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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具之保险

发布时间:2021-07-27 04:41:39

保险业中属于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问题探析[摘要]本文探讨了金融衍生工具运用带来的收益性质认定、税基认定、征税时间确定等方面的税收难题,分析了现有处理方法的不适应,提出了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构建设想。(中经评论·北京)金融创新是当代国际金融界最重要的发展趋势,是金融结构提升和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金融创新又以金融工具创新为核心内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涌现改变了整个金融领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价值取决于另一资产或参考利率或指数价值的一种金融工具(或一种合同)。实际中主要运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等,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管理风险、发现价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带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一般来说,金融衍生工具通过预测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等的未来走势,采用支付少量保证金或权益金签订合同或者互相交换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进行交易,具有虚拟性、杠杆性、风险性的特点。一、金融工具创新带来的税收难题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与传统金融工具交易有着根本不同,这对传统税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在理论与实践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对称的处理方法。(一)收益性质的认定确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质是所得税制下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当前尚没有统一的方法为各国采用,也没有普适的标准涵盖各种工具。传统税法对两类金融工具(债务类与权益类)处理不同:债务类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作为所得课税和减免,按照现金收付制征收预提税,本金不征税:权益类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实现制征收预提税,可以享受归属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复杂多变性使人们难以确认其收益是债务性质还是权益性质,对收益应如何课税存在争议。在具体税目方面,人们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损失属于“资本利得/损失”、“普通所得/损失”,还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争议。实践中各国立法主要将交易所得归属于“普通所得”或“资本利得”,对“普通所得”课征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课征资本利得税;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构成营业的一般过程,则作为“营业利润”或作为“其他所得”征税:有些国家则采用新的所得类别征税,例如英国将金融衍生工具所得归为“收入项目”,荷兰将居民纳税人互换合约的交易所得作为“交易利润”。不同国家对收益性质认定和税目划分不同,相应对类似交易适用的课税办法和税率也不同。根据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动机是套期保值还是投机,实践中存在区别课税和不区别课税两种做法。美国和英国实行区别课税制度:美国税法中将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损益界定为一般损益,将投机交易产生的损益界定为资本损益,适用不同课税规则;类似地,英国对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所得课征所得税,对投机交易所得课征资本利得税。交易目的不同,产生的经济影响也不同,税法上的这种区别对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税收公平和提高市场效率的原则,但由于主客观因素,实际区分往往要依据复杂的规则,存在概念边界模糊、征税效率不高等问题。日本实行不区别课税制度,不区分交易动机,不对未实现的损益课税,至交易结清时确认交易损益,这种方法简单易行,节约征税成本。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未来是延续现状或统一于某种方法还是发展一种更优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实践。(二)税基的认定国际上对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税税基的认定存在不同方法。分离课税原则将衍生工具视为组合交易,对衍生交易和基础交易区别课税,体现了按照经济实质公平征税的原则,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离程度不同,难以形成统一规则。不分离课税原则将衍生工具视为整体交易进行课税,这有利于促进衍生工具的创新与运用,但课税办法应有别于传统金融工具。实践中,上述两种原则分别为不同国家所采用,例如英国采取分离课税原则,法国采取不分离课税原则。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个价值指标,比如期权具有内在价值和市场价值,市场价值往往偏离内在价值。选择内在价值作为交易税税基,税收负担随内在价值变化而变化,符合适度税负原则,但难以抑制市场价值偏离内在价值的投机炒作行为;选择市场价值作为交易税税基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但当市场价值背离内在价值时,存在税负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额巨大,价值变化频繁且幅度大,无法适用传统会计原则计价(如历史成本原则、匹配原则等),也难以在传统报告体系中列示(如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因此,在对衍生工具征税时,价值量与收益额的确定是一大难题。(三)征税时间的确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发生时点差异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发生的时点也是可选择的。