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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住房基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27 09:25:46

㈠ 珠海是否必须缴纳公积金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必须为员工开通公积金管理账户并且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部分都是属于员工本人的。

依据《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㈡ 珠海楼市新规增加预售款银行监管账户条款吗

2018年6月29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官网发布《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房企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要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据悉,《办法》将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暂停该房企在珠海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开发企业来说,支取预售资金时好似被戴上了“紧箍”,想要使用更多的预售资金,必须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房屋达到交房标准。

㈢ 2019珠海的购房政策是怎样

珠海市购房政策主要是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珠海市主要执行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的表现如下:

(一)自即日起,珠海市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对以下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在全市范围内向其销售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

1、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实施限购措施城市首次购房和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相关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如下: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珠海住房基金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而且不断完善商品房交易价格报备及信息公开制度,新建商品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应到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没有进行价格备案的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属于现房销售的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对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预售许可证核发的十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在售楼处将信息和预售许可证等证照予以公开。

商品住房项目在销售中,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参考资料来源: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

㈣ 《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内容

6月30日又有城市发布楼市监管新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9日在官网发布《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房企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要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据悉,《办法》将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要求,在商品房预售后,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该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划扣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挪作他用。同时,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金额拨付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办法》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累计进账总金额按10%预留,90%拨付,并按照建设工程进度,实行分步解除监管。

乌鲁木齐市6月底已正式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杜绝“烂尾楼”现象产生。乌鲁木齐市民购买期房的房款将打入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房产部门可在线监管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系列房地产市场乱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6月28日发布通知称,将于今年7月初至12月底启动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包括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个方面。

来自中国新闻网

㈤ 问问关于住房基金的问题

根据2002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是每一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障。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它由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交纳。职工个人按月交纳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也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所有,随着工资发放时交纳,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制度采用的是“个人积累制”模式,即个人帐户所积累的资金,完全归个人所有,强调“以自己的积累解决自身的住房需求”,与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采用以社会统筹为主、以个人帐户为辅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

如果你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你就拥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这个帐户相当于在银行开设了一个“存折户”,不管是你个人缴交的部分还是单位为你缴交的部分,都归你所有,日积月累,就能形成一笔可观的“储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这笔“储蓄”自存入你的帐户之日起就可以获得利息,并且按年复利计算,不交利息所得税。也就是说,你即使不动用住房公积金,你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这笔“储蓄”也有收益,而且收益水平并不低,按现行存款利率测算,已接近一年期整存整取利率。

因此,国家强制要求缴交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以法定强制储蓄的形式为你营造着一笔个人财富,这笔个人财富可能转化为实物形式――即你可以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也可能表现为货币形式――即归你所有的、能产生不错收益的储蓄存款;还可以成为你的退休收入――如果你从来就没动用过公积金,或者你以前曾动用过但后来又有了积累,在你退休的时候,就可以将你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全部提取出来,作为退休收入自由支配,为你描绘安定、美好的退休生活多一份收入来源。

㈥ 住房基金的相关法规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
京政发[1992]35号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第三条 住房基金是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以及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建立住房基金,应在理顺国家、单位用于住房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逐步使住房资金的来源和使用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
第四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提取的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房)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二、出租自管公房的收入。三、原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和发给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四、出售自管公房的收入。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从企业留利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住房资金。六、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单位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七、从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补助资金和借款,以及向个人筹集的建房款。八、单位资助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中按财政部门规定列入成本或预算的部分。九、从其它渠道筹集的用于住房建设、维修资金或国家和上级部门拨给的住房资金。
第五条 单位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出租自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二、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公共维修基金的资助及电梯、高压水泵的更新、维护、运营费用。三、单位资助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四、购、建住房资金。五、资助职工参加住宅合作社或危旧房改造的资金。六、按规定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七、其它住房方面的支出。
第六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来源:
一、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二、地方财政用于本地区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管理补贴资金(含高层住宅的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
三、从住房建设项目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提取的住房房产税。
四、政府房管部门出租直管公房的收入。
五、政府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的收入。
六、公房租金标准提高到一定水平后,财政部门对单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统筹的部分。
七、政府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
八、职工出售以准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其房价中应由政府房管部门收回的高于届时准成本价的部分。
九、从其它渠道筹集的危旧房改造周转资金。
十、住房基金增值的资金。
第七条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一、市或区、县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设投资。
二、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
三、危旧房改造的启动周转资金。
四、对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后公共维修基金的资助。
五、政府房管部门管理的高层住宅电梯、高压水泵的维护、运营、更新费用。
六、其它住房方面支出。
第八条 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划转。政府住房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单位住房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专户存储,所有要不变,专项使用。
第九条 住房基金在存储期间,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建住房,仍应按照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审批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使用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不得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应上缴的税利、经费拨款等作为住房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单位划转作为住房基金的各项资金,应在划转前本着不重复计征的原则按原资金渠道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单位应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住房基金收支情况报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单位出租自管公房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本金归承租人所有,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承租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㈦ 珠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公积金贷款虽然省钱,但是贷款却是需要一定的流程,需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其他各项材料,这算的上是很复杂了。那么,珠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必备条件和申请资料呢?

贷款办理: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办理场所:珠海市各承办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华润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大银行,各银行联系信息附后)

办理要件(原件):

1、必备要件

(1)《珠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可在各承办银行领取);

(2)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折(补登到最新六个月缴存记录);

(3)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贷款经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卡)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用于委托扣款);

(6)收入证明;

(7)房地产登记中心开具的房产套数证明;

(8)资产证明:存折、缴税凭证、车辆等证明材料。

2、其他资料

一手房组合贷款申请资料: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已支付总房款规定比例的首期款发票或专用收据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二手房组合贷款申请资料:

(1)已支付总房款规定比例的首期款资金证明(存折、收据)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2)契税完税凭证;

(3)二手房估价报告。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送所购住房的按揭银行初审→由银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返回承办银行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提前还款

办理场所:珠海市各承办银行

办理要件:

1、提前还贷申请书;

2、借款人身份证;

3、按揭合同;

4、还款存折或卡;

5、房产证。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到借款银行窗口办理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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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珠海的住房公积金什么时候不能提要精华的。

不是的,公积金在符合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你也可以走其它渠道提取。

㈨ 珠海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是多少

珠海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及相关问题如下:
一、月缴存限额。2015年度珠海市干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2613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10454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1650元,月缴存下限为166元。
二、执行时间。上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曰至2016年6月30日。
三、在珠海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及在职干部职工不得超过上限标准或低于下限标准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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