是保险的缺点。之所以说是优点,是因为长期的财务方案可以让投保人在财务上有一个长远的规划、保障和自律行为。之所以说是缺点,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无法按事先所做的长期财务计划实施,并且由于时过境迁的一些原因,一些人会无法实施原保单的储蓄或投资计划,这便意味着损失,甚至可能是不小的损失。这是购买保险的最大风险。许多人就是因为不理解这一点,因此抱怨保险公司诈骗,大骂保险代理员欺诈。而在这一点上,保险代理员一定要跟客户讲清楚,这样才是比较规范的做法。遗憾的是,基于利益的关系,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员虽然通常会提及这一点,但却并不会特别严肃地强调这一点。这就会使一些客户似乎明白却又没有认真对待,从而付出一些代价。因此,投保人在考虑长期的保险储蓄或投资计划时,一定要考虑自己收入的长期稳定性及财务的自由程度。

此外,在程序管理上,成交一宗保单通常并不是简单而高效的,这就导致了保单的短期成本高。保单成交后即属长期简单运作。所以,从长期来看,成交后的保单平均运作成本,经长期平均化分摊后,又是比较低的。正由于此,属于储蓄类或资金投资类的保单,若在短期内断保,损失就比较大;时间越长,损失越小,并逐渐趋向获利状态。储蓄保险若能够满期,一般有不低于银行定期利率的回报。所以,投保人应当明白,要是长期的储蓄保险的年回报率不及银行的年利息率,除非保险公司让投保人享受额外的保险好处,不然,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不理想,或是保单产品设计不好,或是相关的资金运作出了特别的问题(这是任何保险公司都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究竟这些情况出现的可能性有多高,则需依据具体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来判断。2.越是生活贫困的人,越是需要生活的保障,越是需要保险,但却越交不起保费。一般生活贫困的人因交不起保费而远离保险,而保险代理员一般也不愿把时间和精力花在这部分人身上。这种现象是许多人都心知肚明的。由此亦可见,在商品化的社会中,存在一种可能性,那就是使贫者相对贫困,除非有政府给予扶贫。

3.保险种类日益多样化与细化。这既有利又有弊。有利的方面是,保险公司能为人们提供更多的选择。不足之处是,即使这样,投保人也很难能够拥有完整的保障。因为一套完整的、足够细化的保险保障,其保费不菲。而若过分强调买全各种保险,有时又显得并不经济。这时,就会有一些投保人既花钱买了保险,却又可能未能如愿拥有足够而完整的保险保障,甚至可能出现最为遗憾的情况,那就是投保人在未买某项保险方面发生了意外。尽管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也只好退而求其次,分主次建立一个较好、较完整的保险保障。在这里,大家还必须知道保险业的一个公开秘密,就是统计学中的“大数定理”,这个定理揭示了一个规律:在足够多的样本的情况下,某个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可靠性是可预测的,比如保险中的死亡概率、伤残概率、某类疾病概率、住院概率等。在这当中,还有一个常被人们忽视的是,一个人在长期生活中发生变故或经济变化的概率很高。这就意味着长期的保单计划被中断的可能性不低。若发生此种情况,通常投保人客户会遭受损失,但保险公司却不会遭受损失,反而会受益。这取决于保单的设计情况。由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计划是由精算师经严格测算而设计的,所以在一般不发生错误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总体上会处于只赢不输的商业格局中。所以,当投保人要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关键的“长期性”对自己的财务安排带来的影响。也正是由于这个“长期性”,使不少投保人处于不利的地位。不过,现在由于商业保险竞争激烈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推出了相对较短缴费期的险种,这对于投保人来说是有利的。一般来说,一个保险方案的保费缴费期越短、方案越灵活,则对投保人而言就会越有利。

另外,储蓄保险或投资保险的回报率是否能够战胜通货膨胀率,这是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不是太容易,通常取决于国家政治、经济和金融政策的稳定性。一般来讲,储蓄类保险的保值效果不是太好,资金投资类的保险在保值效果方面好些。

再有,如果一份保单所提供的保险价值极低,且储蓄资金的回报率又低于银行相应的定期储蓄利息率,那么,这个保险方案就没有什么价值,因为它并没有补偿投保人长期履行缴费的损失及可能发生保单断保的风险。

4.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注重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投资行为规范和激励约束安排等基础建设,建立项目评审、投资决策、风险控制、资产托管、后续管理、应急处置等业务流程,制定风险预算管理政策及危机解决方案,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和持续风险监控,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该审慎考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要求,根据保险产品特点、资金结构、负债匹配管理需要及有关监管规定,合理运用资金,多元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
第二十六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保投资项目和运作方式合法合规。所投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具有完备的经营要件。
第二十七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线、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尽可能控制并减少损失。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及公司管理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责任。涉及非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股权的上市、回购、协议转让及投资基金的买卖或者清算等。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入,也可以采取股权转债权的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要求投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本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至少包括投资团队、投资运作、项目运营、资产价值、后续管理、关键人员变动,以及已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风险及重大事项等内容,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纠纷、债务纠纷、司法诉讼等。
信息披露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重大遗漏或者欺诈等行为。投资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 保险资金目前面临的挑战是什么