如金融期货既可以对冲平仓,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权合约到期时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因此交易环节的征税时点难以统一。衍生工具从合约开始到最后清算交割,期间不发生实际资金流动,现货市场价格变动会给合约持有者带来损益,合约平仓或交割前的损益是否要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存在不同做法。英国、日本适用损益实现原则,不对合约期内未实现的损益征税,只有到合约终了损益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后,才予以确认。这种方法简便易行,但会刺激纳税人推迟所得实现时间,达到避税目的。而市场计价原则要求纳税人在每一纳税年度末,计算该年度未实现的损益并征税,美国采用这种方法。但这种方法也有问题:首先,合约存续期间价值变化都要作为税基征税,存在未实现收益纳税后最终未实现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调整课税有悖传统所得税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规定;最后,有些流动性差的金融工具难以取得可靠的市场价格。除上述两个原则之外,还有研究者提出,在对冲交易获得收益时可以确认衍生交易损益的匹配原则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实现原则,来确认衍生工具课税的会计期间。二、建设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一些思考当前我国税制中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对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涉及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涉及的业务基本为传统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新出现的创新金融业务主要沿用既有的相关税种、税目、税率,并以国家税务总局具体问题具体批复的形式进行详细规定。比如曾以国家税务总局批复的形式规定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的掉期业务可按照“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以岭澳核电有限公司为例,同意公司为降低外汇风险,开展保值交易,进行超远期外汇合约买卖收益的确认,按已交割部分外汇合约实现的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应用,相关税制建设要侧重于促进市场发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据衍生工具的性质和特点,落实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税种的恰当征收。现行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印花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遵循惯例,衍生合约的签发可以作为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税法规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衍生合约交易也可以类比征收交易印花税,通过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机性交易,但税率设定必须适度,过高就会从根本上伤害到交易,同时要慎重征收基础资产交易税,防止对衍生交易造成冲击。金融机构买卖衍生工具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比照其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买卖业务征收营业税,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经纪业务、结算业务等同样类比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征收中的难点是对不同工具、不同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应该坚持参照基础交易,灵活分拆组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营业税的税率设定要体现政策对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自然人和法人)从事衍生交易所得征收所得税是顺理成章的,转让衍生合约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我国目前尚未征收资本利得税,根据衍生交易参与主体和交易风险的特殊性,可以考虑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征税过程体现出对投机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的区别对待,引导新兴的衍生工具市场朝规避风险、提高市场效率的方向发展。衍生工具税制建设还需要考虑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问题。当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已经统一,未来与衍生交易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定,应继续遵循平衡税收负担,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既要充分利用外资金融机构的经验优势和鼓励它们的参与积极性,又要防范战略地位和经济资源被他人控制。协调国内外衍生交易税制中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等税收要素的认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样的衍生交易,在东道国和母国的税务处理不同,必然会引起征税混乱和制约业务开展。总之金融衍生工具税制的完善必然与衍生工具不断被推出应用,属性特征不断被理解掌握,会计确认与计量不断进步革新的过程相一致并行,最终体现为对交易性质、交易数量(价值量)、所属会计期间的合理认定,使税收达到公平税负、提高市场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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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金融工具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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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你对抗的内容,比如增员、业绩、件数等内容,加上本部门的文化或常用语来设计比较好,最好短小有力。要朗朗上口,并且容易记忆。比如:东风吹战鼓擂**竞赛谁怕谁之类的都可以。

