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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购买基金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21-07-27 14:36:47

㈠ 根据有关规定,( )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正确答案:A,B
解析: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人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㈡ 买卖基金单位的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

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8]55号)

㈢ 非金融企业买卖基金差价收入征营业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已明确将上述规定予以废止。
因此,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收益,要交纳营业税。
卖出价-买入价 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买入价=购入价-持有期间的红利收入
(中国税务报)

㈣ 非金融机构买卖股票需要交纳营业税,那么金融机构买卖股票要不要交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该政策规定没有作废,目前仍在执行。
营业税征收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但是,根据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范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应聘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劳务,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第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有偿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有偿是指通过提供、转让、销售行为取得货币、货物、其他经济利益。

㈤ 基金分红是否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1、根据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基金投资人,这部分收益原来就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㈥ 非金融机构法人单位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还征收营业税吗

不征收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㈦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

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属于基金持有人所有,属于基金财产。当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产生差价收入时,基金净值相应上升。若在此阶段征税,则在金融机构买卖该基金,获得了相应的差价收入而征税时,就产生了重复征税。故而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适宜的

㈧ 基金买卖差价是否要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问:基金买卖差价是否要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答:根据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㈨ 购买的理财产品需要交纳营业税吗

金融商品买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曾就此规定,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企业购买的理财产品无疑属于金融商品,但该项理财产品只能“买”,不能“卖”,也就是说,只能到期取得收益,类似于利息收入。因此,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不能按此征收营业税。

购买的理财产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种投资理财产品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余额宝”“零钱宝”“现金宝”……层出不穷的互联网理财产品,让居民的金融理财方式多了一个选择,那么,这些“余额宝”们的收益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各种投资理财产品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面我们从投资理财产品买卖所得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个环节分别学习如何纳税。

一、理财产品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其中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1.股票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国税总局2006年发文规定,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人应该自行申报收入情况,其中投资股市获得的收入也需申报。此举一度被看作是对炒股收入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前奏曲。当时曾引起股市大跌,后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已经明确表示,将对于包括个人的股票转让所得在内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自行申报,理解为将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不正确的,目前国税总局不会征收“资本利得税”。

为配合我国企业改制和鼓励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报国务院同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1994年发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6年发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8年发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起,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基金产品转让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 纸黄金转让所得

对于个人取得纸黄金转让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0年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当中提到研究推动完善投资性黄金和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税收政策。截止今日总局没有明确规定,随着黄金投资需求的增加,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明确和完善,防止各地执行的不一致。

目前银行黄金、白银T+D业务一般都未代收个人所得税。不过部分地区明确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在2011年回答纳税人提问时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买卖纸黄金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理财产品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的规定: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股息红利所得

对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纳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发文另行作出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因上市公司分红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根据持有时间不同,确认不同的纳税义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就可以按照50%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收入,即实际税率变成了10%。如果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就可以按照25%计入股东个人应税所得,即实际税率变成了5%。

2.基金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规定: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文开头提到的 “余额宝”们都是与相关基金挂钩,用户在其网站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例如“余额宝”就是相当于购买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货币基金产品,所以和购买普通的基金产品类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4.银行理财产品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包含人民币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收益是否纳税,总局并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操作中多数银行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从《青岛地税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解答》中可以得到佐证,青岛地税指出,通过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品种很多,有银行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有银行代信托公司或保险公司代销的产品,还有委托贷款。经请示总局,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益现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此有一种情况也需要区分:一个专门做投资的合伙企业,有两个自然人合伙人。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年底,合伙企业计算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这部分理财收益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可见,同样是个人所得税,由于身份不同,同样的业务就面临着不同的纳税义务,个人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产生的利息收益就不需要缴税,而合伙企业购买理财产品的利息收益就需要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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