是保险资金还是保险基金?
如果是保险资金的运作请参考以下内容:
1、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2、2012-07-26保监会发布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方向
7月25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保险资金投资在“没有什么不能做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破解投资收益难题如何提升投资收益率和实现资产负债有效匹配,一直是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2010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尽管此举意味着保险资金可以名正言顺地投资房地产和私募股权。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该政策对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出现有制度、办法却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尴尬现状。这也间接导致坐拥6万亿元资产的保险业,只能高度依赖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的不景气,也使去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当时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融资贵”,一些领域和项目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而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的特点,则恰恰可以为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己之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原总裁杨超在今年“两会”上就曾建议,适当降低《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权衡风险、自行决策,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的情况。在《通知》中,适当降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门槛的建议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重视,按照《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在股权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在不动产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而《通知》则大大降低了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无论股权投资还是不动产投资,均取消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同时将净资产均调整为1亿元以上。投资房地产诱惑加大除了大幅降低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以外,《通知》中对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调整也颇具力度。在直接投资股权范围上,《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通知》则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在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上,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另外,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在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监管层也作了较大调整。《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限定,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而《通知》则规定,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15%。今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养老社区投资建设项目。而据记者了解,不乏有险企在操作过程中以养老项目为名义建设不动产,或自用项目名义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此次限制的放宽无疑加大了房地产投资对险企的诱惑。放宽房地产投资对于提升保险资金收益率究竟有多大作用呢?据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介绍,在实务中,美国保险公司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基本上都没有达到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虽然在1935年美国保险公司在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所占的比例达到过8.5%,但多数年份仍是3%左右。在1984年以来的近30年间,更是从3.56%的高点基本上持续下降到近些年的不足1%,从1993年至今美国保险业对房地产业的绝对投资金额一直呈持续下降趋势。2010年末,美国寿险公司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资产总额是278亿美元,仅占寿险公司53112亿美元投资总额的0.5%,投资收益也仅有区区39亿美元。不过,“由于房地产发展在我国的特殊性,导致保险公司对于房地产行业都趋之若鹜,但究竟未来房地产是否能够仍旧保持异于常态的高速发展,这还是个未知数。”王国军如是说。风险加大监管从严业内普遍认为,《通知》适度放松了投资政策,将有利于增加投资运作空间,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另外,随着保险投资限制逐步放松,保险资金参与实体经济的比重会上升,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将是未来的重点方向。不过,放松投资和如影随形的风险犹如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特别是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王国军表示,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的实质是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考验,能力强的公司能够从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能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是非常谨慎的,虽然拥有的投资渠道众多,但出于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所谓的新渠道趋之若鹜。而即便是给保险公司放开的投资渠道再多,真正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投资收益的也不过就是那么几种。“目前,最重要的是保险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王国军建议,“在允许保险公司借用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力量进行投资之时,保险公司可以选取若干家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进行委托投资,然后实行严格的末位淘汰制度,将一段时期内投资绩效较差的投资机构淘汰掉,换用更合适的投资管理人,这种做法已经被社保基金理事会和企业年金受托人所广泛采用,其效果还是颇为明显的。”事实上,比放开保险公司在投资中被束缚的手脚更重要的,是配套措施的跟进,尤其是退出机制的制定。对此,监管层也早有准备,《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这使保险投资在制度上放松的同时监管更为严格。

仅供参考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 保险业面临的十大风险,具体为哪些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
2、产品风险
3、资金运用风险
4、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5、利差损风险
6、流动性风险
7、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8、跨市场、跨区域、跨行业传递的风险
9、群体性事件风险
10、声誉风险( 喵喵保)

7.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哪些

财产保险行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定价不足风险:
二.承保质量低风险:
三.理赔制度管控不严风险:
四.分保风险:
五.信用风险:
六.应收风险:
七.合规风险:

8. 保险业当前面临哪些风险

我国保险业的特点及面临的特殊风险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仅二十多年,尚处于不成熟阶段,各类基础性的制度正处于不断改进完善的过程中,因而除了面临上述风险之外,有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法规建设、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保险业法规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已经开始相应地制订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逐步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由于保险法规是以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作为控制风险的准则,即各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角度出发,围绕保险风险标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标的、理赔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风险,由相关部门控制业务风险。[2]而反洗钱风险的控制重点在于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测,以防止客户身份和资金异常,这与保险公司控制业务风险有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承保和理赔等。由于我国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健全,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洗钱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间。
1.保险展业阶段。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且年轻的保险市场在局部和个别地方由于信用和市场规则的缺失,在展业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恶性竞争等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些新成立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抢占市场,克服其本身无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即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手段拉拢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性行为,成立较久的保险公司为了保持业务规模以抑制过快的市场份额下降,以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必成指标,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也采取“二高一低一扩大”的手段,甚至有的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公开声明可以帮助客户洗钱,这种恶性竞争的环境导致保险公司在展业方面的管理较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分子将其“黑钱”放置到保险系统,完成洗钱过程的处置阶段。[3]
2.业务承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该在核保、合同变更和理赔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等信息,以及合同关系人之间的利益方面加以专业控制,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但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拿到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导那些达不到资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虚假资料以顺利通过审查,这与反洗钱相关规定中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理赔时,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为洗钱分子“甩干”进入洗钱过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三)保险公司的组织架构、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看,我国保险公司多数实行总、分、支公司管理模式,总分支机构之间通过授权而开展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架构本来应该会强化高层管理人员对组织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内部现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还没有形成规范明晰的责、权、利的体系和机制,更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化的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内部上下级机构以及他们的负责人之间存在严重的博弈。[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由于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监管机构,又包括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进程相对缓慢,部分保险公司还是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和关键人模式。[5]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并有效实施反洗钱内控体系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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