Ⅲ 保险作为资产传承的一种工具

现代社会人们变得越来越富有的同时,财富如何顺利传承也成为人们思考的主要问题。虽然我们都有着美好的愿望,但很多人在财富需要传承的时刻,却因为资产所有者无法明确继承人及无有效传承方式等问题,让自己的美好愿望无法实现,甚至家庭财富落入他人囊中。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往往是源于“财富所有权”“财富控制权”和“财富受益权”在财富传承过程中的无法全面掌控。
随着人们对财富意识的加强,不少人都希望财富传承能够提前完成。目前财富传承常用的方式主要包括“房产赠予”、“现金赠与”,“股权转让”等等。上述资产转移模式可以实现资产所有者希望的“资产受益权”转移,但同时传承人也丧失了对于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和“掌控权”,这为资产带来很多不安全的因素。例如:父母以孩子的名义购买房产,虽然一步到位的实现了资产传承,但同时此房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也一并掌控在孩子手中。如果孩子未来对此房产的处置决定与父母的初衷不相符,作为父母也只能接受无奈的结局。
什么金融工具在保证资产传承人对资产拥有“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同时,又可以安全定向传承资产呢?“人寿保险”就是有效方式之一。
以人寿保险中常见的终身寿险为例:资产传承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确定的保险金额,从而提前确定需传承的资产;资产传承人在有生之年拥有对保险合同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资产传承人可以指定和随时变更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从而确保财富按资产传承人的心愿转移给受益人。
人寿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可以很好的实现“财富所有权”“财富控制权”和“财富受益权”统一。合理利用人寿保险,可以确保我们有生之年,资产可以灵活支配;离去之时,资产可以按我们的心愿留给最爱的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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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金融工具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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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章考题中涉及的部分综合题在财务报告章节予以统计。
知识点: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一)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二)投资方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合营企业是共同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确定资本结构和获取融资。
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应当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三)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的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重大影响体现为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通过在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发言权实施重大影响。
投资方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该种情况下不能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不形成重大影响。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一方面应考虑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股份,同时要考虑投资方及其他方持有的当期可执行潜在表决权在假定转换为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后产生的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发行的当期可转换的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类金融资产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知识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所取得的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提示1】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零确定,同时在备查簿中予以登记。
【提示2】如果被合并方在被合并以前,是最终控制方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控制的,则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还应包含相关的商誉金额。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合并方发生的中介费用、交易费用的处理
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与发行权益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与发行债务性工具作为合并对价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债务性工具的初始确认金额。
【注意问题】在按照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前提是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企业合并前合并方与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在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基础上,计算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的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例题·计算分析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同为A公司的子公司,且为A公司直接投资形成的子公司。2014年3月6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和一宗土地使用权作为对价购买A公司持有乙公司80%的表决权资本。2014年4月6日甲公司与A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该协议。2014年6月30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2000万元支付给A公司,当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成本为6000万元,累计摊销额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
同日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并取得控制权。当日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为15000万元;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乙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甲公司另发生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16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①该交易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理由:甲、乙公司在合并前后均受A公司最终控制。
②合并方为甲公司,合并日为2014年6月30日。
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8000(10000×8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
累计摊销1000
管理费用160
贷:银行存款2160
无形资产6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00
【特别提示】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不确认资产的处置损益。
【例题·综合题】A公司为母公司,子公司包括有甲公司、乙公司,即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受A公司同一控制。2014年6月30日,甲公司向同一集团内乙公司的原股东A公司定向增发1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8.68元),取得乙公司80%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合并后乙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乙公司之前为A公司于2013年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方式收购的子公司。
合并日,乙公司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乙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含商誉),其中A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3500万元,A公司合并报表确认商誉5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本例中,甲公司在合并日应确认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应享有乙公司在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及相关商誉,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3300(3500×80%+500)
贷:股本1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2300
(3)同一控制下一揽子交易的会计处理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当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的,通常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①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②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③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至少一项其他交易的发生;④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思考问题】为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业务,甲公司计划剥离辅业,处置全资子公司A公司。2O11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对价总额为7000万元。考虑到股权平稳过渡,双方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3000万元,以先取得A公司30%股权;乙公司应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4000万元,以取得A公司剩余70%股权。2011年12月31日至乙公司支付剩余价款的期间,A公司仍由甲公司控制,若A公司在此期间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则后续70%股权的购买对价按乙公司已分得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本例中,甲公司通过两次交易分步处置其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第一次交易处置A公司30%股权,仍保留对A公司的控制权;第二次交易处置剩余70%股权,并丧失对A公司的控制权。
需要分析上述两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①甲公司处置A公司股权是出于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业务,剥离辅业的考虑,甲公司的目的是全部处置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两次处置交易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其商业目的;
②两次交易在同一转让协议中同时约定;
③在第一次交易中,30%股权的对价为3000万元,相对于100%股权的对价总额7000万元而言,第一次交易单独来看对乙公司而言并不经济,和第二次交易一并考虑才反映真正的经济影响,此外,如果在两次交易期间A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也将据此调整对价,说明两次交易是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综上所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两次交易应作为“一揽子交易”,按照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至丧失控制权并构成“一揽子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取得控制权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会计处理:
①确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②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处理。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③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暂不进行会计处理,直至处置该项投资时转入当期损益。其中,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根据准则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应全部结转。
【例题·综合题】A公司为母公司,其子公司包括甲公司、乙公司。有关投资业务如下:
(1)2012年1月1日,甲公司自母公司A公司处取得同一控制下的乙公司25%的股份,实际支付款项6000万元,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相关手续于当日办理完毕。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22000万元(假定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0
贷:银行存款6000
由于初始投资成本6000万元大于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5500万元(22000×25%),所以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
(2)2012年至2013年度,乙公司共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注:二个年度合并编制一笔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50(1000×25%)
贷:投资收益250
(3)2014年1月1日,甲公司以定向增发20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公允价值为4.5元)的方式购买同一控制下A公司所持有的乙公司40%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进一步取得投资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当日,乙公司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3000万元。假定甲公司和乙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相同,均按照1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
甲公司和乙公司一直同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上述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确定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合并日追加投资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25%+40%=65%
合并日甲公司享有乙公司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份额=23000×65%=14950(万元)
②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的处理。
原25%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合并日的原账面价值为6250万元(6000+1000×25%)。
追加投资(40%)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
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为8250万元(6250+2000)。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6700万元(14950-8250)。
借:长期股权投资1495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6000
——损益调整250
股本2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700
2.非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了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均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基于上述原则,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企业合并成本
合并成本=支付价款或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或承担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注意问题:
①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以发行债券方式进行的企业合并,与发行债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计入债务性债券的初始计量金额。
③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与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等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
(2)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处理
采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时,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为不同情况处理:
①合并对价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②合并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③合并对价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④合并对价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其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3)企业合并成本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控股合并的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予列示的商誉。
②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在控股合并的情况下,上述差额应体现在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表中,不影响购买方的个别利润表。
(4)一次交换交易,一步取得股权形成控制的企业合并会计核算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享有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贷记有关“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合并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Ⅳ 保险作为家庭理财工具的有哪些优点

