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险代理人异地展业
按保险公司的规定,是不能外异地办理保险的(网购产品除外),应该交由同一保险公司在外地的保险公司办理。
但是,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有在外地做单的情况,只要保险公司可以承保,就没问题。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入司后,公司会发一个展业证,上面有展业区域,只要在区域内做保险没有问题(如果展业区域写的是**省,就可以在这个省内的任何地方做,跨省不行;如果是**市,超超过这个市的管辖范围就不行了);反之,超出展业证所载明的区域,那是违规展业,被保险监管机关知道了是要处罚的。
保险代理机构异地出单的规定:
一、个人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代为出具保单、收取保费等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保险法》第一百六十条“不得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规定。
二、保险代理公司与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人合作,向其提供保险单证及出单员口令密码,涉嫌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九条“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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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能否在异地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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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可以的!目前,现行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只针对保险公司不能异地展业,商业保险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可以异地投保车险业务。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异地投保车险也存在很多麻烦。一是虽然现在保险公司对异地出险都有"通赔"承诺,但等到投保人真正有赔付时,是非常繁琐的,特别是大一点的事故一次肯定处理不了,要跑很多趟、很繁琐,因为每一个承保的保险公司都是独立核算单位,赔款都是各个分支机构掏钱。二是服务跟不上,对车险的一些承保服务,风险管理肯定要差很多。三是价钱不一定低,因为每个省份的无赔款查询系统都是单独运行的,到异地投保基本上不能享受到无赔款优待折扣,最高可能影响30%左右。四是还可能涉及到代缴车船税的问题,如上海车船税是480元,江苏是360元,到上海投保比在江苏要多交120元。综上,投保人异地购买保险不是禁止行行为,但建议LZ还是在本地买保险,不要因为眼前小利益,放弃真正的保险服务。
『叁』 保险在外地买可以吗
肯定是可以的!目前,现行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只针对保险公司不能异地展业,商业保险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可以异地投保车险业务。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异地投保车险也存在很多麻烦。 一是 虽然现在保险公司对异地出险都有"通赔"承诺,但等到投保人真正有赔付时,是非常繁琐的,特别是大一点的事故一次肯定处理不了,要跑很多趟、很繁琐,因为每一个承保的保险公司都是独立核算单位,赔款都是各个分支机构掏钱。 二是 服务跟不上,对车险的一些承保服务,风险管理肯定要差很多。 三是 价钱不一定低,因为每个省份的无赔款查询系统都是单独运行的,到异地投保基本上不能享受到无赔款优待折扣,最高可能影响30%左右。 四是 还可能涉及到代缴车船税的问题,如上海车船税是480元,江苏是360元,到上海投保比在江苏要多交120元。 综上,投保人异地购买保险不是禁止行行为,但建议LZ还是在本地买保险,不要因为眼前小利益,放弃真正的保险服务。
『肆』 我想买保险,但买保险的工作人员跟我不在同一个城市怎么样呢
异地展业也是可以的。保险公司的服务分工还是比较明确的,保单承保后,不论是保全、理赔,还是续保或其他的增值服务项目,实际上都有专门的人来负责,保险代理人相对而言会更加平滑了客户与这些服务项目间的沟通过程,但并非保险代理人未来离职了这些服务项目就会消失。况且,大一些的保险公司还会推出很多电子化的便捷的自助服务手段方便客户随时随地办理相关业务,因而地理距离一般不会是最大的影响。
不过,尽管异地展业并非不可以,但一般还是建议,尽可能咨询清楚,在你居住的当地最好还是要有这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服务项目仍然是柜面办理较为稳妥。
『伍』 异地购买保险的法律
肯定是可以的!目前,现行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只针对保险公司不能异地展业,商业保险是自愿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可以异地投保车险业务。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异地投保车险也存在很多麻烦。一是虽然现在保险公司对异地出险都有"通赔"承诺,但等到投保人真正有赔付时,是非常繁琐的,特别是大一点的事故一次肯定处理不了,要跑很多趟、很繁琐,因为每一个承保的保险公司都是独立核算单位,赔款都是各个分支机构掏钱。二是服务跟不上,对车险的一些承保服务,风险管理肯定要差很多。三是价钱不一定低,因为每个省份的无赔款查询系统都是单独运行的,到异地投保基本上不能享受到无赔款优待折扣,最高可能影响30%左右。四是还可能涉及到代缴车船税的问题,如上海车船税是480元,江苏是360元,到上海投保比在江苏要多交120元。综上,投保人异地购买保险不是禁止行行为,但建议LZ还是在本地买保险,不要因为眼前小利益,放弃真正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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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1、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3、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5、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6、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