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填写有一栏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该写什么(不超过500字),急急,谢谢!
有特殊情况的进行相关说明,并备注相关文件,无特殊说明和事项的填“无”即可。
② 设想往私募基金方面发展会遇到的困难有哪些
私募基金又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 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其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 协商进行的。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1、由于私募基金是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的,因此,其投资目标可能会更 具有针对性,更像是为客户度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更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 资要求。 2、由于政府对私募基金的监管要求不同,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会更加 灵活。 3、私募基金不必像公募基金那样定期披露详细的投资组合,因此,其投 资更具隐蔽性,收益可能会更高。私募基金也存在着一些缺陷: 1、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相对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 在私募基金可能取得更好收益的同时,也蕴涵着较大的风险。 据有关资料介绍对冲基金的一大特点是投资战略绝对保密。基金管理人除 向投资者口头介绍基本操作和以往投资回报率等大致情况外,不需要在事先或 事后透露在哪个市场或哪个方面进行投机等具体情况,投资者投资于对冲基金, 可以说,完全是出于对基金经管者的一种信任。因此,私募基金存在着更大的 代理风险。 2、由于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完善和受政府监管较少,因此,不能完全 避免私募基金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严重的时候,可能会影响资 本市场的整体稳定。 目前,如果在中国推出私募基金,将会对我国的基金业和证券市场产生深 远的影响。对于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可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 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增加了基金的品种,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将有所拓展;另 一方面,私募基金的推出,其他一些符合条件的机构如投资咨询顾问公司也可 以担当基金管理人,这无疑增加了基金业的竞争。但无论怎样,私募基金的推 出以及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最大的收益者,应该是基金的投资人。 三、发展私募基金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如果要发展私募基金,在指导思想上应该循序渐进,绝不能一开始 把步子迈得过大。 其次,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主体应该有严格的限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 在基金理之前防范管理风险,也使得私募基金的管理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三,对投资者资格做出严格限定。私募基金的特点要求有成熟的合格的 投资者,这样投资者足够成熟,才能适合投资于私募基金,才能承受私募基金 的风险。我们所讲的成熟,至少应该具有一定的资金规模以及理性的投资理念。 在现阶段推出私募基金,必须在法律上有更严格的规定,比如,对私募基金的 投资者最低的投资限额应该大幅度增加。 最后,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也要有具体的规定,防止为逃避公募基金监 管而出现大量的私募基金。
③ 基金份额和基金净值分别是什么意思
一、
1、基金份额类似于股份,一般是指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享有的份额,它是基金的基本构成单位和计算单位,体现着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净值,是指每个营业日根据市场收盘价所计算出的基金总资产价值,扣除基金当日之各类成本及费用后,所得到的就是该基金当日之净资产值,除以基金当日所发行在外的单位总数,就是每单位基金净值。 基金累计净值=单位净值与基金成立以来累计分红派息之和,它属于一个参照值。
二、举例说明,例如:2002年7月2日某基金单位净值是1.0486元,今年4月份派发的现金红利是每份基金单位0.025元,则累计净值=1.0486+0.025=1.0736元
1、“净值”二字,本身的含义就是除去负债后的值:高净值客户,即那些没有或有很少负债的富人;净资产,即企业的总资产除去所欠的外债。
2、基金单位净值就相当于是份额的“计量单位”,你买入私募基金时净值的多少,决定着你最终换取的份额多少,同时它也是私募基金收益的计算依据。
(3)基金管理人遇到什么特殊情况扩展阅读:
1、基金份额是指基金发起人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2、基金单位净值即每份基金单位的净资产价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全部发行的单位份额总数。
3、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都以这个价格进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是买卖行为发生时已确知的市场价格;与此不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交易价格则取决于申购、赎回行为发生时尚未确知(但当日收市后即可计算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④ 当下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对管理人有什么要求
一、向证监局报告
新登记完成的私募管理人,自登记完成10个工作日内,要主动与注册地所属地方证监局取得联系。
二、办公场地要求
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三、高管要求
■ 证券类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 进行高管人员变更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四、员工人数
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五、冲突业务
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六、严禁股权代持
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股权要求
■ 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 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 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八、关联方
■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九、中止办理情形
申请机构出现下列两项及以上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该类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的,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的;
(二)申请机构办公场所不稳定或者不独立的;
(三)申请机构展业计划不具备可行性的;
(四)申请机构不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偏离私募基金主业的;
(五)申请机构存在大额未清偿负债,或负债超过净资产50%的;
(六)申请机构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的;
(七)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的;
(八)申请机构通过构架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要求的;
(九)申请机构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的;
(十)申请机构在协会反馈意见后6个月内未补充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不予登记情形
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完成登记后应特别知悉事项
■ 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自2016年2月5日起,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同时暂不受理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十二、重大事项变更
■ 私募管理人进行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对于此类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 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⑤ 基金管理人遇到什么特殊情况,有权暂停估值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故暂停营业时;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其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的资产净值。
⑥ 基金投资存在哪些风险 如何规避风险
基金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风险:
一、 价格波动风险,由于投资标的的价格会有波动,基金的净值会也会因此发生波动。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与基金的净值之间是相关的,一般来说基本是同方向变动的,如果基金净值严重下跌,一般封闭式基金的价格也会下跌。而开放式基金的价格就是基金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会随着净值的下跌而下跌。所以基金购买人会面临基金价格变动的风险。如果基金价格下降到买入成本之下,在不考虑分红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持有该基金份额的人就会亏损。
二、 流动性风险,对于封闭式基金的购买者来说,当要卖出基金的时候,可能会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卖不出去而要降价卖出的风险;另外,对于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来说,如果遇到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延迟支付赎回款项,影响持有人的资金安排。但是,总的来说,购买基金的风险比直接购买股票的风险要小,主要是由于基金是分散投资,不会出现受单只股票价格巨幅波动而遭受很大损失的情况。基金的波动情况会和整个市场基本接近,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能够比较好地回避个股风险,并取得市场平均收益。
⑦ 现在这种情况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是不是特别的麻烦呀
首先您说的是什么情况呢?目前的经济形势?不过现在做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确实是有一定的麻烦,因为这是一件比较专业的事情,所以需要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才能做得顺手一点;
其次您说i找的信汉会计说麻烦,是正确的,因为在北京这边现在不只是做私募基金备案麻烦,注册基金公司也是相当的麻烦,所以说如果要做这方面的事物,最好还是和代理公司合作,这样会比较省心;
最后如果有关于私募基金方面的问题不太懂,可以追问,会尽力回答的。
⑧ 基金管理人必须披露的事项是通过什么来实现的
可以看看如下公告就会有比较清楚的理解: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9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 3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 尚福林 二○○四年六月八日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编辑本段]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二) 基金合同;(三) 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况;(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十一)临时报告;(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条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2种文本的内容一致。2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编辑本段] 第三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编辑本段] 第四章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1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第十五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1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第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第二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二十一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第二十二条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2种方式。 [编辑本段] 第五章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扩募;(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编辑本段]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第二十七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第三十条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第三十一条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⑨ 基金管理人遇到什么特殊情况,有权暂停估值
您好,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故暂停营业时;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形;其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的资产净值。
⑩ 封闭式基金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扩募,但是要有严格的法律条件
你好,
一般来说,封闭式基金扩募需要满足一下条件:年收益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问题可以继续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