1、保险特点:保障功能独一无二,保守收益的保证,是每个个人、家庭的必须理财工具;
2、基金特点:专家理财,实现稳中求胜的关键,是稳健型投资者的最好选择之一;
3、股票特点:高风险、高回报,分享上市企业成长的良好工具,是发财致富的优良工具,当然,要投入你的耐性与信心;
4、银行存款特点:最安全的货币集中营,能为家庭备用金最佳的投放地,可惜其收益永远不能追上通胀,负利率时代永远存在。
5、结构性理财产品特点:根据不同的产品特性,集合其他各种金融工具的优点与缺点,适合做短期、中期配置
6、信托特点:资金传承的优良工具,根据各自产品特征也集合各种金融工具优缺点。
7.黄金
自从中国银行在上海推出专门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黄金宝”业务之后,炒金一直是个人理财市场的热点,备受投资者们的关注和青睐。特别是近两年,国际黄金价格持续上涨。可以预见,随着国内黄金投资领域的逐步开放,未来黄金需求的增长潜力是巨大的。特别是在2004年以后,国内黄金饰品的标价方式将逐渐由价费合一改为价费分离,黄金饰品5%的消费税也有望取消,这些都将大大地推动黄金投资量的提升,炒金业务也必将成为个人理财领域的一大亮点,真正步入投资理财的黄金时期。
8.外汇
近年来美元汇率的持续下降,使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个人外汇买卖,获得了不菲的收益,也使汇市一度异常火爆。各种外汇理财品种也相继推出,如商业银行的汇市通、中国银行和农业银行的外汇宝、建设银行的速汇通等,供投资者选择。明年,我国政府将会继续坚持人民币稳定的原则,采取人民币与外汇挂钩以及加大企业的外汇自主权等措施,以促进汇市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关专家分析,明年在汇市上投资获利的空间将会更大,机会也会更多。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Ⅵ 保险﹑银行﹑证券这三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保险﹑银行﹑证券这三者之间是都属于金融,都是金融工具的关系。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

保险 属于契约经济关系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6)金融工具之保险扩展阅读:

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是用来证明贷者与借者之间融通货币余缺的书面证明,其最基本的要素为支付的金额与支付条件。

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货、黄金、外汇、保单等也叫金融产品、金融资产、有价证券。

因为它们是在金融市场可以买卖的产品,故称金融产品;因为它们有不同的功能,能达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资、避险等,故称金融工具;

在资产的定性和分类中,它们属于金融资产,故称金融资产;它们是可以证明产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故称有价证券。绝大多数的金融工具或称产品、资产和有价证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

Ⅶ 保险公司有什么金融工具

不多,保险产品,资管产品,还有基金产品

Ⅷ 金融系列之保险:保险是为了让投资人获得一份保障

我国的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的投资职能

在国外,买保险的人还是冲着保障性需求去的,我既然想投资,我为什么不投资基金公司呢?我把钱投给基金公司,我让它帮我打理多好?

我国的保险公司却承担了一部分投资的职能,尤其是保险公司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下属的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了类似于基金公司的职能,它拿着保费,拿着投保人的钱去投资,而且体量巨大。因此保险公司在金融市场上也有翻天覆地、翻云覆雨的能力。

如果你想做投资,不一定只有基金公司这么一个选择,你也可以去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公司体量比基金要大,但竞争没有基金公司那么激烈。基金公司业绩好才能赚钱,业绩不好只能赔钱或者赚得少。但保险公司就不一样了,保险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保费。投保人不知道你拿他的钱去投资了,他是把钱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拿这笔钱去投资、去赚钱的,所以如果你在保险公司投资失败了或者收益不太好,你顶多挨上司的骂,领导问“你什么情况?投资这么差,明天给我好好搞”也就算了。不至于说你投资差就得出局,因为保险公司的收入保费还是很大的一块。

保险公司以精算的方式确保自己的收益,精算已经算好了,100个人投保有一个人出事,剩下99人的钱我白拿,它是用这种方式赚钱的,它不是靠投资收益赚钱的。所以在保险公司上班,你的压力没有那么大,在基金公司工作,业绩不好就可能没饭吃了。保险公司就不一样了,保险公司一般上面还有公司养着它,相对来说好很多。

保险公司的市场话语权比较大,我个人认为是一个不错的可以套利的职业。在保险公司工作,你的职位还是投资经理,你做的业务本身和基金公司其实是一样的,将来有一天你不想待在保险公司了,还是可以跳到基金公司去的。每年新财富给券商打分的时候,保险公司也是参与的,它和基金公司是一样的,就是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也是要给卖方打分的。如果你在保险公司做得好,你也会有业绩指标的,市场也会认可你的。

总之,保险公司在金融市场中承担了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职能,保险公司和投融资也不一样,保险公司收到的钱是为了给投资人未来保险赔付用的。但我国的保险公司确实具有一定的投资职能,在保险公司工作的压力也比在基金公司小很多。

Ⅸ 保险被说是金融产品对吗

您好,我个人认为您的理解并没有错,只是不太充分。
首先,商业保险公司是在借助保险产品融资,但与此同时它也在帮助国家分担民生问题,正是因为如此,在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中才反复强调“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其次,对于老百姓来说,现在大多数的保险产品都可以让他们在享受保险互助机制提供的保障之外,还可以享受到资本公司的商业运作,使得资金稳健增值。简言之就是,“如遇风险保风险,平安健康作理财”。
最后,为何您被有些人看作是“怪物”,我觉得这可能来源于您并非是不求甚解、草草了事的人,继续努力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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